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的风险与法律规制研究

2025-03-04 00:00:00高玉
经济师 2025年2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环境治理风险

摘 要:在信息技术的背景下,环境治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文章探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环境治理中的应用,分析其带来的数据失真、隐私泄露、信息孤岛及算法偏差等风险。为应对这些新型风险,建议更新环境法律规制理念,强调风险预防和前置性治理,促进环境监管模式的转变。同时,提出创新法律规制模式,包括公众参与形式的创新、新型环境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公私合作规制模式的优化,以及风险回应型环境法律规则的制定。

关键词:信息技术赋能 环境治理 风险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205;DF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5)02-045-02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使得环境治理更加智能化、高效化。然而,信息技术在环境治理中的应用也带来一些风险和问题。例如,环境监测数据的失真、环境数据平台的安全隐患、环境监管中的“信息孤岛”现象以及算法决策的偏差等[1]。为应对这些风险和问题,需要更新环境法律规制理念,加强风险预防和前置性治理,推动环境监管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由末端治理转向全程管控。本文将探讨信息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的风险形态,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策略和模式创新,以应对这些新的挑战。

一、新型技术助力环境治理带来的挑战与风险

网络智能技术的进步推动我国环保工作进入技术驱动新阶段,环境治理转向多元协同管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智能监控、决策和执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北斗卫星助力地质灾害预警,移动智能终端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监管机构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环境信息全面掌握,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生产、降低污染。内部风险源于技术缺陷,如大数据的容错性不足及监测技术的不成熟[2]。外部风险则包括算法偏见、跨领域应用不足,以及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等问题。

二、技术赋予环境治理中的风险形式

大数据背景下,环境治理需要科技应用和安全保障并举,共同推动环境治理现代化进程。信息化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而风险防控则是其有效性的核心,也是构建生态文明法治的重点。要想有效地控制风险,就要明确科技赋权过程中的风险特性。

(一)环保在线监测数据失真风险

监控数据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存在“内容失真”的风险[3]。首先,资料缺陷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由于环境因素和来源的多样性,使得自动分析仪的测定结果有一定的误差,从而使收集到的数据不符合实际。此外,还出现了“跨省排污”“乡村排污”等污染“转移”现象。其次,存在着大量的数据欺诈问题。干扰监控装置,伪造和篡改数据,使排放数据失真。比如篡改仪器的参数、虚假的数据达到标准、设置“阴阳台账”、篡改背景资料、对采样装置进行人为的损坏等。最后,串通造假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第三方经营者与企业之间可能会串通,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篡改、隐藏,导致监控部门获取不到有效数据,导致决策失误。

(二)环境数据聚集平台的安全性隐患

环境数据收集到之后,需要通过大数据平台对其进行分析和处理。该平台主要用于对结构化、半结构化、无结构化的数据进行数据清洗、去噪、校验,保证数据的质量,也能满足环境治理的需要。同时,系统还需要对系统的数据进行存储和管理,建立相关的数据库。由于数据规模大、类型复杂、要素种类繁多、专业程度高,使得环境大数据平台成为数据安全风险频发的区域。作为数据聚集和存储的关键设备,其内部和外部的数据处理环境都存在着不同的安全隐患。首先,大数据的应用需要对数据进行更高的处理,其中就有灾难备份机制的构建。一旦出现操作错误、技术漏洞等,或者受到诸如病毒等恶意代码的攻击,系统的安全保护就会失效,从而引发用户的隐私泄漏等潜在的安全隐患。其次,由于环境数据具有分散性,使得公众与私有企业都可以采集与利用,而不同的平台运作与管理水平的不同,也增加了隐私与安全的风险。最后,现有的环境大数据平台在法律法规、隐私保护意识和安全保障体系等方面还不完善,导致非法获取、销售或未经许可的环境数据泄露事件频发。

