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为创新社区治理提供了赋能路向。数字技术赋能通过数字关联重构了国家与社会微观层面的关系,促进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要素的激发和重组,其赋能主要体现在增量、重塑、整合和效能四个层面,迸发出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内生性力量,共同生成了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内生驱动型合作治理模式。然而,在实践中受理念、结构、过程与目标等因素的制约,亦有呈现“负能”样态之可能,阻碍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智慧化。为此,应以理念跟进,结构再造、过程优化、目标同频为主要优化路径,来提升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效能,促进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向智慧治理迈进。
关键词: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治理视域下政府与平台型企业合作模式选择及其风险管控研究”(22CZZ037);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新时代青年主流意识形态网络认同研究”(2023CKS047)。
[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4)006-0134-01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4.006.009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迅速发展和在社会治理实践之中的运用,数字技术成为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技术密码。数字技术作为链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主体与客体的中间变量,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不仅实现治理场景由“在场”转向“在场和不在场”双重耦合的合作治理,还通过数字技术的“关联性”,促进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内生力量生长,优化了要素配置,拓展了合作边界,提升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效率,进而形成了“国家—社会—技术”的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新框架。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目前学术界关于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资本视角下城市合作治理研究。社会资本是影响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关键,组织的社会资本越均匀、存量越高,对社区利益整合与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越大[1]。而社会信任、社会参与网络、社会规范等社会资本的缺失与不足是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失灵的主要因素,在理念、结构、制度、工具四个维度增量社会资本是破解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失灵难题的主要方略[2]。二是公共服务视角下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研究。行政主导是传统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的特征,但现代社会中居民需求呈现出个性化、多元化与复杂化倾向,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由行政主导向多元合作治理转型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与供给能力的重要保障[3]。上级支持、控制状况、交往状况是影响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重要指标[4],但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同时也面临着权力寻租和问责难的风险[5]。三是整体主义视角下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研究。整合社区内外存在的利益连带、组织连带、情感连带机制是实现“低成本高效率”治理效果,化解社区治理合作难题的重要举措[6]。四是数字技术赋能视角下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研究。数字技术是联结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主体与客体的中间变量,但在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却面临观念、组织、效能、过程等方面的困境,因此,需要“从价值引导与思维转变、能力培养与结构调整、人与术之间角色的合理定位、资源共享与数据整合等层面来提升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整体效能”[7]。
毋庸置疑,学术界对于“数字技术赋能”和“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研究丰富了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理论研究。然而,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就研究视角而言,现有研究虽从社会资本、公共服务、整体主义等视角对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展开研究,但少有研究从数字技术赋能视角探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二是就研究内容而言,现有研究虽探讨了数字技术对城市社区治理的影响,但未对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主要表征和现实制约进行系统分析。鉴于此,本文重点以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何以赋能”“赋能什么”为主线,探讨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主要表征,分析了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所出现的耦合性矛盾,并提出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优化路径。
一、要素激发: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主要表征
