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晓
摘要:随着新经济的到来,高新技术产业成为了各国发展的重点,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水手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体系面临着税收政策覆盖率不高、税收政策的门坎过高、税收政策的区域性明显、税收政策的方式单一等问题。针对上述这些情况,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全新的课题。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体系
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新经济浪潮,在新世纪仍然方兴未艾。新经济强大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基础是由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产业所支撑。为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政府纷纷调整财税政策,指导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跟上世界科技的发展,对我国必须抓住机遇,大力开展知识创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如何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全新的课题。
一、税收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在新经济形势下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新经济的萌芽、发展、壮大、普及和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法律规范的正确引导。在税收政策上,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学研究部门要给予各种形式的支持,也是国家对新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经济决定着税收。由于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税收规模,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企业技术水平代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1998年全球的GDP为36万亿元,其中科技的贡献率为70%。而税收最基本的属性是分配,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所以作为新经济支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势必带来税收规模的扩大,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无论是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还是从税收的角度都是极其重要和非常必要的。
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国际经合组织(OECD)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规范标准是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7.1%,世界各国为刺激企业技术进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普遍运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究与开发投入,引导企业开发高技术产品,以便在国际交流中增强竞争力。
二、现阶段中国高新技术税收政策的问题
为扶持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1年和1994年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详细地规定了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73]号文件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实行税收优惠的力度,2000年国发(2000)018号文和财税(2000)025号文更为信息产业提供了最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应该来说,这些税收政策的出台,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成长和信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从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在运用税收政策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方面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
1、税收政策没有覆盖高新技术产业的所有产业链,只是局限于信息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主要包括五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新材料产业和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其重点发展技术包括电子信息产业的微电子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等;生物工程产业的生物芯片技术、基因重组技术、农业生物工程技术等;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的激光技术、光电子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等;新材料产业的高性能合金技术、纳米技术等;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新能源开发技术等。面对如此全面的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现有的税收政策明显覆盖面太小。
2、税收政策集中在产品流转和利润分配环节,无法实现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个运作链进行全程支持
现在的税收政策没有考虑高新技术企业从创办、筹资、生产、物流、分配、发展的全过程。使税收政策得不到预想的效果。例如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办初期,由于设备投入及其开发费用较大、产品研制周期及产品形成规模的时间相对较长,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一般在投产初期获利较少甚至亏损的较多,加上高新企业的认定需要一定的过程,待正式得到认定有的已过免税期,所以企业不一定能得真正意义上的免税。
3、税收政策的门坎过高,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得益面过小
现有政策在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的同样,也设置了各种准入门坎,例如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等。这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经济形式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也使他们的竞争能力变得更弱。例如软件企业的流转税负为3%,但非软件企业的流转税负为17%,即使他们的产品也是软件,这样就带来了巨大的税负差异。又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的关键设备虽允许加速折旧,但审批权限高度集中,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难以执行。
4、税收政策的区域性明显,形成了人为的区域壁垒
现有税收政策过分强调区域性的优惠,忽视了对产业税收政策的运用。现行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企业优于区外企业,这种政策上的滞后性和“歧视”性,造成企业之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同是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有些企业为了获得税收上优惠,甚至在区域内虚假注册,造成了税收上的不公平和管理上的混乱。
5、税收政策的方式单一
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很少涉及对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优惠,也缺乏对高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同样是产业政策,在流转税方面,甚至还没有民政福利、校办企业(2000年之前)优惠,这不能不说是在税收产业政策上的失误。在税收优惠方式上,基本上局限于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很少运用目前国外通用的优惠措施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抵免、放宽税前列支标准等税基式优惠。企业研发费用虽可据实税前列支,但其抵扣力度仍显不足,另外计税工资办法限制了企业发挥科研人员作用的积极性。