(三)环境监督中存在的“信息孤岛”问题

尽管国内已建立海量互联的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但各地监管职能分散,各部门在数据采集需求、处理技术和标准格式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别。环境数据共享的“信息孤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4]:首先,数据保护。各部门基于自身利益和声誉考量,往往不愿公开数据,阻碍数据共享的顺畅进行。其次,数据管理呈现分散化趋势。在环境治理的官方体系中,数据加工性随行政级别降低而减弱,信息传递的选择性增强,导致基层组织信息处理“泛而不专”与上级组织“虚而不实”的困境。最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多数环境数据受监管机构控制,公众参与度低,监管者对舆论响应消极或信息披露不透明,形成公众难以解读的信息“黑箱”,削弱了数据披露的实际效果。

(四)环境监管智能化应用中的算法偏颇性

环境大数据融合正在改变着环境治理格局,而算法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为解决复杂环境问题提供有力支撑。机器学习技术在环境治理中的应用虽带来效率提升,但亦伴随算法偏差的风险,可能导致治理危机的加剧。首先,决策失误源于数据采集的局限性,可能导致算法误判和错误结论,加之数据追溯困难,责任难以明确,透明度低,加剧隐私泄露风险;其次,决策不公由信息不对称和透明度不足造成,为算法歧视提供条件;最后,监管者或开发者可能引入主观偏见,导致算法操纵,造成系统性不公平。环境辅助执法系统的使用可能削弱监管主动性,使决策过度依赖系统,技术介入司法可能引发腐败和决策不公,如通过系统规避处罚。

三、技术赋能驱动下环境法律规制核心之转型

面对技术赋能带来的环境法律规制变革,必须更新规制理念以对接技术赋能之宗旨,倡导预防优先的规制思想,推动环境监管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由末端治理转向全程管控,为环境法律规制创新提供深层次的哲学指导。

(一)观念创新:从终端反应到风险提前反应

在传统“末端反应”管制模式下,环境治理多依靠突发事件管制,其重点是事后的损失赔偿和问责。构建“技术—风险—调节”的逻辑框架,推动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由“事后应对”转向“全局风险管理”。首先,必须认识到科学技术在环境治理中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对“数字中国”“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目标的深入实施,更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环境治理;其次,须充分认识新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若对这些风险缺乏有效控制,将威胁环境治理的有效性;最后,环境规制需摒弃单纯的末端反应模式,展现出规制的预见性和动态性。

因此,实施三个维度的策略[5],首先,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于事前阶段,作为确保安全的首要措施,强调规制者对科技发展潜在风险的预先防控;其次,在事中阶段,加强应急管理体系,鉴于新型技术风险的特殊性,其危机表现形式可能不如传统环境风险直观,故需增添常规的检查与监督环节;最后,通过将科技赋能的环境治理与事后补救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正。

(二)策略实施:由结果导向转向过程监管

技术赋能对环境治理的优化作用不容小觑,它不但改变了传统的环保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而且在治理过程中逐渐打破了严格的分级管制结构,呈现出扁平化、个人化和分散化的新发展趋势。在技术赋能的环境治理全流程中嵌入环境法律调控,可以有效地减少成本,这就需要在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例如,虽然事后修复和生态修复仍需对损害指数进行界定,但其后果规制侧重于定性,风险和伤害评估属于静态和任意性,易导致环境不公。传统结果规制下,因果关系界定复杂,技术赋能则通过自动监测和全面监测,降低法律规制对因果关系的依赖,实现从源头预防污染。

四、技术驱动下的环境法律规制模式创新

随着科技赋能规模不断扩大,单一的“末端反应”机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数字中国”“美好中国”建设的双重要求,需对环境法律调控模式进行创新。环境法律体系的创新,并非要取代传统的应急控制、损害预防、责任认定等行政手段,而要在科技驱动的新时代,以前瞻性的风险管制思想为基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特有优势,对现行的环境法治工具进行深度重构和扩展。