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凭借技术本身所具有优势,业已成为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基层治理由“善智”迈向“善治”的重要体现。数字技术作为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关键变量,通过弥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要素不足、重塑合作治理主体结构与模式、链接多元治理主体形成共同体,释放治理能力等四个方面,实现了对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要素的激发,促进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内生力量的迸发,提升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效能。
(一)增量:弥补合作治理基础要素的不足
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要素包括主体——政府、居民、社会组织等;客体——社区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动力——参与意识与制度保障等方面。而信任则是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基础要素,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实践从而产生了新的信任关系——数字信任,数字信任是传统信任在数字时代的新表现。
从信任关系发展的历史逻辑来看,不同阶段的社会信任可以分为农业社会中的习俗型信任、工业化时期的契约型信任和后工业化阶段的合作型信任[8](图1)。我国城市社区是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而形成的人群聚集区,背后所折射出的公共利益弥散化、社会结构原子化现象,需要以理性为基础建构新的信任关系,并以此生成新的社会秩序,但契约型信任产生的工具性合作信任不足以支撑人们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基于法律制度所构建的合作信任较容易被市场化社会中的自我利益所稀释,面临所谓的“现代信任危机”。数字技术为自由、平等的交往关系提供技术支撑,有助于形成个体成员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依赖的集体联系。这种集体联系不是基于某一特定外在权力中心的束缚而形成的强制性的集体意识,而是产生于数字化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共同关注、共同兴趣的焦点[9]。因此,数字时代的信任——数字信任正在逐渐萌发并深刻影响整个社会信任体系的构建,社会发展阶段的递进承载的关系使得包括数字信任在内的每个信任类型之间并不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交融的彼此关联。
一方面,数字技术建构互联互通的共创空间,为数字信任提供了生态环境。在合作治理过程中,信息公开和共享程度是居民衡量政府是否可信任的关键指标,彼此间信任程度越高,就越有可能实现合作,而合作又能推动彼此信任,由此便形成信任与合作的双向促进回路。数字技术具有泛联性和多面向的共享性,不但公开“政府所为”,也收集“民众所需”,做到多元合作治理过程的“阳光运行”,保证了数字化交往的平等、公正,在使用者之间建立起彼此信任、依赖且相互协作的交往关系,采取合作行为的基础——信任,也在共享的条件下被生产出来,一语概之为深化了解以增加互相信任。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拓展协商共识的渠道,熵增社区的公共性。数字化平台建设使合作网络从线下的显性空间向线上的虚拟空间转换,为彼此陌生的居民提供了更新自我认识和实现自我表达的空间,并通过“感知—平台—应用”的一体化实现信息“双向共享”“多向触达”,确保城市社区内外要素的互联互通与充分融合[10]。通过拓展居民交流空间、形成新的邻里关系、促进集体智慧迸发以提升信息的沟通、交流、交互频次,政府在此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通过合法性的宣传和价值植入孵化公共精神,提升居民的公共参与性,使个体的公共性和价值目标趋于内生化,合作治理行动体系便有了要素组合的基础,从而增进多元主体间的互信,内化并汇聚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力量。
(二)重塑:变革合作治理主体结构与模式
数字技术凭借自身链接、集聚、赋能属性将社区治理主体集聚于智能化服务平台,形成新的信息交流模式、价值共创方式以及全要素赋能效应,正在使工业社会强结构、强标准、强控制的“中心化社会结构”,变成弱控制、扁平化、网络化的“多中心社会结构”[11]。
一方面,数字技术优化合作治理的主体结构。数字技术将多元主体连接于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技术界面(图2),通过技术手段的改造,主体间的信息共享、职能边界、权力范围、角色定位等关系更加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实现组织功能从要素集聚和组织赋权向资源整合以及组织赋能的转变,强化了合作主体的主体性和自主性,分别形成合作界面1[CPC(党组织/党建)与G(街道办)]和合作界面2[SO(社会组织)与R(社区居民)]、合作界面3[PMC物业管理公司与E(企业)],这三个界面的主体被数字技术赋能后是平行的关系,政府是聚合其他主体并与之分工合作的新身份,这也与合作治理中要求多元主体在平等、信任、合作的基础上基于合作网络结构采取共同行动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本质相符合。另一方面,数字技术驱动合作治理模式变革。数字技术赋予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以数据化思维、技术化运作、联动协同式机制,推动传统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模式向内生性共同体治理模式的转化。传统社区治理模式中政府主导的线性管理模式虽然有一定的沟通和民意基础,但依靠经验决策、数据决策的治理方式难以适应数字时代公众获取和产生的日益庞大的信息量,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时无法进行充分的意见搜集、分析以全面估量居民的诉求,难以产生科学及时合理的判断,更无法满足人们对社区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更高期待,政府不再对信息资源有垄断地位的现实,也要求政府必须利用知识技能等操作性资源提高价值网络的可持续性和适应性,注重对多源异构数据的采集,基于理论模型和数据分析加深对社区治理问题的判断和理解,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基于价值增量而非价值交换进行科学决策以达成多元主体的合作。
(三) 整合:链接多元主体形成合作共同体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2],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具体可体现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为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具体路向。
