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律师:
我11岁的儿子在一所小学读六年级,一直很爱面子、性格倔强,甚至有过较为极端的行为。老师肖某从我儿子读一年级起一直担任我儿子的班主任。一天上午,我儿子因上学迟到,肖某当着全班学生的面狠狠批评我儿子,还让其在操场罚站。因不堪忍受同学们的围观、嘲笑,我儿子一气之下捡起石头猛砸头部自伤。后来,我送儿子去医院治疗,花去5000余元医疗费用。请问:这笔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读者:许琳
许琳读者:
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你儿子上学迟到应当受到批评教育,但肖某应当讲究方法。肖某了解你儿子,应当知道在公共场合对你儿子过当的批评尤其让他在操场罚站会严重伤害自尊心,甚至可能产生不利后果。肖某却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无疑当属未尽到教育职责。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也指出:“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即尽管肖某的行为存在不当,但不能就此否认其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因而学校必须为肖某的行为“买单”。第三,《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分别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你儿子年满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具备一定的辩别及控制能力,对危险的发生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其实施的极端行为无疑是造成伤害的关键所在。所以,你儿子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只能赔偿部分医疗费的损失。
涂律师
涂律师:
因为种种原因,现实中常有断缴“五险一金”的情形。请问:如果断缴“五险一金”,劳动者将承担什么风险?
读者:李木
李木读者:
一、断缴医疗保险的风险。1.无法报销医药费。从医保断缴第二个月开始(少数地方为三个月),就不能再使用医保,所有医疗费用都需要自己承担;即使补缴或者继续缴费,也有2~3个月的恢复期。2.每年报销医疗费用上限会降低。3.商业医疗险保费会上涨。4.断缴时间过长,会影响退休后医保报销待遇。
二、断缴生育保险的风险。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如果想报销生育险,报销前一般要先缴满一段时间。如果生育险断缴,没有达到领取要求,就不能报销。
三、断缴养老保险的风险。领取养老金的法定条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如果因为断缴导致未满15年自然不符合条件。
四、断缴失业保险的风险。领取失业保险,一般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如果缴纳未一年自然不能领取失业金。同时,失业金能领多久也和缴纳时间有关。
五、断缴工伤保险的风险。如果在断缴期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工伤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六、断缴公积金的风险。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是算连续缴纳时限的。如果要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前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涂律师
涂律师:
我是一名应届硕士研究毕业生,某公司早在2023年4月就动员我入职该公司,并与我订立了劳动合同。公司代表在签约时对我说:“等你拿到毕业证、学位证和报到证等材料后,立即给你办理入职手续。”我近日前往公司报到时,却被拒绝。公司代表给出的理由是,当时我还是在校生,不符合招工条件,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而真实原因是他们后来招聘到了比我更合适的人。请问: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真的无效吗?
读者:徐华明
徐华明读者:
一方面,判定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所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明确三个问题。第一,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之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其中,劳动者一方须年满16周岁和具有劳动能力。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不是一回事。第三,按照法律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或者到用人单位实习的,不视为就业,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能以此就推定出在校大学生就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你已满16周岁,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双方所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该公司认为你当时还是在校生,不符合招工条件,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该公司单方撕毁劳动合同,阻却劳动关系的建立,无疑构成违约,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你可以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经双方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等,也可以要求其赔偿你的损失,包括你处于无业状态期间的工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涂律师
涂律师:
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50万元,工期3个月。前不久,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发包方却以该建设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请问:我公司是否仍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读者:黄远
黄远读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你们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无法律约束力。
虽然建设工程合格,但由于合同无效,故你方不能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只能要求发包方折价补偿。《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对物化到建设工程上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发包方应当予以折价返还。
涂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廖春梅、潘家永、颜梅生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