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路径

2025-03-04 00:00:00周泽中丁梦倩
关键词:数字治理

[摘 要]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新时代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亦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有必要深入探讨数字技术应用之于公众参与机制运行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其积极影响主要体现为数字政府基础建设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利,拓宽了公众参与渠道,最大程度地提升了行政决策民主化水平。另一方面,消极影响则体现为数字技术鸿沟限缩了公众参与的平等机会,公共数据安全风险加剧引发公众信任危机,信息孤岛壁垒造成公众参与不够充分,公私主体间良性互动机制建构阙如。据此,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亟须针对公众参与机制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围绕优化差异服务与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与追责机制、打造行政一体化的整体性政府,以及构建公私主体协商共治新机制等相关内容予以完善。

[关键词]数字政府建设;数字治理;公众参与机制;整体性政府;协商共治

[中图分类号]D922;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349(2025)02-0121-12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在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浪潮中,中国共产党怎样才能更好地治国理政,更好地推动政府治理理念、方式创新,使网络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互联网的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实践课题。2022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1](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将“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定位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强调其“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意义重大”。这正是国家为了顺应数字化发展潮流,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战略谋划。

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数字政府的成立有赖于公众对现代通信技术的信任以及对新型电子政务的信心,而缺乏公众参与的数字项目也将会失去存在价值。《意见》中也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数字政府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目前数字政府建设给公众参与机制效能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通过多样化的平台和工具,公众可以更加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也拥有了更多渠道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这些都有利于公众参与政府治理过程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进一步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另一方面,数字化治理也可能会对公众参与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公众参与不充分、参与效果不理想等问题现实存在,如果不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未来也将进一步限制数字政府建设的进程。因此,本文选择以数字政府建设为背景,研究目前数字化治理对于公众参与机制效能的双重影响,并进一步探寻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路径。

二、数字政府建设对公众参与机制效能的双重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就是,世界各国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不断下降,公众普遍对公共事务不感兴趣。随着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参与机制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数字政府建设与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并对公众参与机制效能产生双重影响。

(一)积极影响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对于公众参与机制效能有着积极的影响,公众知情能力显著提升,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机会也更加广泛,因此更多的公民可以参与到决策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监督政府行为,提升决策的民主化水平。

1.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利

在以往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政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不够是导致公众对政府不信任、参与意愿低的一个重要因素[2]。如果公众与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公众不了解政府相关信息,对于决策事项的背景和目的也不理解,那就无法对相关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诉求,最终导致公众参与意愿下降。也有学者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影响公民意见表达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公众参与意愿与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表现出正相关关系,一个信息开放的政府,能够激发公众更高的参与意愿。而且,在对比研究中,如果把数字化转型的区域差异也纳入对比的范围,还可以发现,在数字化转型程度较高的区域,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对公众参与意愿的影响会更明显[3]20。这项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数字化转型会对公众参与机制效能产生积极影响。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为政务信息公开注入了新的技术动力,数字政府可以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型线上渠道,向社会公众提供政策文件、政府计划和项目等信息。这种信息的公开性和易获取性,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缩小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差,使得公众可以轻而易举检索并获取到自己所需的信息,有助于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和行动,形成对于政府决策的理解和看法,从而参与讨论、提出意见,更好地参与到公共事务和决策中来。总的来说,政府数字化治理为公众参与开辟了更多的信息获取途径,提高了政府信息的开放程度,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有助于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2.拓宽了公众参与渠道

