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黎明
在民事侵权纠纷行为认定中,权益区分保护是指对不同权益加以区分,并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策略。在一般侵权纠纷责任中,需要采取宽严程度不同的限制,有效认定责任构成,从而避免责任泛滥,保护行动自由和相关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系统性地提出了权益区分保护的思想,但是,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责任构成方法依旧存在部分疑问。基于此,相关研究人员应思考采取何种标准才能有效区分权益保护,从而充分发挥法律效用,促进司法实践发展。
(一)权益区分保护立法现状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这说明法官在判决人格权益受损的事件时,要优先考虑主要因素,以免造成误判。人格权在责任构成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审理相关事件时需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免影响公正裁定。此外,还需借助动态系统论的方式,准确认定相关责任,确保裁定的合理性。从实际情况看,在如此认定人格权益的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权利冲突。对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应用统一的构件认定责任标准,精细化考量,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权益,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平衡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
(二)权益区分司法保护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权益区分保护可以分为不同的形式,进而有效区分民事权利的责任构成要件。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绝对权符合责任构成条件,便可以享受保护。例如,当社会中的言论自由威胁到了名誉权时,需要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等其他因素,才能进行全面的利益衡量。除此之外,也并非全部民事利益都需要在某种限制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护。
在司法领域中,要合理明确权益区分保护的立场,为后续工作提供更多的可能性。《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作中指出,侵权纠纷责任中的民事利益较为特殊,在现实生活中需要加以区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相对权缺少公示方式,如果采取等同于绝对权的保护措施,容易干预人的行为自由。对此,需要有效明确侵权法保护债权的概念。现实中,只有当发生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时,并经综合裁定主观要件为“故意”,才可请求损害赔偿。
由于民事利益的保护比其他保护工作更为复杂,整体要求较高,故在认定相关侵权纠纷行为时要兼顾民事利益的属性,确保侵权纠纷行为认定的合理性。在司法体系中,始终贯彻权益区分的正确立场。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责任构成方式以及分类标准不完善的问题,从而影响司法的工作质量。
(一)平衡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
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是相对的,需达到动态平衡的目标。而现实中,侵权法体系的核心职责是实现权益保护与行为高度自由的有效平衡。在司法实践中,权益区分保护是实现与维持上述关系动态平衡的重要技术手段。只有合理区分权益的不同性质与类型,明确侵权纠纷责任构成要件,才能达成动态平衡的管理目标。此外,在权益区分保护思想的积极影响下,侵权纠纷责任的成立会存在某种限定条件,进而有效预防侵权纠纷责任的扩张,并避免承担过重的责任,限制相关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归属效能的权益,内容通常比较模糊,存在明显的边界不确定的问题,行为人只能通过降低行为发生的概率减少赔偿,但此举势必会约束行为人的行为。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应填补损害、保护权益。但是,对于侵害者而言,健康与纯粹的经济损失过于限制行为自由。因此,在民事侵权纠纷行为认定中,需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以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二)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第一,违约责任保护属于相关行为人的履行利益,该权利的范围以及利益内容都属于受益人需要明确的事项。行为人多数情况下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危害,在明确风险等级的前提下,要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借此充分保护行动自由。但在现实中,具备这种预见能力的人并不存在,所以需借助权益区分保护,最大限度地明确违约责任造成的影响。
第二,我国在立法过程中,需考虑的因素较多,应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同时,允许违约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内容竞合。在此前提下,需要重点关注债权侵权问题,不能将其等同于其他权益保护,以免影响工作的有效性。
(一)权益区分标准的确立与应用
1.权益区分标准的确立
