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次林
以往,学生入学读书时,其班规(或者校规等)都是由教师单方面事先制定、权威颁布的,学生只有识记、领会和遵守的义务。据说,那是不民主的做法,所以便有了如今的学生自定班规这样一种民主操作。自定班规几乎成了这次基础教育德育课程改革中所有德育教材的通用内容。有的德育教师把这种做法提炼为朗朗上口、充满自信和霸气的口号——“我的班规我做主”。
但是,“我的班规我做主”这一口号和做法却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我的班规”真的只有让“我做主”才是民主、可行的吗?不可否认,通过“我做主”,学生不仅成为了班规的主人,也加强了对遵守班规的责任感、荣誉感。但是,如果这种民主教育给学生造成了这么一种印象——一切由我做主才是民主的,那它就是危险的教育。因为,现实社会生活中有那么多规范,其中有多少规范是经过“我”同意、由“我”参与制定的?没有多少。大多数规范是由少数代表替所有的人制定出来的,甚至在发布之前也无须征求“我”的意见。没有经过“我”讨论,不是经由“我”发布,“我”就可以指责它们没有尊重“我”,就可以怀疑它们甚至不遵守它们吗?显然不能。民主既有普议制,也有代议制,尤其对于较大范围的事务,采取代议制无疑更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如果事事都全民普议,可能陷入劳民伤财和低效的境地。如果代议制能够形成合理的规范,普议制就没有必要了。代议制怎么样才能形成具有普适意义的规范呢?这就需要那些执行代议制的代表们能够超越私己利益,以全局视野处理全局之事。所以,在进行民主教育的时候,我们要告诉学生不仅要争取普遍的权利,也要敢于把自己的权利交由代表去操作;不仅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要学会站在更高的境界克制甚至牺牲私己的权利。
仔细想来,民主本身好像是充满矛盾的。除了普议制和代议制的矛盾,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也是一对矛盾。在学习“我的班规我做主”课文时,针对全班学生各自制定的班规,教师往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选拔出被多数人认同的班规作为全班的班规。但是,我们很少考虑应该如何处理那些不同意某些班规的少数派。如果认为民主的原则是仅仅遵守自己同意的规范,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允许那些少数人不遵守由多数人通过的班规呢?一般是不行的。那么采取强制的办法迫使他们服从,是否又与民主精神相悖呢?民主与自由是相悖的。难怪专家们说,平等而非自由才是民主的要义。看来,民主教育不仅要告诉学生人人平等,还要告诉学生要学会积极妥协。
“民主”之“民”是 “居民”“人民”还是“公民”,大有区别,也是我们理解民主的要害。居民是生活在某个社会单位中的人,居民之间可以相互不认识、不熟悉。如果选举人对候选人没有足够的了解便行使“民主”权利,肯定无法体现民主原则。人民是在政治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居民,人民往往与敌人相对。所以,人民概念把人分成有不同自我圈的人群,以人民的身份去做事很有可能造成为了自己方面的利益而拉帮结派。公民是在政治上发挥理性作用的人民,这种理性使得他们能够忽略远近亲疏的人际关系,以“公意”立场对待人和事。民主不是居民做主,不是人民做主,而是公民做主。所以,民主教育就是要求学生非私爱、超私意地处事。
少数服从多数为什么不一定是民主呢?因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我们自己的生活经验也告诉我们,少数服从多数经常是一种简单的表面民主,是一种民主的无奈,有时候甚至要扼杀民主、抛弃真理,要人为地“鼓励”拉帮结派、牺牲原则和公理。少数服从多数与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一样,是党派的行事原则。党派的党员之间的同志关系与民主的公民之间的人际关系不完全一样。党内讲究统一意志、组织严明、令行禁止、一致对外,所以需要以少数服从多数议决事务;而公民讲究人格平等,公民意志的统一需要充分的明理,只有通过明理才能实现民主所讲究的平等、自由与独立的和谐统一。公民在制定规范的时候不会依据人数的多寡,而是依据道理的多寡。如果根据人数的多寡,在法庭上个人永远告不倒单位;如果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教师相对于学生永远是边缘派。
可见,民主精神在于公民精神,公民精神的核心是理性精神,一种体现“公意”的理性精神。
