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的基本方向与现实路径

2025-03-04 00:00:00杜启顺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教育

[摘 要]迈入新时代新征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法治人才的需求日益强烈。法治人才的培养是新时代以来的重要工作,法律硕士专业化职业化的培养方向、应用性的培养要求决定了其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在新形势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硕士的培养出现了一些痛点和难点亟待解决。法律硕士培养的目标定位是“专门型、应用型”“专门型、复合型”人才,但在具体的培养工作中,却出现了培养目标的同质化或模糊化、培养内容的趋同化、双导师制度机制不完善、教学模式保守化等困境。为此,有必要从明确培养目标、以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为导向设计具体培养方法、完善双导师制度、优化产教融合等方面,针对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的不同特点,调整和完善当前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

[关键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法治人才;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D9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349(2025)02-0078-15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一支高素质、富有活力的法治人才队伍,而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的建设则离不开优质的法学教育。改革开放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逐步健全,应对时代需求,中国高校培养了一大批符合国家要求和实践需求的法律人才。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法治人才”的概念,强调要大力加强法治人才的培养[1]。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进行考察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2]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3]。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该意见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专门针对法学教育的发展出台的中央文件,体现出了党和国家对法学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关切。

法律硕士专业化职业化的培养方向、应用性的培养要求决定了其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关键环节。自“法治人才”概念提出以来,学界围绕着新的培养目标进行了深入研究。有研究认为,要通过优化课程体系和完善教学大纲来改进法学教育,从实务出发探索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方法[4];有研究在总结中国法学教育在过去几十年间取得进步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其中仍然存在的结构性制约问题[5];有研究认为课程设置的应用性体现不够、本科与硕士阶段的教学任务混同等问题是中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薄弱之处,因此要落实“实验性”与“应用性”的理念[6];面对数字化转型的新要求,法学教育必须打破学科壁垒,构建新的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同时建立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以满足社会对于高素质、跨学科法律人才的需求[7];有研究鉴于当前大多数院校对于立法人才重视程度不足,缺乏针对性强的教学设计,认为应当提倡政产学研协同,健全政府引领、资源共享等协同机制[8];还有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迫切需要由“学有所教”的模式转向“学有良教”的高质量发展模式[9]。虽然学界相关研究成果颇丰,但对法律硕士培养依旧缺乏整体性的关注,多数研究仍旧局限于切片式的研究视角。随着党和国家对法学教育发展的愈发重视,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虽然迎来了史无前例的历史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在新形势下,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挑战,有必要对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以更好地回应法治中国建设对于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需求。

一、中国法律硕士培养的目标与成果

法律硕士(Juris Master)是专业型硕士学位,中国于1996年进行试点,2006年进入正式创办阶段,2009年开始招收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10](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截至2021年10月,全国范围内已经设立了287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1]。一方面,优化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是现实的需要。近年来,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专业适用范围广、法律硕士学位的社会认可度相对较高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考取法律硕士,自2017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实施以来,A区和B区的法律硕士的国家线不断升高。同时,在当前法律硕士的培养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困境亟待解决。在这种形势下,推进中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越来越成为回应现实需求的应然举措。另一方面,优化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也始终是国家层面所关注的一个重点。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提出要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12],2017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根据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的不同特点,将前者的培养目标定位为“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将后者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13]。2018年10月,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提出了“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14]的总体思路。2023年2月《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更加繁荣”“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提升法学研究生教育,建立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衔接机制,研究探索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改革,开展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培养质量认证试点工作,提高培养质量”“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相互融合”[15]等意见。可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硕士培养作为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关键一环,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

(一)法律硕士培养的目标和要求

1.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

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以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法律服务者为主体,囊括在社会各领域从事法治工作的各类人员。公平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唯察唯法,其审克之”,法治离不开正确思想的引领与道德的支撑[16],原因在于法律中的公平正义归根结底还是要由人来贯彻。因此,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职业,法律职业伦理要求将公平正义贯彻到法律实施中。法律职业伦理的产生与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有很大的关系[17],若法律职业群体缺乏对自身的约束,将会严重破坏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法律职业伦理是按照道德要求对法律职业行为规范的一种技术性处理[18],是法律职业自身的道德规范。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硕士人才将会走向千千万万个法律职业岗位,作为法律人,其应是具有高尚法律职业伦理的法治人才。伦理道德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当今时代,法律职业伦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指引[19]。

