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厚元
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人代会在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后,大会主席团向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颁发当选证书。对此,有人认为,应当向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颁发任命证书;有人认为,向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无不妥;也有人认为,向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颁发当选证书或任命书两者皆可。
关于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
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为例,2023年3月5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3月10日,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根据宪法法律和大会通过的相关办法,全国人大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产生的依据是“表决办法”。相关组成人员人选名单依次“合并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第二种方式,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监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的依据是“选举办法”,采用的是填写“选举票”方式进行。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第三种方式,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产生的依据是“决定任命办法”,采用填写“表决票”方式进行。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不能另提人选。
在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也都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所不同的是,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投票或表决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或者表决的结果,随后组织宪法宣誓仪式,不颁发相关证书。虽说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是在人代会上产生的,但是不同类别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并不一样,如果颁发证书,证书名称和表述也应有所区别。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合并表决”产生,而不是“选举”产生,给各专门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显然是不妥当的。参照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规定,人代会上应该向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颁发任命书。
证书是用以载明资格或权力的凭证,无论是当选证书还是任命书,都是人民代表大会重要的文件种类。地方各级人大务必高度重视,吃透法律精神。无论证书的样式制作还是颁发流程,都要依法进行,切忌“想当然”,从而影响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