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方便消费者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结合预付式消费的基本理论,分析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包括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在内的权益。对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充分、强制消费、价格欺诈和求偿困难等提出完善的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包括加强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合同条款、强化价格监管和畅通消费维权渠道等。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合同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3802(2024)09-0089-06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逐渐普及,但其带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因预付式消费引发的投诉和纠纷数量持续上升,涉及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例如,2022年至2023年6月,咸宁市商务局的《咸宁市预付消费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提到,受理预付消费投诉4935件,其中2023年1-6月预付投诉工单有2310件。咸宁市预付消费纠纷数量呈递增趋势,且纠纷涉及领域(行业)广泛,消费纠纷形式多样。2022年,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2022年深圳市消费投诉分析报告显示共收到预付式消费投诉超过44095件,占总投诉量的25.45%,同比增长3.42%,显示出预付式消费问题在多个地区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以上数据表明,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一、预付式消费的基本理论
(一)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经营者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①根据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卡作为凭证,预付式消费可分为预付卡消费和无卡式预付消费两种。预付卡消费主要指单用途卡,即由经营者发行,仅限于在本经营者或所属集团内使用的预付凭证;无卡式预付消费则是指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经营者为消费者设立账户进行消费的模式。预付式消费具有付款在先、消费在后、消费者权利实现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等特点。
(二)预付式消费的特征
预付式消费具有显著的双赢性,即消费者以预付形式获得价格优惠,商家则快速回笼资金,增强市场竞争力。消费者承担一次性付款义务,而商家需在后续持续提供服务,体现了义务的先履行性和滞后性。但预付模式也伴随着风险,消费者支付后,商家的履约能力直接影响其权益,且预付消费的存续高度依赖于商家的信用状况。
(三)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性质
预付式消费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以预付款项交换未来商品或服务,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商家有义务按约提供商品或服务,未履行时需退还预付款并承担利息与消费者合理费用。预付式消费还受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明确了商家在预付卡发行、服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贾亚伟:《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法律对策研究》,《上海商业》2022年第12期。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性质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一)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尤为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有权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价格、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宋云飞、毛红燕:《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河南工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在预付式消费场景下,涵盖了预付款项的使用规则、服务期限、退款政策、经营者资质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经营者有义务在消费者预付前,全面、准确地披露上述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基于充分信息作出明智决策。
(二)自主选择权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中,即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意味着消费者有权在充分了解预付式消费的条款后,自主决定是否与经营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预付式消费方案,也不得限制消费者在预付后选择其他经营者的服务,确保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享有充分的自由度和灵活性。胡一澜:《低价团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研究》,《河北法律职业教育》2024年第6期。
(三)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重要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包括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价格应公正合理,服务或商品的质量应与预付款项相匹配,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预付后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质量。经营者应避免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如“霸王条款”,确保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获得公平对待。
(四)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即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预付式消费中,若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意味着,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遭遇违约时,不仅有权要求退款,还能要求经营者支付利息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确保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王妤幸:《论我国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河北法律职业教育》2024年第7期。
三、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知情权受限
1.信息披露不充分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过程中,未能充分披露与预付消费相关的重要信息,导致消费者在决策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一方面,经营者在宣传或推销预付式消费产品时,往往过分强调优惠条件、折扣力度,而对合同细节、退款政策、使用条件等关键信息避而不谈,或者使用模糊不清、专业性过强的语言描述,使得消费者难以准确理解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即便部分经营者在合同中列明了上述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关键信息往往被隐藏在冗长的合同文本之中,不易被消费者注意到,或是以小字、脚注等形式呈现,降低了信息的可读性和易理解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隐瞒重要信息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有关服务或商品的真实状况、价格变动、使用限制等关键要素。例如,某些经营者在消费者预付资金后,擅自更改服务内容或商品质量,而未事先通知消费者,或者在消费者尝试退款时,突然提出种种限制条件,如高额手续费、必须满足特定条件等,事先未告知的条款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自主选择权受制约
1.强制消费或搭售
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存在强制消费和搭售行为。一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预付资金后形成的锁定效应,迫使消费者接受额外服务或商品,即使这些服务或商品并非消费者最初购买意图中的组成部分。例如,消费者在购买健身预付卡时,被要求同时购买私人教练课程或营养补剂,否则无法享受预付卡的优惠价格,捆绑销售的做法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部分经营者在消费者预付资金后,以提供更高级别服务为由,强制消费者升级套餐,或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续订服务,导致消费者被迫承担不必要的费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合同条款不公平
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存在不公平的条款设计,制约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部分条款通常表现为“霸王条款”,即合同中包含大量有利于经营者、不利于消费者的不对等规定。例如,合同规定消费者在预付后,即使在经营者违约或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下,也无法获得全额退款;或者合同设置极其苛刻的退款条件,使得消费者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可能满足,从而丧失退款权利。部分预付式消费合同中还存在限制消费者转让、转赠预付卡权利的条款,甚至规定预付卡在一定期限后自动失效,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交易权受损
1.价格欺诈或不透明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常常面临价格欺诈或价格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一方面,部分商家在推销预付式消费产品时,利用夸张的折扣吸引消费者,但实际上这些折扣是基于虚高的标价,消费者最终支付的价格并未真正享受到优惠。另一方面,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关于服务或商品价格的条款往往模糊不清,缺乏明确的价格构成和计费标准,导致消费者在后续消费过程中,遇到额外费用或隐形收费,此额外费用在合同中并未充分揭示,造成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损。
2.商品质量与服务水平不符
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支付款项后,往往难以确保后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当初承诺相符。一些商家在消费者预付资金后,会降低服务标准或商品质量,如健身俱乐部的教练水平下降、美容院使用次等产品等,违背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合理期待。部分商家在消费者预付后,变更服务内容或服务地点,如更换教练、搬迁至偏远区域,此改变并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与预付款相匹配的服务,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四)求偿权难以实现
1.维权渠道不畅通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往往面临着维权渠道不畅通的困境。一方面,经营者设置的投诉流程复杂繁琐,且往往缺乏明确的反馈机制,导致消费者投诉无门或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寻求法律援助时,发现诉讼成本高昂、程序繁杂,且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往往使得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难以在法律途径获得公正裁决。例如,消费者在预付了美容服务费用后,因商家服务质量严重不符而要求退款,却发现合同中存在“一经预付,概不退款”的条款,无疑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2.赔偿标准不明确