2.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

对于法本法硕来说,其在本科时已经进行过相对系统的法学知识学习,因此《培养方案》对其的定位是“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因此,法本法硕的培养在关注其应用性的同时,还应注重培养其对法的某一领域的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对于非法本法硕来说,由于其具有跨学科的知识领域以及缺乏法学知识背景,《培养方案》对其的定位是“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在关注其应用性的同时,还注重其跨学科的法律技能的培养。总的来说,法律硕士的培养以培养实务能力为目标,要求学生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同时应根据学生自身的条件在培养思路中有所侧重。

3.立足于法治建设实践的各个领域

一方面,静态的法律知识可以通过课堂授课、文献查询、网络搜索等方式获得,通过条理化、体系化的学习亦可以达到一定的水平。但实务问题相当复杂,此时同法律人打交道的不再是冰冷不动的法律条文、案件事实以及抽象的法的原理,而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因此就导致实务问题相当难以处理。另一方面,实务问题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等各个领域,而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往往注重的是对司法能力的培养。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执法更是法律的生命,法律硕士的培养不仅应当重视司法能力的培养,更应注重立法人才、执法人才的培养。

4.具有杰出的综合能力

法律硕士的培养要求具备卓越的综合能力,包括熟练的法律理论知识、对问题能够进行深入分析、能够解决复杂问题、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等。这不仅要求独立思考、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还要求实践中协调能力、凝聚力的培养。法律硕士培养目标要求其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能够运用扎实的法学知识和判断力,快速准确地识别问题的核心,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处理复杂的法律案件或法律事务时,能够保持清晰的思维,冷静应对挑战。

(二)现有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主要成果

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5〕36号),该通知承载了最高法、最高检等多个国家机关以及专家学者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制度设计理念[20]。1996年首批法律硕士专业试点以来,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已摸索了近30年,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培养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为中国法律队伍的建设提供了一大批优秀人才

随着法学教育不断深化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攻读法律硕士学位,为法律行业注入了新鲜活力。通过系统深入地学习法学课程、研究专业领域,法律硕士们不仅获得了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还培养了批判性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许多人在法学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成为各类法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中坚力量,为司法实践和法治建设贡献了力量。同时,法律硕士的培养也优化了中国法律队伍的人才结构,提升了整体素质和水平,深入推进了法治进程。因此,法律硕士的培养不仅为个人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为中国法律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人才力量。

2.法律硕士的培养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

一方面,中国法学院校不断改进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实践环节,更加注重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等方法,大大提高了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为培养法律硕士提供了更加优质和多样化的教育资源,在提高法律硕士本身素质的同时,也为法学教学模式的改进提供了有益经验。另一方面,法律硕士的培养要求学生进行专业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法学院校需要与有关机构和行业组织进行紧密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和实践机会。这种合作促进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深度结合,为学生提供了更加丰富和全面的学习体验。

3.法律硕士的培养对就业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使其具备了较高的专业素养,从而增强了其在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企事业单位等法律实践部门就业的竞争力。其次,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下,法律硕士毕业生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在初入职场时,能够较快地胜任法律顾问、法律研究员、法务等高端法律职业。最后,注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具备了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适应各种复杂法律环境的需求,增强了其在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教育等领域就业的优势。因此,法律硕士的培养不仅为毕业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就业空间,也为法律行业输送了更多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推动了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和法治事业的发展。

二、目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存在的挑战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强烈,法律硕士在法治人才中的地位也更加举足轻重。有鉴于此,法律硕士理应成为新时代背景下卓越法治人才的重点培养对象。对目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进行深入考察,其主要面临以下4个方面的挑战。

(一)人才培养目标同质化或模糊化

当前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未充分突出立法和执法等方面的培养重点。一方面,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新时代厉行法治的“新十六字方针”,其中“科学立法”被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然而,当前中国面临着立法力量不足、经验薄弱等问题,因此,培养优秀的立法人才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另一方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即使制定了再好的法律,如果无法有效落实,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培育优秀的执法人才成为贯彻落实法律的必然要求。根据2017年《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定位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非法本法硕的定位为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各行业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虽然各高校根据不同的培养要求制定了更加具体的培养方案,但在具体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中,还存在一定的培养目标同质化或模糊化的问题[21]。当前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并未充分突出立法和执法等方面的培养重点,因而导致了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之间存在偏差。

