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坚
汽车违章停车,究竟罚100元,还是50元或30元?照理来说,法规说了算,该多少就是多少。但在海口,城管执法人员说了也算,而且还能讨价还价。说是罚100元的,30元就可以“成交”。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虽然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但绝不等于可以滥用职权。现实中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随意性很大。尤其突出的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数额确定上的随意性太大。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的时候不是从实际出发,一味地追求罚款数额的最大化,不管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的轻重、经济承受能力的大小,将法律、法规赋予的处罚权利发挥到顶点。乍一看上去像是在严格执法,而最终结果却往往是棒子高高举起轻轻砸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的时候,就明知其处罚的内容不可能或根本不能实现,但出于对罚款最大化的期待和其所主张的严格执法的需要,往往有意无意地给行政相对人留下了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空间。换句话说,行政机关私下里或多或少将其和被处罚人的关系,等同于市场经济的交易现象——讨价还价。
行政处罚设立的初衷,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使被处罚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让其在思想上不敢违反以致不愿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告诫其他人:违反相关规定必将招致同样的对待。而如果允许违章罚款可以“砍价”的行为存在,被处罚人就往往会不遗余力地动用各种资源,使出浑身解数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化,同时也给行政执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容易在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油水案”、“糊涂案”,甚至违纪违法而导致职务犯罪。
依法行政的关键就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作出合理的行政行为,即作出集合法性与合理性为一体的行政行为。如何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如何使自由裁量不被滥用?这必然要涉及到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及对其加以必要限制的问题。而为了避免交通警察在执勤时滥用自由裁量权,甘肃人大和辽宁省人大都通过有关决议,对交警执行罚款的标准进行了严格规范,对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加以严格限制,这说明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当前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问题。
编辑: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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