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行为批评的国家视点

2024-10-25 00:00:00任东升焦琳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2024年4期
关键词:社会模式国家

摘 要:“国家翻译实践”概念体系的提出为译者行为批评提供了“国家”视点。国家翻译实践是一国翻译实践史之主流,因此有必要从国家视点出发,对译者行为进行考察。本文通过对翻译史上玄奘译经等翻译实践的再检视发现,翻译可以上升为“国家行为”,既是语际实践,也是话语实践和政治实践。国家视点的译者主体可扩展为“国家 — 机构 — 译者共同体 — 个体译者”多位一体,译者属性与类型呈现出三维特征。国家视点的译者行为是以国家利益和国家价值的实现为导向的行为,个体译者行为与译者共同体行为的互动关系体现了“国家 — 共同体 — 个体译者”意志体间的密切联系。在文本、语言、行为和社会之外,引入国家视点,构建“语言 — 社会 — 国家”三维一体的译者行为批评模式,可为译者主体性研究和译者行为批评带来新启发,更好地实现国家翻译实践理论的批评功能。

关键词:国家视点;国家翻译实践;译者行为批评;“语言 — 社会 — 国家”模式

[中图分类号]H315.9 DOI:10.12002/j.bisu.5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39(2024)04-0070-13

引言

明确而独特的批评视角是建构具有科学意义的理论途径与批评模式的前提(刘云虹,2015:67)。译者行为批评是社会视域下以译者为中心的翻译批评理论,周领顺(2019:122)将其工作原理公式化为:译者两属性、视野两分明、身份行为分内外、一条主线贯始终和描写“连续统”。该理论目前已发展为逻辑自洽的系统(傅敬民,2019:50),有学者力图在系统内部区分译者行为的“文化性”因素与“社会性”因素,认为文化是译者社会属性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翻译过程中译者考量的一个视点(王军平,2020:57)。为进一步提升译者行为批评的理论解释力和操作性,周领顺(2022:2)又提出构建“译者中心”和“社会中心”双中心平衡的评价系统,即增加以社会为中心的评价,以同时囊括狭义“务实”行为倾向和广义“超务实”行为倾向。翻译行为既可以是个体或组织行为,又可以是国家行为。当译者代表国家意志和利益时,译者行为及动因必然有其特殊性,对这类译者行为不仅要从已有研究的文化、社会视点进行识解,还应添加国家视点的考察,以求得到更加全面、准确的解释。国家翻译实践概念体系的提出为译者行为批评提供了国家视点,有利于深化对语言、社会维度之外的译者行为的认识。

一、译者行为批评的国家视点

此前,译者行为批评多从外部的社会视域考察译者行为与社会元素的关系,还有学者将译者看作“文化现象”(王宏志,2021:91),进行宏观、整体的译者行为研究。但所有批评模型所基于的视角都是有方向性的,这也意味着研究者有既定的目标,因而其视角或目标都是有局限性的(周领顺、周怡珂,2020:116)。以中国古代的佛经“奉诏译”为例,它是中国国家翻译实践的滥觞(高玉霞、任东升,2020:1),超越社会活动作为一种国家事业而存在,由国家提供财力、智力支持,关乎国家社会发展。“奉诏译”的实践场所为国家设立的译场,译场人员由国家选拔,监督人员为国家官员,译者多为“僧官”,兼具僧人、译者与公务员三重身份,呈现出鲜明的权威化、国家化特征,国家元素贯穿翻译实践的始终。此类国家翻译实践及其译者行为模式与一般社会性、市场性翻译实践存在本质区别,因此需要相关研究者在视点上作出相应调整。