当前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也未能正确看待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地位。法律硕士的培养旨在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输送人才,其正确理想信念的树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思政课的建设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为内容支撑,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力量根基,把道理讲深讲透讲活,以守正创新推动思政课建设内涵式发展,不断提高思政课的针对性和吸引力[22]。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硕士培养中,教学偏重理论考核、未能紧密贴近学生思想、远离实际生活、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不足等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二)培养内容的趋同化

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旨在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应用性法治人才,要求学生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实践性和应用性要求显著。学术硕士学位教育旨在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学术研究型人才,侧重发展学生理论水平。但就整体法律硕士的培养而言,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学术硕士学位教育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同质化现象明显。具体表现在:

1.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有待完善

除修读年限等显性指标的差别之外,在评价体系层面,评价标准不清晰、不科学、同一性严重等情形是客观存在的现象,进而导致了现有评价标准无法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能力水平,影响到了培养效果的评估和提升。同时,在毕业要求中,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毕业要求通常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考试或论文答辩等,这些要求在各大院校基本属于通行的标准。毕业要求的趋同也导致对毕业生的综合能力评价标准相对统一,缺乏个性化和差异化,未能体现出该类学位的应有特色。

2.课程内容设置的趋同化

对于复合人才的培养,部分院校未能真正理解“复合人才”的内涵,有些院校的培养模式实际上同双学位培养并无实际区别[23]571,仅仅是在课程设置上教授学生两个学科的知识,而未能引导学生形成交叉视野。法学交叉学科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部分高校虽然提倡法学交叉学科建设,但实际上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培养方案》对非法本法硕的定位是“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但多数高校的课程内容往往是简单教授给学生两个不同学科的知识。这固然受到整体的交叉学科师资力量不足的影响,但缺乏专门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专门教材也能说明当前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忽视交叉学科的融合的现象。

3.教学方法过于单一

有的校内导师采取“堂灌”方式进行授课,使学生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地位。而最好的学习效果往往需要学生主动输出自己接触到的知识,学生在输出知识的过程中将自己学习到的知识进行体系化、条理化、逻辑化的整理,如此知识方真正能为其所用;且实践中由于不同学校的科研评价体系不同,一些老师由于较长时间不接触科研,学术观点更新不及时,而法律规定千变万化、与时俱进,这便造成了学生有时无法接触到最新的理论,无法紧跟时代热点。

4.实践教育落实性不强

法本法硕在本科时就已经相对系统地学习过法学的相关课程,具有一定的法学素养,能够在研究生阶段较好地跟进相关课程。非法本法硕本科时缺乏对法学知识的系统化学习,同时其具有其他专业领域的学习背景,因此对非法本法硕培养的定位是复合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其培养方案应当结合其本科专业背景,引导不同专业的同学深挖与自身背景相关的领域;另一方面,知识基础的不同,要求我们要推动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由于法律硕士的培养年限本身较短,“不足以弥补基础理论薄弱的缺陷”[24],因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更应关注的是实务能力,非法本法硕的培养尤其是应当关注的是对跨学科知识、应用技能的培养。可以看出,无论是法本法硕还是非法本法硕,最终都是为了培养应用型人才,但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许多高校对两种不同的硕士生采取的培养方案高度相似,与培养的预期目标存在脱节,这从根本上是由于实践教育制度的落实性不强导致的。因此,加强实践教育、完善实践教育相关制度势在必行。

5.基础教育条件薄弱

由于法学的文科属性较强,实践中一些院校在资源分配中往往存在忽视法学教育的现象。就目前来看,法学的基础教育条件仍然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一些法学教材在逻辑性、可读性和实践性上有所欠缺,表述方式单一,法律语言呆板,结构体系重复性大,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与实务结合,很难充分反映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和社会需求。实践中,虽然一些院校推出了“法律硕士精品系列教材”,但全国范围内,此类优质教材的普及度仍然相当有限。另一方面,案例资源数据库建设存在短板。法律硕士的实务型人才培养定位更要求其要锻炼从大量的实践案例中总结出一般态度的能力。但目前的案例资源数据库建设中,裁判文书公开数量的走低、培养单位的资金投入不足以及缺乏外文案例数据库建设等都影响了其为法律硕士的培养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三)实践性师资不充足

