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的构建

2009-04-29 05:38张瑞嵘
理论月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译员口译法庭

张瑞嵘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交流的深入,涉外民商事和刑事案件逐年递增,对于法庭口译的需求也呈急剧上升趋势。可是,我国的法庭口译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涉外诉讼活动的需要。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为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法庭口译;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9)11-0109-03

随着改革开放和对外交流的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提供的国际经贸机制,广泛地参与国际和区域间的竞争与合作,许多重要经济领域如金融、保险、电信、商业、运输、建筑、旅游以及中介服务等领域逐步向外资开放,大量的外国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进入我国,国内企业、外国企业、合资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日益公开和激烈,利益冲突也不断加剧,涉外刑事和民事案件与日俱增。在此状况下,法庭口译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成为保障外国组织与公民在我国的法庭上享有和履行平等的法律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我国民事、刑事案件以及涉外仲裁中的口译需求十分迫切,现有的法庭口译制度与服务体系远远无法满足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法庭口译制度的构建做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法庭口译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庭口译(court interpreting)是指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母语不是当地语或本国语的诉讼相关人员提供的法庭口头翻译。西方国家的法庭口译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据文献记载,口译开始于古埃及。在英国,1682年发生的一起凶杀案,法庭仅仅为讲本族语的贵族提供口译服务。而1820年的罗琳王后通奸案中,法庭口译不仅涵盖证人证言,也对文化差异进行了解释,扩大了法庭口译的覆盖对象。这两起案件代表了法庭口译的两个重要阶段,在法庭口译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到了近现代,法庭口译有了更大的发展。1918年,巴黎和约的签订中,英语和法语这两大当时的主要国际会议用语展开了相互对译。在1945年二战后,纽伦堡纳粹战犯审理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理,法庭口译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中纽伦堡对德国战犯的审判,耗时217天,涉及5种语言,庭审记录长达4,000,000字,共16,000页,使用了多国的大量的法庭口译人员。东京大审判则耗时长达两年半,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起诉和答辩,律师的辩护以及法官的判决均以英日两种语言进行。这两次大审判中的口译开启了当代法庭口译的先河。

在当代,西方法庭口译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使用同声传译设备。译员坐在特制的_口译箱里或口译人员专用座位上,通过耳机接听诉讼当事人的陈述内容,随即通过麦克风把发言人的讲话内容原文用译人语传达给法官、检察官、陪审团、原被告和旁听者。上述人员则利用耳机选择所需要的语言频道,接受翻译服务。通过先进的设备有效的提高口译的速度和准确性。

(2)为法庭口译立法。如在1978年,美国为法庭口译制定专门法案《联邦口译员法案》(Court Interpreters Act of1978),规定法官有权利为不通晓英文或聋哑人指定口译人员。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也对法庭口译的相关事项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3)推行法庭口译资格考试。如美国1980年就开始实施的“联邦法庭口译员资格考试”(The Federal CourtInterpreter Certification Examination),通过统一的笔试和口试,确保法庭口译人员具备合格的资质和良好的法庭口译能力。

(4)对翻译的标准进行统一加强对法庭口译译员的管理与培训。如澳大利亚设立的澳大利亚翻译资格认证局(National Accreditation Authority for TranslatorsandInterpreters(NAATI)),负责翻译标准的制定、译员资格认证与译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等,有效的加强了法庭口译工作的规范管理。上述西方国家在法庭口译方面的新特点也代表了当代世界法庭口译发展的趋势,值得我们去认真分析和借鉴。

二、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自1954年宪法开始。到2004年第四部宪法修正案及其他许多单行法律,为少数民族法庭翻译权利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保障。对于涉外案件中的法庭翻译,也有相关立法,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是对法庭口译作了原则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则对涉外翻译未作规定,对于法庭口译的规范、标准和管理等具体操作内容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我国法庭口译面临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国的法庭口译由于法规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相关制度规范,存在很多的缺陷和问题。

