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进,宋建英
内容提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是民众为克服生产生活困难而采取的一种有效形式,并得到中共和边区政府的重视与扶持。本文以晋冀鲁豫边区为例,拟对边区政府和银行开展信用合作工作的时代背景、政府政策及其历史作用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晋冀鲁豫边区;时代背景:政府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6-0147-04
新中国成立前中共开展的合作运动为了解决农村经济困难,期望合作社能够巩固农民与中共之间的联盟,巩固根据地政权。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为“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在边区开展了以生产为主的合作运动,由于信用合作社的创办比较晚、规模小、数量少的缘故,学术界对此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少[1],对晋冀鲁豫边区的信用合作工作未有论及。鉴于此,本文拟以晋冀鲁豫边区为例,围绕当时的信用合作组织发展的时代背景、政府态度及其所发挥的历史作用做一粗浅论述。
1笨展信用合作工作的时代背景
晋冀鲁豫边区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敌后创建的最大一块抗日根据地,分为太行、太岳、冀鲁豫和冀南四个行政区。它位于陇海铁路以北,正太、沧石铁路以南,汾河以东,津浦铁路以西,横跨晋、冀、鲁、豫、苏五省各一部分的巨大梯形地带。晋冀鲁豫边区以分散的、个体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一方面,边区在抗战前物产资源较为丰富,其中棉花产量较高,矿产资源尤其是煤层、铁矿等较为丰富;另一方面,各种自然灾荒连年不断,民众抗灾能力薄弱,尤其是战争环境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困难,农具、耕畜和肥料严重不足,农民生活之困苦不言而喻。在与日伪军和国民党顽固派的长期斗争中,边区军民在财经战线上,如同在军事、政治战线上一样,经历了漫长而艰苦的战争岁月,为民族的解放和新中国的诞生作出了巨大贡献。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是民众为克服生产生活困难而采取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从三个不同角度来分述在这一时期在农村开展信用合作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效能性。
从农民生活困苦的角度来看开展信用合作工作的重要性。晋冀鲁豫边区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虽然相继开展了减租减息、借粮反霸、反奸清算与废除封建旧债等运动,削弱了封建剥削,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广大贫苦农民的生活,但在当时日寇的不断扫荡、国民党军的持续内战与连绵的灾荒的历史条件下,边区农民的生活依然极端困苦。而农民生活的改善和生产的发展必然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在信用社产生以前,农村金融是在三条彼此平行的道路上发展:一条是农民相互间的小额互借,这不能解决生产问题,只能部分地缓解生活中的急需;第二条是政府和银行直接发放的生产贷款,由于存在严重的供需不平衡,以致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而且不能做到贷还及时,随收随贷;第三条是合作社不自觉的存放款、存实贷实、投资等,未作为自觉业务,不经常不普遍。农村信用合作运动是合作事业的一部分,是发展生产、支持抗战、利用经济关系组织民众、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有力手段。通过农村开展信用活动,劳力互助与资力互助相互结合,解决了“有人无钱,闲人;有钱无人,闲钱”的问题,也解决了农民过去因青黄不接而酿成“一文钱逼倒英雄汉”的家庭事故,不得不忍受高利贷的痛苦[2]。因此,发展边区经济,把弱小分散的小农经济组织起来,发展并扩大合作社的信用业务就成为中共在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一个迫切的战斗任务。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标志着合作社业务的扩大,也标志着边区发展生产的活跃。