社会是“某一群体最外层的结构”,无论态度如何,“群体都视自己为它的成员”(Greenfeld amp; Martin,1988:viii),这一特征“相当松散”(Midgal,1994:18);相应地,社会对于其成员的制约和影响也是非硬性的。而国家则具有明显的制度特征,是权力组织或“被授予了权威的机构”,“合法地对人们和组织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Rueschemeyer amp; Evans,1985:46),对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集权化、制度化的管理。译者在相对宽松的社会权力场域中所受到的影响与在国家权力制度框架下所面临的规范制约是有差别的,作为意志体的译者,主体性强弱有别,所呈现出的译者行为特征及其动因也必然存在差异。当译者代表国家意志和利益时,受制于国家翻译制度和翻译机制,在国家翻译实践中,无论是译者个体、译者共同体还是翻译机构,都要将作为法律主体或名义主体的“国家”的管理行为落实到具体环节中并体现出一致性。此时,无论是“求真”策略还是“务实”策略,都是基于政治价值考量的,而非“文本—行为—社会”(周领顺,2022:2)描写模式所能够完全覆盖的。况且,离开“国家”来理解“社会”也是不现实的,“国家的形成创造、激活了社会”(Migdal,1994:23),二者之间是互相影响的。集语际实践、话语实践和政治实践于一体的国家翻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译者行为表现。由此可见,译者行为批评的国家视点,是基于现实问题针对国家翻译实践中的个体译者和表征为“共同体”的译者行为作出科学解释的尝试,或可称之为以译者群体/共同体为着眼点的译者行为研究。

国家翻译实践概念体系的提出为译者行为批评视域内的研究提供了新视点和话语基础。翻译批评的发展建立在对翻译本质认识的基础上,国家翻译实践概念的提出使我们对翻译本质维度的理解日益深入与丰富,也要求我们对翻译批评的理解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蓝红军,2022:21)。国家翻译实践指主权国家以国家名义为实现自利的战略目标而自发实施的自主性翻译实践(任东升、高玉霞,2015b:92)。这就意味着翻译可上升为国家行为,这种把国家作为翻译行为主体的认识也是对把翻译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予以理解的补充。国家视点的纳入不仅是译者行为批评理论自身拓展研究对象域、提升理论解释力的探索和内在诉求,也是国家翻译实践理论发挥其“独特批评功能”(傅敬民,2022a:28)的应然与必然。国家翻译实践研究与译者行为批评研究同属翻译研究系统内的子系统,二者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参照,关联因素的“合理渗透”(傅敬民,2022b:18)有利于形成子系统协同效应,在保持自身创造力的同时,促进翻译研究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视点的翻译行为:玄奘梵译《道德经》个案探析

国家翻译实践是一国或一民族翻译实践史之主流(任东升、高玉霞,2015b:96),而佛经“奉诏译”是国家翻译实践的滥觞,玄奘则是这一翻译实践模式中最具代表性的译者,从国家视点出发透视、解析玄奘的译经行为,可生成对翻译行为与译者本体的新认知。贞观十九年(公元645年)正月,玄奘从天竺求法返回长安,带回佛经“梵本六百余部”,太宗令“于西京造弘福寺”供玄奘翻译佛经,并决定由大臣房玄龄负责,“令旨依所须供给,务使周备”(慧立、彦悰,1983:130-131)。皇帝以诏令形式组织官方佛经翻译,所生产译本印有“奉诏/制/敕译”字样,具有“钦定”性质,此类翻译实践被称为佛经翻译的“奉诏译”模式(高玉霞、任东升,2020:1),这意味着国家成为翻译行为的主体。

除佛经汉译之外,玄奘也奉敕梵译《道德经》。《太宗诏奘师翻道经为梵文,与道士辩核事十》有载,贞观二十一年,西域使李义表还奏称:“东天竺童子王所,未有佛法,外道宗盛”,童子王听闻唐有道法,如“译为梵言”,“欲见之必”(道宣,2018:234)。文帝听后下敕令玄奘法师与诸道士对共译出。《道德经》是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的核心经典(傅惠生,2012:31),以国家为主体组织如此正式、大规模的《道德经》梵译活动,在我国历史上实属首次。但在翻译过程中,玄奘与诸道士在翻译观念上产生了重大分歧。后者认为“道义玄通,洗情为本。在文虽异,厥趣攸同”(道宣,2018:236),主张引用佛经内的概念术语“以通玄极”,而玄奘以其为“丧本”“虚谈老子”(道宣,2018:236),反对将两种话语系统混为一谈,相互借用阐释。玄奘此举实际上是主张建立独立的汉语佛教话语体系与梵语道教话语体系。

