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时代医学院校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的探索

2025-02-14 00:00:00钟珊马晓强张健
大学教育 2025年2期
关键词:学生资助医学院校新时代

[摘 要]文章基于高等医学教育的特点和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分析了在从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过渡的过程中,高校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尚存在工作对象界定不够明确、服务基础不够扎实、服务内容不够全面、工作机制不够严谨、条件保障不够到位等现实困境,提出医学院校要从明确服务对象、夯实服务基础、丰富服务内容、优化工作机制、加强条件保障等方面入手,不断推进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的构建,促使学生素质和综合能力得到全面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时代;医学院校;发展型资助育人;学生资助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437(2025)02-0011-07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显著成果。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在保障学生教育权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彰显教育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1]。

进入新时代,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需构建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高等医学院校当仁不让,尝试探索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建设之路。课题组于2022年5—6月利用问卷星在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徐州医科大学三所江苏省医学院校围绕资助育人工作开展调研,共收集问卷2120份,其中有效问卷2056份(占96.98%)。问卷面向全学段学生(含研究生42人、毕业生65人),有756名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了本次问卷调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一、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现状

《2022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显示,2022年,全国累计资助普通高等教育学生4588.24万人次,资助金额1675.59亿元。我国已基本完成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的目标任务。

在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背景下,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提出要立足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的历史起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提升精准化、体系化水平,强化资助的育人功能,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厘清了发展目标,也为资助工作队伍指明了努力方向。

二、落实发展型资助育人的困境分析

在高校资助育人工作从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过渡的过程中,为了谁、怎么做,是必须结合新形势再度深入思考的问题。现阶段,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尚存在工作对象界定不够明确、服务基础不够扎实、服务内容不够全面、工作机制不够严谨、条件保障不够到位等现实困境,亟待研究突破。

(一)工作对象界定不够明确

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的新要求。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认定对象的表述包含“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2022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把“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资助”“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列入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资助项目。2023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中也明确“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4年学生资助工作要点》提出要推动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具体要求中提到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唯独缺少对研究生学段的具体要求。高校在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过程中,也往往更重视本专科学段的学生。研究生学段的政府资助具有普惠性质,对家庭困难的研究生的认定尚处于探索阶段,具体育人工作存在缺失。

202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江苏省“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对特殊群体的关爱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薄弱地区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发展型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的目标。《2022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所列举的奖学金类型中,除了国家励志奖学金明确面向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奖学金均面向所有学生。2023年江苏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指导意见》,将发展型资助育人的工作范围规定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高校在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除奖学金项目外,基本只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校资助育人工作是应当面向全体学生,还是只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是高校资助育人工作中的现实困惑。

(二)服务基础不够扎实

1.识别有遗漏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具有“助困”功能。从2019年开始,学生个人递交家庭经济情况说明、作出诚信承诺即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研显示,有28.01%的学生反馈身边有同学为了“面子”,不愿意告诉老师自己家庭经济困难,也有43.43%的学生认为现有资助模式“容易导致争当贫困生”。虽然高校通过国家级和省级相关系统平台进行比对,能相对减少因为“要面子”不提出申请而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剔除部分“伪贫困生”,但仍难以完全覆盖到全部有需求的学生,也难以完全剔除“伪贫困生”。国家有“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要求,但实际操作中若有学生错过助学金评定时间,就常常在下一个学期才能进行统一身份认定。对因疾病、灾祸等突发事件致贫学生的更新识别未能及时开展。

2.认定有偏差

部分高校在学生资助工作中仍停留在“助困”行为本身,没有认识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一个综合性问题。调研显示,有20.23%的学生认为现有资助模式“重资助轻育人”,37.84%的学生认为现有资助模式“重视经济资助,忽略其他方面的资助帮扶”。深入剖析其原因,在于认定时不够精准、有所偏差。在“助困”层面,2023年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后已涵盖了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合计13类特殊群体学生。高校在认定过程中普遍发现因经济困难申请帮扶的学生往往属于多种特殊类别叠加的实际情况,仅按照某一类别进行帮扶显得不够精准。在“奖励”层面,高校本科学段普遍以学业成绩排名作为入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基础,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得前提也是要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事实上以学业成绩限制了“优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悖于“全面发展”的要求。