从农村旧有的金融组织和农民融资渠道的角度来看开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必要性。早在抗战以前的土地革命时期,在中共苏区的革命根据地,农民借贷停滞的现象就已经出现了。中共在实行废除一系列封建债务的政策以后,农村曾出现过“利息过低,富人闭借,农民不利,各地得斟酌情况规定利息为一分至一分五厘或其他相当利率”[3]。抗战以来,晋冀鲁豫边区经过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之后,私人借贷机构和旧有的金融组织纷纷倒闭,地主和富农经济地位不断下降,农村金融周转迟缓,由旧的封建势力统治下的借贷关系几乎陷于停顿,而代之而起的新式借贷关系尚处于萌芽时期,亟待扶植,致使农村金融陷于枯竭,农户融资渠道受阻,告贷无门,一般群众感到“过去不好还能借贷”,现在好,可是“撅起屁股没人打”[4],广大的农民因缺乏生产资金而陷入破产状态。抗战胜利后翻身贫雇农民经过土改,取得了土地和部分生产资料,生产热情空前高涨,想走上“兴家立业”、“发财致富”之路,但底子很薄,种子、农具和牲畜仍显不足,经不起灾荒、疾病、婚丧等的袭击。因此,他们渴望得到资金扶植,急需一种适合农村环境的新型信用组织,以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而现实情况是,已经组织起来的地区,一方面游资找不到出路,一方面农户在有紧急之需时,常苦于借贷无门。没钱而想生产的人,却苦于资金无处寻觅,而有的明知某项生产有利可图,却因资金短缺而无力经营。在信用活动停滞的情况下,农户只能内源融资,储蓄和投资两种行为合二为一,只有当储蓄达到一定数额时,投资和扩大再生产才可能进行,这样资本积累的效率就会极低,导致农村广大农民用于发展生产所需要的巨大金融需求难以满足。在当时的金融制度安排下,金融供给不仅不能满足边区政府的金融需求,而且也无法满足农民融资的需求。“在新解放区由于八年的战争摧毁,农村金融陷于枯竭,广大的农民因缺乏生产资本,而陷入破产状况,每年仅靠政府发放几万万的农业贷款是不够的。”[5]“农村借贷关系停止,银行贷款为数又少,于是遂根据劳动互助的经验,发生了资金互助的要求。去年(1946年)提出的有组织的信用合作社,就是资金互助的高级组织形式。”[6]于是,积极发展信用合作事业成为边区政府的必然选择。“信用合作社(部)等于农村中的银行,只有它才能解决农村金融中数年来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死滞情况”。[7]边区的经验证明,通过建立信用组织,动员游离的、窖藏的、逃走的资金,发动广大农民自己将农村中的信贷金融组织起来,调剂余缺,互通有无,加快资金周转,扩大资金效能,做到“人尽其才”,“财尽其用”,“人财两不闲”,并由此发展农村中的其他金融业务,这对于发展农村生产、缓解农户借贷停滞和活跃农村金融等方面都是急需的。概言之,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存在着客观的融资需求,是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产生的前提条件。
从建立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开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效能性。早期的农村贷款由政府发放,不但数额少,而且发放办法过于机械,远水不解近渴,不能适合民众多样化的需求。后来虽然大多数贷款改为银行发放,但因银行无力在农村广泛建立金融网点,致使贷款的发放仍不能与广大农民生产密切结合。合作社的信用工作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应运而生,合作社是抗战时期农村金融的“神经末梢”和“毛细血管”,其作为农民自己的经济互助组织,其优势之一是,扎根于农村,网点遍布,与农民有一种良好的纽带关系,在支持农民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优势之二是,农村的借贷形式是很复杂的,有时不一定都是现款关系,有的以粮食折价存款,或作为信用业务的股金,有的借了钱还粮,有时又是借粮还款,有时又是借了钱拿工去顶……[8]“这些于民众便利的灵活多样的借贷形式,是远非银行的功能所能及。而信用合作组织在广袤的农村拥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与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上述之不足。“使抗日根据地的经济日益生育发展,便于支持长期的抗战,便于改善人民生活,而最好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方式之一,就是合作社。”[9]贷款通过合作社把“钱”与“权”都放手交给民众,由民众讨论运用,因为只有合作社与民众,才能更详细了解本村谁该贷,谁不该贷,谁先扶植,谁后扶植,谁先还,谁后还,做到应时应需,用途正确[10]。在抗战后期,晋冀鲁豫边区的许多地区合作社已普遍发展,若开展合作社的信用业务,利用合作社来吸收农村游资,银行贷款逐渐通过合作社来发放,实现信用合作化,这种做法将有诸多优势。从制度功能看,其突出优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能够方便、快捷地满足一般农户大量的小额、短期的资金需求,做到款不离村,随收随放,随借随还,加速资金周转;二是有较强的内部监督和制衡机制,信用社与本村社员之间信息对称,有利于减少资金投放风险;三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民和银行之间承上启下的中间机构,分布面广,能拓展银行在农村的扶植范围,能够覆盖大多数农户;四是自我服务功能较强,有助于防止农村资金的外部流失。这些优势能提高银行工作的总体效能,活跃农村金融,使农村经济更快繁荣起来。从借贷角度来说,信用合作社和兼营信用业务的综合性合作社与农民的借贷关系极为密切,它是开展农村新的借贷关系的先导,是活跃农村金融的桥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是新民主主义农村经济组织,它建立与发展的目的是为改变农民在农村金融资源获取上的不利地位提供制度支持,是乡村借贷关系转型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敝贫ê凸岢故室说恼策,倡导农村信用合作的开展
