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鹏
摘要;法律意识现代化是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基本生存方式和实际利益需求决定了农民对法律的有条件选择,以及来自于西方的法律话语系统与我国农村的“经验事实”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等原因,使得法律知识在我国农村的传播面临着困难,造成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法律传播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播和培养工作,进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促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法律传播;法律意识;法制现代化
文章编号:978-7-80712-402-3(2009)04-033-03
一、法律传播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法律传播,就是以一定的方式、渠道向社会公众传播法律知识、法律价值观念以及法律行为准则或规范等法律信息的动态过程。法律规范通过国家法定的机关和程序制定出来之后。首先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向民众传播,让他们知道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而认同法律,才能够为法律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相应的功能奠定一个较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完善法律传播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制现代化是一场意义深远的法制变革过程,其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基本价值指向,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我国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农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是否能够得以完整的实现。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经济基础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客观上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较为薄弱的阶段。学术界由此得出一些对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判断。有学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带有研究者强烈的偏见,判断者因对作为国家法的正确性和权威性的绝对肯定,而否定了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其既否认了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所可能代表的农民的社会福利,也否认了农民对这种可能的福利途径的选择权。农民的法律意识并不是淡薄,而是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不足。我们要想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首要的一个条件就是需要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让农民认识法律,对法律知识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和把握,并接受符合其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农民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与纠纷。
二、通过法律传播手段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需要认识和处理的客观情况
(一)基本生存方式和实际利益需求决定了农民对法律的有条件选择
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方式或目的就是如何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扩大自己的物质需求,使自己的生活能够更加富裕一些,而没有主动地去学习各种知识和社会规范,因为这些知识和规范在农民的大部分生产和生活中并不能完全地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利益。在农村生活和调查过的人都能够深切地感受到农民为了谋求物质利益的艰辛,大多数农民手中能够运用的物质资源、人际资源相对较为缺乏。在处理纠纷时,他们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而且还要考虑付出的成本有多大,总会首先在,心里衡量运用法律与道德、习惯究竟哪一种社会规范更加符合自己的利益,然后通过“理性”的判断选择自己认为的最佳手段解决。当然,这种“理性”的主观随意性可能比较大。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足·加上对司法的不信任,导致了许多农民在遇到纠纷时不会主动采取正式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他们的权益,而趋向于采用其他的非正式途径寻求救济。
个案1:贵州省纳雍县一位女子在浙江私人企业里打工,在工作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导致其右手食指被机器割伤,按照浙江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属于十级伤残,应当赔偿一万二千元左右的赔偿金。但是该私人企业老板只答应赔偿三千元。由于身处异乡,自己的文化水平有限,对法律知识更是一无所知。因此,她专门请自己在贵州老家一所中学教书的亲戚来到浙江帮助自己与企业老板交涉,而没有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去投诉、聘请律师帮助自已等维权途径。
在此个案中,对于学习过法律理论的人看来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事实较为清楚的侵权纠纷,但这位女子为何宁愿选择远在千里之外的亲戚来帮助她处理相关的维权事宜,而不愿诉诸正式的法律程序寻求救济,值得我们思考。实际上她为亲戚支付的车旅、生活等费用已经差不多可以直接在当地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权。笔者认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她不懂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上对法律是否能够有效救济自己的利益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导致了她对劳动行政部门、律师究竟能否维护她的权益持怀疑态度。以及担心通过这些途径会增加她维权的成本。
(二)法律规范的特殊性与农村社会的实际需要协调
法律是立法者在法学理论指导下,对社会现象进行总结和归纳制定出来用于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由于内容较为抽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法律规范并不是社会上所有的人都能很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换句话说,人们对法律的认知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才能做到,这就对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理解法律:造成了障碍。另外,我国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来自西方的话语系统,从概念到具体的制度设计,都深深地打上了西方法律理论的烙印。虽然也参考了国情,但这些国情大多局限于城市社会及市民生活,忽视了乡村社会中沿袭了几千年的地方性知识,致使国家法在嵌入乡村后因为没有接上“地气”常常“水土不服”,因而影响了应有的治理效力。
个案2:华中农业大学的党委宣传部长等人在贵州省大方县调查支教的过程中给该县大石村的村民杨朝兴捐了一点钱。杨朝兴感动地哭了。事后,捐助者之一把这张照片挂在网页上。随后,照片被黑龙江的《生活报》刊登在一个治疗前列腺炎的广告中,并且将杨朝兴的名字虚构成另外的名字。中央电视台的记者经过调查找到杨朝兴,将这个药品广告的含义向杨朝兴一家做了解释,但是,杨朝兴丝毫没有感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更没有因为这份药品广告而生出一丝愤慨。
在本个案中,肖像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虽然由国家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规定,但是却不能在杨朝兴身上发生相应的指引作用。我国农村传统上主要注重对财产权的维护,如果某家的财物受到别人的侵犯,农民可能会通过请族长、村干部等乡村权威来帮助自己,也会较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而肖像权等人身权大多都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甚至是在现代社会才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与农民传统的生活经验存在着巨大的距离,农民对这些法律
