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建设科技强国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职称评聘作为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的核心,对人才选拔和科技创新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文章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五年为背景,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称评价标准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在全面评估国内改革成效的基础上,重点剖析广东省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优化建议,旨在为广东省职称评价标准的修订提供科学依据,以促进职称评价体系的完善,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关键词:自然科学;职称评价;分类改革
中图分类号:G311文献标志码:A
0引言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1]。以职称评聘为重点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是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才选拔和开发的基础、科技创新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2]。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遵循科研人员成长规律,聚焦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更好地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职称制度改革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的重要手段[3]。《意见》针对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内容提出改革要求。截至目前,除吉林、福建、安徽三省外,其余各地均已陆续根据《意见》的精神,制定并发布了新的职称评价标准。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对除吉林、福建、安徽三省外,其余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对比分析,全面掌握国内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进展和成效,通过横向对比剖析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优化建议。
1国内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现状
11基本条件评价导向普遍落实,科研诚信“一票否决”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意见》强调了对科研人员的评价导向,其中基本条件方面的评价导向着重于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这表明科研人员的爱国情怀、社会责任、科学精神、创新勇气和严谨的学术态度被放在了职称评价的首位。为了确保这一导向得到落实,各地都将这一原则作为职称评价标准的首要条件,并通过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来予以体现,要求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然而,对于《意见》中提出的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仅有广东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贯彻执行,不足半数,可见各地对科研诚信的关注和学术生态净化的决心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12学历资历评价标准普遍统一,破格申报条件呈现地区性差异
在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的学历和资历条件的评价导向上,各地基本统一,普遍要求申报研究员职称的科研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在业务和科研成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满足相应破格条件的基础上同样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例如,甘肃省明确规定,即使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但只要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就可以破格申报,可单破、双破、多破。也有地方对破格持不同立场,上海、湖南明确规定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研究员职称,湖南省还规定资历破格一般只能破一个“台阶”,即破资历申报研究员须担任副研究员3年以上。各地针对学历资历破格申报的标准条件方面的改革还不够彻底。
13分类评价改革普及率不高,真假分类并存
分类评价是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意见》大篇幅着重阐释分类评价的意义以及改革导向。一是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进行分类,将专业技术人才分为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主要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二是根据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进行分类,明确指出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应予适用的评审标准;三是单列绿色评审通道,提出对于做出重大贡献、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标准上的适配原则。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经统计,仍有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湖北、辽宁在内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完全实行职称分类评价改革(见表1),其中部分地区如北京、天津等虽然对参与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分类,但在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设置上并未做出相应的区分,形式上的分类与实际评价标准的有效区分之间存在差距,导致改革未能完全落实。
2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问题
2019年4月,国家层面出台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旨在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职称评价体系;同年,只有广东省和海南省迅速做出响应,分别制定并出台了新的职称评价办法,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45号),在国家政策框架下进行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探索和实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专业技术人才分类有待进一步优化
广东省的职称评价标准虽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了分类,但与国家层面提出的分类评价要求以及兄弟省市出台的条件标准(见表2)相比仍存在细化不足的问题。一是专业技术人才分类不够明晰。评价标准需要进一步体现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特点和要求,广东省的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虽然已经将专业技术人才划分为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4类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在条件标准的设置上界限模糊,重视指标体系的普适性,忽视创新人才的差异性[4]。尤其是囊括范围最为广泛的科技咨询专业技术人才,按照附录部分的解释,其包括科技情报、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科技评估、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查新等岗位,但是共同适用一套完全相同的评价条件。二是绿色通道人才分类评价有待完善。广东省的职称评价标准仅针对经国家、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职称评价的绿色通道,但是对于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尚未按照国家层面的指导意见在职称评价上明确、细化具体的倾斜标准和条件。
22业绩和成果条件的多维度有待拓展