“道”的梵译词汇之争是玄奘与诸道士翻译观念分歧在译者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众道士倾向于旧译“菩提”,而玄奘则认为梵语中“末伽”(Mārga)一词“可以翻度”(道宣,2018:238),这一主张是出于对翻译对象为国家文本的明确认知。以国家为主体进行梵译,由驻外使者将译本赠予东天竺童子王,意味着《道德经》不仅是宗教文本和文学文本,更被赋予了对外交往中的国家文本地位。当翻译对象为国家文本时,玄奘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保证传播与目的语接受,为此“须研方言,乃名传旨”(道宣,2018:239)。在他看来,译文“如不见信,谓是妄谈”(道宣,2018:239),更何况《道德经》是奉敕而译,如不能保证其真义被梵语读者准确理解,便无法达成以道教化、巩固治理的目的,岂非“浪翻”“冒罔天听”(道宣,2018:239)?玄奘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反映出其对国家翻译目的的深刻把握,也表现出鲜明的国家和政治意识:梵译《道德经》不是单纯的社会层面的文化交流活动,而是在国家监控下,以国家智力组织形成的权威译本参与目的语政治文化建构的政治实践。因此,玄奘在梵译《道德经》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道教化、树立正面国家形象的翻译目的,以此作为自己翻译的原则,指导其个人的具体译者行为。

玄奘梵译《道德经》时拒绝引佛义释老子的行为,是为了忠实完成“国家任务”,绝不“惘上”(道宣,2018:239)。从国家视点对玄奘的翻译行为进行阐释可知,翻译既是一种民族语言转换的语际实践,也是意义生成和传播的话语实践,更是实现话语和权力博弈的政治实践。

三、国家视点的“译者”

何为译者?如何认识译者?回答这些问题是进行译者行为批评的前提。我们仍以玄奘为例,Delisle amp; Woodsworth(2012:99)的译者研究专著Translators through History在提及玄奘时使用了如下描述:“A Chinese monk named Xuan Zang … translating the Sanskrit manuscripts into Chinese with a team of collaborators.”这一表述引发了一系列问题:①玄奘所进行的译经活动是何种模式的翻译实践?②玄奘何以从一个monk摇身一变成为translator,位列佛经翻译大家?③玄奘带领的collaborators可以被称为“译者”吗?④如果可称其为“译者”,如何以现代译学术语来进行精准定位?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国家视点考察玄奘的译者行为。

1.国家视点的译者主体

从国家视点审视译者行为可以发现,译者身份一般并非先天就有,而是通过翻译过程获得的。译者在进入国家翻译过程之前,通过被遴选、指派甚至被任命才具备译者身份。译者作为主体,其主体性需要通过具体的翻译转换和译本呈现来表征;主体性的发挥和体现又会反过来强化译者身份。玄奘着手翻译《大菩萨藏经》以进献皇帝是在贞观十九年五月,此前他是一位“职业僧人”,直至佛经译本生成,他才在事实上成为一名译者,其译者身份被国家权力与社会“认证”,他自身翻译佛经、传扬佛法的追求也与国家利益达成一致。由此可见,译者身份与主体的确立是通过翻译产品生成得以实现的,译者主体在语言转换实操中以国家意识贯彻落实“国家在场”;而从译者到翻经大师,则主要得益于国家及君主的认可、赋权与赞助,即“奉诏译”模式的优势。在“奉诏译”模式下,国家是翻译实践的高位主体,是策划者和形式主体,确立翻译总体目标、制定翻译规划,规范、监督、指导翻译活动进程,以翻译实践实现治理之需。玄奘的佛经翻译活动在国家制度规约下流程化实施,具备“最佳智力配备”和“有机管理组织”——国家译场,这是国家翻译机构的雏形(高玉霞、任东升,2020:6),是翻译实践的实施者,是中位组织主体,履行对翻译活动和个体译者的管理职能。玄奘先后在弘福寺、大慈恩寺、翠微宫和玉华寺等国家译场译出经典75部,共计1335卷,如此庞杂的翻译工程离不开国家和译场在“人物吏力”方面的支持(道宣,2014:20)。国家翻译实践的低位主体是具体语言转化活动的执行者,作为个体译者,玄奘就是其中之一。然而,佛经翻译规模宏大,流程复杂,决定了参与其中的译者必须以超越个体或小组的形式存在。译场内还有大量笔受、译语、证梵语等人员,他们由朝廷选拔指派,即Translators through History一书中的“collaborators”,我们可称其为“译者群落”,他们与监译、监阅的朝廷文臣以及译主玄奘等其他翻译实践参与者共同构成佛经翻译的“译者共同体”。

