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您的疑惑告诉我们
小保:
我曾是个体工商户肖某的员工。我离职时,肖某向我出具过拖欠我6个月工资的欠条。由于肖某躲着不见,我一直索要未果。时隔两年后的近日,我无意间在一家超市三楼偶遇肖某,即拦住肖某好言要求清偿。肖某先是以没有带钱推托,接着又提出上卫生间。我跟着在卫生间门口等候10多分钟,见毫无动静,进入卫生间发现肖某因跳窗逃走而坠地身亡。肖某家属以我限制肖某人身自由,造成肖某精神压力和痛苦,致使肖某为摆脱我坠楼为由,要我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肖某家属的理由成立吗?
孔晓琳
孔晓琳:
肖某家属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即加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方面,你的行为并不违法。劳动者就其欠薪可以通过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两种途径实现清偿,而自力救济是指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下,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权利。你没有实施肢体或语言暴力,意味着你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为法律所禁止。更何况当时身处超市,如果肖某认为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身体、精神受到伤害或威胁,完全可以呼救,或者在进入卫生间后第一时间通过报警等寻求保护和帮助。另一方面,你对肖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很明显,你的目的只是为了让逃避义务的肖某支付欠薪,并没有侵害肖某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动机,根本不知道也无法预料到肖某会借口上卫生间避开你的视线,进而跳窗逃走。相反,肖某选择跳窗,当属自甘冒险。再一方面,你的行为与肖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肖某的直接死因是跳窗,与你讨要欠薪之间并没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
图/ 俞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