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益锋
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许霆ATM机取款案,于2008年3月31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曾于今年1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广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在3月31日宣布的一审判决中,被告人许霆被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账户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许霆于是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在该自动柜员机170次主动指令取款174000元。综上,许霆先后171次共计取款175000元,由于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故不视为盗窃,其后170次取款,因其银行卡账户中尚有余额176.97元,被扣账的174元不是非法占有的款项,故予以扣除,许霆盗窃款项共计173826元。郭安山从许霆处得知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19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许霆账户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2006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许霆及其亲属曾多次与银行及公安机关联系,表示愿意退赔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许霆至今未退还赃款。
审理还查明,2006年4月21日17时许,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4月22日、23日是双休日。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经核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账户实际扣款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案件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摘自2008年4月1日广州审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