一方面,数字技术拓展合作治理边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改变了权力运行的向度和信息流动的路径,既促进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高频互动与相互影响,也为既有制度的抽离和治理边界的消解提供了新的“去中心化”场域[13]。依托数字技术将城市合作治理空间和场景技术化,建构具有开放性、平等性、无时空束缚性的虚拟空间,治理主体在虚拟空间以数字化的身份出场,凭借彼此共享的信息和所获得资源平等地进入虚拟的合作场景之中,处于显现空间或者物质空间主体(人)在虚拟整合过程对自然人的技术化使其成为具有能动性的个体,使原有依靠政府权威性和制度合法性的组织形式转变为依靠数字技术终端进行的自我组织,降低制度链接多元主体需要的时间和资金成本,缩小了不同主体资源的差距,稳定可靠的社会力量得到持续扩充和凝聚,并以此来扩展社会关系网络,减少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中角色的越位、错位、缺位等现象。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促进碎片化资源的整合。数字技术催生的网络化沟通平台具备纳入新的主体元素的能力,同时赋能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成为新的信息供给者,拓展了信息供给总量与主体间信息交互深度[14]。由此,数字技术改变了原有的“线性整合”,实现“多面向”的资源整合和交互,这主要以数字技术的平台化为表征,平台化场景中的多元主体交往以非线性为特点的个体结合为集体的方式进行,依靠快速的反应能力、强大的社群优势、生动的知识输出和丰富的技术应用场景打破了空间的束缚并实现了不同主体广泛快捷的沟通,多中心、去中心的技术规则虽未在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多元主体的裁量权,但扩大了多元主体间的共享性,立体、交互式的数字化平台对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客体进行吸纳,整合碎片化的治理资源实现正式资源与非正式资源的优势互补,加速了资源的汇聚和共享。
(四)增效:数字技术释放合作治理能力
当前,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提升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能力、效率,推动了制度优势向城市社区技术治理效能转化,其主要表现为技术的赋能和赋权,具体而言依托数字技术架构的公共服务平台打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催化了扁平化、网络化治理结构的形成,使服务流程从政府职能部门“各自为政”和业务割裂的状态转变为基于数据融合的流程再造和场景应用的整体式服务[15],释放了合作治理能力。
一方面,数字技术消解部分参与主体的无力感。技术赋权和技术赋能是数字技术推进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两大关键机制。“赋权”意味着数字技术变革治理理念、修正组织架构、重塑治理模式,赋予社区治理中的弱势群体以相应的权能,使其更好地利用外部资源,掌握以自身利益为核心的话语权,同时市场力量(物业公司)也可以凭借相当体量的资本和先进技术驱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关系的统筹,从而促使政府与市场力量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多元主体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赋能”意味着对多元治理主体的内生动力的激发,数字技术裹挟着大量的城市社区信息资源并进行储存和处理,解决了社区治理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激发了多元主体合作的意识,促成了解决社区公共事务的合作行为。
另一方面,推动社区协商民主决策的智慧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当前,协商民主已经从理论探讨转为实践命题,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协商民主决策平台是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下移的一种方式。将决策权充分下放到社区单元,公民通过正式与非正式、官方与非官方的方式对公共物品供给决策的议题进行协商,政府可以使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的信息进行搜集、分析、筛选、归纳,捕捉居民需求偏好和公共利益取向,帮助政府寻求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对象并确定合作关系(即选择市场行为还是社会公益行为),对供给的内容、对象、方式、数量进行甄别筛选,以达成决策共识,最终形成合作共识和合作行为。
二、耦合性障碍: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现实制约
“耦合”这一概念最早运用于物理学、工程学等工科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被推广到了社会科学领域。在物理学中,“耦合”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系统或运动,通过相互作用对彼此产生的影响”[16]。在其他学科,“耦合性”则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系统之间的关联性与相互作用程度,当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强烈时,称为高度耦合;相互作用较弱时,称为低度耦合。“耦合性”的目标是推动系统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数字技术赋能城市合作治理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区块链技术所引起的城市社区治理转型,而传统的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呈现出“自上而下”的行政嵌入特征,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治理结构,这与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之间形成张力。这种张力的本质体现在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过程中受到的理念、结构、过程和目标等方面的实践制约。倘若不能对以上耦合性障碍进行消解和理论回应,则会逐渐演化为“数字技术负能”之样态,萦绕于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之过程。
毋庸置疑,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治理工具,为构建“以技术为支撑”的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注入了驱动力和推动力,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智能化、智慧化、精细化提供了可选择方案,但因数字技术所具有的天然局限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实践中仍然面临技术如何适配治理的现实考验。
(一)理念制约:传统理念与数字思维的张力
