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珍
《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曾想,这些法律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却不时变了味,一些原本为学生着想的条例,却变成了某些学生及家长无法无天的“保护伞”,成了为人师者一道道的“紧箍咒”。对这些条例简单的理解,让我们的教育摆脱了一味强调教育者权威的误区,却又随之踏入另一个误区:正当的惩戒也成了“高压线”。这种情况下,总让老师用爱心去感动学生,用耐心去教育学生,老师的话不能说重,更不能体罚,否则动不动就被投诉,让老师做检讨,甚至教师受害案件频出……
也许,从来没有哪个年代的教师像现在这般处境尴尬。作为一名老师,看到身边真实发生的案例,我确实很心痛。同时又不禁困惑:我们到底怎么了?也许真的应了那句话:教育理论可以是多彩的,可教育实践却经常是灰色的。
到底什么是体罚,什么是惩戒呢?蓦然想起网友的话:“告你就是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告你,就是对学生适当的惩罚!”有些玩笑,仔细想来也很经典。据此,老师们变得谨小慎微,因为谁都不愿背上体罚学生的恶名。学生犯了错,不打不骂而是哄,可这样哄大的学生,以后走上社会究竟会怎样呢?如果孩子做错了事,连承受错误、接受处罚的能力都没有,你能指望他以后有多大的能耐呢?中国传统教育历来是强调自省、自律的,但自省、自律往往是以“它省”和“它律”为起点的。如同磁石的两极,教育惩戒和教育激励都是完整教育的应有要素。如果学生做错了事,且当温和教育已没有效果的时候,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的惩罚是不是会让其长点记性呢?
还好,形势在发展,官方终于有了新的声音:“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
于是,惩戒权似乎又明正言顺地回到了教育者手里,但接过这样的权利,我们教师却并不轻松。面对学生的具体行为,怎样划定该不该惩戒和用怎样的惩戒方式才算“适度”呢?模糊的惩戒权之外,我们更期望的是一些具体的说辞,以让惩戒权真正成为我们教书育人的辅助,有益于孩子们成长,同时也切实保护我们教师的安全。
(作者单位:河北冀州市中学)
本栏责任编辑邹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