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木
摘要:人是一种充满紧张关系的双重生命体,时刻处于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的伦理纠缠之中,他们需要道德规范来守护生命的自由发展。但在规范至上的传统社会中,道德规范获得了绝对化的权威地位,道德教育充满了精神生命对自然生命的蔑视与压制、群体生命对个体生命的支配与控制。在规范与自由之间,生命化德育强调的是群己相依、身心相宜的生命状态,以期从规范至上对生命自由的僭越中走出。
关键词:道德规范;生命自由;道德教育;关怀生命
中图分类号:G4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24(2009)01-0039-04
道德规范与生命自由发展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守护抑或“看守”?那么,道德教育又如何从规范至上对生命自由的僭越中走出呢?走向生命化的道德教育是其可行的道路吗?
人是一种充满紧张关系的生命体,既充满了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的纠缠,又处于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的对立与统一之中。也正是由于生命的双重性,生命的自由发展需要道德的守护。但在道德教育中却蕴藏着一种规范至上的危险,使人走上奴役之路。在生命化德育中,道德教育从规范至上对生命自由的僭越中走出,使人重新踏上自由的路途。
一、道德规范:生命自由发展之所需
1.源于生命的道德规范
我们为何需要道德?那是因为人是一种充满紧张关系的双重生命体,既处于生理生命与精神生命的对立与统一之中,又充满了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的纠缠。正是由于生命的双重性,决定了生命的自由发展需要道德的守护,道德是生命发展的需要。若失却了道德的守护,人将沦落为禽兽,将会出现人对人像狼一样的状态,情欲对于精神、占有对于共生将表现为绝对的支配,群与己、人与人、身与心将处于战争状态,人类将毁于自我相残。
一方面,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之间存在着一种摩擦,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之中。自然生命的满足还带有动物性,表现为一种原始欲望的满足,一种盲目的生理本能冲动,具有一定的破坏性。所以人类要实现对自然生命的超越,去除人类先天的弱点如“兽性”,摆脱动物式的生活,使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的关系从紧张走向和谐,就需要道德的出场,离开了道德,生命将处于虚无之中。如有学者认为:“人类本性中感性和理性、动物本能和人类理智之间的对立冲突及其统一,这是道德起源的最初发生地。”
另一方面,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处于一种矛盾纠缠之中。由于人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个体,必须保持自己的生命力,而生命的保持依赖于利益的满足,人与人之间,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发生冲突。为了保持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的和谐,为了保持社会生活的继续存在,这就需要一种规范来对此进行调节。在一定意义上,“道德都是人的需要的产物,实质上是一种人际关系的调节机制和协调方式,也是一种人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方式;它是人类为了满足个体与群体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协调相互关系、求得共同发展的需要,以及自我肯定、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需要,而确定的一种平衡机制和实现方式”。
双重生命的紧张关系决定了人类生命的发展需要道德的守护,人类生活离不开道德,人们若缺少了道德的守护,人类将受制于自然欲望的奴役,迷恋于物质,造成肉身的沉重,势必处于一种下坠的状态。“道德就是人的生命超越的基本依凭与价值向度。在某种意义上,人正是依凭道德而成为人,道德性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属性,生命依凭道德性的逐渐获致而使人不断地超越其自然的肉身存在,成为德性价值的存在,道德与生命相伴相随。”道德是人类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得以保存与发展的需要,是个体生命力与群体生命力不断扩充、不断充盈的前提。
2.为了自由的道德规范
