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 静
【摘要】婚姻家庭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传统的教学法忽视了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引入实践教学法,增强实践性教育的环节,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践,提高人才培养的综合效果。
【关键词】实践性教学;婚姻法教学;案例教学法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很重要的推动作用。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由于受到传统教学法的束缚,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得不到很好的体现,法学教学的质量受到了很大影响。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学科的一个分支,是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中的重要课程之一,婚姻家庭法教学质量的好坏,会影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水平。与其他的部门法不同的是,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具有强烈的道德性和伦理性,不但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的联系,还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有鉴于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把理论阐释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以及司法审判工作的有益经验结合起来,要求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突出学科的实用性,所以,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学中引入实践性的教学方法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一、目前婚姻家庭法实践性教学存在的问题
实践性教学作为案例教学的延伸,是指使学生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获得包括职业技能、技巧和职业道德的职业从业能力,并且有自我发展能力,从而全面完成教学任务,实现培养目标的一种实践活动。法学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学的实践性教学。目前,在我国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还存在着某些阻碍实践性教学向纵深发展的因素,婚姻家庭法的教学情况也是如此。
1、教学内容不合时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是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讲授根据不同的部门法进行,由于法律法规是有时效性的,所以教学内容总是会与现实生活存在一些差异,这样就直接导致了教学内容缺乏超前性。众所周知,婚姻家庭法与社会伦理、风俗习惯、国家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社会在不断地发展,而婚姻家庭法的教学只围绕现行法进行,没有很好地从社会发展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出发,割断了法的基础,背离了社会的现实情况。
2、教学方式单一
在传统教育方式和高校扩招的影响下,高等学校的教学通常采用大讲堂的形式,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灌输式教学方式,只识记了婚姻家庭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学生的理性分析能力得不到足够的锻炼,考试前熟练运用了“背多分”原理,考完试后所学的东西就很快遗忘或者只记得几个法条。尽管有些院校设立了模拟法庭,但也只是经过“彩排”的模拟法庭,不但实际参与的学生只是少数,而且参与的学生也只是在“背台词”中重复教学内容而已,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足,分析能力也得不到应有的锻炼。
3、实践性教学环节缺乏
实践性教学的好处在于通过比较感性直观的方式,使学生加深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发散性思维。而在常规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课室里听,这种方式对加深学生对婚姻家庭法基本原理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有些院校在婚姻家庭法教学中加入了观摩法庭审判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教学管理部门还没有足够的意识去重视教学实践活动,导致实践性的教学环节缺少多样化。
二、婚姻家庭法课程实施实践性教学的方式
婚姻家庭法教学开展实践性教学,应该依据婚姻家庭法学科的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学科的实际情况,应用适当的实践性教学方式,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使学生真正能够把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
1、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学又称为临床教学法,最早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学中常仿效医学专业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践,从而巩固理论知识,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使理论和实践得到真正的结合。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大量存在的情况,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深入到社区开展法律事务,通过对社区的贫困人群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和承办真实的案件,可以使学生接触到现实的当事人,运用所学的婚姻家庭法知识去服务他们,为他们诊断和解决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反过来自己也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锻炼。
2、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也称为模拟审判,是案例教学法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使学生在高度仿真的状态下,对案件进行重组,直接参与模拟法庭的活动,让学生熟悉审判的整个过程,熟悉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从而检验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成果、法学理论掌握程度。但要注意的是,模拟法庭应做到力求真实,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而不是进行“彩排”与“表演”,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贯穿整个模拟审判过程,要求学生全方位的参与。
3、旁听法庭审判
旁听法庭审判是一种现场教学方法,通过到法庭现场观看真实案件的审判,加强了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开展这种现场教学方法必须要加强与相关法庭的联系,由于受到中国人传统思想的影响,普遍存在“家丑不外扬”的思想,旁听家庭婚姻法案件的审判会存在一定困难,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可以借助现场录像来观看案件的审判。另外,旁听和观看法庭审判后,教师应该安排一定时间的相关讨论,进一步加强所学知识与审判过程的联系,从而加深对婚姻家庭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4、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单位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手段。在法学教育中,应用这种教学方法主要是引导学生走向社会,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直接服务于社会,从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教学过程中,使用这种方法的途径有很多,如当面法律咨询、网上法律咨询和电话法律咨询等,可以根据教学条件选择适合的途径。
5、实习见习
实习见习是指学生到公检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的过程。婚姻家庭法的实习见习对应部门可以更广,可以选择到民政、妇联等部门进行实习见习。实习见习活动可以使学生在现实的环境中,通过承办实际案件,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和掌握办案技巧,从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除此之外,实习见习活动更可以使学生接触到更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士,扩大专业与社会的接触面,为日后走向社会就业或从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6、观看实践
观看实践教学法可以使案例教学法更加形象化和具体化。为了让学生真正应用或使用婚姻家庭法,由于婚姻家庭法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有些婚姻家庭问题并不是一概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解决的,有时可能调解的方法更为实用,因此,教师有必要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掌握婚姻家庭问题调解的方法与技巧,使婚姻家庭法更具有人性化。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观看结婚登记或离婚办理的过程,了解结婚的条件与登记手续、离婚调解过程等;还可以组织学生到妇联观看反对家庭暴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例,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婚姻家庭问题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
三、婚姻家庭法课程实施实践性教学应注意的事项
1、处理好与传统教学法关系
中国学生和教师都长期受到传统灌输式教学法的影响,这使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概念化和形式化,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从事和适应法律工作。然而,实践性教学把单一的课堂讲授转变为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学生的角色从被动接受转变了主动参与。因此,在实践性教学时,要正确处理好传统教学法与实践性教学法的关系,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传统的理论观点应用到实践教学的每个环节。
2、创造良好的实践性教学条件
良好的实践性教学条件是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前提。教学条件包括硬件和软件条件。硬件条件,如校内与校外的实践场所或基地,包括校内的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等,校外的公检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民政部门和妇联等。软件条件,如完善的教学大纲、案例库,更重要的是与校外相关部门保护长期的、良好的合作关系。
3、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实施实践性教学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具备较好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现实当中,我国法学教师整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相当部分教师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甚至拥有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也不多。基于这种情况,开展实践性教学除了任课教师教学外,还有必要聘请校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从事婚姻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客座或指导老师,从而提高实践性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4、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是长期性的,由于一些教学管理部门不够重视,往往使实践性教学活动得不到持续开展,严重影响了实践性教学的效果。要使实践性教学活动有序正常地开展,就应该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的建设,包括实践性教学质量标准、实践性教学场所或基地的管理制度、实践性教学考核评价制度等,做到奖罚开明,提高管理的效能和教师的积极性。
另外,由于婚姻家庭法具有伦理性的特点,虽然婚姻家庭法的实践性教学与其他的法学学科有很多相同之处,但还应该加入部分伦理学的教学内容,让学生掌握解决具体婚姻家庭案例纠纷的准则,培养学生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焦点在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而难点在于“包二奶”案件和离婚损害赔偿上。因此,今后婚姻家庭法的实践性教学应该紧跟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实践性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性教学的质量,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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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庞静(1979-)女,法学硕士,广州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