广东省在职称评价标准中对业绩和成果条件的规定涵盖了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企业研发项目、科技奖(国家、省部、市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国家标准、省部级标准、行业标准、研究报告、解决重大关键性难题14项评价指标。这些指标体现了广东省对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的全面考量,尽量避免过度依赖论文、奖项等传统主流科研成果形式。然而广东省的这些评价指标在国内已经实行分类评价的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属于常规操作,在展示科研工作的实际创新性、质量以及社会影响等重要因素方面仍然有些保守(见表3)。与广西、四川等地区业绩成果形式达到20项以上,长三角地区的浙江、上海等,中西部地区的山西、贵州、青海等共8个地区的业绩成果均在15项以上相比,广东省设置的业绩成果形式在数量上处于国内中等水平。评价维度还存在窄化和固化的风险,未能充分体现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人才评价的方式方法与广东领先的科研地位不相匹配。
23评价指标未能摆脱简单量化驱动
广东省职称评价中仍然存在“重数量轻实效,重排名轻实际贡献”的现象,没有充分重视评价指标中最具价值的维度,强行通过简单的数量、排名等量化指标来衡量水平或质量。例如就论文而言,虽然论文已从必选项变为可选项,但是对论文的评价标准仍然值得讨论。“在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SSCI、El、CSCD、ISTP、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是前提,然而SCI是国内外广泛使用的科技文献索引系统。SCI论文是发表在SCI收录期刊上的论文,相关指标包括论文数量、被引次数、高被引论文、影响因子、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排名等,不是评价学术水平与创新贡献的直接依据[5]。SCI等本质是文献索引系统,并非评价系统,不能简单等同于高水平论文,其高被引情况更多反映的是学术研究热点,但并不直接说明论文的创新贡献,将其直接用于科研评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另外关于“主要完成人”的认定,除江苏、黑龙江、宁夏(仅限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不按排名确定外,其余实行分类评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采取排名制,区别仅在于是否根据科研项目或奖项的级别认定为前3或前5名。广东省认定的“主要完成人”为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除项目主持人外,所有参与人员署名排序前3名者[6],本意是杜绝无功者的不正当署名行为,但也间接导致一些真正有贡献的成员无法得到认可。
3优化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的建议
31进一步细化专业技术人才分类,配套评价标准条件
应进一步精细化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的分类,按照“干什么,评什么”确保评价标准和条件能够精准映射各类科研活动的独特性质和需求。具体而言,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评价体系应更多地强调其创新能力和理论建树;而对于应用研究人才,则应重视其技术转化能力和实际应用成效。针对科技咨询这一宽泛领域,需制定更具针对性的评价标准,以体现不同岗位的专业要求和工作特点。例如,对于科技情报人员,评价可以侧重于其信息搜集与分析能力;对于科技管理人员,则可以侧重于其项目管理和团队协调能力。此外,对于软科学研究、科技评估等岗位,也应匹配适宜的评价指标,确保分类评价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执行,避免形式上的分类而实际操作中的混淆。建议将科学传播、科技咨询查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归口群众文化系列,名称依次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和助理馆员。同时,还应优化绿色通道评价机制,为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明确的倾斜政策和细化条件,以此激励和吸引更多人才投身于这些关键领域。
32增加业绩条件评价维度,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
一是拓宽业绩评价指标,纳入软件著作权、良种审定成果、学术论著、教材、科普剧本、高水平会议主题报告以及科技类比赛的参与和组织策划等,以支持各类人才的专业发展,保持科研多样性和活力。二是强化业绩成果的价值评估,减少对论文数量、期刊级别、项目排名等传统指标的依赖,更多关注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以及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例如,实施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以此来替代或弱化传统的以论文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的职称评审方式,更加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质量和实际贡献;通过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对科研人员贡献的评价,以及同行评议机制,对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创新性进行评估。三是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估,提高业绩成果评价的科学性和认同度,参考青海省的科研业绩积分法和西藏的赋分法,实现定性与定量评价的有机结合。对于定性评价等级如“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可以分别赋予4、3、2、1的分值。对于适合定性评价的业绩成果,可以先通过定量分析得出分值,再给出定性评价结论,在确保分类评价客观准确的同时,使用得分来减少评价过程中的争议。
33明确职称与岗位的对应关系,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职称评价应基于专业技术人才的具体工作属性和岗位需求。虽然职称评价标准已对人才进行分类,但是某种程度上专业技术人才自身岗位模糊,保有“自由探索”空间,以便适时选择适合自己的“赛道”。尽管对于同类科研工作在某些领域不可避免存在诸多交叉,但是定位不清晰也不可避免地让专业技术人才在自身发展上失去重心,追求易于完成的指标,影响科研人员的进取心和科研生态的健康发展。因此,实行职称分类评价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各类别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成果与其实际工作岗位的关联度,真实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能力,避免出现“凑工分”的现象,激励人才专注于本职工作,提升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促进职称评价与岗位需求的精准对接,从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4结语
科研人才作为科技新突破和发展新途径的引领者和开拓者,在评价过程中应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7],确保职称评价机制能够更加精准地反映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和专业水平,同时更好地适应当前科研环境的变化和发展需求。《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45号)自2019年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随着有效期的临近,在全面审视和修订该职称评价体系的关键节点,建议相关部门深入分析现有评价体系的运行状况,广泛收集和吸纳各方意见,对评价体系中需要调整和优化的环节进行细致考量。这不仅有助于提升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是对科研人才发展环境的一次重要优化。
参考文献
[1]陈佳蕊,李朝兴,李金惠.破“唯”背景下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实证分析:以《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价标准条件》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23(19):55-63.
[2]黄慧,肖扬书,胡晨,等.科技人才职称评聘和评价体系的完善与优化:以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为例[J].农业科技管理,2021(5):69-71.
[3]孙一平.我国职称制度改革发展的内在逻辑分析: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2023(9):73-80.
[4]张颖,包樱,胡伟伟.江苏省科研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江苏科技信息,2019(7):22-25.
[5]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EB/OL].(2020-02-20)[2024-10-20].http://www.moe.gov.cn/srcsite/A16/moe_784/202002/t20200223_423334.html.
[6]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2019-11-26)[2024-10-20].https://hrss.gd.gov.cn/attachment/0/385/385002/2872993.pdf.
[7]刘梦婷.“以人为本”理念下职称管理工作的改革与思考[J].人才资源开发,2018(5):22-23.
(编辑何琳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