公众参与的有效进行除了需要了解相关信息,还需要有方便快捷的参与渠道。传统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4],但是这些方式存在一定局限性。一般情况下出席座谈会、听证会等线下会议需要付出一定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群众很多不愿意去参加相关会议。问卷调查的方式也没有很好地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问卷中设计的问题客观性较强,并且很多都是带有导向性的,无法反馈公众的其他意见,不能完全体现出公众的想法,更有甚者,不同的问题使用相同的调查问卷,雷同度很强,形同虚设[5]。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层出不穷,正在悄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为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我们也利用这些技术来逐步推动数字政府建设进程。现代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包括领导信箱、直播访谈、民意征集、信访投诉、在线调查和公众论坛等[6]。这些新型公众参与形式相较于传统参与形式有许多优势和特点:第一,参与渠道增多。数字化治理为公众参与创造了更多的平台和渠道,公众可以在多样化的方式中选择适合自己的参与方式。第二,参与门槛降低。相较于传统线下会议形式,公众运用数字化参与形式无须再花费额外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第三,参与过程产生冲突和摩擦的风险减小。在没有有效的组织和制度安排的情况下,面对面的线下参与方式很可能会被情绪等因素影响,公众易与他人或政府产生矛盾和冲突,而线上参与可以减小这种风险[7]。总的来说,数字政府建设拓宽了公众参与的机会与渠道,使公众可以更好地参与到政府治理过程中,从而提升公众参与意愿。

3.提升决策民主化水平

数字政府建设可以让公众更好地参与到政府决策的过程中,提升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水平。首先,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通过数字化平台,公众可以在线上获取政策文本、决策依据、经济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可以更好地了解政府决策的背景、目的和影响等信息,从而更好地理解政府行为,更好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其次,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数字政府建设为公众开辟了更加实用、便捷的参与方式,他们能够利用数字化平台参加意见征集、网上调查等活动,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需求传达给政府。这种参与方式的转变,有效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公众参与不再受地域、时间、物理条件的限制。数字平台的建立,也有助于加强公众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更好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共识,进而提高决策的质量与合法性。最后,保障公众的监督权。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公民能够更便捷地获取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文件,要求政府向公众提供更完整、更及时的政府信息,监督政府决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对其进行批评和建议。而强化对公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利于防止滥用权力、打击腐败,提升政府决策的质量[8]。总的来说,数字政府通过公开政府政务信息,建立数字化平台等公众参与渠道,切实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推动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政府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与合法性,进而推动行政决策的民主化。

(二)消极影响

但事情总是存在两面性,在促进公众参与机制发展的同时,数字政府建设对公众参与机制效能也存在着消极的影响,数字能力不平等、隐私保护不健全、数据共享不充分、互动有效性不足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也对公众参与数字化治理造成一定限制。

1.数字鸿沟限缩公众参与平等机会

数字鸿沟是指因生理、贫困、地理、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而造成的数字技术接入和使用上的鸿沟,以及知识上的鸿沟[9]。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行业的公民,在经济条件、数字素养、数字能力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一刀切”地使用数字技术进行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在促进数字化普惠的同时,极易造成实质不平等[10]。

首先,不平等存在于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结构与数字服务体系建设状况各不相同,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政府提供服务的数字环境也不尽相同,数字公共服务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明显。中西部地区的数字服务水平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部分农村地区也存在设备老化、数字化程度低的问题[11]。这就导致落后地区的群众无法通过数字化的途径及时获取所需的信息,他们对政府决策的相关情况并不了解,最终也就无法平等地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诉求。

其次,不平等存在于不同群体之间。数字化背景下,一些特殊群体受到了社会的更多关注,这类群体在数字鸿沟的对岸,主要包括老人、小孩、残障人士等[12]104。这类群体因其自身数字能力有限,不能切实有效地行使参与权,有研究表明中年群体对数字政府的使用率及易用性评价均高于老年和青少年群体,高学历群体对数字政府的认知水平和使用能力更优[13]。可见,数字鸿沟限制了不同群体间的平等参与权。

最后,数字化治理可能进一步加剧这种不平等情况。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但与此同时,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也会不断扩大,这些弱势群体由于无法有效参与而被逐步边缘化。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使他们在获取数字信息上处于不利地位,而且还意味着他们可能在民主活动中失去话语权[14],最终进一步加剧这种不平等情况。

2.数据安全风险引发公众信任危机

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政府收集了全社会的海量数据源,并通过整合利用这些数据来实现数字化治理,这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数据安全风险增加极易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15]。这使得公众对利用数字化途径参与政府事务产生排斥戒备心理,并逐渐丧失参与数字政府治理过程的意愿。

