将拨给村里的经费收回来发补助,该如何定性?

2015-09-10 07:22谢婵娟骆恒宇
廉政瞭望 2015年12期
关键词:财经纪律私分小组长

谢婵娟 骆恒宇

郭某,某乡党委书记;张某,该乡乡长;佘某,该乡财政所会计。

2013年,某县增加村办公经费和村民小组长报酬,经费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到各乡镇。年底,郭某、张某商量后,并召开乡党委会,商定从拨到各村的办公经费和村民小组长工资的总数中收回一半,作为2013年度乡干部的考核和补助来源。2014年1月,该乡召集全乡5个村的村干部开会公布了这一决定,并安排佘某等人和各村联系。于是,各村上交一半资金到乡财政所,共18万余元。乡财政所未入账,直接用来发放乡干部的过节费、加班费、交通费17万余元,余下1万余元由佘某保管。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以上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违纪行为。

首先,私分国有资产与侵吞骗取有关联。一般情况下,私分国有资产采取公开直接私分手段,其行为一般具有公开和半公开性质,但在很多情况下,单位领导为逃避责任,财务人员为做账财务处理方便,应付有关部门检查,往往以发放加班补贴、兑现奖金名义等欺骗手段做假账,将国有资产私分。因此,私分国有资产不能将侵吞、骗取手段排斥在外。

其次,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的区别。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和集体名义私分。一是贪污在侵吞公共财物时是以个人或几个人名义。而私分国有资产是以单位名义,经过单位领导决定,或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二是私分国有资产的商量叫集体研究,共同贪污的商量叫共同谋划。三是在违纪所得的归属上,贪污占有公共财物是直接归个人或共同违纪者所得,其他人无份。而私分国有资产,单位全部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均参加了分配。

第三,违反财经纪律与私分国有资产的区别。违反财经纪律不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私分国有资产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本案中,乡镇发放各类补助,没有相关政策依据,兑现奖金福利就不是其合法权益,其主观上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目的。

最后,侵占与私分国有资产的区别。焦点在于下拨的资金,是属于国有资产还是属于村民小组长私人财产,此资金来源于县统一预算到乡镇,通过乡镇拨付到村集体和村民小组长,其性质属于国有资产。侵占是一种强迫手段,而乡镇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采取强迫的手段,即便村集体是以一种不心甘情愿的状态上交资金,也不能构成乡镇的侵占,只能算是鄉镇为了达到私分国有资产的目的,而采取了胁迫村集体的手段。

评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且所有人员均领取,而不是单位部分人员私分,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乡财政所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账面上拨付,再账外收回的骗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属共同贪污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应该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第四种意见认为,将代为保管的村集体和村民小组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于侵占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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