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今年71岁,与丈夫结婚已有46年之久。我们两人年轻时因父母安排而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和,长期分居。随着年岁的增长,我的身体状况逐渐恶化,不幸患上了严重的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并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微薄的养老金和子女的接济。而丈夫虽已退休,但每月有稳定的养老金收入,且身体状况相对较好。然而,他却以与我夫妻感情长期不和为由,拒绝承担对我的扶养义务,既不愿与我共同生活,也不愿为我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请问,我可以起诉要求他履行扶养义务,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吗?
攸县读者" "春梅
春梅读者: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楚霞芬律师,她就此作出了如下分析与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夫妻间互相扶养的规定有如下特点:(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产生的,是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2)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即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3)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只要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必须扶养。(4)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扶养义务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则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您与您的丈夫虽感情不和,但二人仍是夫妻,双方仍负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您要求您的丈夫支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属夫妻间扶养金的范围,您的丈夫应予承担。您的丈夫以与您感情不和为由拒绝承担扶养义务,是不正确的。您的丈夫应在您生病期间给予您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安慰。
编辑/贺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