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法治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文明支柱,和谐社会必然是崇尚法治的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是一个不断彰显法治力量的法治进行时的过程。而立法和司法,则是2007年法治建设的两大核心。
立法:多部重量级法律有望出台
2007年,备受关注的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多部重量级法律将有望出台,因此,2007年中国立法蓝图的主色调可以用“恢弘大气、大手笔”来形容。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能够像物权法那般牵动人心。不断精雕细琢的物权法草案有望提请2007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七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将提前研读、讨论物权法草案,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物权法立法依然无可争辩地成为2006年最受关注的立法。这部法律草案是于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初审的。对一部法律草案进行7次审议并提请全国人大继续审议,而且曾经向全社会公布草案全民征求意见,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自2002年以来,物权法草案反复修改,历经7次审议,文本日臻完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可以说,物权法已经到了瓜熟蒂落、呼之欲出之时。
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支架性”法律,《物权法》具有保护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体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采光权、拾金有偿、小区车位优先……一个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制度将通过物权法的制定而逐渐成熟。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实施,这些都将成为中国老百姓日后定纷止争的基本准则。
物权法的制定之所以如此审慎,还是因为物权法所保护的物权本身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物权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对物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慧和热情,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推动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不同的立法争议,有学者甚至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措辞激烈的反对意见。笔者认为,任何一部法律的起草都可能出现不同的立法声音,立法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博弈、交涉、讨论、协商的过程,物权法这样重要的法律出现意见分歧也完全是正常的,事实上立法机关也始终欢迎不同的建议,但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根本上否认物权法的价值,不能动辄以“违宪”等为由阻止物权法的立法进程,任何违背立法规律的反对声都是苍白的。
人民期待物权法!期待在物权法的呵护下,我们的社会呈现“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安居乐业的新气象。笔者和广大民众一样由衷地期待物权法的出台,同时也由衷地期望今后更多重要法律的起草和制定能够象物权法一样民主、审慎、精细和宽容,期待更多物权法一样的立法精品。我们期待物权法的春暖花开!
和物权法一样,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将提交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也将提前研读、讨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对于广大求职者而言,自身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劳资纠纷如何处理等等,往往是格外关心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根本上寄希望于劳动方面的法律给予更多的保障,劳动合同法将有望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保护伞”。2006年3月20日,立法机关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希望这部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法律草案,能够在2007年尽快通过并施行;希望雇主不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能够得到法律的遏制。
《突发事件应对法》将有望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应急管理的“龙头法”,对有效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将有望出台。这部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重要法律将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产生重要影响。形形色色的垄断行为,正在损害着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也在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三大类最主要的垄断行为分别以专章的形式予以具体限制,加大反垄断的力度。我们期待《反垄断法》在2007年得到通过,期待这部“经济宪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望出台。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前全国已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包含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12个省(区、市)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专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食品安全法》将有望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卫生问题高度重视,已将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立法计划,而且先后多次组织专门的调研,召开座谈会,做了大量立法前期的准备工作。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也将修改《食品卫生法》问题纳入正在起草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我们期待,《食品卫生法》的修改会让我们的餐桌更安全。
民事和刑事两大诉讼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提速。法律专家的修改建议将进一步丰富两大诉讼法的修订思路。如何在制度设计上对刑讯逼供进行防范,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专家们普遍认为应成为刑诉法修改的重点。超期羁押涉及人权的基本保障问题,事关重大,刑诉法修改也应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加以完善,杜绝超期羁押问题。此外,刑事辩护律师权利、证据制度、审判效率等问题也应进入刑诉法修改的视野。“牙防组”事件、雀巢奶粉事件、火车票强制险之诉,让公众更加关注公益诉讼制度。专家建议,民诉法的修改应当明确确立有关公益诉讼制度,让公共利益的保护渠道更加畅通。
笔者认为2007年立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在立法理念上,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更加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民生型立法项目,将更加关注以立法促和谐。更加注重立法的实效,在立法决策上将更加重视引入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立法的实效将进一步提升。在立法程序上,立法的透明度将进一步提升,将更加注重吸纳民意,集中民智,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将进一步健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环境立法问题对于当前我国的行政立法和部门立法具有比较普遍的警示意义。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经毫不留情地说:在各部门中环保的法律是最多的,但管用的最少。诚然,与其他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的环境立法的确是最多的。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15部。此外,国务院制定的环保法规50项、国务院环保部门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包括规
范性文件)200余项、军队环保法规规章10余项、国家强制性环境标准12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环境条约51项;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更多达1600余件。我国环保领域的立法之多令人称道,但环境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如地方保护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被列为首要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及其部门可能影响环境的决策行为,缺少可操作性的约束性规定;对环保违法惩罚力度弱,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有关法律对某些基本制度重复过多,且存在矛盾,不少环保法律制度的内容相互重叠、交叉甚至矛盾;立法操作性差,导致环境执法难,立法与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严重脱节。环境立法的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行政部门手中,社会参与不够。在这种模式下,在法律起草和审议中往往主要是平衡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平衡后的立法也就主要反映了行政部门和一部分大企业的意见,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却没有很好的体现。立法博弈的结果是使管用的没了,磨平了法律草案的棱角。
“立法虽多但管用的少”,其实是当前立法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不局限于环保立法。笔者希望环境立法问题对其他部门、其他领域的立法带来可资借鉴的警示效应。
司法: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首席大法官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表明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正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机关的努力方向。另据报道,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笔者认为,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这也是最高法院倡导和践行“司法和谐”理念的具体表现。笔者认为,“司法和谐”将有望成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一项主流司法政策,坚持司法和谐的政策,就是为了实现和谐司法的目的。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结构庞大、内容繁多的宏大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政治活动和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利益”问题是一切和谐问题最核心的焦点。“和谐”之“和”首先是调和不同利益冲突之“和”。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开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司法主要是通过个案裁判解决矛盾冲突的活动,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在消解社会冲突、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方面,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和谐的司法环境无疑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司法其实就是一套依法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威机制,司法工作通过个案的形式“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诉讼是司法的主流表现形式,诉讼并非是充满火药味的急风暴雨式的对抗,也可以是和风细雨式的以理服人的司法调解。“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就是要求人民法院践行和落实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理念和措施,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及时化解矛盾,做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正如肖扬所说,“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进一步重视司法调解,探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司法救助彰显人民法院的社会责任。在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方面,过去法院多是将犯罪者定罪量刑,很少考虑被害人或其家人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在倡导司法和谐的理念后,法院将更加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的重要作用,对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真诚悔罪,法院将对其从轻处罚,以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笔者非常赞赏首席大法官肖扬的观点: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从法治的视角看,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努力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司法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等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加强人权司法保护,维护司法廉洁。
笔者认为,由最高法院首倡的“司法和谐”理念完全可以在整个司法系统推而广之,而不必局限在法院的范畴。
和谐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司法和谐”将是2007年中国司法工作的主旋律。让我们共同关注、共同期待、共同参与“司法和谐”的建设。
笔者曾经提出过“法治亚健康”的概念,也就是说当前中国法治系统整体上是健康的、良性运行的,但依然存在立法部门利益垄断、立法冲突、司法不作为、司法裁量权滥用、诉讼权的滥用和恶意使用问题、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司法公信力信任危机等诸多问题,对于中国法治的亚健康症状是要通过理念的改良、制度的改革来进行逐步调理的,这需要智慧,也需要时间。在2007年,法治亚健康问题将有望逐步得到改善。
2007年中国的法治进行时已经启程,让我们共同关注、共同期待、共同见证、共同参与……
编辑:黄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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