“人们总想用不正当的行为来发财致富。他们彼此明抢暗偷,甚至对神圣的或公共的财产也不放过……那时整个城邦就会遭到一种不治之症的降临,不久便会丧失自由,诱发战争和自相残杀的斗争,而使许许多多的人毁灭于他们的青春时代。”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是生命自由发展的需要,但道德只具有手段上的意义,是为生命的自由和谐发展营造一种健康而富有张力的秩序。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个体、不同的群体以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行为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上,“如果不存在秩序、一贯性和恒常性的话,则任何人都不可能从事其事业,甚或不可能满足其最基本的需求”。道德就是通过传统习俗、社会舆论与个人良心等来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个体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可见,在一定规范的基础之上实现人类生命的自由发展,才是道德存在的终极目标,道德是为“生命”而存在的,生命的完善与自由发展是道德存在的终极理由。
从这种意义上说,道德秩序本身不是目的,更不是通过压抑人性来建立某种道德规范,而是帮助人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人性,实现生命的自由发展。“道德始终都在为人类倡导着一种理性精神,通过这种理性精神的培育帮助人类克服人自身的动物性,不断地改造着人性之中所包含的“兽性”,不断地帮助人们克服人性的弱点,不断地促使着‘人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成为一个‘纯粹的人。”道德不只是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是最大限度地促进生命的自由发展。
自由是人的类本性,道德是完善自由本性的必要手段,只有在道德的守护下,生命的自由本性才能得以彰显。道德是对自由的一种保护,离开了道德的自由是危险的,就会使人陷入盲目的本能冲动之中,生活在地狱之城中,他人就会是你的地狱。道德是自由的底线,作为特殊规范的道德把任意妄为排除在自由之外,若没有道德的守护,自由就会走向反面。但自由是道德的灵魂,脱离了自由的道德是僵死的,就会落入规训化的境遇,违反人类自由本性的道德规范是对道德的一种羞辱,如要求人们跪拜在上帝面前的基督教道德。
人类的每一次超越(无论是从自然的依赖关系中走出,还是站着与上帝说话)都是在自由的呼唤下,对自由的渴望成为人类不断跃进的动力,但正是由于道德为人类发展保驾护航,人类才不会让奢望成为支配一切的上帝,才会落得自由身。
二、规范至上:道德教育蕴藏的一种使人走向奴役的危险
1.自由的背离:远离生命的危险
道德规范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就如象棋规则对于象棋一样,离开了一定的道德规范我们的社会就会发生紊乱。道德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套准则和相应的活动模式。在康德看来,道德表现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律令,犹如头顶上的星空一样值得敬畏。这样,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都有了一定限制,人们只能在一定的轨道内行事,否则就是越轨,就会视为不道德。可见,道德具有约束性、规范性等特点。在一定意义上,规范是对行为的一种约束和限制,这就蕴
藏着一种规范至上、秩序第一的危险,规范会成为自由的对立面,会对一部分人造成压制、奴役,会侵害个体的部分自由。
可见,道德在本意上是想通过形成一定的秩序,使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实现共生共融,达到身心相宜的自由状态,从而促进生命的自由发展。但其本身所具有的约束性与规范性却蕴藏着一种规范至上的危险:在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生命对个体生命的压迫与强制;在身体与精神之间,精神生命对身体生命的漠视与压制。而在传统道德及道德教育中,个体与群体、身体与精神等成为二元对立的矛盾体,充斥着对生命自由的漠视,对个体生命独特性的忽视以及对生理生命的打压,处于生命的对立面。
自由,无论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无论是群体自由还是个体自由,都强调个体不仅要免于干预、支配、强制、奴役等,还要能够主动地选择、积极地行动;不仅表现为一种外在障碍不在场的状态,还表现为内在精神的不断充盈。可是,“随着群体的扩大和规范性的加强,规范的教育可能演变成强制、支配、役使、引诱、统治、处置、压迫、训练等,这些都是在规训的谱系中的”。
道德教育在背离自由的同时,也渐渐远离了自由而强健、独特而多样、身心相宜的个体生命。这种危险在传统道德教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在秩序与自由之间,传统德育更重视规范的传授,稳定社会秩序的形成,忽视了生命的自由本性,漠视了个体的自由,遮蔽了活生生的个体生命,以群体的规范为最高准则,认为道德规范是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往往会导致一种规训化。