(三)服务内容不够全面

1.缺乏“奖”的精准和“助”的全面

部分高校特别是二级学院和培养单位的资助工作相对忽视了“奖”这一重要组成部分。在资助工作方面,部分高校把物质性奖励片面理解为工作的全部,片面认为奖学金就是表彰学业优秀学生的资金,只落实了学业奖学金或者说是以学业成绩为主的奖学金的表彰,没有充分考虑如少数民族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客观情况,缺乏精准度和人情味。广义上的“助”,应当包含助、贷、勤、免、补和绿色通道,但高校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忽视了具有以助代奖性质的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等项目。

2.缺少“引”的力度和“育”的过程

调研显示,有22.18%的学生认为“资助力度过大会助长‘等靠要’思想”,有22.28%的学生认为“身边有同学存在夸大贫困程度、谎称经济困难、不按时归还助学贷款等不诚信现象”,有44.75%的学生认为现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制度“缺乏对‘伪贫困生’的惩罚”,有17.65%的学生在“受资助学生是否有义务通过力所能及的付出回馈社会”问题上的态度是“非必要”“无所谓”。高校事实存在助学项目多于奖学项目,生均受助额度高于学业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学业奖学金比例低于普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全员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尚未全员参加勤工助学,普通学生和受资助学生毕业后参军入伍、在基层就业的比例均不高等现象,缺少“引”的力度和“育”的过程。

3.缺失服务时间和服务需求概念

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服务时间概念主要集中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助学金的评审阶段,具有明显的时间阶段性,其他时间段除一线工作者外极少有人关心关注相关工作。现有资助项目更多的是“我们有什么就给什么”,而不是“学生需要什么我们就提供什么”,国家政府相关文件、报告中提及的11个大类资助项目主要是根据政府、高校能做的、想做的项目来设置的。调研显示,有32.97%的学生认为现有资助政策和项目“只能部分满足”或“不能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就业帮扶、锻炼机会、学业帮扶的需求比例占据学生需求的前三位,综合能力提升、诚信教育、心理帮扶是学生希望强化的育人内容前三位,经济资助、技能提升、就业创业指导是学生认为帮扶受助学生全面发展需求的前三位,科研项目合作、学历学位提升、临床技能提升占据学生毕业后希望得到母校帮助的方面的前三位。部分学生需求比例较高的项目是一些高校目前没有设置或者是没有重点关注的,这应当引起重视。

(四)工作机制不够严谨

1.存在情感伤害的隐患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对象通常被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样的标签式认定一定程度上会使部分学生产生自卑心理,使其生活在“经济困难”的阴影里。调研显示,有57.59%的学生更接受“有发展资助需求”的身份认定。高校在进行学费减免、专项补助前一般会和政府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如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等特殊情况,在进行隐形经济资助前一般会通过校内大数据平台分析学生的消费情况,这也会使部分学生片面认为自己时刻处于学校监控之中,总是担心自己的其他行为也是被监控的,造成安全感缺失。也有部分学生发现助学金高于奖学金且更容易获取,假装经济困难被认定从而获取了更多经济支持,而高校对“伪贫困生”又缺少惩罚机制,导致一些学生对资助评价体系失去信任,对其他评价体系也开始心存疑虑。

2.存在违反伦理规范的问题

“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存在贫困生认定的不合理与人道主义的失落、国家助学贷款的主体间博弈与责任伦理的失位、学生资助的不均衡与教育公平的失衡三方面困境,成为制约学生资助政策整体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 [2]在身份认定中,还存在缺少法治观念和合理的认定方式,缺少关注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的人格尊严和情感接受度,不够重视少数民族学生在民族习惯、受教育基础等方面的差异性等问题。资助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告知、申请、评议、认定、公示、建档等环节,而评议、认定、公示等过程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学生隐私。调研中就有31.47%的学生表示“民主评议主观性太强”。高校仍然缺乏一套有效的机制来保护学生隐私和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在获得经济资助的学生中事实存在获得资助权利与其履行义务不对等现象。

