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崇年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网络侮辱案,被告人季某某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禁止被告人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据悉,季某某为提升网络流量及关注度,通过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账户,多次使用方言肆意谩骂等方式,公然侮辱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的被害人7名。季某某发布侮辱视频45条,累计播放62万余次,转发1500余条,评论1900余条,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博主短视频骂人引流,涉嫌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实属咎由自取。这一案件,给了人们深刻的警示:蹭流量要有底线,短视频平台不是法外之地,蹭流量,吸引眼球,博得关注不能旁门左道,否则触犯法律底线,必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
网络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但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世界以现实世界为依托,它终归属于社交生活的范畴,必须遵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为提升网络流量及关注度,短视频骂人引流给本该清朗的网络空间增添了戾气,为法律所不容。
相较于现实社会,网络空间的隐匿性弱化了施暴者言行的边界感和责任感,非理性的情绪宣泄,成为网暴事件的起源。有些甚至造成悲剧性结局。任何人以言论自由为借口,在网上制造和传播谣言,搞歪门邪道,侮辱人格,泄私愤,打击报复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侵犯公众利益的不法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短视频不是法外之地,谨防“祸从口出”。公共网络平台不是胡乱蹭流量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辱骂行为涉嫌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了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非“法外之地”,蹭流量不能逾越边界。在个人社交平台、公众号等平台骂人、侮辱他人,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博主短视频骂人引流,涉嫌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一面镜子,也是一记警钟!人们应从这一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时刻记住短视频也好,微信群也好,QQ群也罢,公共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非法获取流量的工具,骂人是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名誉权和人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季某某的不法行为给网友们也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网络平台绝不是法外之地,靠骂人等旁门左道蹭流量博关注不仅违法,而且一不小心就会有“触雷”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