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格局下双创型法律人才培养研究

2024-12-29 00:00:00吕溪
华章 2024年18期
关键词:双创型新发展格局

[摘 要]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以创新作为驱动。而培养兼具创新、创业能力的“双创型”人才则是“创新战略”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本文主要针对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在人才培养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在新发展格局下培养双创型法律人才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新发展格局;双创型;法律人才培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只有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才能夯实我国经济发展的根基、增强发展的安全性稳定性。[1]”

一、以法律人才培养推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逻辑

(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意义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意义在于应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就机遇而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我国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有利条件。就挑战而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为此,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才能在新发展阶段积极抓住机遇、有效应对挑战,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

(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人才需求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未来发展主动权,迫切需要夯实人才这一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因此,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一战略任务,对我国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和模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快速弥补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弱项、确保国民经济循环畅通,还是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都迫切需要培养更大规模的拔尖创新人才。

为此,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匹配的高水平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不断优化拔尖创新人才成长环境,深化改革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高效推动学校、企业、科研院所协同培养人才,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一体部署、深度融合,走好走实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之路,夯实新发展格局的人才基础。

(三)新发展格局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指引

当前,在我国经济市场中“供需错位”已成为阻挡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问题。与宏观市场类似,目前法学专业人才供给与就业市场实际需求的失衡逐渐成为共识。随着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各高校开始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其手段主要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增设实训实践课程等。但目前仍然存在教育规模盲目扩张、人才供需关系失衡、理论实践课程配比失衡等问题,教学效果距离预期仍有较大差距[2]。

为实现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一战略任务,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我国各类型、各层次的法学院校必须革新人才培养模式,重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一批能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能满足各领域、各行业实际需求的高水平人才,以“人才力量”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强根固基。

二、法学教育语境中“双创型”的内涵界定

(一)“双创型”人才的一般定义

“双创”一般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概念出自李克强总理2014年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的讲话。而关于“双创型”人才,则可追溯至1991年东京创业创新教育国际会议,会议提出,“双创型”人才是指具有“首创精神、创业能力独立工作能力以及技术、社交、管理技能的开创性人才”[3]。

关于“双创型”人才的定义,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但一般认为,“双创型”人才是指具备创新、创业所需的各项能力,能够将创新智慧转化为现实成果,并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创新型人才。

(二)法学教育语境中“双创型”人才

“双创”的基本含义即是创新创业。在法学教育或是法律人才培养的语境中,“创新”的基本内涵与大众认知并无二致,但“创业”这一表述的内涵与外延与其一般定义则有一定差异。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集中在律师事务所、公检法及其他机关单位、企业法务等领域。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更倾向于选择“法考”“考研”“考公(考编)”的个人发展路径,缺乏创业意愿。与之互为因果的是:法学院系中并不存在强烈的创业氛围,创业教育、创业课程设置也不尽完善。

笔者认为,由于专业属性所限,盲目“开公司”“开律所”并不是法学专业毕业生投身创业领域的最优解。因此,在法学教育语境中,应将创新创业能力视作有机整体,不可机械地将“双创”拆解为“创新能力+创业能力”,进而将“创业能力”与创办企业划等号,将创业能力窄化为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法学教育语境中“双创型”人才应是既具备法学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又富有创新精神与创造性,能将能够将创新智慧转化为现实成果的法律人才。

三、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

(一)教育规模盲目扩张,培养质量落差明显

在第五轮学科评估中,全国共有182所高校参与,最终100所高校获得法学专业学科评估等级。对比以上数据,我国法学院校、院系在数量、层次上的总体结构呈现出明显的“金字塔”型:头部院校占比少,一般高校占比多,且基数庞大。

近年来,法学院校数量和招生人数迅猛扩张,各类、各层次高校都纷纷开设法学(法律)专业,设立大杂烩式的文法学院、法商学院、政法学院等,人才培养质量参差不齐。根据笔者实际了解,某民办高校仅有两名专任教师,就开办了法学专业。若将此类院校与学科评估中获评“A级”的法学院校进行对比,其人才培养质量落差是不言自明的。

(二)培养目标不清,理论实践课程配比失衡

法学是一门以法律及法律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专业属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应是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教学的有机融合。在硕博士阶段将培养目标侧重于理论研究并无不妥。但在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中,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是比法学理论教学更为突出的。而此阶段培养目标的设定也应更加突出实践教育和职业教育。

目前,相当一部分法学院校并没有较好地贯彻这一思路。根据我国高校教学工作运行的一般逻辑:人才培养总体要求、教学任务安排、专业课程设置等教学要素均在该系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而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写的一般逻辑则是:设置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再通过课程设置、教学任务安排来帮助学生育成各方面的知识能力,以达到预定的培养目标。但在我国法学教育长久以来忽视实践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宏观背景下,多数法学院校的人才培养中都存在培养目标设定不清的问题。在课程设置上,则是法学理论课程占据了绝大部分,理论实践课程配比严重失衡。

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用“10+X”分类设置模式。根据教育部《本科法学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法学类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在1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而总学分中既包含了法学专业课程学分,还包括通识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为达到小于160学分和大于15%的双重限制,实践教学的存在空间只能被一再压缩。

(三)人才供需关系失衡,培养实效欠佳

近一时期,法学专业规模急剧扩张,但规模扩张并未使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随之提升。相反,法学专业正经历从热门专业到“国控专业”,再到“红牌专业”的下降曲线[4]。