(五)条件保障不够到位

1.缺少硬性条件的支持

现阶段高校对学生资助工作的人财物等硬性条件支持不足。按照教育部的政策要求,高校应当以1∶2500的比例配备学生资助工作专职人员,然而部分高校没有达到这个比例,基本维持1~2个专职人员的状态。至于资助工作经费,部分高校将其包含在学生管理经费中,没有如招生专项、就业专项等专项经费,甚至其数额仅是招生就业工作经费的零头,和学生资助经费种类多、金额大的情况不相匹配。如经济困难认定前的基础性家访工作,只能给予困难家庭200元慰问金,差旅费需要二级学院从有限的学生工作经费中列支。目前多数高校设置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多隶属学生工作处(部),除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网站外,缺少相对固定的线下育人场所和平台,难以保证从学生录取到学生毕业甚至是毕业后的全时段的育人工作的开展。

2.缺少软性配备的补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要求全校师生都要参与育人工作,在整个学习阶段、在涉及学生的各个方面都要开展育人工作。目前高校资助工作还没有完全满足“三全育人”的需求。受资助的学生需要的不仅仅是学工部门和辅导员的日常关心,他们同样也需要专业教师、机关管理干部、后勤服务人员、社会相关部门机构甚至是身边同学的关注。除了经济帮扶、学业帮扶,他们还需要包括信心、沟通、能力、合作、竞争、职业、公益等七个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在内的“文化关怀”[3]。他们普遍自尊心强、较为敏感,渴望通过自身努力得到每一个人的尊重。部分高校还缺少经济困难认定、家庭变故、重大疾病等信息共享机制,缺少与当地消费水平相挂钩的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缺少学生毕业后成长追踪与反馈机制,缺少全过程的帮扶。

三、构建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的措施

新时代高校资助育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4]。医学院校要从明确服务对象、夯实服务基础、丰富服务内容、优化工作机制、加强条件保障等方面入手,不断推进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的构建。

(一)明确资助育人的服务对象

1.统一全学段的概念定义

“为了谁”是开展任何工作都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医学院校资助育人工作亦是如此。从教育部等国家部门的相关政策分析,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理应包含研究生学段,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两个完整阶段。在发展型资助育人目标引导下,高校应当探索全学段的资助育人体系构建,要为研究生学段的资助育人立新规、开新局。我国高等医学教育从本科到博士研究生现行学制总计大致为4—11年,属于长学制教育,这就从实践层面要求医学院校的资助育人工作全学段进行。南京医科大学从2022年开始探索本研一体化管理新模式(资助育人的本研一体化是重要内容之一),在设计2024年资助育人项目时,设置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制度”研究项目,为完善研究生学段资助育人工作夯实了基础。

2.明确育人对象的界定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主要包括奖、助、贷、勤、免、补和绿色通道等内容,但多数奖学金项目是面向全体学生的。从这一角度分析,高校资助育人工作要改变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落脚点的现状,在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的新形势下,高校发展型资助育人面对的更应该是全体学生,应当建立以全体学生身心、能力、素质健康发展为核心的资助育人体系,成立学生事务发展支持中心。就南京医科大学而言,本科学段中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全体学生的10%,各类学业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40%;研究生学段中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7%,而具有普惠性质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奖比例接近100%。这从实践层面说明奖学金项目的涉及面相对更为广泛,涉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只是整个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一部分。

(二)夯实资助育人的服务基础

1.堵住识别的漏洞

医学教育的成本相对高于其他学科教育,构建全面识别、及时识别的精准机制,对医学院校更好地开展资助育人有着积极意义。医学院校的学生体量相对小于综合性院校,有条件在加强诚信教育、继续让学生通过个人承诺制度申请助学金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级、省级学生资助融合共享平台加强比对,尝试与政府税务部门共同探索建立以家庭整体纳税情况为重要内容的经济困难识别机制,精准识别“伪贫困生”并加强教育,同时引导“要面子”的学生正确面对经济困难,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有偿资助形式缓解经济压力。探索建设全天候经济困难资助认定制度,及时识别因疾病、灾祸等突发事件致贫学生的助困申请,动态调整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通过“社会助学”途径开发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完成经济帮扶,通过大数据分析学生校内消费记录,及时识别、分析经济困难学生高消费行为。

