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反索赔机制与应对

2025-03-04 00:00:00沈琛
经济师 2025年2期

摘 要:建设工程是一个过程中多次计价、周期长、内容复杂的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和建筑行业面临重新洗牌,房产商迫切需要降本增利,通过提高管理能力、降低成本、减少争议索赔来控制支出是发包人要面对的管理要点。发包人应当形成有效的索赔应对机制和反索赔能力,以确保项目在激烈竞争中能保本增利获得预期收益,

关键词:索赔应对 反索赔 降本增利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5)02-294-02

在项目实施各阶段,都存在施工索赔,对于发起索赔的承包人来说,最难获益的是竣工后结算前的索赔,而在施工过程中及竣备前进行的索赔往往承包人更易获利,较发包人而言,承包人更容易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大量资料,找到较为充分的时间线索和佐证,并在竣备前对项目发包人发起索赔,而发包人存在对事实的认定不够完整、及时、清晰,事项理解上不够专业等问题,易在项目竣工前被承包人牵着走,因此,如何收集相关资料,如何应对承包人提出的项目索赔并进行反索赔谈判,是发包人经济管理需关注的重点。

一、索赔与反索赔

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按相关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针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会作出的评审及反驳,另外,针对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害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的反索赔。

二、工程索赔应对机制

(一)积累原始过程资料,规范签发要求

通常施工索赔在竣备前较为集中,虽然FIDIC文本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与索赔都规定了索赔申报和签发的时效,但实际操作中,尤其在私营投资项目因为工程抢工等原因,施工单位并不能在28天内及时上报所有变更索赔,而在工程接近完成前才有时间整理相关资料洽商索赔,由于目前司法实践支持施工完成合格产品的费用索取,因此,发包方仍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完善并留存相关资料以便应对[1]。

从施工单位进场开始,承包人就要注重对施工过程的各项资料管理,及时进行签收、确认,留有相关时间线索,如开竣工报告,中间结构验收资料,付款申请及审核资料,招标收发过程文件,合同相关资料,监理日志,项目打卡记录等,通过过程资料的记录和签收时间以及内容间的逻辑关联用于佐证,寻找有利于确定时间节点和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据,便于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过程资料的保存和签发的规范性是发包人建立反索赔机制[2]的基础,对相关资料的签字的时间和具体内容描述等应作内部宣贯和制度要求。

(二)结合变更争议,选择谈判时间

对于发包方来说,索赔谈判在结算阶段谈较为有利,即使无法延后到结算阶段,也应在谈判前尽量对承包方报送的变更等有初审结果,结合争议内容进行统一谈判,不宜过急。在掌握基本面全局情况下,作统盘考虑并结合争议金额和可上可下的内容争取合理权益[3]。

(三)结合验收质量,剔除承包人原因

在索赔的核定中,还要关注工程质量的完成程度,承包人索赔的基础为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达到合格的工程质量,如现场有施工缺陷需要修复,需修复后再进行索赔的认定。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还要结合承包人自身情况来判断是否有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延误,以及是否存在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现场过度施工或耗损,在剔除承包人自身原因后再考虑是否同意延期或不追责工期罚款或费用补偿。

(四)及时闭口负变更,划分责任承担方

现场实施中往往存在多个场内单位,时时发生交叉作业或遗留垃圾无人主导清理,如引起第三方抢修的,需要及时对应发函给相关责任部门并出具处置单据。对工作界面混乱的要及时管理,疏通执行管道,发现问题及时分判,涉及责任方承担的费用,及时发起负变更或扣款流程,不要等到事后集中处理或遗忘,需要明确负变更发起的端口,相关流程要抄送现场跟审、监理及审计相关部门,保持信息畅通。

(五)积累行业索赔案例,积极沟通造价鉴定机构

作为发包人经济管理职能部门,还应当及时收集相关索赔案例组织学习和研究,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发文及清单解释、定额解释等资料日常收集,并联合全过程跟审和监理单位等,对于事实认定、计价依据等保持更新学习,以提高反索赔能力和专业积累。

