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一带一路”的不断深化促使跨国商事争议案件愈发复杂化。仲裁是“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沿线国家仲裁机构的网上仲裁实践为“一带一路”提供高效、灵活、低成本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至关重要。中国将积极推动跨国商事网上仲裁的协同共建:提高互联网基础水平,发挥网上仲裁解纷优势,加强跨国仲裁合作,促进仲裁规则与国内立法衔接,协同培养商事仲裁人才,维护高水平营商环境。
关键词:“一带一路”;跨国商事纠纷;网上仲裁;互联网技术
一、“一带一路”跨国商事纠纷的现实背景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营商环境水平参差不齐。既包括营商环境在全球位居前列的新加坡、阿联酋,也包括最不发达国家老挝、缅甸等。所以跨国商事争议的特点同样体现两极分化。一是标的额大且涉及多方的复杂仲裁案件。二是针对“小规模、高频次、无纸化”的小型仲裁案件[1]。
一方面,针对金额较大且涉及多方的复杂仲裁案件。当事人更关注商事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一般来说,涉及数百万或十亿美元纠纷的企业并不会将纠纷解决交给当地法院,因为法院审判流程的复杂化和低效率所带来的局限性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多不确定因素[2]。而复杂的跨国纠纷在仲裁中无法仅通过文字资料对案件事实准确判断,在这过程中需要仲裁参与人之间的即时沟通以及大量资料的交接。实践中,传统跨国仲裁要求各方集中在同一地点开庭,因为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导致案件最多一次或者最多三次庭审即作出裁决,其公正性难以保障。
另一方面,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小规模、高频次、无纸化”的小型仲裁案件。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新贸易方式出现,目前我国大力发挥数字贸易推动沿线经济。随着电子商务经济增长,也激励了中国企业,例如阿里巴巴、腾讯等中国电商企业投资者在沿线国家展开广泛的跨境投资。电子商务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带来新经济合作的同时,由此引起的跨国电子商务纠纷正不断增长。网上仲裁将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法,跨境电子商务当事人所依据的网络信息可以直接转化为电子文件。因此,网上仲裁方式将实现电子资料储存、证据交换、信息披露等仲裁服务,极大便利跨境交易的买卖双方[3]。
二、“一带一路”跨国商事网上仲裁的运用优势
(一)灵活性
灵活性在于便利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特点[4]。与传统仲裁相比,网上仲裁无实际开庭场地,仲裁参与人无需集中于特定地点就能实现即时、面对面地陈述、辩论以及举证质证等庭审环节。从而弥补了传统仲裁的不足:首先,对于当事人,不需要为了传统仲裁而计划长途出行,减少仲裁各方的仲裁费用,对安排庭审和其他程序方面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其次,仲裁庭以往要花费大量时间关注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适应不同的行程,难以专注于案件争议本身。所以可以随时开展的网上仲裁让其能够安排更多的仲裁活动,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可及性,缩短仲裁的周期。再者,此前仲裁庭通过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资料以及证人的书面证词判断案件的事实依据,网上仲裁则为其提供了面对面交流的机会,这使仲裁庭能够观察到当事人、证人说话时的状态,增加当事人的说服力与仲裁庭对案件的准确把握。此外,网上仲裁具备实时录屏功能,从而减轻附加工作程序,进一步降低成本。
(二)经济性
节约仲裁机构及当事人的仲裁时间与费用。一方面,证人费用和其他费用包括占比较大的差旅费,网上仲裁将减少参与仲裁的额外费用支出,使其比诉讼更具吸引力,更具经济价值[5]。另一方面,如无需会议场地或为任何仲裁相关人提供食宿,当事人的费用也会降低。虽然使用互联网技术以及设备同样需要成本,但远比跨国参加传统仲裁的费用低。例如我国的国际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等内部工作已经逐步数字化,通过建立网上仲裁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仲裁申请、仲裁资料传送管理以及通过zoom、腾讯会议平台等进行在线庭审程序,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当事人参加跨国仲裁提供便利。因此,跨国商事争议中运用网上仲裁极大凸显商事仲裁的成本优势,增强国际商事仲裁相较于跨国诉讼的吸引力。
(三)高效性
高效解决跨国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至关重要。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仲裁过程中的预备步骤,例如关于案件管理的会议和与仲裁庭的预审会议等,通常是通过音视频远程完成,尤其是当事人及其律师在不同的管辖区的情形。在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特殊情况下,身处不同地区的当事人、仲裁员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及时沟通。事实上,在仲裁中的证人方面,《国际仲裁取证规则》明确规定,证人可以在证据听证会上网上出庭,各种机构仲裁规则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大多数仲裁机构的规则允许网上申请仲裁。因为对于案件复杂、资料众多的仲裁案件来说,网上仲裁中使用电子资料使得庭审程序更为高效。所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数字化带来新机遇。目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表现在仲裁领域则是网上仲裁的大量运用与高效性特点显著增强[6]。
(四)公正性
网上仲裁有利于促进仲裁程序公正。对于跨国当事人来说,网上仲裁的开展将帮助各方及时获得公正,而不是将案件推迟到无法预见的境地。基于保障仲裁程序不被拖延,仲裁当事人能够及时通过仲裁程序得到公正裁决,国际仲裁机构扩大了仲裁庭对仲裁程序的决定权。例如英国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第19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可以独立确定开庭的模式,包括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使用其他通信技术与一个或多个地点的参与者进行远程开庭。同时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网上开庭的工作指引》第25条第3款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开庭方式。基于仲裁所特有的灵活和效率特点,以及仲裁庭及时解决案件的义务,所以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的网上仲裁中的远程开庭权利,在当事人对开庭方式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是商事仲裁领域的原则之一[7],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尤其是一方当事人恶意拒绝远程开庭,导致仲裁流程拖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扩大损失的危害时,仲裁庭决定远程开庭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一带一路”跨国商事网上仲裁的实践动向
