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集群困境与破解路径

2024-12-26 00:00:00王博涛秦静孔啸
教育与职业(下) 2024年12期
关键词:产教融合

[摘要]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是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产教深度融合的重要途径。从产业集群理论出发,发现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在结构与行为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政策体系匮乏、结构规划缺失、主体利益分配失衡、前期镜鉴成果缺失、内外文化认同不足。因此,要健全政策体系网络,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提供保障;优化产业与区域结构规划,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提供支撑;合理分配利益,提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参与主体意愿;充分发挥优势,提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质量;加强文化认同,提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社会认可度。

[关键词]产教融合;产业集群理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作者简介]王博涛(1984- ),男,陕西宝鸡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秦静(1992- ),女,陕西西安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孔啸(1993- ),男,河南周口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陕西 "咸阳 "712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中华职业教育社2024年度职业教育课题“新质生产力背景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路径研究”(项目编号:ZJS202493,项目主持人:王博涛)和2023年度陕西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高职院校产教融合能力成熟度模型的构建及应用研究”(项目编号:SGH23Y3076,项目主持人:王博涛)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4)24-0040-08

产教融合是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为满足中国式现代化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有必要促进企业、高水平高校、职业学校和科研机构等主体有机融合。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组建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成为促进产教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一体两翼五重点”战略安排的重要环节,建设逐步开展。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需要产业链上多个产业共同参与,上下游产业间的压力、技术、信息等因素的流通导致产业集群的形成。因此,从产业集群的理论视角出发,分析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设现状及困境,有助于探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新路径。

一、产业集群理论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契合性分析

(一)产业集群理论的内涵意蕴

产业集群这一概念最早见于1990年迈克尔·波特(Michael E.Porter)所著的《国家竞争优势》一书。尽管国内外学者尚未对此给出精确、权威的产业集群定义,但综合多位学者相关研究,可以明确产业集群概念应涵盖以下几点内容。首先,产业集群是相对于一定区域、以专业化分工和协同工作为基础的空间集聚现象;其次,产业集群包含从投入到产出、流通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网络;最后,产业集群是一种在内部能够实现知识、技术等资源流动的经济组织形式[1]。整体而言,目前多数关于产业集群的研究都是通过对集群现象的直观认知,从地理位置、功能等出发将集群定义为“特定经济领域中既竞争又合作且相互关联的企业、供应商、服务商、机构在空间上的集聚”[2],反映出产业集群结构决定产业绩效的“结构论”逻辑。但是,现实中结构相差不大的产业集群,其发展效果却差异较大,这导致人们逐步意识到:结构只是集群形成与演化的事后和外在表征,无法代表其内涵和本源。更有学者进一步认为,“行为”在集群的形成、演化、升级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是企业创业、交易、战略等逐利行为引致了企业间的经济、社会连带关系与结构。而所谓空间集聚的事实以及结构特征则如同哲学意义上存在于各行动者之间的‘主体间性’。尽管这种‘主体间性’是理解集群不可或缺的部分,并确实在集群演进过程中对个体行动者产生了正面或负面作用,但无法替代行动者的主体性地位”[3]。总而言之,在集群的发展阶段,行为决定结构,结构影响行为。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集群行动中,既要立足结构维度,对参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产业与区域结构进行优化;又要立足行为维度,激励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中各主体参与共同体建设的行为,最终实现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结构与行为的有机融合,促进共同体高质量发展,实现产教深度融合。

(二)产业集群理论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契合性分析

产业集群理论的核心是分析产业集群各主体内部的行为逻辑及外部的结构框架,从而探索产业集群发展的困境并提出相应解决路径。本文在分析产业集群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认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上下游产业与企业共同参与建设的产教融合新模式,与产业集群理论之间存在天然的契合性。从结构论的视角来看,首先,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需要学校、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等在一定区域内共同参与、各司其职,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需要科学的产业机构;其次,学校、企业、科研机构对人才培养的投入,技术技能人才在校企之间的流通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网络;最后,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内部,学校与企业将知识与技能传授给学生,学生在工作中又将知识与技能回报给企业,实现了共同体内部资源的流动。从行为论的视角来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需要龙头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上下游企业等各主体参与。从整体来看,这些主体都具有主观能动性;从部分来看,不同主体的行为都要立足自身利益与关系,因此,不同的内部需求、外部环境等因素都会对行动者行为产生影响,最终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设水平产生影响。

二、产业集群理论视域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现状与集群困境

(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现状

自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提出以来,我国已进行了一些实践。2023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支持建设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立了首个国家级别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通知》提出“打基础建机制—强功能出成果—促创新树标杆”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计划,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捋清了发展思路。在此期间,部分省份也逐步成立一批省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关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探索逐步展开。

