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法理意蕴

2024-06-30 13:43韩宏伟
学理论·下 2024年3期
关键词:人民至上法治建设乡村治理

摘 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新时代中国式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必由之路。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法治化既蕴含深刻的政理与学理,也包含丰富的法理。审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法理意蕴,坚持人民至上的治理思想是根本出发点,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坚持良法善治的治理理念,展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运作范式;建构一体多元的治理共同体,突显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基础;追求公平正义是乡村治理的价值旨归,彰显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美好愿景。阐释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法理意蕴,以期增益于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实现。

关键词:乡村治理;人民至上;治理共同体;公平正义;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4)03-0068-03

法治是迈向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基石。乡村治理,法治为本。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遵循。法治既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性保障,也是乡村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面对后乡土社会场域下的众声喧哗,以及关涉民生诸多纷繁复杂的棘手问题,法治能够实现乡村治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达致乡村善治。“善治必达情,达情必近人”(《潜书·抑尊》)。从法治的根本属性来看,乡村善治的目标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现代化的轨道上,嵌入科学的法理内涵。古人云:“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1]毋庸置疑,乡村治理法治化需要坚持人民至上的立场,广泛凝聚乡村民众共识,通过良法善治建构一体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共同体,实现乡村民众不断追求公平正义和美好生活的期待和愿景,助推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实现。

一、人民至上: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立场和根基

“民者,国之根也。”(《三国志·吴书·潘陆凯传(下)》)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政治立场,是由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牢记人民至上的政治立场,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根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2]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时刻站稳人民至上的立场,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治理思想不动摇。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人民群众永远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是历史唯一的创造者。因而,在新时代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社会共同富裕,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美好愿景,必须遵循人民至上的立场和根基。这既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决定的,也是由乡村治理的逻辑起点和价值追求决定的,更是由法治的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决定的。因为法治为民的根本立场和实践理性决定了乡村治理法治化只能遵循并坚持人民至上,别无他求。在法治的空间投影下,根据人民至上的价值机理,“人民并非中国共产党奋斗的手段,更非现代化建设的手段,人民始终都是中国共产党奋斗的目标和现代化建设的目的”[3]。故此,乡村治理法治化,人民始终是目的。在法治的目的王国中,人民的目的性通过公平正义、自由和尊严及其衍生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进行弥散和渲染,以期获致法治为民的德性和美誉。

同样,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成效必须由乡村民众作为评价主体。乡村民众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赞成不赞成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唯一衡量指标。因为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受益者是民众,民众只有成为衡量和评价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水平和效果的唯一主体时,乡村治理法治化所带来的福祉才能真切地被乡村民众感受到。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幸福生活的代言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向和生存智慧,都应成为一个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和美好。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民幸福和美好生活的源泉。因而,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福祉,必须坚持乡村民众作为衡量和评价主体不动摇,切不可忽视民众的自由、期待和意愿而固执地追求一种法治的虚无主义、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毋庸置疑,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一项伟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关涉乡村场域下的地缘关系、血缘关系、族缘关系和业缘关系。面对后乡土社会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如何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确实需要治理主体拥有高超的智慧。在治理实践中,任何单方面的法律父爱主义、运动式治理、压服型治理只能是徒劳无益的。因为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效果并不是单纯由治理主体来评价和衡量的,而是由乡村民众自己来评价的。故此,坚持人民至上的治理思想,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最为基础性的立场和根基。

二、良法善治: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保障范式

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因此,无论乡村治理法治化呈现的样态是什么,在本质上都可以归结为良法善治的综合性实践。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从实践理性上讲,乡村治理法治化需要良法善治保驾护航。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国式乡村治理法治化新道路,需要能够阐释和彰显乡村社会发展规律、乡村民众美好意愿、涉农法律内在规则和外在体系逻辑自洽的良法。乡村治理中诸多事实已经无可争议地证明,良法可以实现乡村振兴、人民幸福、国家富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5]。同理,立善法于乡村,则乡村治。由此可以看出,良法对于乡村治理法治化起着极为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良法依靠善治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面对乡村社会中血缘关系与族缘关系的凝聚力、地缘关系与业缘关系的同质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多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唯有智慧性的善治才能解决。就乡村治理而言,善治是集法律、道德、纲常、礼俗等多种因素聚合在一起的一种价值衡量或利益衡量的过程或结果。因而,善治既是一种“善”的治理范式,又是一种“善”的治理结果或治理状态。但无论如何,善治必定是反映和体现乡村社会的生活智慧和生存逻辑。因而,从本质上讲,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价值目标就是善治。正因如此,善治之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作用和功效不可或缺。其一,善治能够预防和抑制乡村治理中的虚无主义、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切实增强和维护乡村民众的合法权利。其二,善治能够培育信任合作的新型乡村治理关系。通过平等协商、友好合作、凝聚共识,实现共赢。在乡村民众获得更多参与治理机会的基础上,既能建构一个人民至上的法治政府,又能建构一种互信和谐的政民关系。其三,善治能够消解乡村治理中的“权力异化或权力扭曲现象”,实现权力的义务性归位,进一步增强乡村民众的法治认同。

