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有效与资格终止

2007-06-08 04:36盛艳春
法治 2007年2期
关键词:换届选举选区人民代表大会

盛艳春

全省换届选举虽然已经结束,但是围绕“新当选代表资格何时生效、老代表资格何时终止?”这个问题的争论却还在继续。有的认为应是在选举日,有的说是当选证书发放日,有的回答是新一届人代会的一次会议。

认为是选举日和当选证书发放日,其理由,《选举法》第四十一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第四十二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的办法,投票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至于审查发现当选的代表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不适宜当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按照这几项规定,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旦宣布代表资格有效,再发现问题,就要进入罢免程序。反过来说,代表资格无效,还用得着罢免吗?

我们认为,这确实有个时间差的问题。代表选出后,并不意味换届选举工作的完成,而是换届选举工作的继续。只有成功地召开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新的一届人大代表开始行使权利,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机关后才算圆满结束。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代表当选后,其资格并不自然生效,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还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这个理由比较充分。其一,选举的是新一届人大代表,上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还没有终止。《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大主席团召集。应该肯定,这时常委会或主席团的成员的代表资格还是有效的;其二,代表资格审查只能在公布后生效。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本级人大第一次会议确认。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结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前的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提出确认或不确认代表资格的建议,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确定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那么,应如何认定“选举完成”和“换届结束”的时间呢?就直接选举而言,一般应当以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为选举完成的时间,即代表选举全部完成(除个别选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选举日完成选举外)后的两个月内。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各选区的投票选举日一般是统一的,如果不统一,则应以最后一个选区的投票选举日为选举完成的时间。选区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和另行选举中,没有选足应选名额的,未选满的名额需要重新选举,但重新选举的时间不能作为选举完成的时间。因为重新选举可以在本次选举中进行,也可以在以后进行,时间跨度可能会比较大。而换届结束的标志是召开了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新的一届人大代表开始履行职务、行使权利,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国家机关后才算圆满结束。

《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这就应该明确两点,一是新当选的新一届人大代表在确认选举有效时就具备了代表资格,但只能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召开后才可以说资格生效。从当选到第一次会议召开期间,只能算“候任职务”,待到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时才可履行代表职务;二是上届人大代表到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编辑:黄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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