2.规范至上:传统道德教育的一种倾向
在规范至上的传统社会中,道德规范获得了绝对化的权威地位,对秩序的追求成为道德教育的惟一旨趣,道德教育充满了对生命的支配、控制、处置、压制,它使自然生命失去了自由,使人的精神生命处于一种奴役之中。道德规范的绝对化致使道德异化为一堆堆调节人际关系的公式,如“你应该这样……”,“你不应该那样……”,把道德等同于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客观”规范,把道德教育等同于规范的掌握与应用,极端时,甚至把道德政治化,道德教育成为政治视野中意识形态的规训,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巩固既有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和道德教育无疑成为人的“异化”的工具,成为“扼杀”生命的“元凶”。道德规范就意味着一种凌越于生命之上的、脱离生命的自由本性的约束机制,或是通过引诱,如遵从可以获得好处;或是通过暴力,如各种压制、强迫使之屈从。“道德乃是非道德性的结果”,也许尼采一语道破了规范性道德教育的实质。
鲁迅从歪歪斜斜的“仁义道德”中看出了密密麻麻的“吃人”,正如鲁迅所言,传统道德是一种“吃人”的道德,传统德育是一种泯灭人性、压制生命、禁锢生命的德育。人们只能在固有的道德规范内行事,不可越雷池半步,否则就是“无礼”、不道德,人只有“应该”而没有“愿意”,只有“服从”而没有“选择”。这样,传统道德教育异化成了一种强制,除了服从,就是强制,而根本没有自由可言。如古代社会为了维护一定的统治秩序,非常重视道德教化,试图通过道德教育来形成一定的社会统治秩序,如君尊臣卑、长幼有序、夫妇有别等。
传统道德教育,忽略了秩序的形成并不是道德教育的终极目的所在,忽视了只有在维护自由的名义下道德秩序才有存在的价值。虽然道德教育需要传授一定的道德规范,养成符合一定规范的行为,但规范不是目的,只是个体生命的保存与扩充的手段。而传统道德教育则异化为一种规范的教育,以传授规范和秩序的形成为至高目的,而没有认识到规范或秩序只具有手段的价值,规范只是人们实现自由的保障,自由的实现才具有终极价值。
三、生命化道德教育:从规范至上对生命自由的僭越中走出
1.我们如何免于道德规范的强制呢
由上分析可知,道德在维护生命自由发展的同时,也蕴藏着一种背离生命自由的危险,这在传统道德教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传统道德教育则异化为一种规范的教育和道德规范掌握为旨归,以道德知识灌输为手段,以传授规范和秩序的形成为至高目的,而没有认识到规范或秩序只具有手段的价值。在这种道德教育范式下,规范的至上性严重威胁到了生命的自由,并造成了对自由的僭越。“教育既是自由和幸福的源泉,也是实施控制的源头。”那么,我们如何找到一条途径,使教育成为自由的而不是控制的源头呢?我们如何免于道德规范的强制呢?如何实现道德及道德教育的本真回归呢?
欲摆脱危险,道德教育何为?也许只有立足生命立场,才能走出传统德育忽视生命的危险。立足生命立场,在批判传统德育规范秩序至上的基础上,力图超越传统二元对立式的道德教育。在秩序与自由之间,从规范至上对生命自由的僭越中走出,使自由成为道德教育的不懈追求。
面对生命,道德及道德教育又如何体现对生命的关怀呢?道德及道德教育合理与否,主要看它能否使人性得到自由的体现,有利于人的自由本质的展开。道德教育是直面生命的活动,是人类生命保存与发展、提升与超越、和谐与共生的需要,是人类不断完善自身生命的产物。试问若离开了自由,道德教育还有存在的理由吗?也只有在自由的视野中,灵动的生命才能免于外在的强制与内心的野蛮,道德教育才能回归本真,完成其使命——使人不断地走向自由,生命之花灿烂盛开。
在生命的视野中,生命具有至上性,人是目的而非手段,道德教育是为了生命自由发展服务的。道德秩序本身不是目的,更不是通过压抑人性来建立某种道德规范,而是帮助人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人性,最大限度地促进生命的自由发展。可见,道德是为“人”而存在的,实现人类生命的完善与自由发展,才是道德及道德教育存在的终极理由。
2.生命自由:生命化德育的诉求
何谓自由,争论诸多,但普遍认为自由是人的类本性,人是被判有自由徒刑的动物,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追求自由的历史,自由就是人本身。
以赛亚·柏林在《论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提出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概念,这成为探讨自由所不能逾越的经典定义:“消极自由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任何事而不被他人干涉,而积极自由是控制或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少至最小可能之程度”;密尔认为“惟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在英语中,liberty还是freedom都有自由之义,虽然彼此有很大差异,但从“自由”词源上看,“无论是liberty还是free-dom,其核心是指一种广泛的‘免于……和‘能够……的态度、能力和权利”。