“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6]。全面推进和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水平,需要良法善治的有机结合。良法是基础,善治是保障。良法善治的生命力在于营造一种公平、正义、自由、法治的乡村治理格局,进而释读和彰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完整统一的政理精髓和法理意蕴。

三、治理共同体: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基础

无论社会发展所呈现的样态如何,制度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不可或缺。坚持人民至上的治理思想,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美好愿景,关键要有一套行之有效、人民认可并支持的创新性制度。从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再到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一种新型的高屋建瓴的社会治理理论,集中体现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髓。党委领导下一体多元协作联动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基础,既体现了“中国之治”的治理逻辑、治理体系、治理方案,又具有“中国智慧、中国气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7],充分展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蕴含的道路自信和制度优势。

毋庸置疑,人是在生活中建构自我价值,而自我价值的实现依赖于生活中形成的某个汇聚人心、凝聚智慧、型塑共识的共同体。在共同体之中,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才能被持久地激发出来。因为“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生活”[8]。要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必须建构一个一体多元、协作联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治理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是自己幸福生活的创造者和代言人。当然,乡村治理法治化所带来的一切美好都具有强烈的现实观照,必须面对乡村现实,立基于治理法治化。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作用,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共同体,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法理根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9]。加强党对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统领,要真切地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在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基础上,乡村治理共同体需要每一个参与者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智慧。其一,共建能够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激励效应,充分调动和发挥民众参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热情和激情,使每一个民众的责任感和聪明才智嵌入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之中,发展民主、畅通民意、汇集民智,实现共建。其二,共治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一体多元、协作联动的社会化、专业化、智能化、法治化的治理体系,赋能乡村治理法治化。其三,共享能够使全体乡村民众享受乡村治理法治化带来的成果和福祉,彰显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普惠性。当然,在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共同体基础上,乡村治理法治化需要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甚或有些时候,需要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因俗而治,将法治的力度和温度相结合,秉承法治的父爱主义和母爱思想,切不可僵化和教条。

四、公平正义: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价值旨归

古人云:“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吕氏春秋·孟春纪·贵公》)。面对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中诸多棘手问题,乡村民众对违反公平正义现象的反映愈加强烈,对法治乡村建设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在任何时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心理感知,公平正义是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最为根本性的价值旨归。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实现中国式乡村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公平正义是一个永恒主题和永远目标。“历史总是伴随着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脚步向前发展的”[10]。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乡村治理法治化,就是让乡村民众在追求和向往美好生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乡村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公平正义既是法治乡村建设的灵魂和生命,也是乡村民众追求美好生活的一面镜子。正因如此,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向往的美好生活才能未来可期。

乡村治理法治化,实现乡村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法理意蕴旨在营造一种公平正义的治理氛围,因为公平正义能够实现“乡村民众的最大幸福”,最大限度地消解“不和谐”声音。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努力让乡村民众从治理法治化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治乡村建设带来的希冀和福祉。从美好生活的法治投影来看,公平是法治乡村建设中“应得”的一种道德准则,乡村民众之间需要在权利分配、机会获得、参与规则等方面平等对待。尽管“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1]。但毋庸置疑的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对不妥协的”[12]。作为乡村民众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乡村治理法治化理应彰显更为广泛的公平正义,惠及更多民众,不断增强民众的法治认同。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3]乡村治理法治化,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民众期待的美好生活,不断增强乡村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治理思想,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福祉和实效积极回应乡村民众的新期待新要求,真正把乡村民众的合法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中不断夯实乡村治理的法治根基,培育乡村民众的法治信仰,实现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以期增益于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唐)杜佑.通典:卷十七[M].王文锦,等,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425.

[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J].求是,2021(1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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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6.

[5](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59:678.

[6](梁)萧子显.南齐书:卷四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2000:567.

[7]韩宏伟.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法理内涵[J].黑龙江社会科学,2022(6):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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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习近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J].求是,2020(14):4-17.

[10]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上的闭幕辞[N].人民日报,2017-05-16(3).

[1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61.

[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3-4.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7.

基金项目:伊犁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治疆中的贯彻落实研究”(YSZJ2021002);伊犁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项目“新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CKSK202100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韩宏伟,教授,博士,从事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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