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小华
王老师与我同事十几年,在我眼里,他是一位非常好的老师,对学生爱得真挚,对教育爱得真诚。
可那天他对一位学生的处理,使我在旁观静思中突然发现,王老师,我,我们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可能已经偏离了法理的轨道而不自知,可能已经无意识地剥夺了学生很多的权利而不自省,因为,我们都是在教育与爱的出发点上去教育学生,而这爱却常使人盲目、迷失。
王老师听说班上的一个学生晚上去酒吧喝酒了,可能是害怕,这个学生对此死不承认,一直在撒谎。面对这个许多班主任都会碰到的局面,王老师很和蔼地告诉学生:只要承认就好,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承认了,写个保证,老师就不找家长、上报学校处理了。很快,在他的这个承诺下,那个学生终于说出了事情的全部过程,并且带出了另外三个同去的同学。
可后来,王老师不仅让那四个学生在课室的一个角落罚站半天,还一一找来他们的父母,并且上报学校给予其记大过处分。按王老师的话说,“对撒谎的学生就是要严厉!教不严,师之惰。这是为了学生的将来,是大爱”。
我亲历了这件事情的整个过程,作为旁观者,我有一种莫名的痛感:王老师就真的对了吗?那个学生真的从此幡然醒悟,感谢老师的教诲了吗?我看到,在整个过程中,王老师并没有耐心地引导学生认识去酒吧喝酒的危害性,因为他觉得那是显而易见的,而是千方百计地要诱导学生承认事实。为此,面对学生“真实的谎言”,王老师利用学生害怕找家长的心理,利用教师的权威,以教育的名义,用“谎言”诱使学生坦白,并最终对坦白的学生予以严厉处分。看上去,似乎王老师的教育很有效果,但实际上,学生并没有从中得到正面教育。可以设想,连老师都在欺骗、都说谎言,那个学生在以后的生活中再遇到类似的情况,他会怎样?我们知道嫌疑犯都有“保持沉默的权利”,那我们给了学生“保持沉默的权利”了吗?动不动令学生罚站,我们有没有剥夺他们学习的权利?
我真想问一句,通过这一事件,这个孩子受到了什么教育?他成长了吗?事实上,我听说那个学生后来因为对同学的“背叛”而被同学疏远,因为背负处分而变得孤僻,并最后转学、退学了。
在这样的一个教育案例中,我更多地想到了自己和身边很多的同事,反思我们的教育教学生涯,这样类似的事情何止发生过一两次?都说学生是学校的主人,可现实的状况却是,他们身处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高压下,很可能成为最无助的弱势群体,而在受教育的角色定位下,又有多少学生的权利被我们以教育与爱的名义剥夺了?
私自上网,就要被停课一个星期。这种“严刑峻法”合理吗?上课是每个学生的权利,而停课一个星期就是剥夺了他们一个星期的受教育权。这,我们想过吗?
“有什么事就要说实话,出了问题不要紧,关键是要敢于承认。”学生只要站在老师面前就错了三分,老师在学生面前比警察面对小偷还正义凛然。可是我们当中的很多教师却不知道,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禁止强迫公民自证其罪,公民有沉默权!以爱学生的名义,用教师角色的权威来威逼学生,利用学生的恐惧来诱使学生“自证其罪”,这难道不是很多班主任司空见惯的做法?
“她是我班的学习委员,成绩不错,今天可能真的是一时冲动。”“你怎么老是违纪?我看是你的思想有问题,你真的是无可救药!”优生和差生在触犯规则的时候,前者犯错可能是“一时冲动”,后者就是“思想有问题”,这也是相当一部分班主任处理优生和差生违纪时先入为主的心理出发点,仿佛宪法中“人人平等”的宣言在校园是不适用的。试问,此时我们尊重学生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了吗?
……
所有的一切,我们可能都做得很坦然,因为我们是爱学生的,我们是在教育他们,是为他们的未来着想!
现实中,有三种人的权利是最容易受到侵犯和剥夺的:与警察相处的囚徒、与医生相处的病人、与教师相处的学生。在这三对独特的关系中,前者居于强势的地位,后者则居于弱势地位,他们从被监护者变为被剥夺者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很多老师确实是爱学生的,经常“恨铁不成钢”,对教育事业也是兢兢业业,但是我们应该明白,教育应该以学生的健康发展为圆心来画圆,它的核心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健康人格,或者说是教会学生做人,使其成为具有公民意识的人。一个在成长过程中享受不到最基本权利的学生,一个在成长过程中没有权利意识的学生,是不会成为现代社会的合法公民的,作为这样的学生的教师,也就缺失了在建立法制社会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作为老师,我不想引用那句名言:正义啊,多少邪恶假汝名以行!我只想说:不要以教育的名义去剥夺学生的权利,而要以教育的名义去描绘学生健康的未来!
(作者单位:广东开平市开侨中学)
责任编辑邹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