知识的了解是肤浅的或者直接就是空白的。杨朝兴的个案深刻反映了来自于西方的法律话语系统与我国农村的“经验事实”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二者之间需要进行调适才能使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对农民发生相应的作用。但是。调适的前提同样需要我们通过对农民进行法律传播活动。让他们对法律有较为清晰的认知之后,逐步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在社会生活中能主动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公民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必须拥有足量、适用的法律信息,他们参与法律信息的传播是自身利益的要求,如果无法获得相关的法律信息,他们便无从知晓法律规范,无法判断这些规范是否符合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意志,最终不免陷入被动的境地;同样,在当今宪政时代,国家、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秩序,也必须使法律信息顺畅地传递给所有公民。因为。如果没有社会成员的自觉守法,建构良好的法律秩序也无从谈起,或者是法律成为空谈,或者法律沦为权力的简单工具,这些都与法治的观念背道而驰。
三、我国目前主要法律传播手段的分析、评价与构想
(一)大众传媒手段
1、报纸、杂志和法律书籍。这三类传播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可以随时随地阅读,内容也可以重复传播,不受时空限制,传播内容较有深度,价格便宜。法律书籍则能够较为专业、系统地传递法律知识和信息。但是,三者都要求读者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特别是法律书籍要求读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理解能力,虽然市场上也有许多适合一般大众的普及版本,但由于生产与生活的繁忙,在一般情况下,农民没有条件、也没有习惯去接触这些文字资料。
2、现代传播媒体。电视通过具体的情节和声音吸引观众,视听读合一,观众能够同时感知形象的画面、详细的解说和进行文字阅读,具有形象性、感染力较强等特点。如中央电视台制作的《今日说法》、《法制新闻频道》、《经济与法》等法制栏目,由于制作团队精良,选取的案例较为典型,并配有详细的介绍和专家的评论,往往使观众在欣赏的过程中能够获得许多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知识,因此上述法制节目在全国观众的心目中有着非常高的知名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化知识和信息传播方式,电视对农民接受法律知识起着巨大的引导和教育作用。但是,电视在我国许多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仍没有得到完全的普及。由于农民的生产活动繁忙,他们还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关注电视播放的法律节目,进而没有得到观看一些与自己生活实际比较接近的案例,从而导致了遇到相类似的问题时仍然不知道如何处理,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害。《今日说法》栏目曾报道了在湖北和陕西等地农村相继发生的“金龟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犯罪嫌疑人利用当地农民不懂科技知识,用一些比较低劣的手法从土地里挖出假冒的金龟,然后骗取农民的钱财。
对于电影来说,随着电影业在近年不断被商业化,许多电影公司都将票房收入作为其拍摄电影的主要目的或方向,导致有关法制题材的电影拍摄量逐渐呈下降趋势。另外,电影在农村普及面不广,农民观看电影的成本较高,得到组织观看的机会不多,使得农民通过电影了解法律知识的可能性变得很小。
广播主要是通过口头语言向听众传播信息,能够十分方便地表达喜怒哀乐等情感,能够引起接受者的共鸣。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由于地理条件和空间的限制,传播的信息稍纵即逝,内容无法保存和重复传播,难以对农民形成较深的印象。
网络是现代科技传播的一种先进手段,其由于具有强大的搜索引擎和超级链接,使人们能够在浩瀚的网络海洋中找寻到自己所需要的各种信息。目前,大多数网站都设置有法律信息专栏,而且还有许多专门的法律网站,能够给读者提供各种法律信息。但是,网络这种先进的传播手段在农村的运用和推广还具有一定的难度,网络的安装需要较大的资金和技术投入,要真正在农村中完全普及还需一定的时间。即使在网络开通的农村,上网的大多都是年轻人。他们上网的目的一般主要是为了娱乐,而不是有意识地通过网络学习各种科技文化知识。
(二)普法宣传活动
自1986年开始,我国先后进行了五次全国范围内的普法宣传工作。据权威媒体报道,“三五”期间,全国有7.5亿人接受了法制教育。司法部也表示,“普法教育无论在规模、内容和形式上,都堪称是中外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大创举”。但是由于普法宣传是一种精神普及活动,官方无法也很难提供更多的实证调查予以证明,即我们很难提供一个客观的标准衡最农民是否已经对某一法律规范有所认知。另外,我国目前普法宣传主要是政府推进型的方式,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由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普法办公室”唱独角戏的方式普法,导致“走过场”的现象普遍,普法的实效甚微。
对于普法标语和口号,虽然它们具有简洁明了的优点,有些甚至是连哄带吓,对于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民而言,能使他们内心产生一种违法阻却感。但是,标语和口号宣传的法律内容较为单薄,不能使农民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很难深入农民的内心深处,使他们对法律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实际上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导致实践中许多农民仍然会冒险触犯法律。
总体来说,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律传播的手段和方式得到广泛的运用。不仅文字资料的传播速度快速发展。许多运用高科技手段形成的传播方式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普及,电视电影、广播,甚至是现代最先进的网络技术都被运用到传播活动之中,人们了解知识和信息的渠道大大拓宽,使农民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理解、认同和接受。但正如以上分析的情况,上述法律传播方式与农村现实、农民的意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法律传播活动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导致公民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按照立法者的想法顺畅地获得提升,还没有达到国家与农民之间良好的互动局面。
因此,要想让法律规范真正进入农民的视野,并进而成为指引他们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规范,成为我国在法律传播活动中镶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不可否认,法律传播活动是一个整体、全面、系统的工程,我们首先需要构建和完善与农村社会法律传播相适应的经济、政治、社会条件,提高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积极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其次,应当改善农村社会法律传播的法治环境,改善农村的执法状况,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使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威能够在农民心中树立和增强。对于具体的传播活动,我们需要探索农民在社会生活中主要会遇到哪些方面的问题,他们对法律的实际诉求足什么,有针对性地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和途径帮助他们认识和了解法律,有意识地将农民进行一下区分,即农村的农民和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作出法律传播的科学部署,而不是不分内容、照本宣科式地向农民传播所有的法律。让农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一直都能感受到法律所带给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培养他们内心对法律规范的认同感,树立对法律运作机制的信任感。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进而促进社会的法律互动。确保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项活动能得到广大公民的积极回应,双方通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使全社会的行为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并由此产生良性互动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