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担保机构在为小微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时,为防控风险,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特殊的担保,反担保的设定降低了担保机构的追偿风险,帮助小微企业缓解信贷约束。论文以苏州某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的反担保实践为参考,整合分析融资实践中的传统反担保措施及新型反担保措施,分析各类反担保措施的作用和应用难点,为后续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提供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反担保措施;融资担保
【中图分类号】F276.3;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4)06-0179-03
1 引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所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细胞”[1],对经济和就业均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在融资过程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高价值的常见担保物少等局限性因素,面临融资门槛高、融资成本贵的局面,制约着其可持续发展。担保机构是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中的重要角色。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借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如小微企业在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则由担保机构为其向银行代偿,此举能够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提升小微企业资信等级,弥补小微企业先天劣势,从而帮助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在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同时,由于担保机构承受的风险与所获的收益不对等,为降低风险,担保机构通常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
2 反担保概述
2.1 反担保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反担保亦称求偿担保,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2],可以理解成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该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从关系上来分析,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企业委托担保机构为其借款做担保,企业与担保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存在担保关系。基于企业与担保公司的委托合同,担保公司与反担保人之间也存在担保关系,即求偿担保关系,对应的是未来的、尚未产生的追偿债权。
反担保条款鲜见于世界各国的成文法律。《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949条将其描述为“对保证的保证——反保证”;《瑞士债法典》第498条第2款将其描述为“求偿保证人对于为支付之保证人,就其对于主债务人之求偿,负担保责任”。我国《民法典》有两处涉及反担保。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即可将反担保理解为特殊的担保。
2.2 反担保的作用
一方面,反担保具有促成资金高效率运用的社会价值[3],担保机构利用自身的信用与资金实力,增强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还款信心,实际发挥了抵押替代作用,促进银行与企业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能够缩小小微企业融资缺口,增强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担保机构在为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后,高价值的反担保物或有实力的反担保人有助于担保机构顺利追偿债务,减少经营损失,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有效提升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能力,降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维护自身利益。
3 传统反担保措施在小微企业融资实践中的应用与问题
3.1 保证反担保
保证反担保是较为常见的反担保措施,分为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和企业保证反担保,前者一般为小微企业法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自然人提供保证反担保,后者为小微企业的关联企业提供保证反担保,责任形式通常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反担保的设定着眼保证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企业)的清偿能力,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况、名下不动产及动产、履历业绩(反担保企业则为社会声誉)进行主观评价,由于不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仅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并签署合同,人行征信系统及地方征信平台提供的征信报告也具有客观辅证作用,手续快捷方便,是借款金额不大、逾期风险较小项目的首选。但是,实践中保证反担保的应用也反映出一些问题:第一,征信情况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保证反担保人在获得担保机构保证后,可能不配合再次提供征信报告,担保机构无法动态掌握保证反担保人的最新征信。如果保证反担保人曾有逾期记录,征信报告的瑕疵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评价也会产生影响。第二,虽然保证反担保程序便捷,但因未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财产设置如抵押、质押等限制,在未来追偿时首先需要尽快申请财产保全。因小微企业主及其密切关系人资金有限,假使小微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借款,保证反担保人一般也没有还款能力,其名下不动产、银行账户等可能早已被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查封或冻结,担保机构追偿难度加大。
3.2 抵押反担保
抵押反担保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反担保措施,在担保金额高、风险因素大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往往会在委托担保人提供保证反担保的同时,要求追加抵押反担保。反担保人将其名下不动产(如土地、厂房、住宅)或动产抵押给担保机构,由于抵押财产的价值需要覆盖担保本金,反担保人通常提供总价高、流通性强的不动产作为抵押。如果发生代偿,担保机构通过司法诉讼对抵押反担保物优先受偿。财产抵押一方面体现了反担保人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为担保机构日后追偿提供了保障。但是,抵押反担保同样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抵押手续的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小微企业获得担保及贷款放款的过程也相应拉长,不利于其资金周转。第二,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影响,房产价值较抵押时有所波动,存在抵押物贬值的可能性,需要在项目审批时严格审定抵押物价值。此外,司法拍卖耗时较长、手续烦琐,存在流拍风险,担保机构是否能完全收回损失具有不确定性。第三,财产可能已在早期申请贷款时被设置抵押权,第一顺位抵押的余值可能无法覆盖本次的担保金额,因此,担保机构承保意愿偏低。
3.3 质押反担保
质押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将其设备等动产或应收账款、股权、房屋租赁收益权等权利质押给担保机构。质押反担保发挥反担保人无形资产或未来收益的效用,为小微企业主减轻了经济压力。但质押反担保的适用比例远低于抵押反担保和保证反担保,其原因在于设备等动产适用于特有领域,流通性不强,长期使用难免出现折损,价值随市场变化有所波动。此外,质押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物,担保机构需要为此负担一定的保管费用和人力成本,故动产质押反担保较为少见。担保机构更倾向于以发包方为国有企业的项目应收账款、国有企业股权、房屋租赁收益等权利作为反担保,但此类项目委托人一般具有国资背景、实力雄厚、违约概率较低,除项目金额过高外,很少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作为支撑,所以以质押为形式的反担保较为少见。
4 新型反担保措施在小微企业融资实践中的应用与问题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反担保的具体措施、操作方式、担保物范围也有所创新和扩展,各地在小微企业融资实践中出现了不同于传统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的新型反担保措施,为深化反担保应用、克服传统反担保措施的局限性提供了参考。
