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在民事案件仲裁裁决中适用问题研究

2024-10-02 00:00:00庞艺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9期
关键词:法理学司法解释

摘要:在我国,民事司法解释类型繁多,数量庞大,内容详细,易于理解,便于应用。2021年,司法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的新举措。尽管仲裁在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在我国,仲裁的解纷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这种现象与我国法律体系的传统和体制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民事司法解释制定和监督程序的不足有着重要的联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以司法解释的视角切入,努力破除影响民事仲裁体制机制开展的障碍,积极探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民事仲裁发展道路。

关键词:司法解释;法理学;民事仲裁

中图分类号:D925.7 文章编号:A 文献标识码:2097-3802(2024)08-0118-05

司法解释在民事案件仲裁裁决的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尤其是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日益增强。这种解释使成文的民事法律条文能够适用于司法实践,成为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桥梁。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司法案件。此时,民事司法解释便成为了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统一法律适用、为法官提供审判依据的重要工具。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民事司法解释虽然对法律运行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一、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概述

(一)司法解释的概念

在处理适合案件的法律适用时,成文法的具体意义需要由有权解释的机构进行阐释,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应用。“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就不能进行裁判”。法律适用过程需要明确其具体含义,以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适用。目前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主要分为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解释与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主体为最高法与最高检,以立法原意的表达为基础。司法解释是确保法律实施的有效性、维护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关键工具。

(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历史背景下,由于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司法解释制度应运而生。早在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1982年之前,只有全国人大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补充规定只能是“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督法》和《立法法》,也针对司法解释提出了相关的规定。

在2015年《立法法》修订之后,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于特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对特定的法律条款作出相应的解释,但在此基础上,应当遵循立法的宗旨、原则和初衷。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司法解释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然而,在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大量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的适用问题法律并未明确、如何解决司法解释之间的效力冲突以及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凸显等。我国目前着力于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顺应而出。

(三)司法解释在民事仲裁中的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必须统一适用,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的统一应用不仅体现了其公正和正义的价值,还使法律信仰深入人心,并促使人们自发地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的重要作用在于统一法律的适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将法治元素融入具体法典的解读,涉及法律方法论层面的深层次问题,主要作用在于为法官实际判决案件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裁判理由及裁判依据。裁判证明可划分为内部证明与外部证明两个层面。内部证明要求每个法律判断都必须从某一规范中进行推导;对于无法从实证法中推导出的现实情况,就需要通过外部证明完成。外部验证是法律论证的核心,关键在于内部论据的法律性与公认度。民法典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精髓,尤在外部验证中凸显,它为复杂案件提供了策略指引与裁决框架,确保了法典的灵活适应性与广泛包容性,是民事领域开放性的重要支撑。吴帆:《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元素探析》,《河北法律职业教育》2024年第8期。

司法解释能够为模糊的民事法律条文提供明晰的定义。立法活动遵循全面性和实用性的准则,但实际应用中,由于社会关系的客观性和复杂性,法律制定之初设定的目标往往难以实现,或者法律被有意识地规避。在社会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法律的不足之处尤为突出。尽管如此,社会仍需法律规范,且所有法律从业者均需在法律框架内工作。为了加快对那些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案件的处理,有必要对法律的具体含义进行深入分析,确保对法律、法律条款以及案件事实的司法解释得当,从而使法律规定在司法过程中得到更精确和更具操作性的应用。

二、我国司法解释在民事仲裁领域的现状及其冲突

民事司法解释是动态的、相对的,司法解释制度的准确实现并非孤立,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适宜的社会条件和法治环境支持。除了法律的局限,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障碍,主要来自以下三个层面。

(一)司法解释对于代位仲裁协议的规定较为模糊

债务人拖延行使债权可能会损害债权人权益。为维护自身利益,债权人可采取行使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对其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然而,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且债务人及其相对人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成为争议焦点。为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合同编通则解释》中提及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当债务人与其相对方签订仲裁协议时,该协议在一般情况下仅对签署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其他无关方不产生法律效果。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探讨代位仲裁协议是否对债权人产生相同效力的关键在于理解代位权和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相互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的债权或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然而,仲裁协议的效力通常局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而债权人作为第三方,并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通常不能直接及于债权人,《合同编通则解释》中也并没有承认代位仲裁协议,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代位权,但如果债务人与其相对人已经签订了仲裁协议,那么只要债权人提出抗辩,该仲裁协议就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代位仲裁协议并不直接对债权人产生与仲裁协议当事人相同的效力,但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包括人民法院的代位权诉讼,来寻求对债务人权利的行使,进而间接实现对债务的追索。

关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的解读,该条款并未明确认可债务人与第三人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对债权人有约束力。然而,该司法解释亦未明确否定代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因此未能彻底解决这一争议问题,这实属遗憾。王利明:《论仲裁协议对代位权行使的影响——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广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

(二)司法解释间内部的施行时间相互矛盾

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迅速,我们不断面临新情况,这更需要法律解释的不断更新。在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执行的司法解释,根据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新订立的法律只会对其颁布并生效之后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和事件产生约束力,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不具有溯及既往的功能。然而,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特殊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和《民法典》高度配套的第一批共计7部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与国家法律同步实施。此解释旨在深入探讨《民法典》中与担保制度相关的法律内容,同时包括5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分别聚焦于物权、婚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问题、建筑工程合同及劳动争议等多个民商法领域。司法解释以明确、简洁且针对性强为指导原则,废除了原有的大量同类解释,为尊重和体现《民法典》所倡导的全新理念,重新修订并制定了与社会问题密切相关的条文。吴帆:《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元素探析》,《河北法律职业教育》2024年第8期。综上所述,民事司法解释数量庞大,对其生效时间的效力评估必须严谨细致。