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面临的赔偿标准不明确。由于预付式消费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当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往往难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一方面,经营者常常利用合同漏洞,将责任推诿给消费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即使消费者能够在法律途径获得赔偿,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导致赔偿金额往往远低于实际损失,无法真正弥补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四、完善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1.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定标准和范围
为提升预付式消费领域的透明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制定《预付式消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经营者必须披露的法定标准和范围。该办法应要求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签订前,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提供详尽的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价格、退款政策、有效期、使用限制、附加费用等关键信息。唐路福:《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22年第4期。办法还应规定经营者需在官方网站、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有预付式消费产品的详细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获取。
2. 设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机制
为确保预付式消费领域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出台《预付式消费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条例》,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经营者施以严厉处罚。条例应明确,对于首次违规者,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对于重复违规者,处以高额罚款,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或预付卡发行资格。条例应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对违规经营者进行扣分,积分过低者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预付式消费市场的活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还应设立消费者补偿基金,由违规经营者缴纳罚款的一部分资金注入,用于补偿因信息披露不全或虚假信息而蒙受损失的消费者。
(二) 规范合同条款,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1.制定合同范本以规范格式条款
为避免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合作,共同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应涵盖各类预付式消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健身、美容、教育、旅游等,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不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王金虎、王婉祺:《预付式消费频“入坑”,法治如何守护消费者权益》,《公民与法》(综合版)2021年第3期。文本应明确规定,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式消费的服务内容、期限、退款政策、争议解决方式等,确保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
2.建立合同审查与备案制度
为保障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合规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建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审查与备案制度》。制度应要求所有预付式消费合同在签订前需提交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示范文本要求,不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审查应涵盖合同的所有条款,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误导性表述或隐藏费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修改,直至符合标准。石依冉:《消费者权益的司法救济困境——以民事公益诉讼为视角》,《河北法律职业教育》2023年第1期。制度还应设立合同备案机制,所有经审查通过的合同需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便监管机构随时查阅,确保合同内容的公开透明。
(三)强化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1. 确立价格监管的法律责任细则
为强化预付式消费领域内的价格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制定《预付式消费价格监管细则》,明确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价格设定与调整的法律责任。细则需涵盖价格公示、价格变动通知、价格欺诈界定、违规处罚等内容,确保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刘大洪:《防范预付式消费“馅饼”变陷阱的制度设计》,《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年第4期。细则应要求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详细列明服务或商品的价格、有效期、退款政策等关键信息,且在价格变动时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给予消费者合理的反应时间。对于价格欺诈行为,如虚假打折、隐瞒附加费用等,细则应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公开道歉、限制预付业务等,以起到震慑作用。
2.构建价格违法行为的快速处理程序
构建预付式消费价格违法行为的快速处理程序,是确保消费者权益及时得到保护的必要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建立价格违法行为快速响应与处理平台,该平台应具备24小时在线接收消费者投诉的功能,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响应。平台收到投诉后,应立即启动自动化预警机制,将案件信息自动推送至相关执法部门,实现快速立案。执法部门在接到案件后,需在48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在一周内给出正式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包括对违规行为的定性、处罚措施、赔偿方案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完善消费者求偿机制
1.构建多元化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为解决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与司法部联合构建多元化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涵盖快速调解、行政裁决、诉讼和仲裁等多个层面。首先,设立全国统一的消费纠纷在线调解平台,该平台应具备智能化案件分类、在线视频调解、电子签名等功能,确保调解过程高效便捷,且调解结果具备法律效力。谢晓乾:《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23年第16期。其次,优化行政裁决流程,对于事实清楚、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允许消费者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裁决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加快纠纷解决速度。最后,简化诉讼程序,对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法院应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简易程序,原则上在3个月内审结。
2.明确求偿的举证责任与赔偿标准
为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举证难、赔偿标准模糊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统一赔偿标准。首先,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由经营者承担其已按约履行义务或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并未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其次,制定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赔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款项、利息补偿、违约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标准应根据消费者实际损失、经营者过错程度、预付款金额等因素综合考量,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性。
结语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其便捷性与风险性并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随着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动态变化,应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律对策,以适应市场发展的新趋势,确保消费者权益在数字经济时代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Legal Strategies for Protecting Consumer Rights in Prepaid Consumption
WU Jian-lin,LIU JIA-wei
Abstract: Prepaid consumption, as an emerging consumption model, offers convenience to consumers, yet it also raises various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issues. Drawing on the basic theory of prepaid consumption, this article examines key consumer rights in prepaid consumption, including the right to be informed, the right of independent choice, the right to fair transactions, and the right to seek compensation. It identifies legal challenges in safeguarding these rights, such as insuffici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ced consumption, price fraud, and difficulties in obtaining compensation. The article concludes by proposing legal measures to strengthen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in prepaid consumption, including enhanc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s, standardizing contract terms, reinforcing price regulation, and streamlining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channels.
Key words: prepaid consumption; consumer rights; legal protection; contract terms
作者简介:吴建林,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刘家玮,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
①雷渊智:《浅析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1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