1法庭口译规范的缺位

美国《庭审口译员法案》颁布以后,许多州在这一法案的指导下制定了相关的法庭口译实施方案,规范法庭口译流程、统一法庭口译术语,认证各种外语与英语的对译,对各语种法庭口译进行统计和分析等等,对于法庭口译起到了极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而我国由于没有法庭口译法案。缺乏具体的操着细则,因此在许多方面存在问题,如法庭口译从业人员来源复杂,水平参差不齐,法庭口译标准混乱,译员的指定方式与淘汰机制没有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监督。同时译员日常管理上也有很大困难,这一系列的问题充分说明了我国亟需将法庭口译纳入法律的规范管理轨道。

2法庭口译人员的资质认定的缺失

由于法庭口译的精确与否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责任重大,因此,西方国家对于法庭口译人员的资质认证有严格的规定。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统一考试作为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业准入机制。如美国1980年推行的“联邦法庭口译员资格考试”(The Federal Court InterpreterCertfication Examination)。通过口试和笔试,对于参考人员的知识、能力和技巧进行全方位测试。只有通过考试的人员才能获得法庭口译的资格,这一制度对法庭口译人员的水平技能和资质认证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我国由于没有法

庭口译考试,法庭口译人员没有准入标准,往往是一些具有一定翻译水平的人员临时突击学习一些法律词汇就匆忙上阵,对于所要翻译的内容知之甚少甚至不能理解,仅凭字面意思进行口译,无法保障法庭口译的质量,庭审中法律平等的语言实现也往往流于形式,更为严重的还会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造成损害。

3法庭口译人员的综合能力亟待提高

口译本身就是一种高层次的语言实践活动,法庭口译由于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更增加了翻译的难度。当前我国法庭口译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综合能力不强,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首先,口译水平不高,在听说读写方面,尤其是在辨别当事人的口音、理解方言、对关键词汇和句子的把握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其次,法律知识准备不足。许多法庭口译人员仅仅具有英语专业背景,对于法律知识知之不多,在传译有关法律问题是常常左支右绌,难以胜任,甚至出现严重的错误。第三,跨文化知识的欠缺。对于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不了解,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往往出现许多非语言障碍。第四,译员临场经验不足,心理素质有待加强,在法庭那种严肃紧张的场合,常常因心理因素而导致语言障碍,影响口译水平的发挥。

4法庭口译人员培训的滞后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发展,涉外案件在短时期内迅速增加。例如200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仅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就达到1139件,比上一年增长70.51%。大量的涉外案件使法庭口译人员需求剧增,但现有的法庭口译人才却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据中国翻译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职业翻译人员有4万多人,相关从业人员超过50万,专业翻译公司3000多家,高水平的翻译大约只占总数的5%,能够从事法庭口译工作的译员甚至更少,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这就凸显了我国的法庭口译人才培养的严重滞后。在实践中,往往是懂外语的人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人不懂外语,缺乏具备法律和外语知识的复合型教师,没有成系统的双语教材,培训方法、规模和质量上与现实需求严重脱节,这都极大的影响我国法庭口译人才的培养与提高,导致法庭口译人才供不应求,陷于极端匮乏的状态。

三、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的构建

(一)法庭口译制度的立法规范

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译员指派、遴选与淘汰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有效的对法庭口译进行管理,导致了一定的混乱。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法庭口译加以规范。法规的制定可参照美国的《庭审口译法案》,对译员的准人机制、职业操守、译员指定、服务内容、口译标准、报酬待遇、淘汰机制等作出规定,同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保障法庭口译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对他们加强监督和管理,把法庭口译纳入法律的轨道,保障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法庭口译考试的设立