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水平高低很大程度取决于导师的指导。第一,由于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不成熟以及培养方案的不完善,许多高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往往忽视了对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师资力量的引进和储备,教学团队在实践教学和案例分析等方面的资源短缺导致了学生难以获得充分的实践指导和实务训练,限制了学生在实践领域的发展和就业竞争力。第二,限于校外师资力量的不足,目前中国高校普遍存在同一导师既要辅导学术型硕士,也要辅导法律硕士的学生的现象。但法律硕士和学术型硕士的学习需求和目标不同,法律硕士的培养更加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学术型硕士的培养则更注重理论研究和学术创新,法律硕士的培养以应用导向,对学生的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校外导师由于工作繁忙等因素,事实上无法对学生提供较多的指导,缺乏实务师资,日常的授课基本由校内偏学术研究的导师来进行,但校内导师的教学经验丰富大多是侧重理论研究而言,由于实务经验相较于校外导师稍有欠缺,因此还是以偏重理论的方式对法律硕士进行授课,学生也常常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这种教学模式下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第三,双导师制度未能直接建立校外导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校外导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仅依靠学校与其单位的法律关系衔接,这种联系并不直接涉及校外导师在学校所承担的具体责任,由于缺乏直接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和正式的教学指引规范,部分校外导师普遍缺乏能动作为意识[25]176。

(四)教学模式保守化

法律硕士目前普遍采用传统的大课堂教学模式,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法律实践的机会相对有限。在教学任务安排上,更侧重于学术水平的深入研究和讨论,学生往往缺乏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机会,导致在面对实际问题时缺乏应对能力,无法胜任需要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相结合的工作。这种教学方式较为保守且缺乏特色,与塑造高层次法律人才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除缺乏实务师资导致日常的授课基本由校内偏学术研究的导师来进行、教学方法过于单一等原因,更重要的是没有足够多的实践资源,缺乏横向协同培养。现有的法律硕士教育中“司法中心主义”倾向致使在法学教育中以单一培养司法人才为导向,实践资源主要是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26],这种倾向在经济欠发达、缺乏软硬件条件的地区往往更为明显。由于缺乏丰富多样的实践资源,但同时又要满足学生毕业学分的需要,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虽有大量的名为实务的课程,但授课内容同实践或实务相关度并不大[24]51。

这种合作机制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产教融合合作关系不紧密。产教融合是指企业和院校之间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密切合作,共同制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实践教学计划,以期培养适应市场需求、具备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人才,推动教育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一种模式。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学校与企业之间缺乏长期稳定的合作框架,合作关系缺乏深度和持久性;同时,一些产教融合项目的内容有时也不能与时俱进地予以调整,与市场需求相脱节。第二,企业参与度不深。法学院专业实践活动多集中在法院、律所等单位,较少参与相关企业的法律实践。第三,企业参与主动性不够。前文已述,校外导师由于缺乏直接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和正式的教学指引规范,较为缺乏能动作为意识,这其实是利益来源不足导致的横向合作动能乏力。企业参与产教融合项目的目的必定是要获取一定的收益,而现有的合作机制却忽视了这种“各取所需”,不免会导致企业削弱自身参与的积极性。

三、中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优化与完善

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硕士研究生成了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一个关键桥梁,面对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存在的诸多挑战,我们需要从课程体系设计、教学方法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等多个维度入手,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明确法律硕士的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

第一,注重培养司法人才的同时,探索立法人才和执法人才的培养路径。一方面,对于立法人才的培养,应当强化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具体而言,在开设与立法相关的专业课程(例如法律原理、法律逻辑,以及政策制定和法规起草等实践性课程)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实践教育(例如组织学生参与模拟立法、法律研究项目等实践活动)的探索。另一方面,对于执法人才的培养,同样应当针对执法职业需求设置相应课程(例如法律执法程序、执法实务、执法操作技能等),使学生掌握执法知识和技能;同时也应加强实践训练,组织学生参与执法实践,熟悉执法环境和流程;最后,更应注重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职业操守。