4.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抵押。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各地已积极贯彻落实有关扩大农村抵押物范围、创造新型农村抵押担保贷款模式的政策指引,探索试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等作为抵押物,辅以有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提供反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拓宽了农户融资渠道,为金融资本进入农村提供了可靠保证,金融机构的介入也能更加客观地评估土地流转价值,保障农民权益,这对担保机构创新农村金融担保产品、扩大农户借款类担保项目的反担保品范围、扶持“三农”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实践中,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反担保物在担保机构中并不多见。第一,存在权证不真实、产权不明晰的情况。部分农民手中没有相关确权证明,土地的实际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增加了贷款的风险。第二,部分农民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手续烦琐、流程复杂难懂,对此持怀疑观望的态度,积极性不高[4]。第三,流转渠道闭塞,缺乏相应配套的农地流转市场。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如果农户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贷款,担保机构难以自行处置土地,自然不愿接受农地抵押反担保。第四,各地的经验、做法有局限性,难以大规模推广借鉴,更多依靠区域性政策、村委会等从上而下的指导。第五,不同反担保模式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宁夏某县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当贷款逾期时,由合作社中的联保农户为其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的本质功能在于整合联保农户、提供信用保障、促成合约缔结,而非真实的保证担保[5],偏离了保证担保的法律本质。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后,实际身份为股东,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变成合作社的财产,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反担保也从始至终不存在。山东某融资担保公司为农户贷款担保时,农户提供保证反担保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资产抵押反担保,约定反担保人在贷款逾期时直接代替融资担保公司偿还大部分债务。这种模式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担保公司将风险完全转嫁至农户,让农户为担保机构兜底,违背了农户寻求担保的初衷,与大力发展金融助农服务的初衷相悖。
4.2 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
我国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机制持续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融资金额不断上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消息,2023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达8 539.9亿元,同比增长75.4%。科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与企业经营实力、科研能力高度相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宽了科创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助于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化、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鼓励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企业的发展。江苏等地持续加强对轻资产、高科技企业的金融供给,大力推进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由银行、担保机构、政府按比例共担风险,推广各类知识产权融资产品,企业则将其先进知识产权质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的推行也受到一定的阻力:第一,知识产权价值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而发生波动,具有不稳定性,准确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比较困难。第二,知识产权无法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常规方式处置,缺乏公开、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的认可度和折现率偏低。第三,质押反担保登记不顺利。担保机构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反担保物申请登记时,其质权人资格受到质疑,登记机关只承认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款合同,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的委托担保合同则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甚至需要调整合同文本重新签约。
4.3 新购设备后置质押反担保
为支持优质企业更新设备、提升智能化程度的资金需求,苏州某银行与苏州某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以风险分担模式联合推广“设备担”产品。在该类产品下,企业在金融平台发布需求后可快速获得响应,借款资金进入专户,专项用于生产设备的购置,待设备购置后,企业提供购置发票等凭证配合担保公司在中登网办理设备抵押登记,银行与担保公司在把握风险时重点考虑现有营收及购置设备到场投产后形成的营收和利润是否能支持现有融资规模。
后置质押反担保一改传统质押反担保需要落实后再放款的流程,压缩了企业获得贷款的时间成本,及时解决了企业优化产线的需求。但在此情况下,企业并未以其自身财产提供反担保,获得资金的成本和违约成本都非常低,故需要在担保前仔细审查企业发展潜力、所购设备的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持平、借款企业是否与卖方串通虚抬价格,并定期关注企业还款情况。
5 完善小微企业融资反担保措施的建议
5.1 强化风险防控
设置反担保措施是制衡小微企业及实控人的风险防控补充手段,风险防控仍应着眼于企业的还款能力和经营能力。过于严苛的反担保措施会变相给小微企业带来融资压力,挫伤小微企业的积极性,更会导致潜在担保客户的流失,影响担保机构的后续发展。担保机构应严守风险管理三道防线,提高风险评估与防控水平,在事前严格项目保前审查,完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审核要点,委托有经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事中完善反担保操作机制和操作指引;事后加强定期监测并及时预警,完善代偿事项管理,拓宽反担保物的处置渠道。
5.2 完善反担保措施设计
担保机构应以企业及实控人核心资产、企业发展前景为重点,设计合理的反担保方案,创新反担保措施并应用组合型反担保措施。例如,可以设置一定的操作指引,在普惠业务中,综合借款本金或担保责任金额、被担保企业资信情况、被担保企业实控人及家庭资信情况,合理设置评价阶梯。借款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反担保措施最低为1名自然人提供保证反担保;借款本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最低为1名直系亲属及1名自然人提供反担保;借款本金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最低为两名直系亲属提供反担保,辅以质押反担保或抵押反担保覆盖担保责任金额;借款本金在5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的,必须提供两名直系亲属反担保及抵押反担保。
5.3 加强风险分担系列产品的开发运用
担保机构应充分遵循政策指导,发挥各类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开发运用多种风险分担业务,探索发展专项批量化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提升政策执行质效。例如,适当放宽反担保措施设置,如在设置代偿上限和担保额度上限的情况下,取消抵质押反担保的强制要求,由小微企业实控人及其配偶提供保证反担保即可;在产品纳入风险补偿基金的情况下,因担保机构与银行、政府实际对贷款按比例承担风险,反担保物的价值可不覆盖贷款本金,而只需覆盖担保机构的实际责任金额;在企业需要购买专项物资的情况下,充分评估企业的潜力和还款能力,应用后置质押反担保,提高融资效率,节约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郭娜,李政.我国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现状及发展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3(4):90-103.
【2】刘贵祥.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其适用——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21(5):50-65.
【3】赵峰.论反担保的从属性及其限度[J].中国法律评论,2022(3):217-226.
【4】谢彦来.吉林省松原市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质押贷款模式的探讨与分析[J].吉林金融研究,2015(7):58-60.
【5】罗亚文.农户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实践模式的法表达[J].农村经济,2022(12):10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