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燕
摘要:社会意识作为社会精神性存在被排除在社会存在之外,基于认识论理解的片面,应该扬弃传统理解的社会意识重新从本体论视角赋予社会意识精神性存在本体论地位。
关键词:本体论;社会意识;社会存在;精神性存在
1超越传统理解的社会意识
一般来说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的思考中,人们往往从认识论角度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两者割裂开来理解,因为马克思在唯物史观中曾经明确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作为区分历史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人们对于这一唯物史观基本命题的解读同马克思的论述存在很大差异,教科书中对社会意识概念的传统理解给出了这样的定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马克思只是讲“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他从未使用“反映”这个概念来描述社会意识,也没有使用相对独立性,马克思却很明确地否定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作用。哲学教科书中对社会意识的规定意味着社会存在是本体,社会意识是派生的,两者是认识论意义上的本原和派生关系,在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这个前提下社会意识表现出相对独立性即“社会意识在反映社会存在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能动性和独特的发展规律”“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最突出地表现为它对社会存在的能动的反作用”。总之传统的理解社会意识区别于社会存在,两者仅仅是认识论意义上的本原和派生关系,这一方面关系远不能涵盖问题的所有,是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片面理解,“那些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着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各类哲学教科书中定义“社会存在是指不依社会意识为转移的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标志着同自然界的存在相区别的社会存在,它的最本质的东西就是社会的生产方式”,因此我们很有必要重新解读马克思的思想,多向思维社会意识,对其进行本体论分析,承认社会意识的本体论地位。
2社会意识的重新定位
社会存在包含社会意识,社会是人的社会是人为的社会是为人的社会。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在本体论上是共存共生的关系。我们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不能将社会存在理解成无人无意识的自然界,社会意识是包含在社会存在内。社会意识的一切现实对象只能是人们的存在即社会存在或人们实际生活过程,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马克思对社会意识的表述不同于传统教科书中论述:“社会意识指总结了人的一切意识要素和观念形态以及人类社会的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包括人们的政治法律观点,哲学、道德、艺术、科学、宗教等意识形式,以及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等。从马克思哲学的视域看,“社会意识”并不是意识的一部分,而是意识的全部,全部意识都是社会意识,意识之所以是社会意识,不仅仅因为一切意识都具有社会属性,重要的是在于一切意识都是对社会存在的意识。马克思说对对象,现实,感性要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说意识是被意识到的存在而这个作为对象的存在是人们的存在,这都表明意识的一切现实。社会意识反映的内容是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由此人们的社会意识就是他们被意识到了的自己的社会存在或实际生活过程,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又贯穿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人们的现实生活决定人们的意识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随着人们的社会存在或实际生活过程发展而发展,它促使人们主动地改变自身存在的条件及相应的社会条件,马克思所说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人们改变世界的目的是为人们自身更好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是人为的社会,社会是为人的社会,“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人们在自己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意识它是被意识到的存在”。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根基,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征,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不仅要强调社会存在包含社会意识,而且这里强调的社会是精神性存在,并不否认社会物质性存在,说明了社会有精神性方面。但不将社会单一归结为精神性方面陷入精神性本体论,在这里突出强调社会精神方面对社会存在本体论意义。
综上所述,社会意识反映的内容是人们的实际生活,是社会存在不可缺乏的因素,我们不应该将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割裂开来理解,只看到社会物质现象忽视精神现象,重视物质生产忽略精神生产,社会意识作为精神性存在具有社会本体论地位应给与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