共同体可指在多个方面具有相同特征或基于某种共同的情感认同等而组成的团体(赵梓旭、王师润,2023),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2012:199)。译者共同体指基于共同目标或利益,由在翻译工程或流程中从事翻译相关工作的人组成的团体。国家视点的译者共同体是“接受国家为上位主体的制度化、组织化和规范化的集合体,是超出个体译者功能和特质的主体,也是译者主体意识建构和再社会化的场域”(庞秀成,2021)。国家视点的译者共同体是价值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在维护国家利益、参与国家翻译实践中寻求个体利益与价值的实现,共同体内部的个体成员也相互影响,互为镜像。从国家视点出发重新解析玄奘的佛经翻译实践,可获得对于翻译行为和译者的新认知:在佛经“奉诏译”等国家翻译实践中,国家翻译行为中的译者内涵可扩展为国家、机构、个体译者三位一体;在个体译者之上、机构之下,还存在译者共同体。这一新认知也为译者行为批评带来了新的探究维度与补充视角。

2.国家视点的译者类型

国家视点有利于厘清译者与国家的关系,剖析在译者的翻译实践中,国家起到何种作用,以及在这种互动关系中个体译者的自我意志如何变化。基于国家视点对翻译行为中国家角色的新认知,我们发现,当国家在翻译实践中分别作为主体、目的和对象时,相应的译者类型可被界定为国家机构型译者、主观为国型译者和客观利国型译者。

(1)国家机构型译者

日益扩大的翻译规模、愈加复杂的翻译流程及国家治理的需要,催生了国家翻译机构,依托这一国家组织制度,“制度化翻译”逐渐形成。国家是制度化翻译的主体,在制度化环境中履行翻译职责的译者成为国家翻译执行机构的雇员,在由国家形塑的独特权力场域中翻译或“工作”,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化”特征(任东升、高玉霞,2019:144)。国家翻译机构的任职译者通过深度参与具体翻译工作流程、履行语言转换、译后编辑、意识形态把关等职责,实现其制度化译者身份。在此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其“编制”与制度化、流程化的“翻译操作”,而非翻译量或翻译质量。“编制”又决定了制度化译者除扮演译者的语言性角色外,还承担了“公务员”角色,且后者优先于前者——公务员角色要求制度化译者绝对服从国家翻译机构的要求和宗旨,甚至将其上升到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这意味着制度化译者的译者行为受国家监管,即遵循“服从伦理”(任东升、高玉霞,2019:146)。因此,从国家视点透视制度化译者行为,可以发现“译者翻译国家”表象之下“国家翻译国家”的本质。国家机构型译者行为的特点为务实性高于求真性,而务实行为以国家意志为导向,因此国家机构型译者行为内部实质为国家意志、集体意志和个体意志的对话融合,外部表征即国家翻译治理、机构管理和译者伦理的调适。

(2)主观为国型译者

以译图强是晚清翻译思想的主线,梁启超在《论译书》一文中曾言:“译书为强国第一要义”。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进行的翻译实践都是为富国强国、救亡图存而作出的努力,国家生存和利益是翻译的直接目的。这类译者我们称之为主观为国型译者,指的是无论社会角色和政治地位如何,以过硬的双语转换能力践行国家翻译实践伦理,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计个人得失,通过翻译工作为国家利益服务的译者。

抗日战争时期的沈阳抗日爱国小组成员就是典型的主观为国型译者。“九一八”事变之后,日军侵占我国东北地区,并制造了“在东北的中国人自愿建立(伪)‘满洲国’”的假象。为揭露日军的欺世谎言,沈阳抗日爱国小组将日军在伪满洲国发布的中日文布告、报刊文章、各行业“管理办法”、“教育方程”和“教育政策”、中日文书信和电报等译为英文,与其他证据共同编译成册,将其命名为TRUTH并提交给国联调查团。负责文本翻译的刘仲明、张查理、毕天民及负责译稿审校的于光元都是当时医科大学的教授,报国之诚与救国之志激发了他们为国翻译的自主行为。他们的翻译成果为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作出了贡献,这份“真凭实据的具体材料”(巩国威,2018:267)帮助国联调查团认定,所谓“满洲国”政府是“日人之工具而已”(中日问题研究社,1932:178)。通过自主选材、翻译、审校和汇编等自发为国翻译行为,沈阳抗日爱国小组实现了自身爱国追求与国家利益的一致。