第二,针对培养立法、执法、司法人才的不同需要而因材施教,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一方面,根据法律硕士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法律硕士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根据培养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的不同需要,制定更加具体的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应是培养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人,这类硕士应具备扎实的法律思维能力,属于专门型的应用型人才;非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应更加多样化,既要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还应注重跨学科法律知识的培养,属于复合型的应用型人才。将两种不同定位的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同立法人才、执法人才、司法人才的培养需求相结合,需要将基本的培养目标进一步细化,在将基本培养目标进行细化的同时,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深入了解他们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也是确保法律硕士教育与职场需求紧密对接的关键。总而言之,应当结合实际需要,调整培养目标和方案。另一方面,在制定法律硕士培养目标时,学校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发展优势和现实情况,以确保培养目标与学校的定位和资源充分契合。法律硕士培养的重点是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新兴科技应用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这需要推动法律教育与时俱进,保持与国际接轨,注重新兴科技应用能力的培养,使法律专业人才能够熟练运用信息技术和新兴科技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思政课建设是党领导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法律硕士的培养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学生的政治学习、增强政治认同,将思想政治教育浸润到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入脑入心。具体而言,法律硕士的培养应当将理论与现实紧密结合起来,贴近学生的思考方式,加强思政教师队伍的建设,从多维度推动形成思政课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结合实际情况,以目标和需求为导向进行培养

基于不同的培养目标以及具体的培养需求,需要对培养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对于法本法硕,其培养目标是专门型的法律人才,因此课程设置上应强调法学理论基础的学习,并增加实践教学课程的比例,以提高其法律理论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而对于非法本法硕,其培养目标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应注重相关领域的实务课程,以使其具备特定领域内的实际应用能力。方法论层面存在以下进路:

1.健全注重学生实务能力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第一,设置多元化评价标准。注重多个层面的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27],进行多种类的实践课程设计,涵盖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不同类型,并针对不同的课程内容设计不同的考核标准,采用多元评价的方法。对于案例分析课程可注重评价学生解决问题的深度和逻辑性,模拟法庭课程可注重评价学生的口头表达和法律辩论能力,法律实习课程则可注重评估学生在实践中的表现和专业素养。通过设计不同的考核标准能够全面评估学生的实务能力,真正检验出实际的教学质量。第二,深化教学质量评价的多元参与。一方面,可以引入同行评议的方式对实际的教学质量进行客观的评估,正视教学质量的薄弱环节。同行间通过相互观摩和评价,可以有效地发现实际出现的问题,指出薄弱环节。学校通过采取针对性措施,可以有效改善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模式的改进,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教学质量的评价亦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法律硕士培养的效果好坏归根结底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可以说,用人单位作为培养成果的直接使用者,对教学质量的好坏具有最大的发言权。同时,学生作为教育的直接受众,其评价也能反映出一些情况,因此也应适当参考其评价意见[28]。第三,在学位论文层面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并不将其内容局限在法学领域,转变既往的以学术研究型论文为导向的倾向。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实践导向,增强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的实践应用性,鼓励学生选取与实际法律实务以及其他相近领域相关的课题,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法律实践调研等方式深入探讨;二是提升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在撰写论文过程中参与实践调研、法律实务操作等活动,倡导调研报告型论文;三是强化指导与评估,设立专门的指导老师或导师小组,定期进行指导和反馈,加强学生与导师的沟通,确保学生在撰写论文过程中能够获得有效的指导。

2.以培养目标和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设置特色课程

高校可以充分考虑学生兴趣爱好、就业趋势和师资情况,精心设计多样化的课程菜单,在课程的内容设置上和社会需求相挂钩。以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培养模式为例,在教学内容上,清华法学院紧扣市场需求,根据社会期待调整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与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效果[29]。一方面,这种因时制宜的培养策略十分有利于扭转传统模拟实践教学模式的不足,有助于学生能更好地走出校园,接触现实法治实践,提升实践操作能力。另一方面,这种设计既可以确保课程设置符合学生需求,提供丰富多彩的学习选择,为学生个性化发展提供支持,又可以结合高校自身的发展规模和师资实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既有的教学资源,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3.创新主动性、案例式、数字化教学方法

