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丹
摘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企业会计准則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文章对新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衔接、新准则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经济实体理论
1新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分析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理论一般有三种:母公司理论、所有权理论和经济实体理论,母公司理论强调合并会计报表是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扩展,侧重于母公司股东的利益,以法定控制为原则,以拥有多数股权或表决权(通常是50%以上)决定合并范围,或者通过控制协议来确定合并范围。所有权理论认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向母公司的股东报告其所拥有的资源,采用比例合并法合并企业在其拥有所有权的企业中的权益,经济实体理论认为,母子之间的关系应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不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根据经济控制的实质,就意味着母公司对于公司的全部资产、经营等具有控制权,构成统一的合并经济实体。相比较而言,经济实体论更符合现代企业集团的概念(集团是因为控股关系而将投资者和被投资者联系在一起的组织),充分反映了“控制”的经济实质。
新准则以“控制观”为依据选择实体理论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这一理论下:(1)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2)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2)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有净资产均按公允价值计量;(4)全部抵消集团内公司间交易未实现的损益,从而有助于抑制企业利用集团内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
2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衔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4年1月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该准则同我国颁布的新准则之间还存在不少差异,譬如,在适用范围上,国际会计准则除规范母公司控制下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外,还规范了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对于公司投资的核算,以及在主体选择公布单独财务报表,或当地法规要求列报单独财务报表时,适用于在投资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在联营企业投资的核算,在合营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在合营中投资的核算;界定了“成本法”和“单独财务报表”,取消了权益法,允许在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之间进行选择,单独财务报表统一了母公司、投资者和合营者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对投资的处理方法;明确了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范围和豁免标准;明确了不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判断标准。而上述极为重要的内容在我国新准则中竟根本没有或含糊不清,譬如,我国企业编制合并财务表的方法到底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准则没有原则上的规范;满足什么条件的子公司不能纳人合并范围等等,既给企业实际操作造成了困难,也给企业留下了人为操纵的空间。
3新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新准则的合并基础从侧重“母公司理论”向侧重“经济实体理论”靠拢,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包含在合并后的股东权益中,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包含在合并后的净利润中,因此将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造成影响,其次,执行新准则后,企业集团编制合并报表的外延扩大,将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对合并后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均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过人为的交易安排随意调整合并范围的情况,有利于抑制母公司操纵利润的企图,确保提供的信息更加全面、充分、完整。最后。新准则要求母公司对于公司所有净资产均按公允价值计量,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相天而又合理可靠;编制合并报表时全部抵消集团内公司间交易未实现的损益,从而有助于抑制企业利用集团内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更有助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进行分析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