首先,个人信息易泄露。鉴于数字政务平台通常是由政府和科技公司联合建立和运行的,若采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很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尤其是当政府将相关数据公开给社会的时候,公民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法人员滥用,甚至会导致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欺诈、敲诈勒索等,从而使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受到威胁[16]。依托于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能够获得更高质量、更快捷的服务,但同时也会有更多的信息数据留在信息系统中,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数据越多,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被泄露的风险也会更大。

其次,个人权利易受侵害。数据汇总和分析技术,可以极大地提高政府服务社会的工作能力,也会极大地提高政府监控个人和社会的能力。但是应引起关注的是,对社会和个人的过度监控,会对公民权利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导致科技与权力相结合而产生的数字压迫[17]。这种监控使得个体变得更加透明和公开,私密内容可能会被新型技术采集和计算,公民的隐私权等权利可能受到侵害[18]。运用数字化手段可以突破物理上的限制,更快捷、高效地为公众提供服务。但是当公众的所有行踪和财产都失去了物理遮挡,哪怕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都会被智能系统所察觉。那么,这种治理手段不仅与其本意背道而驰,而且会对公民的权利产生不合理的侵害与限制[19]。

最后,缺乏相应的追责机制。一些政府部门的数据管理者在数据保护方面的安全意识不强,同时也缺少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因此在工作中往往会发生数据泄露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相应的追责机制,导致某些工作人员对于数据泄露的问题毫不在意,这在无形中也助长了这种权力恣意行使的行为[20]91-92。

3.信息孤岛造成公众参与不够充分

“信息孤岛”是指“各个政府部门的信息来源彼此独立、信息平台相互排斥、信息处理难以关联互助、信息运用不能互换共享的信息壁垒和信息堵塞现象”[21]。在数字时代,世界各国、各地区普遍把数据看作是一种公共资产和战略资源。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需充分利用数据对各部门的资源进行整合,然而当前在数字化转型中,对数据的开发利用不足,数据共享开放程度较低,缺乏数据共享共用机制等问题普遍存在,这样的话很容易形成“信息孤岛”[22]149。数据是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资源,拥有了数据,就拥有了资源,拥有了资源,也就代表着该部门在政府系统中的分量更重、地位更高。于是,有些部门便将数据资源视为本部门的私有财产,为了维持本部门的地位,千方百计地对数据资源进行控制,排斥与其他部门共享,将个体和部门的利益凌驾于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之上,只关注实现部门和短期的目标,而忽视了长期的发展[23]。此外,政府部门获取数据资源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需要花费人力、物力成本,因此没有哪个部门会将自己辛苦收集的数据共享给别人,最终导致各部门之间往往是独立运作,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共享[24]。于是,各个部门根据手中的数据资源,分别建立了自己的App、微信公众号等数字平台。公民常常要下载多个手机软件,注册多个账号,重复输入类似或者相同的信息,才能享受相关的公共服务,一些服务平台也存在着维护不善、更新速度慢的问题。如此一来,公民不仅无法享受数字技术给公共服务带来的好处,反而增添了更多的负担,这完全背离了数字政府建设的目的[25]。

4.公私主体良性互动机制建构阙如

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是新形势下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遵循。政务互动平台是践行网上群众路线的重要方式,它是线下场域封闭的政府组织的一种拓展,是在数字时代下,认识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建构阙如。

第一,政民互动创新性不足。当前,各地构建了自己的政民互动渠道,例如短视频账号、政府网站等。但各地会互相学习和借鉴,将其他地区发布的内容进行一些改编或加工后发布在自己的平台或账号上,最终导致内容同质化严重,地区之间、账号之间的区别不大,缺乏地方特色。此外,有些政务互动平台的内容几周甚至几个月都不更新,沦为“僵尸账号”或者“僵尸平台”,难以有效与公众进行互动[26]。