我国部分民事仲裁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施行时间上存在不一致之处,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的公告施行日期与其正文内容指定的日期不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适用问题解释》(法释〔2006〕7号)第31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发布该解释的公告中明确指出施行日期为2006年9月8日,与正文中的规定不一致。这种差异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显示了我国民事司法解释在时间效力规则上存在的逻辑不一致问题。在以上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事件进行统一规范,更重要的是,需要详细规定司法解释发布的具体程序。这可以确保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更加清晰,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以确保司法解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司法解释模糊导致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混同

当前中国的仲裁司法监督体系主要由两项核心制度构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不过,由于中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且实践经验尚显不足,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制度性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和撤销裁决制度在功能上存在冲突。鉴于当前情况,《仲裁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体系,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我国,启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与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基本相同,两者的结果也基本一致,即都使仲裁裁决实际上无效。国内的司法监督体系对仲裁裁决存在双重监督制度,这种制度上的功能矛盾给司法监督带来了负面影响。一个明显的后果是,双重监督体系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在实际司法操作和仲裁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会利用这一制度漏洞,同时申请两种不同的救济措施,以此来拖延程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以同一理由先后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这并没有阻止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理由多次申请救济。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债务人往往利用各种手段拖延债务的履行。其中,债务人通过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来拖延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债务人通过隐瞒证据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种行为往往会被法院驳回。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债务人又以仲裁庭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然而,这种做法同样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债务人提出的救济请求虽然均被驳回,但在这期间产生的程序拖延对债权人的合债权人因债务人的拖延而无法及时收回债务,增加了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三、完善民事司法解释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规定司法解释发布具体程序及形式

在完善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基于当前司法实践,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更为详尽的规范。发布司法解释的主体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确保在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要求,并且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为了确保法律得到恰当和有效地执行,从而实现其规范性的作用,必须对法律进行适当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正确实施和公正判决的前提。如果司法解释的制定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它将无法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功能。因此,迫切需要构建一套与司法解释相配套的程序机制,以保证法律的执行既合法又合理。

尽管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中已经明确了司法解释制度的程序,但是关于司法解释的具体程序,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本身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时甚至超越了普通法律。因此,要彻底解决司法解释制度问题,必须研究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法》,以确保司法解释活动能够“有法可依”和“依法行事”,从而维护法制的权威性,规范司法活动的操作程序和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准确的理解和正确应用。

(二)明确司法解释中适用仲裁条款的范围

《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应当明确:代位仲裁协议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因为尽管债务人和相对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债权人将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这种规定仍然与法律规定相悖。根据《仲裁法》第17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之一是仲裁事项超出法定仲裁范围。仲裁条款仅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债权人代位权则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这已经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此,这种约定应当被视为无效。仲裁庭对这种情况作出裁定,实际上是一种超越其权限的行为。

制定司法解释时,应遵循法律的制定本意,深入理解立法精神,不能随意解释。司法解释必须基于对现行法律的准确理解进行恰当地阐述,并且受到法律条文的限制。

(三)完善民事仲裁司法解释监督机制

权力若无监管,则可能变质。司法解释同样适用此原则。在中国,监督司法解释的主要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主要通过审查决定权实现,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力则主要通过提请复议权和提出异议权实现。监督方式包括事前和事后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由其常设机构行使,同时掌握立法监督权和司法解释监督权。

在审理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应遵循宪法精神和原则,通过结合司法实践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应用,而不是将宪法作为司法解释的最终依据。司法解释仅说明法律应用方式,其效力低于法律,不能作为判决和裁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接受备案审查。为完善这一制度,应建立以被动式审查为主、主动式审查为辅的体系。同时,需明确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的适用条件,并对这些条件进行具体界定。应完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过程中对于生效时间的更正和处理程序,并对相关主体的职责进行明确,对更正和处理过程进行公示。

结语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既要认识到司法解释对民事仲裁的正面影响,也要防止其被滥用。因此,立法机关应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语言更加清晰。同时,对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限和解释程序,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通过改进司法解释,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在处理民事仲裁争议时,通过完善司法解释,能够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获得全面保护,从而减少因仲裁程序不规范、裁决不公等问题引起的各种现象。

A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Civil Arbitration Awards

PANG Yi

Abstract:In China, there are numerous types of civi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with extensive content that is detailed, clear, and easy to apply. In 2021,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issued the Arbi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ion) (Exposure Draft), marking a new measur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arbitr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lthough arbitration is crucial for dispute resolution, its potential in China has not been fully realized. This issue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traditions and system of China's legal framework, as well as the inadequacies in the form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civi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address this problem, we should examine 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trive to overcome institutional barriers affecting the civil arbitration system, and actively explore a development path for civil arbitration that aligns with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needs.

Key word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jurisprudence; civil arbitration

基金项目:2024年度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司法解释在民事案件仲裁裁决中适用问题研究”" (04M202416)

作者简介:庞 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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