三、不同索赔的应对

针对索赔事项的认定进行评审及反驳,是应对索赔的重要工作,常见索赔包括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一)针对工期索赔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但施工单位未按时完成,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提出免责,如延误在关键工期且承包人原因,不能同意承包人免责,承包人提出各项资料说明延误发生的原因,而对于包发人,如延误原因在于甲方分包方应向甲方分包方追责,如因设计图纸应向设计院追责,如因不可抗力,按国家相关规定同意工期索赔的,不另计费用索赔,如同时产生费用索赔的,也要根据国家政策、行业规定对所涉费用另行协商。对工期延误所对应需要承包人举证的材料包括且不限于国家政策性文件、地方政策文件、行业要求、重大社会事件的通知通告、天气预报、水文气象资料等。

案例1:某项目原土方开挖在总包合同内,2021年3月,因当地政府对土方开挖挖出连砂石采用招标拍卖新政,而总承包人在知晓政策会有变化的情况下,迟迟未去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矿资处理手续,直到新政公布,该项目土方开挖部分招标于2021年8月开始,11月底定标,定标后该部分内容从总承包人合同内剥离,该分包合同原定完成时间为2022年3月,因疫情影响造成连砂石无法外运,实际完成时间为2022年8月底,延期4.5个月,因此,总承包人提出的因政策原因和分包延期造成的工期损失12.5月,并要求发包方承担因工期延长造成的窝工损失,通过梳理相关过程资料,分析延期原因,认为前期总包也有责任未及时办理手续,因此,政策原因双方各承担一半即4个月,而疫情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4.5个月也由发包方承担,共延期8.5个月,土方另行分包对总包费用影响不再另计。

(二)针对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比工期索赔具有更大影响的索赔事项,工期索赔常常是因为实施工期较合同工期延长,发包人要罚款时,承包人为了自证而做出的反馈,而费用索赔往往建立在承包人自发基础上,因为工程延期导致窝工或抢工并存造成的成本增加,一般费用索赔通常存在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在场时间加长,往往伴随先窝工,后抢工。

费用索赔通常包括人材机、管理费、利润(及相应税金),发包人对赔偿内容和相关资料的认定以及专业判断能力的强弱决定了通过谈判各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发包人应以留存的各类记录资料为依据,分析索赔事件引起的原因和导致的结果,在认定事实后,可以通过各种公司技术文件、政府、行业部门、协会等专业管理部门规范的计价原则、约定、行政性规定等进一步对事项发生的金额进行测算。

案例2: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索赔。如2020年前后因疫情持续影响在建项目工期、产生人工降效及费用增长,在此期间的承包人针对工期和疫情物资采购、现场管理费用增加等进行索赔,承包人提供的相应文件包括物资采买记录、民工现场名录、管理人员名录等资料,同时提出疫情索赔。某工程承包商提出从2020年4月份进场到2022年11月此时间段全部为新冠疫情响应期间,申请物资和人工补偿费用600万元,发包人在审核承包人相关资料和地区政策性文件后发现,施工单位实际在场时间正好为三级响应期间,而根据“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等政策性文件,可以按措施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以费率形式进行计算,计算基数为在此段时间段内完成的相应产值,因该事件为不可抗力,因此,最终协商以费率计取后双方承担,发包人承担的费用降至16万元,承包人无法拿出更有力的政策性文件来推翻发包方的依据,最终按协商意见达成分摊。