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基本前提是在理念层面的变革,即合作治理主体应秉持数字理念和数字思维的确立。数字思维是指多元治理主体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通过对数据的获取、分析,提取知识要素并认识其规律的思维模式[17]。具体而言,在传统的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过程中,强调通过建立互信、沟通、协商和公开的机制,平等自主地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在合作治理方式上以面对面的沟通与决策为主,该理念下的合作治理对信息的获取与传递依赖于人工沟通与协调,往往基于经验进行,决策过程相对较慢且精确程度较低。而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凭借技术工具架构起来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互动的平台,合作治理的场景由在场转化为不在场和在场的结合,即数字技术工具生成了虚拟平台空间,合作治理场域发生了变化,合作治理内容化繁为简,被数据化为大量的信息和数据。这意味着政府对数据的分析、筛选和处理要更加规范和细致,这就要求合作治理主体要梳理数据治理思维,即善于利用数据,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然而,依实践观之,不论是政府和社会层面都还未完全树立治理数据思维,数字思维悬浮于治理场景的情况较多,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数字治理意识相较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来说较为缓慢,对数字技术的认识不足,还未从以往的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中转变过来,利用数据解决问题积极性不高,未逃出传统政府治理观念和思维的窠臼。二是基层政府虽观测到数字技术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并未认识到数字化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本质是以技术为支撑的服务价值追求,因而无法以数字思维引导社区治理变革。工具理性导向下的基层政府倾向于在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注重短期效益,侧重考虑如何使用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而没有深层次地去思考数字化技术如何赋能,使得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成了目的而非手段,出现城市社区缺乏统一的业务体系,五花八门的管理系统和App不仅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不便,也使得部门之间由于缺乏共享机制而出现不同系统之间资源整合困难。
(二)结构制约:技术选择与多元参与的对冲
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结构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技术化工具实现对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的再组织,并通过数字技术工具实现主体间的多元性与平等性,进而实现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共建、共治和共享。但技术作为知识的集合体,以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有极强的专业性,对技术的使用者有一定知识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并不是每个治理主体都能熟用,即技术选择性的特征。具体而言,技术的选择性所导致的治理主体参与社区合作治理差距表现在机会差距、应用差距和接受差距三方面(图3)。
首先,多元主体力量的悬殊导致各主体接触数字技术的机会不同。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治理主体能够较早地接触、理解并使用数字技术,处于弱势地位的治理主体受经济、人文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则无法获得同等学习数字技术的机会,技术选择的机会差距造成参与合作主体的缺位和不平衡性。
其次,机会差距的存在导致政府、社区组织和居民个体对数据资源的掌握范围和程度不尽相同,进而形成数字技术的使用差距。数字技术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和一定的门槛,其掌握和应用也有较强的群体差异,会自动屏蔽社区内技术应用能力较弱且缺乏对技术工具深入认知的弱势群体和老年群体,造成了主体间的数字鸿沟,导致多元主体参与中的“木桶效应”,如对社区弱势群体和老年群体的屏蔽降低了公共服务精准性。基于对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数字化技术介入社区治理的力场分析,政府和社区组织所拥有的绝对力量高于居民,而社区居民因此常常处于缺位的状态,技术上的数字鸿沟进一步导致了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多元主体合作力量的失衡,主观上是部分群体参与意识不足,对数字技术的认同缺失甚至排斥,客观上则是信息弱势群体受教育水平、技术应用能力等限制无法充分参与。
最后,受认知水平的影响,参与主体对数字技术接受程度差异性使得多元主体在社区合作治理中采取不同的合作策略。信息藩篱导致的思维差异和认知水平差异撕裂了不同阶层、群体间的价值观念,影响了合作治理关系的形成,如掌握了大量数据的平台能够从已有信息中攫取更多利益以巩固自身发展,获取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进而吸引更多的用户以形成正向循环,而企业对这些数据的不正当利用则会产生诸如“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严重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最终,技术选择所带来的机会差距、使用差距与接受差距违背实现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造成多元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降低相关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打破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结构上的平衡状态,导致数字技术无法在社区有效落地。
(三)过程制约:流程扭曲与资源整合的错位
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际上是通过增量、重塑、整合、增效四要素提升参与主体治理能力与社区治理水平,主体间基于数字技术的互动能力提升是有效赋能的关键,各方主体的合作应贯穿于社区治理的全方位和全过程。而在具体实践中,社区缺乏统一的数字规划、社区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治理主体的模糊性等现实因素扭曲了数字技术在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治理流程,加大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资源整合难度。
其一,社区数字平台“僵化”与不兼容导致数据资源整合困难。在社区数字化治理中,各方主体基于自身优势进行标准不一,且难以有效结合的数字化软硬设施建设,其结果是社区居民因无法适应不同标准的数字化平台而陷入“数字围城”困境,挫伤参与积极性,这就使得数据呈现出碎片化与空泛化的特征,无法通过数据分析居民的真实需求,出现数字资源整合困难。