科学技术在争议解决中的运用并非新鲜事,如前文所述,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以及法院已经体会到其带来的便利。网上仲裁的运用与仲裁本身的灵活、便利特点不谋而合。沿线国家的仲裁实践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带来了新经验,例如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的仲裁机构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网上争议解决的实践,积累了网上仲裁的经验。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网上仲裁实践
首先,作为“一带一路”沿线中最发达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经验对“一带一路”的商事争议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英国玛丽女王大学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被评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仲裁中心榜首[8],其自成立以来受理的案件九成为国际案件,涉及100个司法区域的仲裁当事人,案件争议金额超过450亿美元。对于网上仲裁,其率先完成了机构工作的数字化转型,在2016年就修订仲裁规则将“电话或视频会议程序”纳入紧急仲裁。紧接着发布的《关于网上仲裁的指引》规划了网上仲裁预备到结束的整个流程详细程序以及电子文书规范,利用网上仲裁Maxwell Chambers平台顺利解决了世界各地当事人的商事纠纷。其次,韩国的首尔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发布了《关于国际仲裁中视频会议的首尔议定书》,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显示,与2019年相比,进行网上仲裁的商事争议增加了5倍。同样,澳大利亚国际商业仲裁中心在2020年开始重视并运用网上仲裁模式,相应发布了《关于运用网上仲裁降低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的风险指导意见》,详细阐述了网上仲裁的优势,并提供了提交协议的样本和程序规范。
(二)中国的网上仲裁实践
首先,从国内上看,2022年8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中国仲裁服务面向世界的重要窗口,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重要作用,在南宁专设“东盟庭审中心”,扩大对“一带一路”沿线的经济贸易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服务,尤其是面向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这为网上仲裁在“一带一路”跨国商事仲裁中的运用和发展提供平台基础。同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率先在国内探索网上仲裁的服务,于2022年受理网上仲裁申请超过一千件,占总仲裁业务的三分之一。远程庭审高达1900次,占全年开庭总数的50%,充分化解了全球49个国家当事人的跨国纠纷[9]。
其次,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2020年的网上仲裁数量大幅度上升,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年度报告显示,其网上仲裁案件有80件,所占开庭审理案件的68%,到2021年达到73%,充分发挥了网上仲裁的高效和便利纠纷解决作用。针对网上仲裁发布了专门性指南—《HKIAC在线庭审指南》,为其开展网上仲裁提供详细程序说明和规则保障。同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网上仲裁可用于本中心管理的仲裁案件,也可以为非本中心管理的仲裁案件提供远程技术服务,最大程度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仲裁服务的质量。
最后,广州仲裁委员会的涉外规模居全国第一,是我国要建立的五大仲裁中心之一。广州的“互联网仲裁”领先模式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广州把握住互联网发展契机,率先实现仲裁全流程线上运行。因此广州在处理国际仲裁业务的能力处于国内的领先水平,同时在“互联网仲裁”业务上处于国际仲裁业中的领先水平,在我国“一带一路”跨国商事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二,广州积极探索涉外业务,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寻求“一带一路”的仲裁合作,已经在塞浦路斯、泰国设立仲裁中心,与多国达成仲裁合作,受理的涉“一带一路”中东盟国家的标的达10亿以上。其三,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网上仲裁实践逐渐增多并得到完善。广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是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专门平台,于2019年处理了首次网上仲裁跨国案件,从受理案件开始仅用15天就解决了中国当事人与“一带一路”沿线的柬埔寨当事人之间的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纠纷,充分体现了网上仲裁高效、便利、公正解决跨国纠纷的优势。
四、“一带一路”跨国商事网上仲裁的协同共建
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对地区更广泛的经济和法律发展直接相关。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创新为各国通过国家法院以外的争议解决提供确定性和灵活性的裁决服务。网上仲裁的灵活、效率、公正、绿色不仅是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同时也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核心价值追求。
(一)提高互联网基础设施水平,发挥网上仲裁的优势
近年来“互联网+”的大力推动与“一带一路”建设紧密相连。数字化时代的中国已经是世界互联网发展最为快速的国家,正积极推动“一带一路”信息化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缩小沿线国家的互联网基础差距,开展更进一步的数字化合作。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已经具备优质的国际仲裁机构,为沿线国家私主体间解决争议提供重要平台支撑[10],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供仲裁远程开庭的服务;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经全面数字化转型,同时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提供数字化案件管理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早在2009年探索网上仲裁并实施《网上仲裁规则》,同时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也于2022年发布《关于网上开庭的工作指引》,明确开展网上仲裁业务。由此可见,互联网影响了各行各业的发展,也促进了争议解决的数字化转型。网上仲裁中,只要仲裁相关人运用网络设备,并能够连接到稳定的互联网,从世界任何地方实现面对面的庭审。网上仲裁可以分阶段开庭、反复进行远程陈述、辩论等开庭活动,其优势在于仲裁庭的开庭安排可以灵活多次,不用因为实体集中的不易而缩短仲裁流程,避免了跨国差旅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能够帮助当事人在仲裁中快速获得公正的裁决。此外,网上仲裁给双方提供更多选择他国的更具中立性的专业仲裁员机会,尽量避免案件受到不公平的干扰。