从产业集群理论出发对《通知》进行剖析,在“结构论”方面,首先,《通知》充分考虑到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区域问题,并明确指出产业集群所在地的政府应科学指导产业布局,发挥各企业优势。其次,《通知》对轨道交通装备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如何参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进行了基本规定,为后续产业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提供了制度支撑。最后,《通知》对共同体各成员的相关职能、资源协调等进行约束,对共同体内部资源流动进行规划。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实践来看,2023年7月,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在江苏常州成立,成员单位包括5个产业集聚区、9所普通高校、34所职业院校、中国中车及49家所属子公司、4家科研院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与市域产教联合体共同发力,促使近1.2万人次教师入企实践、6000多名企业高技能人才入校授课,2400多门课程得到优化更新、500多门企业优质培训课程转化为学校课程,职业教育资源日益丰富[4]。

(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集群困境

从整体而言,《通知》对于产业集群理论“结构论”的核心论点都有所体现,有效避免了共同体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部分集群困境。但从“结构论”的视角来看:一方面,《通知》主要立足宏观层面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进行基本规定,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另一方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涵盖区域广阔,部分区域的结构规划难免出现缺失。从“行为论”的视角来看,各行动者的主体性地位及主观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主体行为又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息息相关。因此,分别从这两方面入手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集群困境进行分析,从而探索解决之道。

1.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集群外部结构失衡。第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政策体系匮乏。产教融合是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教育链与人才链深度融合,增进人才社会适应力的现实需求。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产教融合相关政策,但对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而言,它既属于产教融合又超脱于产教融合,更加多元的主体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形成相对独立的产教融合生态圈提供了支撑。因此,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政策需要在产教融合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凸显共同体特性。在我国,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需要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进行。在政策指导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设,形成以政府为核心的权力集中机制,政府部门在建设过程中位于主导地位。但是,目前关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以中央政府颁布的宏观政策为主,对其他主体的相关权责规定较少。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全新的职业教育集团,需要在政策层面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提出要求与指导,但对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如何建设的配套细则规定寥寥无几,尚未形成科学的建设政策体系。这导致部分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对自身的定位不清晰,权责模糊,从而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进程。

第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结构规划缺失。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需要成员单位以机构融入、业务融汇、人才融聚、发展融合实现高效合作,进而汇聚行业、产业、教育资源,推动行业产教全要素融合[5],从而构建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上下游生产”为一体的产业集群。受地区位置、产业布局等因素影响,尽管《通知》针对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规划已经较为清晰,但一方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涵盖区域广阔,部分区域的结构规划难免出现缺失;另一方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能仅仅依赖轨道交通装备一个行业,其余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同样需要深入建设。此外,从地区结构规划来看,目前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区域规划有待进一步优化。整体来看,当下针对产教融合体建设,我国采取的主要措施为“强强联合”。以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为例,在区域方面的选择为长春、青岛、株洲、大连、常州等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所在地,忽视了落后地区的发展。常规而言,这样的发展方式有助于集中优势资源,加快建设高质量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但仍未解决整体产业发展水平“东部强,中、西部弱”的不平衡问题。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平衡区域间产业发展既是应时之需,又是当务之急。从行业结构规划来看,目前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产业结构需要向多元化发展。产业发展需要尽可能遵循均衡增长路径,充分发挥产业协调效应[6]。当前对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设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多元化产业既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能产生集聚效应并形成产业网络,提升产业的专业化程度。因此,需要将更多行业产业纳入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集群内生动力不足。第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主体利益分配失衡。从利益相关者理论来看,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中,各主体利益能否得到满足,直接影响共同体建设的进程与质量。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参与主体多元,各主体利益追求不同,导致共同体主体利益分配失衡。整体而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核心收益是培养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适应社会与企业发展需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符合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各主体的利益需求。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多元主体的属性不同、制度有别、立场各异,极易出现利益分配错位现象[7]。从政府来看,《通知》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中的责任。从企业来看,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符合企业的利益需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高水平人才培养属于长期工作,难以及时满足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囊括某行业的上下游企业,资源的稀缺性及上下游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的想法导致产业链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始终存在[8],从而导致企业在参与共同体建设时既要考虑自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又要担心自身的投入提升了其他企业的发展水平。从科研机构与普通高等学校来看,两者参与共同体建设的主要支出为科研投入,当下面临的核心困境是如何将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为实际应用。

第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前期镜鉴成果缺失。产业集群的行为论认为,先行者行为会对后来者行为产生影响,在集群发展早期,先行者的行为方式会塑造集群的初始特征。这些特征会制约或激发后来者的行为选择。在我国,虽然“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概念的提出为时尚短,但其本质依然是产教融合,之前的产教融合实践就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先行者。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历了萌芽初创期、恢复重建期、改革探索期、新时代深化创新发展期四个阶段,企业的育人主体地位逐步凸显[9]。但是,企业、职业院校、政府三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我国产教融合的问题依然存在,促进产教深度融合任重道远,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缺乏成熟的经验作为参考。此外,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需要整个行业的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多企业参与也加剧了产教融合难度。