信用合作社与政府、银行的生产贷款一并,是解决民众资本缺乏的主要举措,也是与城乡高利贷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因此,中共中央北方局和边区政府对信用合作予以关注,提出要在晋冀鲁豫边区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并制定出一系列推动和巩固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性政策,把开展信用合作作为复兴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并把它列为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
第一,政府把开展信用合作作为活跃农村金融、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的一项重要措施。
早在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和共产党人在一系列的决议和宣言中,多次强调合作社是使农民摆脱贫困与高利贷和商业资本剥削的良方。1927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到,“农民在农民协会领导下总共做了十四件大事”,其中第十三件是“合作社运动”。他认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11],又如1932年,为了推动合作运动,中共中央编印了《合作社工作纲要》,在其作用中指出:“合作社是工人、中农、贫农、雇农等阶级抵抗富农、商人、高利贷、商业资本雇佣劳动等剥削阶级组织,它是一种斗争组织,是中国土地革命的继续与深入。”[12]1943年11月,毛泽东在共产党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英雄大会上指出:“把群众力量组织起来,这是一种方针”,“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13]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副主席戎子和在1943年中共中央太行分局高干会议上指出:信用合作社“在金融上可以吸收游资,办理小额的存放款,与银行密切配合,成为银行在群众中的基础,抵制高利贷残酷剥削。总的来讲,它可以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生产、金融等经过群众自己统一结合起来。它是目前刺激农村小商品生产和健全商品流通机构、活跃金融的最好形式。”[14]
第二,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布告、条例和工作计划等。
在1939年11月,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发布振兴合作事业的布告,行文中对恢复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颇为急迫,布告中指出,“查冀南合作事业,前以华洋义赈会援助领导下,组成多处稍具规模,嗣以芦变影响相继结束,以致商品滞留运转梗塞,兹为改善民生,活泼抗日区域农村经济,用以支持持久抗战计,特示以往结束之合作社员振臂兴起,恢复旧观……则本署定在可能情形下,加以贷款、免税以及其他应得之便利与保障,事关目前急务,幸各踊跃举办。”[15]在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合作社条例》中第二条和第六条中规定:信用合作,系经营农工业生产之放款及农村储蓄者;合作社有向政府及银行低利贷款之优先权;合作社股金一律免除资产负担[16]。边区在《1946年上半年银行工作队的方针与任务》中指出:“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发展群众性的借贷关系,以促进生产。”[17]冀南银行总行在1948年银行工作计划中指出:“太岳老区放手普遍发展,争取做到平均五个行政村有一个信用社(部),总数应达400个,组织股金4万万元。”[18]
第三,把扶植农村信用合作当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
冀南银行总行于1945年5月提出:“通过贷款工作,逐渐扶植合作社的信用业务,恢复群众的借贷关系,以活泼农村经济。”[19] 冀南银行总行于1946年1月提出“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发展群众性的借贷关系,促进生产”,并确定上半年每县先试办一个典型。8月又提出“面向农村,在一般合作社已有基础的地区,应开展信用合作工作,扶助群众自己的借贷关系、活跃农村金融,建立银行在农村的助手,使银行业务与群众生产结合起来”。1947年春,太行区提出:“普遍开展合作社的信用业务”。太岳区提出在一、四分区普遍组织开展信用活动[20]。 后来总行又根据邯郸财经会议决定及太行、太岳经验,于1947年下半年强调提出“组织农村信用活动,开展合作社信用业务”,并明确规定:信用合作是农村金融工作的新方向;开展农村信用合作,活泼农村金融,就是银行基本业务之一[21]。1947年上半年,国家银行扶持太行区信用社资金达6亿元[22]。
这些一系列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以不同方式颁布和制定的布告、条例、讲话、决议和工作计划等都充分说明边区政府和银行对开展农村信用活动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3毙庞煤献髟硕的历史作用与启示