我国现有许多种类和级别的外语考试。其中翻译类的主要是国家人事部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hlnaAptitude Test for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这项考试分三级、二级、一级口、笔译和资深翻译4个等级。但是。法庭口译横跨法学和语言学两大学科,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翻译活动显然不是一般通过传统翻译考试后的翻译人员就可以胜任的,它对译员的法律和英语知识技能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翻译内容更加专业化和复杂化。因此。我们应当更加严格的确立法庭口译从业准入制度。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庭口译考试,该项考试可分为笔试和口试两大部分。笔试部分为英语和汉语两大部分,每一部分包含阅读理解、语法练习、词汇练习、句子翻译、段落翻译等部分,同时也将法律知识融入题目之中,旨在考察应试者的综合语言能力和法律能力。口试则可以在网上进行,包含视译(中英互译),同声传译等方面的内容,对知识与技能进行全面测试,保证从事法庭口译的人员具有充分的知识储备和临场经验,适应法庭口译的复杂环境,准确翻译相关内容。

(三)法庭口译人员能力构建的基本要求

法庭口译的高标准对译员的能力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语言要求。法庭口译是最重要,也最为复杂的口译活动之一。译员必须具有很强的听说读写能力,同时对于法律词汇、句型和表达方式也应该非常熟悉,能够流畅准确的进行翻译。其次,译员对法律知识应当有准确深刻的理解和掌握。法庭口译涉及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的陈述、甚至法官的判决都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译员对法律不能深刻理解准确翻译,有时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译员必须熟悉法律条文,必要时甚至对于当事人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在案件中涉及到的部分与中国法律之间的差异都要了解和掌握,以便更好的进行口译工作。第三,译员应当加强跨文化交流的学习,了解当事人国家的文化背景,思维方式和风俗习惯,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更好与其的沟通与交流,同时避免因文化差异造成控辩双方、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语言与行为上的错误解读。第四,译员还应该积累临场经验,提高心理素质。译员平时应该多多观摩法庭口译的过程,相关部门也可以整理汇编法庭口译的视频和文字材料,方便译员的学习。同时,译员应熟悉法庭审理过程,客观冷静的对待法庭上可能出现的状况,例如在面对凶杀案件的图片展示可能引发的心理冲击时,或原被告双方情绪失控,法庭出现暂时性秩序混乱问题时,译员应保持镇定。避免出现情绪波动而影响口译的正常进行。

(四)法庭口译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我国法庭口译人才十分缺乏。不能适应当前涉外案件剧增的实际需要。因此,应该重视法庭口译人才的培养。首先,加强法庭口译人才外语水平的培养。在国内许多开设有法律英语的法学院和外国语学院设立法律英语的培训机构和研究机构,定期组织律师、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或翻译人员进行法庭口译方面的外语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其次,加强法庭口译人才的法律知识学习。对于从事法庭口译工作的人员,组织他们在各大法学院校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强化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再次。现行的法律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也应引进法庭口译的课程,加强双语教学的力度。扩大纯英文教学的法律专业课程科目,在日常教学中指导学生从事法庭口译的学习。第四,鼓励社会上的各种培训机构从事法庭口译培训项目的研究与开发,鼓励法学教师、英文教师、律师和培训人士从事法庭口译教材的编写。加强各种培训机构与研究机构的联系,将最新的法庭口译研究成果迅速应用于实际教学中,使更多的法学、外语或其他相关人员接受良好的培训,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大力推进法庭口译人才的培养进程。

另一方面,对于译员的管理,可借鉴现行的律师管理办法,对从事法庭口译的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对于译员的所在区域、口译语种、技能特长、联系方式进行详细记录。建立法庭口译译员数据库,方便各地法院对于译员的指定和挑选。同时,由于法庭口译是一个新兴和紧缺的专业,对于具备资质的人员,可在服务费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保护其积极性,促进法庭口译事业的发展和壮大。

四、结语

在所有的翻译工作中,法庭口译是最复杂的翻译工作之一,同时也具有极其广阔的应用空间。当前日益频繁的经济社会生活所带来的涉外案件的剧增,已经使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的构建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我们应当基于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许多西方国家有益的思路和经验,加大法庭口译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庭口译制度,使之真正能够体现法律公正性和平等性,服务于涉外诉讼活动的需要。

责任编辑杨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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