第三,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内外文化认同不足。参与成员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高度认同是共同体发展的充要条件,社会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认同是共同体发展的重要环境保障。当前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面临内、外部的文化认同困境。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内部来看,各主体对于共同体建设的认同度较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新生事物,既缺乏以往经验作为参考,又尚未取得理想成绩,因此,各主体对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发展前景不够明确,难以产生相应的认同感。此外,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参与主体较多,且较为复杂,覆盖了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与人才链。不同领域主体间的价值取向差异形成主体间交流壁垒,进而降低主体间互动并影响各主体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认同。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外部来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文化—认知”合法性有待提升。“文化—认知”合法性侧重强调社会团体被人们接受和理解的程度,更加注重对社会团体所达成共识的隐形文化、知识、信仰等方面影响[10]。然而,“文化—认知”合法性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一方面,社会对初生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不够熟悉,大部分群体对其认知依旧停留在过去对职业教育认知的层面上;另一方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仅仅经过不到一年的实践,尚未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作出应有贡献。

三、产业集群理论视域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破解路径

(一)重塑结构:以政策体系和结构规划保障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发展

1.健全政策体系网络,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提供保障。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中,政策体系是影响集群结构的重要因素,科学的政策体系更有利于集群演化与发展。构建合理的政策体系成为推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构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政策体系,不仅要激发各主体参与意愿、增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数量,还要以提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质量、提升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契合性为前提。因此,构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政策体系需要从政策内、外部共同入手,逐步提升政策效能。

从政策外部来说,要明确政策的现象形态,健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政策体系。政策的现象形态指的是政策的静态表征,即关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政策文本的集合。一方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需要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政策文本体系。在国家层面,国家政策文本作为引领与规范,应站位高远、立足国情,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发展提供宏观指导,凸显政策的指引功能。中央政府应立足宏观需求,以系统观念为指导,构建覆盖面与针对性兼具的政策体系。地方政府需要上承国家战略,下达区域和行业发展需求,围绕“行业”场域,深度参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另一方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政策需要从多维度出发,对共同体进行规范。从共同体自身来说,政策应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内涵、目标、功能等进行本质规定,为其提供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政策指导。这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政府部门指导下,科研人员与实践工作者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实践中发现并解决问题,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共同体的本质并对其进行规范。从共同体外部来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需要多种资源保障,需要政策针对不同资源做出相应规定。整体而言,应制定多元保障政策,保障共同体的高质量建设。从政策内部来说,要深入理解政策本质,提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政策质量。一方面,要在政策制定中采取多元方法,科学调研并分析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存在的真问题,针对问题民主、合法地出台政策,提高政策的精准性。以质性方法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进行深入、细致探究,揭示共同体建设的内在意义与过程,从而提高政策的人本性。另一方面,构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政策体系要在政策提出后,持续关注并通过实践检验政策的有效程度,及时发现并更正政策在实践中的问题,从而推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政策体系的持续完善。因此,要构建合理的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中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监测,及时纠正政策运行过程中的失范、低效等现象,从而不断提升政策的适用性。

2.优化产业与区域结构规划,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提供支撑。结构论的逻辑起点基于企业的地理邻近性和功能相关性,即产业与区域的结构本身就是产业集群理论重点考虑的问题。通常而言,合理化的产业结构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稳定性,产业结构化发展既要强调产业结构合理化,又要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从而合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1]。因此,针对当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结构规划缺失的问题,需要合理推动区域与产业结构科学发展,并引导产业结构升级,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要科学规划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区域结构,从外部完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结构规划。通常来说,单个区域受地理位置、气候、人力资源、原材料等因素影响,很难囊括某一行业的整个产业链。不同区域在产业格局上具有不同的优势与特色。因此,需要从系统理念出发,将多个地区放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背景下,纳入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区域规划,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从而带动不同地区实现共同发展。同时,要跳出区域结构规划解决区域结构规划问题,从内部打通人才流动通道,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不同产业间衔接。对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参与行业单一的问题,需要鼓励更多行业参与。从共同体自身来说,行业结构的单一主要是因为共同体建设尚处于初步探索与试点阶段。一方面,随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进度的加快,更多行业将会逐渐参与进来;另一方面,实现多行业参与建设的重点在于加强共同体自身的内涵建设。共同体各主体应共同发力,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充分发挥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优越性。从共同体外部来说,数字化时代的来临需要技术水平变革。当前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现状既要保证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又要进行产业转型与升级[12]。因此,一方面,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应与行业与产业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强产业升级相关投入,加快破除技术瓶颈,从而促进自身发展;另一方面,单纯的技术水平升级并非完善产业结构的全部。要推动不同产业之间的技术衔接,从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共同升级,最终在技术水平变革的基础上推动多行业共同参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