第二,政府互动意识淡薄。由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显著特征就是服从权威,受此影响,政府普遍具有尊卑有别、强势专横和官本位心理,形成了政府“高高在上”的文化氛围[27]。现在许多政府网站的风格比较严肃,回复的语言也比较官方化,给公众留下了一种高不可攀的印象,这极大地阻碍了公众的参与热情。部分工作人员工作热情不高、主动性不强,只是机械地完成发布相关内容的工作,但是忽视与公众的互动与交流,存在私信不回复、评论不看等问题,导致政民互动的良性作用难以发挥。

第三,政府缺乏有效反馈。公众参与的目标是得到政府的反馈,满足自己的需求,政府的反馈是实现公众权利的保障。也有学者通过数据研究证明,政府的回复时间越短,公众满意度越高,政府的回复时间越长,公众满意度越低[28]。而目前一些政府热线电话无人接听,政府网站长时间不更新等问题经常出现。此外,有些部门利用电子客服来取代人工客服,根据人们的问题提取关键词,然后根据关键词给出机械性的回答,而这些答案通常无法解决公众的问题[29]。

三、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们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数字时代,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既要将现代技术融入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创造公众参与的新型生态系统,充分释放技术红利,为公众参与提供准确、及时和科学的支持,也需要在此基础上对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的现存问题进行完善,使公众参与的自愿性、主动性、积极性和效能感得到进一步提升,促进公众参与高效、有序地逐步扩大,从而达到政府治理和公众参与之间的平衡,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社会秩序。

(一)优化差异服务与加强宣传教育

随着数字技术的兴起,数字鸿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消除数字鸿沟,既有利于帮助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顺应时代发展,又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数字政府建设[30]。对此,应进一步优化不同群体的差异服务,并加强数字素养宣传教育。

一方面,需要优化差异服务。对于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我们不能一蹴而就,不能强迫他们快速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对于这部分人群,需要通过必要的人文关怀措施,逐步缩小数字鸿沟,做好对数字化发展的规划,对各类群体享有数字化权益进行明确的保障,充分利用好数字化技术,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好的服务。例如,为独居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等,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数字化技术带来的红利[12]106。另外,还需要做到线下互动渠道的保留、过渡与存续,避免群众完全线上办理业务可能产生的不适感。譬如,保留政务服务大厅、政务热线等线下公共服务途径,推动传统政府向数字政府的过渡与转型,使人们逐步适应采用线上服务的数字政府[31]。

另一方面,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进入数字时代后,公众仅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地实现公众参与和维护自身权利,公众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32]。为此,国家也适时提出了提升全民数字素养的部署。因此,需要加大数字素养宣传与教育力度。其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为提升公民的数字素养感知力,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唤醒公民的数字觉醒,使公民认识到当今社会生活中拥有数字能力的重要性,促使人们主动接受数字化技术。政府可以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电视、短视频等传播手段,对数字化技术给公共生活带来的新变化进行宣传,公布数字化治理的最新进展,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办理个人事务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相关信息,同时引导公众从线下活动转向线上活动,让他们学会运用数字化手段来解决自己生产生活所面临的现实问题[33]。其二,是加强数字素养教育。为了提高公众数字参与能力,增强公众对数字化治理的理解与认同,加强数字素养教育和培训是有效途径之一。首先,数字素养教育应该贯穿从小学到大学的整个教育中,在教科书和日常课程中融入数字素养和技能教育。同时应贯彻落实《教师数字素养》标准要求,持续提升教师的数字素养教学水平。其次,将数字能力评估、资源供给、学习培训等融入国家大平台中,并引导基层社会组织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为公民提供终身的数字能力学习服务。最后,与图书馆、科技馆等基础设施相结合,充实数字素养教育的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线上线下数字素养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图书馆和科技馆的阵地作用,促进数字科技普及互惠[34]。

(二)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与追责机制

数字政府建设利用多种新型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技术的核心就是数据,数据安全是数字政府建设的“生命线”。而且这些数据中包含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如果政府对于这些信息保护不到位,会严重侵害公众权利,公众也会丧失参与政府治理的热情,因此应该完善数据安全保障和追责机制。