其二,压力型体制与“政治锦标赛”挤压数字技术发挥空间。压力型体制下上级政府以任务下压分解的方式转交给下级政府,基层政府则根据压力大小、利益关联程度以及风险等动机以“不出事”“主动获取”“避责”的策略回应上级政府,由此在参与社区合作治理中产生数字形式主义的执行偏差[18]。“政治锦标赛”的量化考核进一步强化了基层政府的功利主义倾向,使得基层政府之间为完成指标采取竞争而非合作的策略,各部门之间为获取考核优势建立数据壁垒,数据资源的无法共享阻碍着技术效能的发挥。
其三,数字技术制度缺位增加治理主体参与难度。一方面,数字技术准入制度不完善导致各城市社区忽视自身资源条件追求“数字平均主义”[19];另一方面,数字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基层政府、物业公司、居委会、业委会等主体之间职能交叉,数字技术监管职责划分缺乏基本的制度依据,进而增加各主体参与难度。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过程中,诸如数字平台的“僵化”与不兼容、压力型体制与“政治锦标赛”所带来的功利主义倾向以及制度缺位等因素与资源整合的要求之间产生错位,造成了治理过程的脱嵌。
(四)目标制约:治理实践与治理转型的脱节
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本质上是为了实现社区秩序的再生产,各方主体在参与社区合作治理的过程中凝聚价值共识、实现价值共创是推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转型的关键。而数字技术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各主体基于数字技术的合作层次较浅且未能较好地凝聚合作治理价值共识,造成治理实践与目标的脱节。具体而言,第一,信息孤岛破坏多元主体合作网络,降低治理效能。政务信息资源要求“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但部门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信息资源被“禁锢”在各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的缺失导致无法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的作用。同时,数字技术的出现使得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方式由线下向线上线下相结合转变,数字网络化情景下数字化信息的传递通过作为节点的相互连接的计算机终端网络完成,使得政府、社区、居民三者之间的合作治理由以往的物理空间场域转变为以海量数据为基础的虚拟空间场域。相对于显现物质空间“点对点”的信息传递,在虚拟空间的信息传递呈现“散射型映射聚合”,即在此空间内信息源头有多个并且是向一个方向聚合(图4),以数据为基础的线上虚拟空间对各方主体的信息获取、甄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的存在极易造成信息失真,导致各方主体无法建立信任网络、达成合作共识,更无法推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转型。第二,资源供给滞后形成数字人才缺口,阻碍治理进程。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需要一批即拥有一定信息技术又具备相应管理才能的高素质人才,而基层由于资源的分散与不足导致对人才的吸引能力较弱,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一方面,基层工作条件的艰苦性与繁重性使得基层人才难以有效进行注意力分配,同时,受发展平台与薪资待遇等方面的影响,城市社区对技术人才难以形成较强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财政资源力度无法匹配数字技术发展的需求,经济基础较差或发展较为落后的社区因经济资源的限制而拒绝数字技术入场。最终,资源供给滞后导致的数字人才缺失问题使得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在面对大量信息时难以有效进行数据分析,挖掘数据深层次的社会价值,导致治理实践与治理目标之间呈现出松散性耦合特征。
三、同频共振: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优化路径
共振一词最初源于力学领域,指在特定条件下驱动力的频率与物体固有频率相等的现象。同频共振则是指“物理系统在特定频率下,会比其他频率以更大的振幅做振动,相同的频率会引起共振”[20]。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同频共振则强调多元主体在应用数字技术促进社区发展的理念、目标等方面达成一致的状态,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呈现出理论应然与实然的耦合性矛盾。具体而言,数字技术在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中仍面临着理念、结构、过程、目标等方面的困境,尚未真正成为驱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转型的力量,使得数字技术的“赋能”目标呈现出“负能”现实样态,成为阻碍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通过理念营造、结构再造、过程优化、目标同频等层面来破解现实之困,激活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要素,推动数字技术与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双向互动发展,实现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秩序的再生产。
(一)理念跟进:提升数字技术认知与价值理性追求
“实践为基,理念先行”[2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思想理论创新引领改革实践创新”[22]。数字技术嵌入合作治理既是理论创新,也是实践创新。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是推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工具,而是否能够实现赋能以适应数字时代发展要求,其根本是要多元主体树立科学的数字认知、坚持数字技术价值理性追求,通过数字技术为城市合作治理决策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数据,实现治理的精细化、决策的科学化,提升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效能。
一是加强数字技术认知。数字技术认知是提升多元主体智慧化治理意识的前提。一方面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对数字技术的学习,强化数字化、智慧化治理意识。如制作数字技术办公能力宣传手册、开展数字技术应用培训班等,加深相关人员对数字技术的理解。另一方面发挥政府的动员作用,推动数字技术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的应用,在实践中形成数字化“传帮带”机制,发挥数字化治理教育的辐射效应,强化政府工作人员对数字技术的认知,推动该群体在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过程中由“不懂”到“懂”,由“懂”到“用”的转变。