第一,避免“堂灌”式的课堂教学。在“堂灌”式教学方法下,学生总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不同的学生知识薄弱点并不一样,老师在上课的时候也无法摸清大部分学生的实际水平,知识结构的局限加之这种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使得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学习到的知识十分有限。为此,应当加强学生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具体而言,可以由老师给出议题或者引导学生发现议题,由学生进行资料搜集、思路整理和展现,进行课堂上的自我知识输出,同时由老师以及其他上课的同学就发言给予点评,促进其发现知识结构上的薄弱之处。第二,推广案例教学法、角色扮演法、项目式学习和实习课,凸显法学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真实或模拟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理论,并将其应用于实际情境中;课堂讨论教学法可以引导学生自由交流观点和解决问题,以资其发现自身知识结构的薄弱之处;模拟法庭角色扮演通过让学生在模拟法庭中扮演不同角色,锻炼其法律技能和应对能力;项目式学习和实习课堂则可以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探索、解决问题,应用法律知识。这些教学方法对提升学生的法律技能具有重大意义。第三,适应“教育的数字化转型”新形态,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手段。数字技术正在全面融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深刻的影响[30],在数字化发展转型阶段的背景下,法律硕士的培养也应探寻出一条新的培养路径。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发在线学习工具和应用,如虚拟实验室、在线作业系统等,为学生提供更加生动、直观的学习体验。其次,也可以引入个性化学习系统,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能力特点,定制个性化的学习路径和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最后,还可以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作为教学辅助工具,实现智能化的教学管理和个性化的学习指导,为学生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教学支持[31]11。

4.加强实践教育,建立健全实习司法助理制度

实习司法助理制度是落实加强法律硕士实践教育的必然之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32]177法学教育是为现实服务的,因此必然要与实务部门的工作对号挂钩[33]。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治工作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等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制度,探索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积极拓宽法学专业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渠道。”[15]建立健全的实习司法助理制度是优化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关键一步,对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学校应与法律实务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实习导师人选、培养方式和时长等内容,确保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其次,要充分考虑实习单位的承载能力,保证实习导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指导学生。同时,实习导师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指导能力,以确保学生能够通过实践提升自己的实务技能。最后,制定具体的实习培养方案,包括指导老师配备、实习时间安排等内容,并规定严格的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学生能够在实践中获得充分锻炼和提高。健全的实习司法助理制度设计可以更好地衔接校内学习和校外实践,提升法律硕士的实务能力和实践能力,优化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25]180。

5.补足基础教育条件中存在的短板

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硕士教材编写。“法学教材是法学教学的最权威文本,直接决定法学教学的专业规格和知识图谱。”[34]法本法硕的定位是“高层次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非法本法硕的定位为“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没有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硕士教材导致不同院校培养的法律硕士人才水平参差不齐。实践中,法律硕士的参考用书还是多为学理阐释型教材,内容丰富,理论性较强,同法条的联系并不紧密,同时也缺乏案例的分析,在遇到知识障碍之时,不能迅速地给予答疑甚至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可以说,该类教材同法律硕士的“实务型人才”定位并不相符。1982年至1991年陆续推出的针对不同层次的法学系列教材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33]29,对学术型硕士的培养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相比而言,法律硕士的培养则缺乏具有代表性的教材。就教材的适用,本文调查了不同院校856名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的学生,以“你日常倾向于用哪种教材来学习”为问题进行调查采访,有56%的学生主要使用法考教材,有22%的学生法考教材与学术教材兼用,有22%的学生主要使用学术教材。法考教材通常由权威的法学专家或学者编写,知识系统且全面,其内容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内容较为简洁,同法条联系紧密,案例丰富、实例详尽,同时也紧跟立法现状的变动,更新及时、信息准确,同时一些法考教材还配有丰富的学习辅助资源(例如习题、模拟试题等)以及在线学习平台。虽然法考教材为学生学习提供了重要参考,但法考教材的编写毕竟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同《培养方案》对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的定位存在偏差,因此有必要根据法律硕士培养的专业定位,进行配套的教材编写。