有了理性精神,民主也就能够处理平等与权威的矛盾。长期以来,我们有一种模糊的口号,声称“人人生而平等”,但是,人一生下来就有贫有富、有贵有贱、有强有弱、有智有愚、有高有矮、有美有丑,有了这些后天“禀赋”,人是不可能平等的。“人人生而平等”中的“人”不是居民或者人民,而只能是公民。公民讲的平等是一种人格平等,公民之“人”是人在抽象掉所有“身外之物”后剩下的那个纯粹的、人之为人的“格”。因为我们都是人,所以我们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民主不需要权威,民主教育要抛弃教师的权威。其实,我们都知道,权威是无法消解的,我们要消解的是非理性的权威,理性的权威恰恰是民主教育不可或缺的。学生作为成长中的个人,其“欲”与“矩”经常会发生矛盾,如果这种矛盾是因为学生成长的原因,教师是不能放弃指导、任其自然的;如果是非理性捣蛋的原因,我们就不能以“尊重其平等权利”为借口放任他,为了集体的利益,也是为了他的健康成长,教师要理直气壮地教育他、制裁他。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服从集体利益,不仅是我个人的义务,也是集体中其他个人对我个人的权利要求。
依照公民精神来理解民主,班规由谁制定其实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以公民心来制定班规。假如教师在制定班规的时候能够站在班级的立场上,本着有利于全体学生健康成长的意图,只要他在操作方式上是合理的,那么由教师“单方面”制定出来的班规依然是民主的、可行的。我们不要以为由别人事先制定的班规就是不合理的、不民主的。同样的道理,即使让学生自己来制定班规,如果没有公民心,不能以公共身份进行共同决策,班规就不能代表班级的利益,最多只能是各方面利益的消极妥协。有了公民之心,“我的班规”便等同于“我们的班规”,“我做主”就是“我们做主”。公民心是处置班级规范的核心,至于这份公民心“安”在谁的身上,其实无关大局。所以,在“我的班规我做主”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一方面不能强化这样一种观念,即由教师制定的班规是不民主的,由学生自己制定的班规才是民主的;另一方面,教师在指导学生自定班规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在公民心与私己心之间开展心理互动,以公民心滋养和丰富私己心,以私己心体认和理解公民心,帮助学生的私己之心与公民之心在融合中获得共同超越。
确立一项民主班规,如果只看它是由教师制定的还是由学生制定的,那是基于“原因”(cause);如果看它是否制定得有道理,这是基于“理由”(reason)。同样的道理,确立一项班规如果是因为多数人同意,那是基于“原因”;如果是因为它更有道理,这才是根据“理由”。多数人同意的未必就有更多的道理,因为,“原因”可以是非理性的,而“理由”一定是理性的。但凡依据人数的多寡来立废规矩之处必然造成拉帮结派。这是一种不讲公理的“投票主义”,是对民主的表浅理解。现代民主的一个发展方向就是由“投票主义”转向“商议主义”,要让意见各方独立表达自己的理由(理性的缘由),充分进行理性意义的沟通和商议,然后让公民依据独立的、无私的原则做出判断和选择。当真理握在少数人手里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耐下性子推迟表决,等待更多人的理解和转变。民主教育不是简单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政策,而是指向公共精神的教育。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强行”通过班规,只能在形式上维持统一行动,其中必然存在被迫、无奈和埋怨,那是难以达到理性的自律境界的;如果根据“理性商议”的原则,由于这些班规是学生自己思考、商量的结果,由于这些班规更有道理,更符合学生实际,学生对它们的理解更透彻,因而也更容易得到自觉遵守。“理性商议”需要大家表现出公民精神,只要别人的观点更有道理,我们就可以积极地放弃自己原来的立场。公民认理不认人。所以,制定班规不需要情感鼓动、精神压力、利益诱惑、直接或间接的强迫,需要的是能站在班级立场上,以体现公意的境界,冷静地、独立地、自由地做出理性选择。民主就是理性的人对自己的服从。
看来,制定班规的民主不是在形式上改“教师制定”为“学生制定”,也不是在人数上改“多数服从少数”(指以往那种由人数少的教师制定以后让人数多的学生去遵守)为“少数服从多数”,而是需要公民精神。公民精神是需要教育和学习的。对于公民精神发展不足的孩子,我们可以通过德育课使他们逐渐理解公民精神、逐渐养成公民意识。民主需要理性,而教育就是启发理性的活动,所以,教育的过程应该是民主的过程。可见,民主教育的意图其实不是在教育中用民主制度来“做事”,而是以民主实践来“育人”,来完成教育的目的。而自定班规则可以被视为这种民主教育的微格尝试,其旨趣在于锻炼民主精神。学生民主精神的培养对于未来民主社会的建设和民主生活的健康发展具有无比的意义。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上海,200234】
责任编辑/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