如何对晋冀鲁豫边区的信用合作工作的历史作用做一个客观、公正的评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坚持两点论,用辩证思维评判历史事物是最好的方法。客观地说,单靠农村信用社,从组织资金上说,它是担不起调剂广大农村资金的责任的,我们不要把一切扶助农业生产的重任都推到信用合作社上,应该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根据它自身的力量,给以它能够负担得起的任务。
晋冀鲁豫边区开辟以来,边区的信用借贷与农民发展生产,有着天然的鱼水关系。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尽管力量薄弱,存在诸多偏向与不足,但它在资金稀少、职员缺乏、战争不断破坏的困难情况下所发挥的历史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信用活动是边区农民的迫切要求,农村资金组织起来,力量是很大的,是弥补银行贷款资金之不足,解决民众生产资金短缺的有效办法。在当时高利贷盛行的民间,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与发展逐渐打破了传统的私人借贷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的乡村借贷格局,对解放束缚农民的精神枷锁,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构建了新型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信用关系,变革了旧的生产关系,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边区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总之,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交易方式上存在高效性和灵活性等自身优势,在调剂资金,打击高利贷,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繁荣抗战经济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村信用社的建立极大地活跃了农村金融、贸易市场,对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发挥了极大作用”[23]。“信用合作社组织了农村的游资,活跃了农村的金融,并为杜绝高利贷的剥削,消灭高利贷准备了条件,为政府对农民发放生产贷款提供了一个现成的助手。”[24]
在当今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主观方面,农村信用社是一种“三不认”组织——农民不承认信用社是自己的组织;政府不承认它是官办的国有金融组织;信用社职工也不承认信用社是农民的组织。我国的农信社体制从合作制理想出发,从最初的“民办民管”最终走向官办化和商业化的自我否定道路,合作属性严重淡化,之后不仅再难以恢复其合作制的性质,更难以通过改革促使其成为真正的合作制。“中国的农村信用社从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合作制”[25]。是面对市场,还是面对农民,这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迫切选择。在客观方面,金融资源配置遵循无情的马太效应,加速了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趋势,不断流出的农村资金容易导致农村金融抑制,造成农村金融体制存在信贷供给的功能缺陷。因此,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信贷体系的功能,建立多渠道的融资体系,疏通信贷供给的渠道,把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信贷供给的主体之一,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主力军作用。而晋冀鲁豫边区的这场信用合作运动为我们认识制度变迁的特征留下了极其宝贵的历史资料,同时,边区信用合作组织的各种经验,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其借贷活动始终围绕广大农民发展生产这一中心环节,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和新农村建设,无疑仍然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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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双进(1973—),男,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任教于河北工业大学,主要从事农村金融,中国近现代乡村经济史研究。宋建英(1981—),女,硕士,研究方向:现代景气分析与经济预测方法,供职于河北工业大学财务处。
[收稿日期]2009-09-11
(责编:启方;校对:正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