二是坚持数字技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强化智慧治理的价值取向。一方面秉持技术人文价值理念,强化合作信任关系。技术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了工具,而伦理则提供了核心的价值指导,应将技术与社会治理中的公共伦理相结合形成技术人文价值理念,以此重新构建数字化的合作信任关系。在政府内部依托数字技术使配合更加便捷高效,上级为下级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与指导方针,下级则为上级提供真实客观的治理现状,从而强化政府内部的合作信任。另一方面,明确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目标,加强伦理和道德建设。将数字技术工具的应用与城市社区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的价值目标相结合,确保数字技术的应用符合数字技术治理的价值导向。在数字技术应用中,强调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加强对伦理和道德的考量,确保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符合社会公共价值观和道德规范。
(二)结构再造:促进合作治理机会均等与力量平衡
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追求权力共享与相互合作,集中表现在“党建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框架下的治理共同体网络所采取的集体行动,因此,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不仅是对治理方式的变革,也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动态调适的过程,需要促进合作治理机会均等与力量平衡,完善现代化治理结构,进而建立稳固的治理秩序。
一是提供数字资源,弥合机会差距。首先,发挥政府兜底作用,为城市社区提供数字资源。如配备一定数量的公用电脑、提供稳定的互联网接入并开展数字设备使用帮扶活动,为居民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使不同主体获得同等数字技术接触机会,弥合技术选择的机会差距。其次,增强数据开放和参与透明度,以平等地获取和利用数据资源缩小居民与社区组织数字技术的使用差距,促进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
二是建构算法权力形态,平衡合作治理主体力量。明确数字技术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角色与地位,并对其如何作用于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进行总体性的设计,使数字技术与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进行有机融合。基于算法权力形态重构城市社区治理主体间的权力结构和合作关系,使之与现有的治理需求相适配,达到改善传统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的目的,如行政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居民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共同成立数字治理小组平衡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数字权力,防止数字技术带来的权力再生产问题,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社区合作治理,破解数字技术赋能带来的权力关系失衡困境。
三是以结构扁平化为导向,重塑主体功能边界。推动治理结构的扁平化以重塑治理主体之间的功能边界,形成并完善现代化治理结构,促进协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智慧化,使决策模式由经验决策向以数据为基础、算法和统计分析、归纳总结的技术化决策的转变,以更好地适配数字技术发展所需的环境。如一些地方政府基于治理主体间拥有的技术资源存在差异互补性的特点,采用项目制的方式来进行地方社会治理,在扁平式的项目结构中,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边界更加清晰,从而充分发挥治理主体的差异化优势,优化社区治理效果。
(三)过程优化:规范数字技术平台与制度运行体系
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是一种综合能力,其内含的整体智治的追求,不仅要求提高治理主体对数据资源等治理资源的利用和使用能力,也需要不同治理主体间行动的协调以克服传统社区治理中分散化与碎片化的现象,避免因合作能力失衡产生权力的再分配与资源的再分配。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平台“僵化”与不兼容、数字技术发挥空间受限、治理主体参与难度较大等问题,造成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困局,其破解之路在于规范数字技术平台与制度运行体系。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重要架构在于数字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它通过应用开发与集成、数据存储与管理、云计算与智能分析等方面提高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效能。
一是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入标准与评估标准。第一,建立统一的城市社区数字技术平台,如相同的数据格式、接口规范、安全标准等,以规范的操作和管理流程保障平台正常运转,实现各社区数字平台互通互联。第二,完善城市社区数据搜集和评估标准,注重长期效益考核。由政府部门牵头,吸纳相关技术人员和居民主体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数据搜集和评估标准,避免数据的重复性、保证评估的全面性。摈弃“唯数字设施论”评估理念,重点关注智慧社区治理的长期效益,使基层政府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能够平衡自上而下的行政考核压力与自下而上的居民诉求,打破数字设施“拥”而不“用”的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形式主义。
二是以制度技术互嵌激发合作治理内生力量。出台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主体参与政策文本,构建透明的合作参与机制,包括数据透明、过程透明、责任透明、结果透明、反馈透明等。第一,数据透明。每个治理主体都能对目前的治理现状以及治理问题有更为客观清晰的认知,避免由于信息偏差导致治理效能低下的问题。第二,过程透明。利用数字技术使治理过程具有公开性,使得各个治理主体之间可以对其他治理主体进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由于过程不透明而带来的基层腐败等问题。第三,责任透明。利用数字技术将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责任与义务进行相应的归属与划分,明确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与责任,防止各个治理主体之间推诿扯皮。第四,结果透明。及时公开治理的结果,以便各方治理主体对结果进行经验的学习或改进。第五,反馈透明。建立通畅的反馈机制,当社会治理过程或社会治理结果出现问题时,任何一方治理主体都能够通过流畅的反馈通道来向其他治理主体进行相应的意见反馈,从而实现合作治理的最终目标。