可见,自由有两个维度,一是免于干涉的维度,即“free-dom from……”,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去行动,而不
被他人所干涉,“不得借用任何理由对他们实行强迫”;二是自我实现的维度,即“freedom to……”,一个人能够“拥有自我实现的机会”,获得足够的力量去不断地实现自我认同的理想,“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
在生命的视域中,自由即生命的自由。自由是生命发展的自由,是一种生命免于群体强制、彰显自我的状态;是一种在自然生命的基础上实现精神超越、追求意义的过程;是一种群与己及身与心和谐、相依、相宜的状态。
在生命化德育中,自由是一种群体压迫性力量不在场,个体生命独特性得以自然生成,免于压制,自我实现的状态;是一种生命共融、和谐、和而不同的生命状态。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之间是一种相依、共生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压迫性群体”与“占有式个体”的紧张关系。身体与精神之间,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之间是一种相宜、超越的关系,不是一种“低贱的身体”与“高贵的精神”的紧张关系。
首先,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之间是一种相依、共生的关系,不是一种“压迫性群体”与“占有式个体”的紧张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的生命一般在两个层面展开:群体生命层面,个人是作为群体的一份子而存在;个体生命层面,个人作为具有独特价值的个体而存在。
道德教育中,个体生命之间的独特性与群体生命之间的普遍性相统一,实现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共融,关注的是共生性“主体性”道德人格的养成,以从群体生命至上对个体生命的干涉中走出。个体生命开始彰显,走向类主体成为应然的道德价值取向,以实现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共融。道德教育关注的是共生性的“主体性”道德人格的养成,自由精神的回归,生命处于和谐中。面对色彩斑斓的生命体,道德教育不能采取模式化、规范化的措施,那样只会造成对生命的漠视,对自由的遮蔽。
其次,身体与精神之间,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之间是一种相宜、超越的关系,不是一种“低贱的身体”与“高贵的精神”的紧张关系。在生命的视野中,自由是人的自然生命不受损害的自由,自然生命的保存与发展是自由的基本层次。自然生命首要的是免予干预与强制,次之是要创造条件使自然生命获得积极的发展。而人不能仅仅停留于自然生命层面,人具有超越的本性,精神生命的超越与提升是自由的理想层面。这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精神生命免予奴役与支配,二是精神生命积极的自我实现的自由。可见,真正的自由是在尊重自然生命的基础上,不断地超越自然生命,实现精神生命的提升与充盈的自由。
道德教育是自然生命的延续与精神生命的充盈的需要。任何道德教育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伤害任何人的身体,只能建立在对自然生命的呵护、对正常自然需要尊重的基础上。为自然生命的保存创造一定的条件,这是最低层次的自由。道德教育的使命还在于提升人的生命品质,使人从本能的束缚状态中解放出来,成为生命活动的主宰,而不是沦落为生命本能的奴隶,实现精神生命的提升与超越,不断地生成,不断地发展,不断地实现自我。人是双重生命体,生命将在个体与群体两个方面展开,表现为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的共生共融。社群性也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又一特征,它彰显了人的生命高贵,但以群体生命的普遍性来压制个体生命的独特性也是站不住脚的。同时,生命是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的双重统一体,自然生命是人与动物共有的,而精神生命是人独有的,是人何以为人的根据。作为生命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都是重要的,以对自然生命的压制来换取精神生命的自由是值得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