首先,在数据安全方面。政务数据是数字政府运行的基础,国家机关必须依法收集、使用数据,同时对政务数据承担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和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的职责。第一,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字政府有关部门应树立保护数据安全的理念。设立专门的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划分,避免推卸责任。并且针对数据流动性的特点,应当建立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工作机制[35]。第二,建立数据安全评估制度。安全能力评估是衡量数字政府整体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对推动各地各部门建设和完善数字政府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相关实践案例并不多,评估体系建设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数字政府数据安全评估制度,加强对数字政府数据安全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其次,在个人信息方面。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是提高公众参与意愿的有效途径之一。第一,完善信息采集制度。对政府和企业平台的数据收集范围进行限定,保护人民群众的隐私信息,促进数据采集过程更加透明化、数据采集权责划分更加制度化,确保收集数据和使用数据全过程的规范与安全[22]154。第二,加快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对于包含个人信息的政务数据,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数据,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在进行数据公开时遵循“匿名化为原则、实名制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在满足政务需求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对数据主体身份的识别,以此来有效预防个人信息风险[36]。第三,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信息科技自身容易产生信息风险,但其亦能有效化解风险。政府必须发挥积极的带头作用,要敢于运用信息科技,并引导个人信息处理者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37]。

最后,在追责机制方面。完善数据泄露追责机制是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关键一环。第一,加强培训和教育。要加快对复合型数据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专业机构开展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既懂政府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管理人员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第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不明确泄露数据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政府人员并不会对数据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标准,以此倒逼政府工作人员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20]93。

(三)打造行政一体化的整体性政府

当前,国务院办公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数字政府建设,核心在于数字赋能多块协同。 除了推动单一部门的业务数字化,还需要在更大的视野和场景下,推进建立跨部门、跨业务、跨层级、跨系统的整体政府[38]。

一方面,需要转变政府治理观念。一是消除部门间的偏见。应从思想认识层面消除部门之间的偏见,树立整体性利益观念,正确处理好各部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政府的整体性运作。同时政府各部门要坚持整体性的信息共享观念,打破部门间的利益壁垒,最终实现资源的开放共享[39]。二是树立“共享增值”理念。必须认识到,由于存在“信息孤岛”等问题,很多政务信息处于“沉睡”状态,导致了大量资源被浪费。只有信息得到充分共享和利用,“沉睡”的政务信息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40]27。最后,强化为民服务理念。传统的信息系统是围绕部门具体工作而展开的,提高了工作的效率。虽然效率提高间接地提高了服务的质量,但是其根本目的是要减轻部门工作人员的负担,降低部门工作的成本。而对于公共服务机构来说,应该以公众的需求为中心,应以为民办事为出发点,重新梳理工作流程,特别是要对跨部门的业务进行重新梳理[41]。要根据公众的需求,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管控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另一方面,加快一体化进程,促进整体政府建设。一是强化一体化平台建设。建设一体化平台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高效地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第二,通过对同类型要素进行整合,解决多部门工作重叠而造成的资源浪费问题;第三,促进数据、信息等资源的共享,为各种业务特别是新业务和小业务提供平台支持[42]。二是统一政务服务标准。为提高数字政府建设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在统一标准时,要始终牢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人民的需求为中心,为人民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比如减少服务费用、简化服务流程等[43]。三是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政务数据应以主动共享为原则,相关部门应积极接入数据共享平台。共享平台管理者针对不同数据共享的范围、用途等因素,确定数据的具体共享状态。政务数据以依申请共享为例外,提供数据的部门依法对申请方的目的和用途进行审查,如果是合法的,就进行共享,如果是不合法的,有权拒绝共享[44]。此外,可以构建利益协调机制。既然政务信息是一种可以遵循价值规律的资源,那么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可以弥补部门获取数据时付出的成本,更好调动各部门共享开放政务信息资源的积极性[40]27。

(四)构建公私主体协商共治新机制

为了更好地发展数字化公众参与,不仅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即公众与政府平等、充分地获取公共信息,还要优化公私主体协商共治机制,建立新型政民互动关系,即“公民—政府”间伙伴关系[45]。