(3)客观利国型译者

客观利国型译者与前两种类型译者最突出的差异在于是否有为国家利益服务的意识。客观利国型译者的直接翻译目的往往并非服务国家利益,但译本可为国家所用,此非译者刻意为之,而是得益于译者与国家的一致性,包括译者意识与国家意志的一致性、译者目的与国家目的的一致性、译者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译者需求与国家需求的一致性等。1690年2月3日,康熙皇帝召令法国耶稣会士白晋(Joachim Bouvet,1656—1730)、张诚(Jean-Fransois Gerbillon,1654—1707)入宫讲授数学,两人翻译了法国耶稣会教士巴蒂的《几何原本》作为讲稿。1712年,泰州进士陈厚耀上书“请定步算诸书以惠天下”,康熙皇帝接受了这一建议,下诏编撰《御制数理精蕴》。该书分上下两编,上编5卷专讲数理,其中卷2至卷4为《几何原本》,正是以白、张译本为基础修订而成。白、张二人最初翻译《几何原本》仅为给康熙讲学之用,翻译行为并非直接服务于清朝的国家治理,但翻译文本中的数学知识乃国家发展建设所需,有利于推动清代数学知识的更新与数学知识体系的建立,恰好符合康熙帝借数学知识推动历法改进“以惠天下”的治理目的,因此白、张译本被国家“征用”,其译文得以转化为国家知识为国所用,而国家征用译文以资治理的行为与白、张二人作为传教士译者传播西学的个人目的也并不相悖。

3. 国家视点的译者三维动态组合

国家翻译实践的三维特征可归纳为“国家文本”“国家名义”和“国家利益”(任东升、李佳悦,2023:63),据此可推演出国家视点的3种译者属性与类型。在翻译实践中,制度性、为国性与利国性3种译者属性并非总是独立存在的,两两组合或三维一体的形态更为常见。制度性是国家机构型译者的本质属性。作为国家机构雇员,国家机构型译者的职责就是通过翻译实现“国家政治体制稳固和国家战略实施等政治价值目标”(任东升、高玉霞,2015a:21)。换言之,利国性是国家机构型译者行为的前提与目的,而为了保证译文质量、保障传播效果,原则上也需要为国性的在场。因此,国家机构型译者通常具有制度性、为国性和利国性三维一体的特征;而非国家机构译者自发为国翻译时,为国性是译者行为的出发点与源动力,利国性是译者行为的落脚点与最终追求,通常二者相互结合,密不可分。由于翻译的社会性和现实中翻译实践的复杂性,从单一维度看待译者类型及其行为的方式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翻译实践,难以对更广泛的译者行为进行解释批评,因此,我们归纳出“国家视点译者三维动态组合”(见表1),以求更全面地考察译者身份角色、译者与国家间关系对译者行为的影响。

四、国家视点的个体译者行为与译者共同体行为关系

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并非总是独立完成翻译生产的全流程,在很多情形下,译者都是以群体形态存在的。谭业升(2024:84)已然认识到了译者行为的非个体性,他从认知视点出发构建的身体 - 文本操作 - 社会 - 认知四阶译者行为层次,包括了具体翻译场景中伴随的外在行为、译者本人的内在认知行为以及包括其他施为者的整个翻译事件。从国家视点出发,这里的“其他施为者”(agents)就是译者共同体成员。译者共同体既具有译者本体性,也体现译者群体性,是国家与个体译者发生联系的直接中介,其译者行为也是在多方互动的场域中形塑而成的,可称之为译者共同体行为。国家视点的个体译者行为与译者共同体行为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国家视点的个体译者行为与译者共同体行为关系

译者共同体具有可感的组织化、制度化的约束力,在共同体中个体译者尤其是个体制度化译者的行为会受到中位、高位主体和管理者、审校者、编辑者和出版者等的影响。译者共同体行为是“对话”的结果,个体译者与译者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个体译者与中位和高位主体之间均可发生对话。中位、高位主体是集体或国家意志的表征,而个体译者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都具有个体化的自我意志,对话过程实质上就是个体意志同国家/集体意志碰撞、交互和融合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会出现3种情形:其一是个体译者意志及其译者行为发生变化,通过教化、说服等途径,个体意志被内化,或顺从于国家/集体意志;其二是集体意志发生变化,个体译者通过提议、劝说等方式使国家/集体赞同其观点;其三是个体译者意志同国家/集体意志一致,二者行为无差别。这3种情形最终都实现了共同体内部个体成员与共同体的同一性,不同个体译者间的差异被消弭或弱化,个体的“我”延展至同质群体的“我们”(庞秀成,2021),差异化的个体译者行为被统一为译者共同体行为,成为国家或集体意志的外化表现。因此可以说,国家通过译者共同体行为实现自身意志。