案例3:因非承包人责任引起费用索赔。除了不可抗力原因产生的费用索赔以外,常见的是施工单位在完成工作内容之后,结合实际支出,发现成本超支,因此,回顾项目成本,并向发包方提出的费用索赔,如某工程实例:某项目为18非国标清单计价招标,招标工程量按18清单计价原则计算,在竣工验收期间,精装修承包商提出索赔,其中包括:1.前续土建施工单位未处理好墙面粉刷平整,精装修单位修补裂缝、重新粉刷平整产生费用约30万元,2.机电管线现场实际工程量与清单招标工程量有较大差别,现场实际测量尺寸与重量折算工程量约189万。承包商最初提出两项费用时,发包方拟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承包商进行洽商,但在仔细审核了承包商提供的资料后发现,事项1责任方为总包单位,事项2承包商所提的问题与招标清单和图纸有较大关联,其中,因机电预埋点位与精装图纸预埋点位差别而引起的原管报废,精装施工管道未入招标清单;因施工界面机电为出结构点位150mm分界,而精装修清单中除灯具未列明管线;因清单计算规划按设计图示尺寸,未考虑工程规范施工插座需沿墙自上到下到地沟的工程量;因清单漏计线体在配电箱预留半周长长度;因吊顶优化后机电招标图纸未相应修改,管线调整走位产生工程量变化,因此,综合几项原因分析,1项涉及总包未平整完成达到精装接收要求的粉刷部分发包方对总包进行索赔,同时承担精装修单位相关费用,对于2项机电索赔的费用分两部分考虑,总包机电2020年8月施工,于2021年5月完工,精装2022年6月招标,即精装施工时总包机电已预埋完成,基于发包方方案变化造成的翻改,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因吊顶优化机电图纸未同时修改造成的工程量变化为施工管理不及时,但因该项优化总体可节省造价190万,对项目整盘有利,因此,该部分费用也由发包方承担;另外,因清单计算与规范实施之间的工程量差距,承包方未在询标时提出,也未申报工程量增减,作为包干价计价的承包合同,承包方也存在责任,但考虑承包方现场实际已施工且工程质量已符合验收要求,因此,洽商双方分摊,通过谈判,最终承包方同意承担20%的费用,因此,发包方实际承担的费用降低到106万,是最初承包商提出索赔金额的56%,大大降低了索赔金额。

四、如何利用现场资料进行反索赔

(一)在索赔事项中寻找突破

如案例3中该项目精装承包人提出机电管线索赔的同时,项目审核过程中按图纸和现场实际同时审核了其它线径的实际用量,由于现场管线经吊顶由接线盒分线,未上下穿管线因此较定标清单数量减少,由发包方提出对承包方的反索赔,即对现场实施变化的工程内容进行核减约15万元,以负签证形式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二)施工管理中寻找反索赔突破

要注意在签署合同期间明确因承包人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承担原则,在工程过程中,对隐藏工程验收留存相关签证资料,对质量缺陷和影响工期的事件进行分析评判,及时下发指令单,留作反索赔依据。如项目在竣备前因抢工原因引入第三方维修对场内需要抢修或因责任单位不来维修造成的问题进行修复的,均通过函件对责任单位发起维修要求,如责任单位不能及时履约的,第三方单位实施后通过扣款对责任单位进行索赔,如第三方维修对场内进行垃圾清理,产生约8万元清理费用,后工程对现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划分,对幕墙单位、景观单位、外墙涂料单位、消防单位等实施扣款。

五、总结

总体上承包商工程实务经验丰富较具备索赔经验,对于发包人而言加大管理难度,因此,发包人应从管理机制上积累反索赔依据,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反索赔能力,对承包商申报的索赔进行审核和评判,通过合理的判定和适时的谈判来争取利益,并能从管理出发在过程中及时运用变更、合同条款、招标约定和国标计价规则等工具进行反索赔,降低工程成本。

参考文献:

[1] 陈仕婷.工程索赔的时效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2] 魏宏亮.商业地产项目业主工程索赔管理研究[D].重庆:重庆交通大学,2016.

[3] 齐帅.基于合同原则下的工程索赔实例探讨[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6(04)

[作者简介:沈琛,杭州金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师,一级造价工程师。]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