第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有学者研究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互动的两组机制:一方面,正向传导机制。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不断提升的政府信息开放程度可以增强政府的回应能力,两者相互促进,共同为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服务。政府回应力的提升能够增强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激发公民意见表达的热情,深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另一方面,反向倒逼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会增强公民的社会公平感,但这种相对剥夺感会转而激发公民意见表达的意愿,反向倒逼着公民的参与行为。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所延伸出的正反方面机制,都对公众参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需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3]20-21。

第二,宣传并优化政务互动平台。好的政务互动平台是实现政民互动效能的重要保障,政府应持续丰富、优化和改进那些有利于政民互动的平台,通过平台互动增进与公众的感情。在对传统互动方式进行规范化的基础上,推进线上线下互动模式深度结合。同时政府应加强宣传,利用地方电视台、道路广告、广播等途径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政民互动相关版块的具体功能和用途[46]。

第三,加强政府回应反馈。首先,政府要能够高效地回应公众的提问。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社会舆情热点与动向进行分析,总结公众提问的共性与特征,将人工回复与智能回复、线上操作与线下操作相结合,保证提问得到快速、准确、灵活、有效的解答,提高政府服务的整体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其次,政府应将部门的职责、工作程序、联系方法等信息在互动平台上进行公布,使广大群众了解维护权利、表达诉求的具体过程,以便公众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同时,政府也要保持真诚、平等的态度,承担起反馈的责任,认真处理公众的问题,让群众感到政府的真诚。最后,建立多样化的互动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增加信息呈现的趣味性、实行奖励机制、直播采访等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政民互动的深度,提升政民互动效能[47]。

第四,加强对数字政府工作的监督。为了保证数字治理的透明、公正和有效,政府应当健全社会监督与评估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畅通投诉途径,让群众对政府的行为和决策进行监督,并对其提出批评与建议。同时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独立媒体的积极作用,他们在促进政府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推动社会组织和独立媒体的发展和影响力,政府可以为他们提供经费支持、法律保护及合作机会。

结" 语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国家机关逐渐认识到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意义。数字化转型不仅能够提高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还能够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但是,数字政府建设也会对公众参与机制效能产生消极影响。各级政府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要迎难而上,采取针对性措施:要优化差异服务并加强宣传教育以弥合数字鸿沟解决参与不平等的问题;要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与追责机制,维护公民个人权利,消除公众戒备心理;要加快一体化进程构建整体政府,促进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垒;要加快构建公私主体协商共治新机制,强化政民互动。以上仅是对该问题的一些肤浅认识,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去研究探索。总之,要用辩证的思维去看待数字政府建设对公众参与机制效能的双重影响,在实践中充分发掘其正向作用,尽量避免其消极作用,如此方能促进公众参与机制发挥最大效用。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EB/OL].(2022-06-23)[2024-11-28].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6/23/content_5697299.htm.

[2] 李龙.现代化治理视域下地方政府公信力的现实困境与纾困路径[J].现代商贸工业,2023(12):177-179.

[3] 王翔,白劼.公民参与的数字化“回声”:信息公开如何塑造意见表达[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4(4).

[4] 胡玉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向度阐析[J].法学研究,2022(3):209-224.

[5] 钱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8(12):162.

[6] 冉忠涛.政府网站网上公众参与的实践与思考[J].电子政务,2010(Z1):187-191.

[7] 赖先进,何新军.数字化公众参与对政府治理效能的影响及时空差异研究:基于85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数据分析[J].情报工程,2021(4):55-64.

[8] 王梦旭.数字政府治理视角下的公民参与权评析[C]//《智慧法治》集刊2023第2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法治保障研究文集.株洲:湖南工业大学,2024:52-63.

[9] 张明军,李天云.数字全过程人民民主论析[J].理论探索,2024(4):66-75.

[10] 刘权.数字政府建设中数字化与法治化的融合[J].当代法学,2023(6):15-25.

[11] 张博,黄芳桂.数字技术赋能公共文化服务:价值预设、阻滞因素与方法调适[J].学习与探索,2024(9):56-62.