唐代玄奘主持的译场就是一个具象化的译者共同体,在《道德经》梵译实践中,玄奘与道士成英等译者因个体意志不同,呈现出差异化的译者行为。成英主张译出“河上公序”:“老经幽秘,闻必具仪。非夫序胤,何以开悟?请为翻度,惠彼边戎。”(道宣,2018:240)玄奘则反驳称:“观老存身存国之文,文词具矣。叩齿咽液之序,序实惊人,同巫觋之婬哇,等禽兽之浅术”,如译出“将恐西关异国有愧卿邦”(道宣,2018:240)。可以看出,成英是从文本与文化视角出发阐述译出的必要,而玄奘则从更高的国家视点出发来审视“河上公序”,以国家形象与国家利益为衡量准绳,基于译主的身份与权威作出不译的决定。但成英等“不惬其情,以事陈诸朝宰”(道宣,2018:240),因而共同体中的监译者与管理者也加入“对话”。面对中书马周“西域有道如李庄不”(道宣,2018:240)的疑问,玄奘一一陈情说理,劝说道:“若翻老序,彼必以为笑林。”(道宣,2018:240)共同体中的监译官员同样以国家意志为先,说服改变成英等个体译者的意志:“奘告忠诚。如何不相体悉?”“当时中书门下同僚咸然此述”(道宣,2018:240)。在众多参与者的努力下,最终形成了“不施为”(傅敬民,2019:51)的译者共同体行为。在译者共同体内部,单独或独立操作的松散、不固定模式转为依托组织制度的规范、有序模式,通过集体决策和权力决策,差异化的个体意志统一为国家意志,译者共同体行为统摄个体译者行为,可谓国家翻译实践译者共同体的“民主集中制”。

结语

国家视点的译者行为是以国家利益、国家价值实现为导向的行为,与国家翻译实践的目标相一致,简而言之,国家利益是国家视点译者行为的牵引力,国家像一只“无形的手”,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推拨调适”,从而引发译者行为在语言性求真与社会性务实之间的平移运动。究其本质,国家视点下的译者行为批评就是探析译者行为与语言、社会和国家的互动关系,以“文本—行为—社会”译者行为批评总的理论评价系统为基础(周领顺,2022:2),在现有研究考察的维度之外引入国家视点,构建“语言 — 社会 — 国家”译者行为批评模式。译者行为批评是一种对象化活动(胡陈尧、许钧,2021:10),国家视点无疑能使对象的意义得到更大程度的彰显,国家翻译实践理论自身的批评功能也将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有效的发挥。以国家为视点开展译者行为批评,会衍生出诸多新议题,作为研究工具的译者行为批评的解释力也会得到提升,解释范围得到延展,能更有效地“解决中国翻译问题,指导中国翻译实践”(周领顺,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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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任东升,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66100,研究方向:国家翻译学。电子邮箱:dongsheng_ren@ouc.edu.cn

焦琳,中国海洋大学,266100,研究方向:国家翻译实践史。电子邮箱:jadajl@yeah.net

Translator Behavior Criticism: A State Perspective

Ren Dongsheng / Jiao Lin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Abstract: The State Translation Program (STP) concept system provides a “state” perspective for translator behavior criticism. The STP represents the mainstream of translation history; therefore, exploring translator behavior criticism from the “state” perspective is both reasonable and necessary. Based on the re-examination of translation practices, including Xuanzang’s translation of Tao Te Ching, the study finds that translation can be regarded as a “state-initiating act” that encompasses not only an interlingual practice but also a discourse and political practice. The subject of translation behavior can be understood as an integration of state, translation institution, translator community, and individual translator, and the attributes and types of translators display “three-dimensional” characteristics. From a state perspective, the translator’s behavior is focused on the state’s interests;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categories of individual translator’s behavior and translator community behavior reflects the trinity of the state will, collective will, and individual will. The state perspective inspires translator behavior criticism to prob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language, society, and the state,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critical function of the STP theory.

Keywords: state perspective; State Translation Program; translator behavior criticism; “language-society-state” model

(责任编辑:栗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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