另一方面,要重视法律资源数据库建设。某种程度来说,法学是文本的研究,法学实践教育离不开案例教学[35]。对于法律硕士来说,其实务型人才的培养定位更要求需要从大量的实践案例中总结出一般态度,这个技能在法律实践中尤为重要。实践中,多数律师事务所会花费众多资金去购买市面上的案例数据库,律师需要具有熟练的类案检索能力以研判案件胜诉的可能。但近年来,法律文书公布的数量持续走低。从2021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各方的反映、诉求和建议,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整改措施。通过严格风险筛查、完善公开标准,每年上网文书数量从2020年的1 920万件、2021年的1 490万件降至2022年的1 040万件,截至2023年12月底,上网文书数量仅为511万件[36]。目前常用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络维护不尽如人意,若进行大批量的案例下载也存在被封号的危险,在具体的检索设置中也不甚便利。若要进行比较法研究,拓宽学习视野,目前诸多常用的案例数据库也往往无法提供相关服务。因此,对于法律硕士的培养,势必要拓宽案例数据资源的提供渠道,但实践中,一些培养单位往往忽视了法律资源数据库的资金投入。同时,不少院校的馆藏资源常年未进行更新,没有积极购进最新的学术成果,致使无法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参考。为此,法律硕士的培养也应当重视法律图书馆的建设,完善馆藏资源的更新机制和图书馆工作流程,在评估资源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

(三)完善双导师制度,提升整体师资的实践水平

2023年2月《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要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法学根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推动法学院校、科研院所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双向交流。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双导师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完善:

首先,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吸纳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弥补实践教学和案例分析等方面的资源短缺。通过课程评估、学生反馈、行业需求分析等途径对自身实际的师资需求进行分析,与适当的专家学者建立合作关系,确定教学安排。

其次,提升校内法学教师的实践技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32]178。高校应当鼓励教师参与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践单位的挂职交流项目中[37],以深入了解实务操作,帮助教师更好地理解法律实践中的挑战和需求,并将这些经验融入教学中,从而更好地指导学生。同时,这也有助于促进学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法学教育提供更丰富的资源和支持。

最后,高校应与校外导师所在单位加强合作,明确校外导师的教学责任,同时建立合理的管理、奖惩、评估机制,增强校外导师主动作为的意识。同时,建立校内学生和校外导师的沟通交流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校外师资的应有作用。

(四)优化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

产教融合培养模式在国外的研究生教育中已经被证明了其有效性和先进性[38],该模式被引入中国后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机制的不成熟,产教融合的合作关系并不紧密,因而导致该模式实际上的“未尽其功”,主要表现在企业参与度不深、企业参与主动性不够等情形。优化产教融合机制的核心与关键在于平衡双方的利益分配问题,社会产业参与教育必然希冀得到一定的收益,这种收益未必一定是物质上的,也有可能是荣誉上的。高校推进产教融合项目要平衡好双方的利益和需求,可以进行物质上的分配,也可以给予合作企业以名誉上的头衔,鼓励参与的积极性。一方面,在合作形式上,学校和企业应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明确的合作关系,明确合作内容、目标和责任,制定双方的行为规范,确立约束制度。此外,还可以邀请企业代表参与课程设计和教学安排,根据双方的需求制定计划,将教学内容与产业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同时,建立定期沟通和阶段性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合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调整合作策略。在此基础上,双导师制度流于形式的局面也可以迎刃而解。另一方面,加大合作的力度,推进资源共享。通过共建实践基地、共享教学资源等方式,促进产教融合的深度发展,实现企业和高校的优势互补,降低合作成本,实现合作共赢。

结" 语

新时代新征程,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越来越多的法治人才,做好法学教育是输送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关键。法律硕士专业化职业化的培养方向、应用性的培养要求决定了其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律硕士培养作为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关键一环,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推进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改革成为培养符合时代要求且具备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法治人才的切实之举。法律硕士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其投入更多的关注,同时要立足整体去进行教育规划,以确保法律硕士的培养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需求。法律同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和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本质联系[39]133,这种联系决定了法治人才的培养要以服务社会实践为最终目的。在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持续推进的过程中,要时刻把握法律硕士“专业型、应用型”“复合型、应用型”的目标定位,始终在明确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回应实践中的需求,总结既有经验并及时将其反馈到教学实践中以弥补不足。总而言之,法律硕士的培养,归根结底要落到实践教育,顺应现实需求,才能推进法律硕士培养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守文.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路径[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4):16-20.