第一,从行为人角度分析。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社会典型公开性(重要参考)最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义务最清晰。基于此,社会典型公开性应作为有效的判断标准。相关学者研究发现,德国权益区分理论对以上观点展开了有效的论述,事实证明,社会典型公开性包括归属效能和排他效能。在实际应用中公开性标准强调的是一种基于人们共识、文化和经验的预见。之所以要开展权益区分保护,是因为不同的行为预见对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如果违背这一规律,那么实际的可责性是最强的。通常情况下,可责性需要按照个案对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实施判断,一旦缺少统一的识别标准,就会减损相关的成文法功能。
第二,站在受害人角度分析。在侵权纠纷行为中,受害人所受保护的权益价值越高,其越容易被识别行为义务,同时会得到侵权法最全面以及最权威的保护。现实中,主要的论证内容围绕此项利益的价值进行衡量。如果发现利益的重要性较高,自然会促使行为人产生行为义务。多数情况下,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基本属性的权益,都会经过立法者的价值衡量,并取得社会认同的权益,会对行为人产生影响,使其承担行为注意义务。但是,以上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部分没有经过立法者确认的权益,如果其实际价值属性够高,就会衍生出行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义务。
综上可知,社会典型公开性越高(权益自身携带的),意味着该权益的价值位阶越高,在具体事务中行为人的可预见性越明显。在此前提下,侵权法需要作出合理的保护,不仅应全方位、综合性的保护此项权益以及行为,还要引导和约束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当社会典型公开性偏弱或不理想时,一些价值位阶很高的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全面的保护,借助侵权法保障相关者的权益。
2.权益区分标准的应用
债权与纯粹经济损失较为特殊,因其社会典型公开性低,其价值位阶也低。基于此,在现实工作中需要在实施保护措施的过程中辅以更多的限制。第一,债权利益的救济。最近几年,处理债权侵权问题的争议较大,相关部门应高度关注此问题。我们结合相关研究可知,债权利益的救济是各国侵权法讨论中核心且棘手的问题。社会典型公开性较差,意味着债权的内容无法知悉,此种情况下应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同时,在判定中采取同样的权益保护模式,以体现判定的公正性。
第二,纯粹经济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内容与类型较为丰富,在具体应用场景中出现的频率较高,即使在第三人诱使违约的情况下也会将其归入纯粹经济损失的范畴。我国法律体系非常重视债权侵权纠纷,因此明确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十分必要。在各国立法中,此类损失都以不发生赔偿为原则,原因在于该类事件具有“不确定性”,且事件裁定过程非常复杂。多数情况下,事件中的责任范围受害人存在不确定性。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可预估损害,即便苛以其责任也无法规避同类事件的发生。现实中,相关部门应端正对待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处理此类事件时应进行限制保护。
(二)权益区分保护的责任构成
现实生活中,对于纯粹经济损失需要保持例外保护的态度,避免增加经济损失。我国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可借鉴《欧洲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充分考量影响因素。在认定是否可赔偿时,应充分考虑归责基础、潜在请求人的情况,明确请求人的数量以及行为对象间的关系等,在综合措施保障下,落实风险分散措施,有效控制风险。此外,还需要总结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将同类案件类型化,实现统一适用法律,提高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关于债权侵害,应明确其特殊性。第一,要合理明确责任人。结合现实情况可知,责任人限定是关键性工作,应当限定于第三人,从而保障后续工作的有效性。第二,清晰划分主观事件。要全面归纳主观要件,具体应用中并不限于故意。当满足上述条件时,才能对债权侵害加以保护。债权在使用过程中,不受侵权责任保护的因素众多,原因在于其社会典型公开性较差,无法让第三人知悉债权的存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债权类型都不具备典型公开性,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保障判断的合理性。在判断债权侵权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除了有效划定责任人,并将其限定于第三人外,还需考虑主观条件,即明确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性。
现实工作中,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因素时,应动态评估潜在加害人在具体事件中所预见的损害性、故意性,在此前提下认真考量与认定,从而掌握债权的侵害行为类型,作出有价值的判断。例如,甲方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同时在没有特殊表现的情况下将乙方手中的物品撞落,该物品为一个黑色的钱包。此时,甲方因为超速产生行为过错,这一点毋庸置疑。如果现实中乙方被撞落的钱包遗失,那么此时甲方需要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果此钱包是乙方偷盗所获,就证明乙方存在违法行为,那么甲方撞落物品的行为对乙方不构成侵权。其原因在于偷盗的物品不在法律保护范围,甲方尽管存在过错,但其行为相对乙方而言不具有违法性。
权益区分保护影响深远,相关实践中,需要综合分析德国固定要件论,同时借鉴欧洲侵权法的相关经验,充分挖掘我国《民法典》的规范技术内容,并应用弹性考量的方法,进一步确定责任构成要素。社会典型公开性是有效的判断标准,其公开性越高,意味着其价值位阶越高,符合构成要件但在具体情境中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较为特殊,即可构成责任。基于此种特殊性,针对公开性偏低的权益,可采取例外保护的态度。现实工作中,要衡量责任构成要件,借此发挥较强的保护功能。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