2.纠正认定的偏差

发展型资助旨在消除身份差异,构建基于需要而不是身份的救助模式,减少高校中存在的对贫困生群体的社会排斥[5]。在落实“助困”功能时,高校要精准界定相对贫困、一般困难和无经济困难,要在入学之初通过“迎新系统”综合了解学生及其家庭的整体情况,以家访、问卷等形式分析造成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精准把握13类特殊学生群体和类别叠加情况,实现精准对接、分类育人。在落实“支持”功能时,更要明确学生在精神关怀、就业帮扶、学业帮扶、升学深造、技能培训、心理辅导、锻炼机会、体育艺术修养提升或者其他方面的具体需求,要分析“靶向”、明确目标,有效提升受助学生的满意度和体验感。在落实“奖励”功能时,高校要改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除学业奖学金外,探索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全面考查学生在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创新发展、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三)丰富资助育人的服务内容

1.实现“奖”的精准和“助”的全面

新时代背景下,高校要做好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必须做到“奖”的公开透明、“助”的公平公正。奖励层面首先要明确奖什么、奖给谁。人既有物质性,又有精神性,因此高校需要充分考虑如学业奖学金等具有经济奖励性质的物质性奖励和如三好学生、先进个人等精神性表彰的互补共进,要把奖学金的内涵理解为用于奖励的专项资金,探索建立“德智体美劳”理论学习学分制+社会实践积分制的综合评价体系,充分肯定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发展。助困层面要注重发挥具有以助代奖性质的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具有以奖代助性质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有劳动教育性质的勤工助学和研究生“三助”等资助项目的育人作用。

2.强化“引”的力度和“育”的过程

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实际工作中,“资助”一词可理解为“资以关怀,助其成才”[6]。在落实发展型资助育人过程中,高校应全面统筹做好“引”和“育”。在我国历史性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后,高校需合理调整资助项目,减小助困力度,加强正面奖励,通过设立支持发展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全面发展。引导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有偿资助,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过程中开展诚信教育和契约精神教育,建立造假贫困生退出与惩罚机制,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劳动光荣的意识和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全面消除“等靠要”的不良思想。高校贫困生资助不应只是一种慈善救济,更应是一种教育活动[7]。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综合发展德智体美劳,增加在校期间获得各类表彰的频次;引导所有受资助学生,包括受到奖励表彰的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毕业后积极服务国家需求、服务基层事业,鼓励边疆少数民族学生返乡服务家乡建设。

3.完善服务时间和服务需求概念

高校发展型资助体系的构建,是学生资助体系对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也是落实资助育人和精准资助导向的现实路径,更是帮助贫困生群体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5]。推动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首先要明确工作的时间轴。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应当始于招生录取阶段、显于学生在校期间、研于学生毕业后追踪反馈。招生录取后,高校可以通过政府平台、学校迎新系统加强对学生综合情况的了解和分析。学生在校期间,高校可以通过设置资助项目、开展发展支持等开展显性资助育人工作。学生毕业后,高校可以通过提供开展终身学习的平台等,关注毕业生发展,结合毕业生的反馈信息适时调整资助育人政策和项目,改进资助育人的方式和方法,真正做到学生需求的就是高校要做的、学生期待的方式方法就是高校资助育人的方式方法。

(四)优化资助育人的工作机制

1.排除情感伤害的隐患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我国消除了绝对贫困,应当认定经济困难都是相对的,因而从情感上就不应存在“贫困生”这个身份界定。学生更接受“有发展资助需求”的身份界定,而且“有发展资助需求”从概念上包含了对经济资助的需求,政府和高校对此应加以重视并加以改变。高校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特殊群体学生比对分析,可以使资助育人工作做得更为精准。在发现学生困难并进行隐形资助前,安排辅导员或者班主任有重点地和学生进行谈心谈话,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反馈家庭真实情况,然后再进行身份认定和资助帮扶,让隐形资助在显性帮扶中更有人情味。高校也要适时调整奖助学金的项目和比例,设置更多以奖代助的项目,适当提高单项奖励额度,合理建立对“伪贫困生”的惩罚机制,不断完善学生综合评价体系,公平公开公正开展资助育人。

