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及启示

2009-06-17 03:00张伟锋肖永涛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09年6期
关键词:美国

周 静 张伟锋 肖永涛

[摘要] 本文是对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精神的介绍以及对中国特殊教育的思考。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是非常先进的,它的先进在于有完备的法律作为支撑。《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是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本文欲回顾《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七大精神,为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 特殊教育立法 美国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位于世界前列,这不仅在于它先进的教学技术和对特殊教育的深入研究,更在于其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197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政府正式法案《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94-142公法。该法律在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上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它的颁布,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一次立法保障所有特殊儿童具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它促使美国的特殊教育从此驶入快车道,将美国整个特殊教育纳入依法治教的轨道。

一、《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内容丰富细致,从宏观的财政经费安排至微观的残疾学生惩戒,都可以找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从中探寻该法所包含的共同精神,对制定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虽然,该法案后来进行了若干次修订,如1986年的99-457公法,1990年的101-476公法,即《残疾人教育法》(IDEA),1997年的105-17公法,但以下7个精神依旧是它们所强调的:免费及适当的公立教育、零拒绝、个别化教育计划、最少限制的环境、家长参与、非歧视性评估,合法的程序。

1.免费及适当的公立教育

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免费及适当的公立教育。它要求公立学校为所有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保证了所有儿童和青少年,无论是伴有哪种发展障碍都有获得免费和适当公立教育的权利。

免费教育是该法案最重要的精神,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儿童,均可以享受免费的特殊教育及其服务。合适的教育是指所设计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要适合特殊儿童的独特需要。而公立学校的规定则是保障特殊儿童有权与正常儿童一样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这推动了身心残疾儿童教育的开展。

2.零拒绝

零拒绝,就是禁止学校将任何一个特殊儿童排除在公立的义务教育之外。法案要求各州和地方教育机构为那些以往被排除在教育和服务之外的、被认为是不可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相应的服务。零拒绝是为了保证所有的儿童和青少年,不管残障程度如何,都能在公立学校得到免费且适当的教育。

3.非歧视性评估

该法案首次指出“以教育安置为目的的评估,不得带有任何种族歧视和侮辱其文化传统的色彩”,也就是非歧视性评估原则。非歧视性评估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确定学生是否有障碍。第二,明确学生因障碍需要接受哪些相关的服务和教育。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并保证评估的公正性,《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做了一些规定。落实该精神,就为给特殊需要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确定教育安置形式及相关服务提供了主要依据。

4.最少限制环境

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要求每一个残疾学生,包括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以及其它机构的残疾学生,必须在最大程度上和非残疾学生在一起接受教育;只有在普通班级各种支持措施和服务不能取得满意效果的情况下,学生才可以被安置到特殊班、特殊学校或其他隔离性质的机构。也就是说,当学校执行零拒绝,无歧视评估和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等有关规定后,还要有更多的教育投入,尽可能地让他们回归主流,和正常的学生一切学习和生活,接受最少限制的教育。因此,最少限制的教育也就是回归主流,随班就读和融合教育思想的具体体现。

5.个别化教育计划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明确规定,各州必须为每一个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每名学生必须提供一份关于自己教育需要的书面声明。个别化教育计划由地方政府机构代表、专家、教师、家长,必要时由儿童本人一起研究制定。它为每个学生的教学提供个别化的具体计划,要求确定学习目标,并在每一个学生的具体需求、残疾情况、兴趣爱好以及他们父母特殊需求的基础上制定适合他本人的学习计划,必须详细说明将为该儿童做什么,怎么做和什么时候做以及由谁做。特殊教育要落实到每一个学生,关键是个别化教育。

6.家长参与

家长参与是特殊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该法案深刻地认识到,父母在残疾儿童教育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规定家长有获得相关资料和信息的权利;参与评定评估的权利;参与个别化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复查的权利和反对及上诉的权利等。这些规定,都有利于特殊儿童、青少年家长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

7.合法的程序

学校若不能很好地履行零拒绝,适当的教育等原则。该法律保障了家长申诉的权利,为学校和学生家长提供能心平气和商量、调解分歧以保证学生权益的机会。如果调解无效,就可以动用诉讼程序。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儿童和家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所有残疾儿童父母及其监护人的权利。

二、中美残疾人现状比较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7个精神对美国乃至全球特殊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教育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国也不例外。零拒绝、最少限制环境、个别化教育计划等精神都为我国所借鉴。但是,与美国的实施现状相比,我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

1.美国推行的免费且适当的公立教育真正落到了实处,从《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颁布到现在,美国联邦政府不断增加对特殊教育的拨款。而在中国,大多残疾儿童的教育都不是免费的。特别是在我国中西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教学资源尤其是资金等都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

2.在零拒绝原则、最少限制环境原则的指导下,美国任何特殊儿童都有权进入各种类型的学校接受合适教育。可在中国,还有很多特殊儿童没有这个权利。虽然,我国《义务教育法》为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国大多数幼儿园都拒绝接受特殊儿童,有些幼儿园甚至以幼儿是否残障和健康作为入学的标准,许多特殊儿童仍未受到应有的教育;一些残疾人还在高考中受到不公平待遇等等。因此,在中国建立零拒绝的法律支持系统显得非常重要。

3.美国将鉴定和评估纳入特殊教育立法中,并给予评估工作一定的法律地位。我国在1998年教育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但以上规定并不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其有效性、权威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都不能满足实际的需求,缺乏法律效力。

4.尽管我国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形式上与西方一样,但是在背后常常搞形式主义,名不副实。特殊学校里实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教师大多没有接受正规的培训。

5.《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颁布前后,美国家长在为自己的残疾孩子争取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他们实质性地参与到特殊儿童教育过程中,并起到监督作用。而在我国,缺乏在教育过程中对家长诸项权益的保障机制,现有的特殊教育法规中,基本没有对家长参与权的规定,家长也缺乏参与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其关注的焦点在自己的孩子身上,家长之间缺乏交流,没有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特殊教育条例》、《特殊教育暂行规程》的相继颁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特殊教育的发展,不仅某些条款滞后于特殊教育的实践,操作性也不强,权威性更不够。这些不足的地方,都提醒我们要积极吸取借鉴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参考美国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像《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这样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法案,把它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从而建立健全完善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使法律真正成为特殊教育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促进我国特殊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

针对我国残疾人教育现状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

第一,国家应逐步扩大特教经费投入。

第二,利用法律法规强制性地帮助那些不能进入各种学校接受教育的特殊人群进入学校,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加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与合作,通过家校之间合作来提高社会融合质量。

第三,把鉴定与评估纳入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并且给予评估工作一定的法律地位。评估必须公正,尽可能减少歧视现象。评估是特殊教育实践的第一步,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多方专业人员的配合才能保证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和系统性,这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制定评估的实施细则,规范各部门的责任,建立“多学科专业人员评估团队”等类似的机构,保证特殊教育立法的真正贯彻和实施。

第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工作,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此项工作关键是要大幅度地提升教师的学历水平,提升广大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技能。力争形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的特教骨干教师队伍。

第五,重视残疾人家长的参与。对于他们,政府要给予及时必要和充分的支持,要对他们所承受的物质和精神压力做出补偿。各个机构和学校要为残疾人父母提供充分的交流机会。

参考文献:

[1]韦小满.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有关评估的法律和法规概述[J].中国特殊教育,2005,(10):72-73.

[2]方俊明.今日学校中的特殊教育[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1-33.

[3]胡晓毅.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非歧视评估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5,(2):13-17.

本文受到华东师范大学横向项目“言语听觉康复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号:48900180)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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