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家教,还是因势利导好

2009-01-08 05:27杨红兵
师道 2009年12期
关键词:有偿家教法律

杨红兵

一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地方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引发了人们的激烈争论,原因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

什么是山东人大立法限制有偿家教的初衷?笔者以为至少有以下几点:一是有偿家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如有些教师课堂上留一手,待课后在家教中补教;二是家教市场出现乱象,资格审查、收费标准、办学场所、安全措施等均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这无形中既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又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三是有偿家教背离了义务教育法,偏离了教育的精神内涵,将师生之间的纯洁关系异化为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扭曲了教师这一崇高职业的形象。

由此看来,对有偿家教进行规范和整治的确必要。但规范不一定就非要立法,管理不一定就是一概限制或者废除它,如果立法不考虑有偿家教存在的主、客观需求,不兼顾公平的原则,就会使法律缺乏可执行的根基,届时不仅让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会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毋庸置疑,教师队伍中的确存在极少数师德败坏者,但这样的群体并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诚然,他们的行为会影响教师的社会形象,但这仅是支流。在我看来,教师的主流还是兢兢业业的,绝大多数教师肯吃苦、肯钻研,着力于提升课堂效率,竭尽全力完成教学任务。因此,针对极少数人的失德行为而制订一部面向所有教师的法规,显然是一种法律资源的浪费。事实上,没有多少教师愿意在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天之后,还想为一些学生开小灶。紧张工作之余,好不容易碰到一个假期,更多的教师只想好好调整一下自我,多陪陪家人,而少有愿意不辞劳苦做家教的。

再说,即便是一些教师主动去从事有偿家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在校外付出的劳动符合《劳动法》,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正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学辉所言:教师校外教学的问题,首先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问题,其次才是信用问题和师德问题。教师不是神,他首先是一个要养家糊口、谋求生存与发展的社会人,在完成学校教学任务之余,有精力、有能力通过从事家教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改变自己的生存现状,这无可厚非。

事实上,有偿家教之所以存在,还有一个不可小觑的重要原因,即分数需求。首都师范大学的康丽颖教授认为:当一些学生学习有困难时,需要找家教通过补习提高成绩,这是一种正常的需求,应该满足。缘何家长不能心平气和地对待孩子的成绩?这是由于社会用人观和教育资源不平衡发展所决定的,唯学历是举迫使家长拼命给孩子恶补“养料”,以博得应试中的最大分数值,这背后的本质就是用“钱”来换“分”。从这个层面看,与其说教师在赚钱,不如说家长在要分,为了分数,花再多钱也是值得的。因此要根治有偿家教,必须先改变社会用人制度,更新人们的成才观,变以“分”量才为多元化成才。

由此看来,出现有偿家教乱象的原因是多元化的,不厘清头绪,就难以正本清源;不让各方利益充分博弈,试图借助立法禁止一了百了,这是一种懒政思维,有滥用法律之嫌。所以,对有偿家教进行立法废除,还不如因势利导。

(作者单位:江苏如东马塘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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