(一)公共参与方式的创新与环境管理的技术整合

传统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公共参与方式存在着形式单一、适用范围窄、作用不明显等缺陷。在科技赋能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大众参与正经历着一场转型,“环境公民”即是其中之一。“环保市民学”是指运用资讯科技及大众参与之力,通过训练与技巧之传授,提高市民参与环境管理之能力。首先,应改变公众被动接收信息的状况,通过组织培训和使用公民科学工具,提升公众环境风险意识和对新技术的掌握;其次,要动员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发现和搜集有关的资料;最后,通过互联网平台反馈数据,进行审查分析,并向公众提供可理解的建议,例如在线调查野生动物状况以便及时救治。

(二)构建新型环境风险评估体系

风险评估作为风险预防原则的关键,是降低风险、提升安全性的关键手段。在技术驱动的环境治理领域,传统的剂量响应模式难以应对新兴管制风险,需建立新型的监管风险评价系统。评价的重点是对科技主体责任的加强,包括:合法性评估,审查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评估,审视智能辅助系统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界定风险程度及对公众的影响;可控性分析,确保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措施的动态对接和实时调整,验证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三)优化公私合作规制模式

打破传统的对抗思维,将公共权力管制便利与私有企业的技术优势相融合,通过对管制权力的优化来约束技术权力,建立公私协作的管制模式,是保证技术对环境治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首先,构建公共部门协作监管的体系框架,构建公共部门之间的协作管理社区。政府之间的协作是指政府、技术控制部门、污染物排放企业、环保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环境管制。其次,保护拥有技术的人的权利。公私协作模式应该充分发挥科技掌握者的专长与经验,为环境法规的制定提供支撑。最后,限定公私合作范围,防止技术权力过度扩张。需防止私主体利用技术的违法行为,如为企业逃避责任提供便利。

(四)构建风险回应型环境法律规则

技术有助于环境治理所产生的新的风险,与现有的法规制度缺失有很大关系,需建立智能的环境法规,从原则、规则和惩罚三个层面对其加以制约。

1.原则维度。此原则需广泛覆盖传统及新兴环境风险领域,尤需针对技术驱动环境治理中所蕴含的不确定风险,实施有效规制。在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但是存在着初期的危险征兆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风险防范的原则,并与成本效益分析相一致,也就是要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防范。

2.在规则层面,应建立应对技术风险的法律规则。首先,于行为准则层面,需清晰界定技术主导者之行为规范与责任归属,特别是在技术强化环境治理的情境下,对人类主体性的尊重应贯穿其社会建构的始终,法律条文应以确切无疑的方式,划定技术主导者的行为边界与准则。其次,于权利边界层面,应通过技术负面清单及预警机制等策略,精确框定技术主导者之权利范畴,确保新兴技术的应用与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相契合。

3.在惩戒机制方面,通过设置法律责任,为技术增强型环境治理提供法律程序上的支持。针对新型环境风险的管理,应具体化技术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创新处罚措施,如强制技术整改、预防性罚款、暂停使用等。

五、结论

信息技术赋能环境治理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通过更新环境法律规制理念,加强风险预防和前置性治理,推动环境监管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由末端治理转向全程管控,可以有效应对信息技术赋能环境治理带来的风险和问题。同时,还需要创新环境法律规制模式,包括公众参与形式的创新、构建新型环境风险评估体系、优化公私合作规制模式以及构建风险回应型环境法律规则,以应对信息技术赋能环境治理带来的新挑战。这些策略和模式的创新,将为信息技术赋能环境治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环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黎梦兵.新兴信息技术赋能下环境法律规制的革新[J].理论月刊,2022(11):130-140.

[2] 徐航.信息技术应用于环境治理的风险与法律规制研究[J].黑龙江环境通报,2022(03):142-144.

[3] 黎梦兵.论技术赋能背景下的环境法法典化——迈向智慧型环境法典[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06):246-257.

[4] 吴勇,黎梦兵.新兴信息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02):76-85.

[5] 吴勇,黎梦兵.论环境法法典化的未来向度——基于技术赋能的审思[J].湖南社会科学,2022(01):87-96.

[作者简介:高玉(1993—),女,达斡尔族,新疆塔城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责编: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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