[2]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 " 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N].人民日报,2017-05-04(1).

[3]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N].人民日报,2021-12-08(1).

[4] 张月萍.基于行政法学视角的法律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以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为视野》[J].教育发展研究,2024(7):2.

[5] 宋鸿雁.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回顾与反思:基于四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分析[J].法学教育研究,2023(4):136-152.

[6] 谢澍.“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改革:以刑事诉讼法教学为主视角[J].中国大学教学,2023(11):24-29+37.

[7] 羊海燕,刘毅.数字时代人才培养供需适配的法学教育因应[J].法学教育研究,2023(2):113-130.

[8] 孟庆瑜,李汶卓.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模式下中国立法人才培养的问题审思与机制创新[J].河北法学,2022(10):76-96.

[9] 冯果.从法学教育大国迈向法学教育强国的历史自觉[J].法学教育研究,2022(1):3-16.

[10]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246个专业学位点,法硕凭什么这么火?[EB/OL].(2020-11-30)[2024-12-22].https://yz.chsi.com.cn/kyzx/zsxz/202011/20201130/2001823509.html.

[11] 邓海霞,刘永红.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困境与优化路径[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02-11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修订说明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的通知[EB/OL].(2006-08-03)[2024-12-23].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moe_826/200608/t20060803_82706.html.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EB/OL].(2017-07-20)[2024-12-23].http://www.moe.gov.cn/s78/A22/A22_zcwj/201708/t20170821_311503.html.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EB/OL].(2018-10-08)[2024-12-24].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739/s6550/201810/t20181017_351892.html.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EB/OL].(2023-02-26)[2024-12-24].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45286.htm.

[16] 刘长秋.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学教育[J].广西社会科学,2022(2):42-48.

[17] 许身健.法律职业伦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18.

[18]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280.

[19] 董娟,赵威.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新转变[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9(5):21-27.

[20] 王健.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创办、发展与成就:1996-2006[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5):58-65.

[21] 高轩.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路径[J].社会科学家,2017(4):103-108.

[22] 人民日报.习近平对学校思政课建设作出重要指示[EB/OL].(2024-05-11)[2024-12-14].https://wap.peopleapp.com/article/7422555/7253387.

[23] 安兵,敏振海,刘灵芝.新文科背景下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研究[J].大连民族大学学报,2022(6):570-573.

[24] 卢明威,李图仁.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现存不足及解决措施[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3):50-54.

[25] 杜启顺.中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优化研究: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及衔接法考改革为视角[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174-180.

[26] 周乾.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深协同”问题研究[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23(3):99-105.

[27] 徐胜萍,田海鑫.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究[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6(5):74-78.

[28] 黄彬.高校教师教学能力评价:反思与建构[J].教育研究,2017(2):90-96+158.

[29] 邓海峰,杨如筠,张召怀.法律硕士培养中的精耕细作与彰显风格:清华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新探索[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7(5):73-78.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习近平向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致贺信[EB/OL].(2021-09-26)[2024-12-29].http://www.gov.cn/xinwen/2021-09/26/content_5639378.htm.

[31] 张文显.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纲领性文献:对《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的解读[J].中国大学教学,2023(9):8-14.

[32]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77-178.

[33] 王健.中国式现代化与法学教育发展之路[J].中国大学教学,2023(9):25-33.

[34] 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学教育理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3):23-3

[35] 王利明.培养明法厚德的卓越法治人才[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4):10-12.

[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EB/OL].(2023-12-22)[2024-12-30].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1342.html.

[37] 齐伟,王宏伟,郭欣.卓越法治人才视阈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研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0(4):25-28.

[38] 胡婧.“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探析[J].大学教育,2022(12):247-249.

[39] 杜启顺.青年马克思法学观的建构逻辑[J].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12):131-140.

[责任编辑:玉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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