(二)加强跨国商事网上仲裁合作,促进仲裁规则与国内立法衔接
接受并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上仲裁的能力说明该地区日益成熟的争议解决水平。对比世界发达国家的涉外经贸与纠纷解决机制,可以看到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一带一路”所提供的不仅是国际贸易更加自由化便利化的平台,还有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创新合作提供机会[11]。网上仲裁的运用对“一带一路”沿线商事仲裁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极大便利跨国当事人效率解决纠纷,减少损失,获得公正裁决。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是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争议解决制度,其制定的商事仲裁规则和运用习惯更符合经济贸易发达国家的商事主体适用,而“一带一路”中国家之间的文化及经济发展状况差距较大。近年来经济贸易交往的频繁与商事仲裁制度的滞后性形成鲜明对比。这表现在,一是网上仲裁的实践逐渐增多,而国家立法还未承认其法律地位。二是网上仲裁的仲裁程序、裁决效力及送达等还需国家法律明确细化。三是网上仲裁最终要得到跨国承认与执行,需要“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立法与国际法律衔接。综合以上因素,沿线国家间要应对商事争议的爆发,提升仲裁的国际性,需要各国之间开展广泛的仲裁合作,共同协调建立符合“一带一路”的网上仲裁模式,便利高效解决沿线国家跨国商事主体的纠纷。
(三)协同培养跨国商事仲裁人才,推动跨国争议高效解决
目前中国及沿线国家的专业仲裁人才缺失严重。一方面,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中国和其他沿线国家之间由于经济状况、语言文字差异大、政府政策透明度低等导致目前各国之间的仲裁制度相对陌生,缺乏仲裁的信任。另一方面,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极少会看到中国以及沿线国家的仲裁员,以中国和沿线国家当事人选择最多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为例,在2020年当事人选择了186名仲裁员中,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籍仲裁员独占鳌头,当事人只能选择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和经验丰富的英美籍仲裁员解决纠纷。“一带一路”沿线的商事争议缺乏自己的争议解决的专业人才和合作交流,长此以往,不仅是会被英美国家的仲裁机构抢占法律服务市场,同时加剧贸易发展与争议解决滞后的失衡,影响区域内的经济贸易往来。因此“一带一路”沿线经济贸易的高质量发展,需要高水平、国际化的仲裁人才队伍[12]。2022年司法部牵头发布了建立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完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国际仲裁人才的培养不仅能维护我国企业“走出去”,同时促进中国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当事人提供争议解决的重要人才保障。
五、结语
“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商事争议高效妥当解决不仅关系到沿线国家间跨国贸易的高质量合作,同时体现“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方式的数字化与现代化发展。网上仲裁作为仲裁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新模式,具有灵活性、经济性、高效性以及公正性特点,对当前解决沿线国家私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以中国与沿线国家现有的网上仲裁制度与实践为基础,充分发挥网上仲裁的作用,促进网上仲裁规范,便利化解“一带一路”沿线跨国商事争议,推动共建中国企业“走出去”与外国企业“走进来”的共赢发展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郑世保.论我国在线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7(4):126-136.
[2] 沈芳君.“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证研究[J].法律适用,2022(8):60.
[3] 吴如巧,李震.从国家到社会: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社会科学战线,2020,No.301(7):194.
[4] 宋阳.“一带一路”商事仲裁中国际商事惯例适用研究[J].法商研究,2020,37(2):183-196.
[5] 魏沁怡.互联网背景下在线仲裁的适用机制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20,28(7):80.
[6] 刘晓红.论我国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代化[J].东方法学,2023,No.92(2):172.
[7] 李姗姗,石现明.论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国际化改革——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目标视角[J].学术探索,2023,No.282(5):88-93.
[8] 冯硕.大变局时代的国际仲裁——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述评[J].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8(4):147.
[9] 张维.2022贸仲国际化探索再上新台阶[N].法治日报,2023-02-03(05).
[10] 王军杰.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法治驱动的三个进路[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32-44.
[11] 黎群.论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的构建[J].法商研究,2023,40(3)144-157.
[12] 殷峻.创新涉外仲裁制度服务“一带一路”建设[J].人民论坛,2018,595(15):86-8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研究”(20FFXB037)
作者简介:夏夕晴(1998- ),女,重庆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