(四)目标同频:加强数字资源共享与人才资源供给
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本质是提高合作治理效能,促进社区居民参与决策和管理,增强社区凝聚力和自治能力,实现城市社区共建、共管、共享。而信息孤岛与数字人才缺口的存在使得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主体尚未形成合作治理价值共识,陷入治理实践与治理目标脱节的困境。因此,推动多元主体达成价值共识是实现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与目标同频的重要一环。
一是推动形成数据开放与共享价值共识,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首先,完善数据共享法律法规。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完善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明确数据共享途径、范围等内容。同时,探索数据共享的利益补偿机制,通过打通政府内部数据的藩篱、破除政府与社会的信息壁垒,厘清治理责任边界[22],使社区居民的诉求信息、行政部门的治理信息、自治组织的地方性信息等数据资源加以整合,确保数据共享机制的规范化、透明化与有序化,以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其次,通过智慧党建平台,建立社区网上党支部,发挥党组织在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治理重心下移,并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对接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便利化、专业化的服务,同时把志愿者、物业人员、社区党员等纳入治理平台,实现横向到边互联互通,纵向到底无缝对接,通过统筹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设施资源,实现数据资源整合以有效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二是强化数字人才引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转型意识,提高合作治理数字人才占比。一方面,关注现有人才的培养。选拔一批了解城市社区治理实际,同时具备一定数字技术学习能力的人才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学习先进的数字技术经验以及相关管理知识,并根据不同主体发展需要选择合适的培养模式。如上级政府应重点培养数字型与管理型相结合的人才,基层政府应重点培养具有较强操作技能的数字人才,在社会组织中重点培养具有较强公共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数字人才。另一方面,加强数字人才引进。上级政府重点引进具有数字技术和公共管理知识双重背景的复合型技术人才,同时对基层政府进行相应的人力资源划拨,例如通过数字技术进基层、项目进基层等方式来实现优秀人才的下沉,缓解社区治理中数字人才缺乏问题。同时基层政府也应持续优化人才培养环境,使下沉的数字技术、人力资源能够可持续地为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带来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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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tal Technology enables Urban Community cooperative Governance:
Factor Stimulation, realistic Restriction and Optimization Path
Zhou Jin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of Party School of He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Zhengzhou, Henan 450000)
Abstract: Digital technology embedded in the practice of urban community cooperative governance provides an enabling path for innovative community governance. Digital technology can assign through digital relations reconstru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al and social micro level, promote the urban community cooperative governance elements of excitation and restructuring, its empowerment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incremental, reshaping, integration and efficiency of four levels, burst out the urban community cooperative governance of endogenous power, jointly generated the digital technology can assign urban community endogenous driven cooperative governance mode. However, in practice, restricted by ideas, structure, process, and goals, it is also possible to show the form of "negative energy", which hinders the wisdom of urban community cooperative governance. To this end, we should follow up ideas, structural reconstruction, process optimization and target frequency as the main optimization path,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digital technology to empower urban community cooperative governance, and promote urban community cooperativegovernance to intelligent governance.
Key Words: digital technology empowerment, urban community; cooperative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