[12] 杨阳.政府治理数字化的时代课题探讨[J].理论探索,2022(1).

[13] 郑跃平,孔楚利,邓羽茜,等.需求导向下的数字政府建设图景:认知、使用和评价[J].电子政务,2022(6):2-21.

[14] 张等文,樊倩倩.数字技术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与风险防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5):25-34.

[15] 刘绍宇.数字政府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规制路径[J].财经法学,2023(2):51-67.

[16] 王春业.以“数字化”为驱动的法治政府建设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24(10):67-76.

[17] 王锡锌.政务数据汇集的风险及其法律控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3):23-38.

[18] 周泽中,王学辉.现代规制工具中的个人身份信息认证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22(9):78-88.

[19] 马长山.数智治理的法治悖论[J].东方法学,2022(4):63-74.

[20] 苏丽.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行政法保障[J].河北法律职业教育,2024(1).

[21] 陈文.政务服务“信息孤岛”现象的成因与消解[J].中国行政管理,2016(7):10.

[22] 黄未,陈加友.数字政府建设的内在机理、现实困境与推进策略[J].改革,2022(11).

[23] 陈潭.政务大数据壁垒的生成与消解[J].求索,2016(12):14-18.

[24] 曲延春.数字政府建设中信息孤岛的成因及其治理[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25-132.

[25] 马怀德.数字法治政府的内涵特征、基本原则及建设路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3):6-22.

[26] 赵艺扬.我国政务短视频发展的时代意义与优化路径[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4):112-115.

[27] 张静,王欢.从冷漠到合作:网络时代中国政民关系的变迁与理性发展路径分析[J].电子政务,2019(5):47-55.

[28] 沙勇忠,王峥嵘,詹建.政民互动行为如何影响网络问政效果?:基于“问政泸州”的大数据探索与推论[J].公共管理学报,2019(2):15-27+169.

[29] 刘银喜,吴京阳,董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电子官僚主义及其应对策略[J].信息技术与管理应用,2023(5):1-9.

[30] 任欣怡,周亚虹.我国数字鸿沟的形成因素、影响及其治理路径[J].经济问题,2024(9):50-58.

[31] 马亮.数字政府如何影响社会公平:作用机制与理论前瞻[J].探索与争鸣,2024(5):94-101+179.

[32] 马长山.数字法治政府的机制再造[J].政治与法律,2022(11):17-34.

[33] 蒋敏娟,翟云.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公民数字素养:框架、挑战与应对方略[J].电子政务,2022(1):54-65.

[34] 刘发军,董容容,黄凯,等.公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路径研究:以我国四地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月活动为例[J].科技传播,2024(13):24-28.

[35] 平亚鸽.基于网络空间安全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J].网络空间安全,2024(4):47-51.

[36] 郑峥.政务数据共享的风险逻辑与法律治理[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4(4):136-144.

[37] 刘权.风险治理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路径[J].比较法研究,2024(2):62-76.

[38] 刘学涛.数字经济视野下数字政府发展与实践图景[J].南海法学,2022(2):102-115.

[39] 郑明珠.“一网通办”建设中“信息孤岛”的成因及其治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21(10):197-198.

[40] 张紧跟.基层治理中“信息烟囱”的表现及根源[J].人民论坛,2020(29).

[41] 杜小勇.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数据福利”[J].国家治理,2020(30):20-23.

[42] 王春业.论数字法治政府的科层制基础及其发展[J].浙江社会科学,2024(4):45-54+156.

[43] 郭一帆.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法律制度完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1(1):38-46.

[44] 彭錞.论政务数据共享的推进与边界[J].交大法学,2023(6):63-77.

[45] 邓念国.平台式参与和便捷式互动:公民网络参与的双重变奏:新加坡网上政民互动的演进及启示[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22(3):68-79.

[46] 孙经纬,袁刚.以“政民互动”改革有效破解行政审批的“中梗阻”:银川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J].理论探索,2022(2):79-84.

[47] 王莹,于远亮.政务微信视角下的政府信任及其提升路径[J].征信,2021(2):12-15.

[责任编辑:刘兴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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