部分学者认为,当前法学专业亮红牌的关键因素是数量上的供大于求。但笔者认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供需关系失衡不仅仅体现为总量的供大于求,更在于供给端与需求端的错位。即,院校培养出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不是社会或用人单位真正需要的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的知识,不是法律实务工作所需的技能。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法考通过率达86.63%,明显高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7.6%的平均通过率,但更多的地方高校、民办高校法学院系法考通过率常年只维持在20%左右,甚至更低。这说明,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并未转化成法律实践能力,自然无法满足就业市场、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

四、新发展格局下双创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实施路径

(一)辩证看待规模扩张,追求高质量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提出了“一个法学专业、多个培养模式”的基本原则,将传统办学理念下本科阶段不区分专业方向的“大法学”细分为普通法学、数据法学实验、涉外法商人才培养、法律英语等六个方向,当年度招生计划为225人。普通法学专业又可细分为纪检监察实验班、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验班等四个招生方向,当年度招生计划为255人。与之相对的,则是部分地方高校、民办高校法学院系在不区分专业方向的情况下,将招生规模扩大到了220~270人。

高等教育的发展不仅要关注办学的规模效益, 更要促成内涵的提升。在当前中国高校扩招规模逐步走向稳定的背景下, 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显得更加重要。但如前述,部分高校在办学质量未见明显提升的情况下,仍盲目地扩张,随着招生规模扩大,教育质量反而随之下降。

中国政法大学在扩招规模稳定后,由规模扩张到内涵提升的发展走向,寻求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实践说明,法学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应辩证地看待招生规模问题:招生规模的扩张无疑可以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普及化,并发挥规模效益,提升教育资源利用率。但从长久来看,着力内涵提升,注重个性化培养、强调因材施教,拓展人才培养的维度,构建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显然更能帮助院校实现长期性、持久性的高质量发展。

(二)贯彻OBE理念,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课程体系是人才培养方案的主体,要实现课程体系与人才培养目标、能力要求间的有机融合、良性互动,则可在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写过程中引入OBE教育理念。OBE教育理念的核心是成果导向型的教育模式,与我国法学院校传统的单向性、知识灌输型的教育模式不同,OBE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专业课程的设置与课程体系的构建应当为学生的能力养成服务,从培养目标出发进行反向设计。

在OBE教育理念下,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的新思路则可总结为:以毕业生的培养目标作为逻辑起点;为达成总体目标,应对毕业生提出哪些具体的毕业要求;为达成毕业要求,毕业生应具备哪些知识或素质能力;哪些课程可以为养成该能力提供支撑;最后细化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能力要求、课程设置间的支撑关系,进而形成科学、合理、详尽的专业课程体系。

(三)培养“双师”型教师,打造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者,也是推动“双创”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助力。同时,师资的缺陷与不足也会成为双创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掣肘因素。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都是从法学院毕业后直接走上大学讲台,往往长于法学理论研究,而弱于法律实务,很难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将“双师”型教师纳入到法律人才培养的主体系统,对培育学生的“双创”能力大有裨益。法学院校应正确认识“双师”型教师的性质和地位,从课时量认定、课酬计算、职称晋升、薪资待遇等方面出台针对“双师”型教师的激励政策。利用好现有“双师”型教师资源,更好地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法学院校也应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模式,构建自有教师夯实学生理论基础、兼职教师培育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格局,打造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四)借鉴“双元制”模式,丰富实践教学手段

对法学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来讲,专业知识和理论能力可以在理论课堂养成,法律实务能力和职业技巧的获取则只能在实践课堂完成。但目前法学院校采取的实践教学手段与法律实务、司法实践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此类实训课程大多呈现为体验性活动。而针对高年级学生或“准毕业生”开设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其效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

早在1969年,德国就确定了“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模式:“一元”为职业学校,另“一元”则为企业。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大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践操作技能培训,大大提升了职业教育的实效性。继承这一思路,麻省理工学院等美国高校也推出了类似的实践教学模式,例如“本科生研究工作机会计划”与“独立活动计划”。在此类模式下,学生既可以选择被外派到企业,协助教师共同完成校企合作课题研究,也可以自愿选择在校内或校外进行学术性和非学术性的研究活动。

我国法学院校若借鉴此类模式,立足课堂教学的主阵地,依托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构建实习实践基地,广泛开拓实践教学的第二阵地,开展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实践教学,对培养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复合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善于运用创新科学思维的“双创型”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结束语

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背景下,培养双创型法律人才是当代高校法律专业的主要育人目标。各高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和资源条件调整育人策略,为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双创型法律人才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高炳亮.论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J].理论与评论,2024(1):41-51.

[2]杨冬,张娟,徐志强.何以可教: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生成机制的实证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24,44(3):75-84.

[3]刘学祝.协同创新视域下广西高职院校“双创型”人才培养策略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23.

[4]王晓丽.高质量发展:民办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实透视与模式创新:以仰恩大学为例[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23(2):26-31.

作者简介:吕溪(1993— ),男,汉族,湖北武汉人,武汉文理学院,讲师,硕士。

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法学教育。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2022年度一般课题“新发展格局下双创型法律人才培养研究”(课题编号:2022GB12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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