(二)激励行为:以利益分配、建设质量与文化认同促进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主体发展

1.合理分配利益,提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参与主体的意愿。利益是影响主体行为的重要因素,合理分配利益成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举措。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中,针对地方政府与企业利益容易遭受损害的问题,既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自身利益,也需要其他相关主体从行动上提供援助。在地方政府层面,需要从内、外部共同发力,提升地区对人才的吸引力。从地方政府内部来看,地方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提升地区对人才的吸引力。一方面,地方政府应直接从政策层面切实保障人才相关权利,从而提升地区对人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间接保障相关人才利益,对参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学校提供资金、教师编制等方面的支持,企业提供税收、财政等方面支持,促进相关主体进一步发展,从而为毕业人才提供更多工作岗位。从地方政府外部来看,需要中央政府出手保障地方权益。针对人才就业区域的选择偏好导致地方政府利益缺失的问题,中央政府可以适当给予参与产教融合体建设的地方政府相应的资金、政策等方面补贴,为地方政府提供保障。此外,中央政府立足国家战略定位,统筹规划不同地区发展方向,可以将不同产业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整个链条进行科学分配,保证落后地区也能发挥自身特色与优势。在企业层面,一方面,企业应提升社会责任感。树立回报社会的意识,主动参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发挥企业社会责任,从而提升共同体的人才培养质量。人才质量的提升又会回报给企业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实现政府、企业、学校、个体的共赢。另一方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需要整个产业链的参与,在整个产业链上如何降低上下游企业间的交易成本、降低因不当竞争造成的损失,成为当前研究重点。有研究表明,企业关系的密切程度直接影响企业间的交易成本[13]。因此,要优化参与共同体建设的、位于生产链上的企业间关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参与企业利益。在学校层面,学校作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受益者,更应大力支持共同体建设,保障其余利益受损主体的权益。职业院校作为育人场所,需要从人才培养入手,为其他主体提供保障。职业院校应以适应性为基础,与行业深度融合,在课程、教材等方面融入行业需求,提升人才技术技能水平与产业需求的适配度。更重要的是,部分主体利益受损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培养的人才前往其他区域或企业,导致参与人才培养的企业与地区利益受损。因此,职业院校需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培养适应社会与企业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的基础上,树立学生的契约意识,鼓励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培养的学生留在共同体企业工作,保障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权益。

2.充分发挥优势,提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质量。从产业集群理论视角出发,先行者的行为会影响后来者的行为。因此,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需要继承以往产教融合的成功经验,为后续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奠定基础。产业集群理论既能提供全新的分析视角,又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探索提供理论指导。一方面,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背景下,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虽然加大了产教融合难度,但也有助于顺畅企业间的交流。构建校企、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流合作机制,既能降低企业间的关系成本,又能加强企业交流,促使企业之间的知识更新与优势互补。因此,在数字化时代潮流下,要立足学校、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需求,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搭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职业院校可以共享人才培养的先进经验,企业及时更新市场信息,既可以精准对接企业需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学校人才培养方向,又可以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从而调整自身发展方向。更重要的是,在信息共享平台支撑下,各主体能深化对自身及其他主体的了解,从而促进各主体协同参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另一方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产教融合中的后来者,应总结以往经验与教训,分析共同体建设与传统产教融合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提供经验借鉴。更重要的是,已有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先行者,应持续推进自身内涵高质量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后续共同体建设提供时代镜鉴,开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时代进路。

3.加强文化认同,提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社会认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概念尽管已在国家政策层面得到认可,但作为扎根中国社会的产教融合新模式,仍需获得社会层面的文化认同。对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来说,其文化认同既包括内部各主体对自身参与共同体建设的认同,又包括共同体外部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社会认可。因此,需要从内、外部共同发力,提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文化认同。从内部来说,各主体需要认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先进的现代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运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无论哪个国家,只有它的人民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都能与各种现代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14]。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全新的产教融合模式,需要获得各主体在心理、态度和行为上的认可。一方面,各参与主体要从心理、态度上认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理念,将共同体建设作为一项事业而非任务;另一方面,各参与主体要在行为上支持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与社会需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共同体建设出力。从外部来说,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既要以自身质量赢得社会尊重,又要社会改变对共同体的认知,认同共同体建设。因此,要加强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宣传,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设情况进行广泛宣传。既要立足传统媒介,出版共同体相关资料,又要借助新式媒介,通过互联网技术对共同体进行跟踪报道,在社会上树立共同体建设标杆,突显共同体在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优势,从而提升社会对共同体的认知,实现共同体的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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