2.遵守资助工作伦理要求

高校资助育人体系是指学生资助制度体系与培养学生成长成才相融合的系统工程实施体系[8]。发展型资助育人应当包含保障型“助困”和发展型“支持”两个部分。高校在资助育人工作中要真正树立法治意识,探索经济助困和发展帮扶的分类认定,对于经济助困要充分考虑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格尊严和情感接受度,采用合情合理合法的经济困难认定方式,缩减民主评议的流程与规模,防止公示过程泄露隐私,注重建档立卡学生的信息保护,建立数据获取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建立“五育”并重的学生综合评价体系和责任追溯机制,最大限度实现认定的公平公正。遵守资助工作伦理要求,开展隐形资助、无痕资助的伦理研究,教育受资助特别是受经济资助的学生在获得资助权利的同时履行参与勤工俭学、参加志愿服务等相应义务,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知恩感恩的精神品质。

(五)加强资助育人的条件保障

1.加强硬性条件的保障

要做好新时代的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高校首先要提供基本的人财物等硬性条件的支持。发展型资助育人对高校资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复杂程度也远远高于目前以“助困”为主的资助工作。高校要尽快尽可能按照教育部的规定配齐配强学生资助育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在过渡阶段可以考虑建设以学生资助为主题的辅导员工作室,在开展资助工作的同时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增加了对有发展需求的学生的支持要求,提高了身份认定的难度和广度,更注重“五育”并举的育人效果,工作量成倍增长。这就需要高校从认识上、行动上重视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加大专项工作经费投入,以保障学生资助育人工作高标准、高水平、高层次运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利用学校“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的契机,把资助育人元素充分融入学生社区、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搭建平台开展全时段的育人工作。

2.加强软性配备的支持

新时代的高校资助育人工作要着力建设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的育人机制,以达到立德树人的最终目标。要建立起由以专业教师、行业领军人才为主的学业导员,以辅导员、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党政管理干部、后勤服务人员、社会爱心人士为主的成长导员,以少数民族团学干部、优秀少数民族毕业校友为主的朋辈导师组成的“三全三导”队伍,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深入课堂、实验室、食堂、宿舍、操场、见习点、实习点等一线,开展全员育人。将育人工作融入思想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教育、社会实践等各环节,顺应教育规律并考虑学生成长必需,尊重个体差异,建立资助服务清单,通过经济支持、学业指导、心理关照、科研扶持、技能训练、实践帮扶、能力提升、人文关怀等开展全方位育人。将资助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形成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的有效机制、长效机制,建立经济困难认定、家庭变故、重大疾病等信息共建共享平台,建立与当地消费水平、家庭纳税情况相挂钩的资助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学生毕业后成长追踪与反馈机制,以推动全过程育人。

四、结语

高校资助育人核心是“人”,方法为“资”,根本在“育”[9]。高校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应该在确保经济保障的基础上,推动资助和育人同向同行,使工作的内涵更加丰富、效果更加显著、发展更加持久,让每一位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都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 陈博旺,晋家洪,冯力.高校学生贫困资助的政策逻辑、实践困境及其突破路径[J].黑龙江高教研究,2021,39(10):29-34.

[2] 孙涛,高清晨.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伦理困境及其突围[J].高教探索,2020(12):17-21.

[3] 周赛君.发展型资助对少数民族大学生培养质量的影响探究[J].思想政治课研究,2019(6):136-141.

[4] 马晓燕.新时代高校资助育人论要[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76-182.

[5] 李剑富,韩岳丰.发展型社会政策视域下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重构[J].教育探索,2020(8):37-42.

[6] 姚溧.立德树人视域下高校资助育人的价值定位与实践进路[J].教育评论,2020(10):49-56.

[7] 肖凤翔,俸晓玲.高校贫困生精准资助的宗旨、原则和策略[J].现代教育管理,2020(3):117-122.

[8] 赵贵臣,肖晗.诚信教育融入高校资助育人体系的路径[J].思想教育研究,2021(1):155-159.

[9] 马晓燕.理解高校资助育人科学内涵的三个维度[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20,36(3):152-155.

[责任编辑:周侯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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