三、建立一套完善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体系的探讨
为了积极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使税收在促进我国技术进步、迎接新经济的挑战中发挥应有作用,应该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体系,这一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体系应该包括:
1、建立综合的产业扶持法规,在法律上确立高新技术产业的地位,导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
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体系的基础是统一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实现高层次的协调机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必须由政府从决策上给予政策性引导和调整,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确定优先发展的关键技术及产业,统一规划和部署,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美国早在1996年就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提出了如何从税收政策上鼓励因特网这一新兴技术在商业领域的应用,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财税政策定下了基调。
2、在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中强调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全面支持
(1)实施普惠的税收政策。普惠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1)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全面的税收政策,不只局限于信息产业;2)打破区域政策的界限,对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予同样的税收政策。
(2)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均实行税收政策支持。例如:1)利用税收政策支持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如对风险投资公司所得按低税率征税;2)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先进生产设备,允许其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先试行“消费型”增值税;3)对试验阶段的产品销售在一定年限内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4)对科研人员向企业转让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益及技术创新人员从企业税后利润得到的奖励给予适当减免个人所得税。通过以上政策,由政府合理分担企业科技和资金投入的成本和风险,增加科技投入收益,形成良好的税收激励创新机制。
(3)使用灵活多样的税收政策。针对现有的直接优惠税收政策,在税收政策的应用方式还可以更为全面,如采用间接优惠。间接优惠主要有:1)进一步完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可以规定只要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在一定年限内结转使用;2)允许企业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为企业分散部分科技投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吸引国内外的风险资本与处于实验阶段的科研成果相结合,促成高新技术迅速成果转化为成熟的生产技术;3)对主要仪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并简化审批程序;4)对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工资,取消计税工资办法,其支付工资可按实列支,而不仅仅局限于软件开发企业,税收调节的职能由个人所得税来完成,避免双重征税。
3、在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中大胆运用减税政策
著名学者韩志国认为减税只是税率的变化,它并不一定必然导致税收总额的减少,由减税而带来的社会投资和消费的增长将会导致征税范围扩大,这就可能会抵消因比例调整而造成的税收总量的减少。还应该指出的是,衡量税负的高低和确定减税的空间,不能只用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这一个指标,还应该综合考察财政收入的内在结构。
为了保证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体系的运作,还必须要有完善的组织保障和先进的管理基础,包括:
(1)建立具有前瞻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研究机构
目前的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反映滞后,其原因在于现有税收政策研究机构与新经济发展并不相吻合。现有政策研究机构按区域和税种来分,但新经济的发展按行业来分,这样就造成了双方互不相通,根本不可能做到资源有效整合。
面对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广阔、发展迅猛,新名词、新问题层出不穷,必须要有一个及时应对的产业研究机构。该研究机构负责研究在高新技术产业的产业发展、新技术应用、财务管理、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财税政策,为决策层提供专业的行业决策支持,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及时出台、高效运作。
(2)在税收征管和税收人才培养上配合高新技术产业共同发展
税务部门既是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者,也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参与者。税务部门应该建立符合新经济需要的税收征管体系。包括:1)加强税务机关的自身网络建设,实现与因特网的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纳税人等相关单位的连接;2)研发基于因特网的税收征管软件,完善电子税收体系;3)建立网络贸易登记和申报制度;4)开展基于因特网的国际税收合作,加强税收监控能力。
在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体系中,还必须要培养复合型的税收专业人才。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征管的复杂,对从事税收事业的人员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税务部门应对税务人员进行国际税收、法律、财务会计、财经英语、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分级培训,尤其要培养出一大批精通英语、计算机和法律高素质、应用型和复合型的高层次税收人才,以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
通过组建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研究机构,在税收征管和税收人才培养上谋求与高新技术产业共同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建立综合的产业扶持法规、把税收政策全面贯穿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产业链和发展链,可以获得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的组织保障、实施基础和政策体系,使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体系完备、可靠、公平、高效。借助这一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体系足以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全面引导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世界经济中占有更重要的一席之地,最终在新经济浪潮中与世界发达国家并驾齐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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