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背景下农村婚姻关系的变迁与重塑

2024-06-23 06:39蒋承伟
西部学刊 2024年11期
关键词:土地革命婚姻关系女性

摘要:传统婚姻关系随着土地革命的推进发生某些“质”的变化,《翻身》是呈现这一时期包括婚姻关系在内的社会变迁的重要文本。基于对《翻身》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土地革命之前,传统农村婚姻关系的缔结、婚姻的存续再到婚姻的解除与再嫁,从始至终皆受制于传统的宗法制度,而女性在其中更是处于卑微的地位。土地革命之后,婚姻关系在婚姻自主权、财产权、社会公共活动权及组织保障等方面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即由习俗制约到法制介入、由夫权依附到物质保障、由原子化的个人到组织化的团体、由边缘化到公共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此时,新型婚姻关系的构建虽然仍然受到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制约,但农村婚姻关系逐渐呈现出以平等为基调的态势,广大妇女的主体意识和人格尊严呈现觉醒的趋势。

关键词:土地革命;女性;婚姻;婚姻关系

中图分类号:K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1-0111-04

The Change and Remodeling of Rural Marital Relationship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Agrarian Revolution

— Based on the Study of Fanshen by Han Ding

Jiang Chengwei

(School of Marxism, Changzhi University, Changzhi 046011)

Abstract: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the Agrarian Revolution, there were certain “quality” changes in the traditional marital relationship, and Fanshen is an important text that presents the social changes during this period, including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Based on the study of Fanshen, it can be found that before the Agrarian Revolution, the conclusion of traditional rural marriages, the continuation of marriages, and the dissolution of marriages and remarriages were all subject to the traditional patriarchal system, in which women were in an even more inferior position. After the Agrarian Revolutio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experienced a series of changes in terms of autonomy, property rights, social public activity rights, and organizational guarantees, namely from being constrained by customs to being intervened by laws, from dependence on marital rights to material guarantees, from atomized individuals to organized groups, and from marginalization to active participants in public activities. At this time, alth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marital relationship still faces constraints such as traditional concepts, but the rural marital relationship gradually presents a situation characterized by equality, and the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and human dignity of women are showing a trend of awakening.

Keywords: the Agrarian Revolution; women; marriage; marital relationship

“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1](《礼记·丧服·子夏传》)的“从”字伴随着传统女性的一生,成为时人评判女性最为重要的品德之一。近代以来,广大妇女仍处于封建宗法制度的控制之下,男尊女卑依然是妇女地位最本质的特征。在婚姻关系中,女性依附于男性,在婚姻关系中极不自由。然而在实施土地革命的解放区,传统的婚姻关系受到了这场革命运动的冲击,逐步呈现出一种新型的婚姻形态。了解这一时期婚姻关系的内容和特点,对于厘清传统婚姻模式的瓦解和新型婚姻关系的重塑有着重要的价值。

韩丁,原名威廉·辛顿(William Hinton,1919年2月2日—2004年5月15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人。1945年,韩丁以美国战争情报处分析员的身份目睹了重庆谈判。1947年,他作为联合国救济总署工作人员到中国河北冀县,为解放区恢复生产培养出第一代农机人员。翌年,他以观察员身份亲历了山西张庄的土改,创作了长篇纪实文学《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以下简称“《翻身》”),描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革命和整党运动,记录了张庄人民打破封建枷锁,获得解放的曲折历程。可以说,韩丁的《翻身》是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尤其是土地革命背景下乡村生活的第一手珍贵资料。该书中的“半边天”“日日夜夜”和“等我分到土地时”等篇章有大量关于婚姻关系的纪实描述,为我们了解那个时代的真实婚姻面貌提供了丰富详实的史料。本文以《翻身》为研究对象,来窥探土地革命背景下婚姻关系的变迁与重塑。

一、传统的农村婚姻关系

传统社会的封建宗法制以男性为中心,妇女不占有生产资料,经济上必须依附于男子,于是产生了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社会地位、伦理道德、婚姻家庭以及风俗习惯等领域的男尊女卑现象[2]2。在婚姻关系中,从婚姻缔结、存续再到解除与再嫁,从始至终皆受制于传统的宗法制度,女性在其中处于卑微的地位。

(一)婚姻缔结:包办婚姻与高价彩礼

传统的男女婚姻是由“家长之命”和“媒妁之言”决定的。这是因为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目的是为宗族繁衍后代、继承财产。男子结婚不是个人娶‘妻,而是宗族娶‘妇,女子结婚也不是个人嫁夫,而是嫁给夫姓的家族为妇”[2]4。因此“包办”成为旧时婚姻的主要特点。此一时期,男女虽然皆处于“包办”之中,但女性的地位更为卑下。就像《翻身》记载合室村的妇女发出的疑问,为什么“只有童养媳”却没有“童养郎”[3]466?纳妾、买妻、租妻、合伙娶妻也证明了这一点。

在包办婚姻中,由于彩礼过高导致一些畸形婚姻关系的出现。高彩礼的受害者是社会底层的贫困农民尤其是婚姻当事人。很多缔结的婚姻导致男方家庭背负高额负债,以至于“在张庄,没有欠下相当于几年收入的债务的人家,简直是例外”[3]49。很多家庭将无法还清高额彩礼负债的原因归于女子,导致她在家中挨打受气。彩礼过高倒逼着村民采用童养媳的方式解决男女婚姻问题。比如张庄王从来的媳妇就是童养媳,“为了添个人手帮忙料理家务,老婆子给王从来买了个媳妇。那姑娘买来时刚刚九岁,只费了九吊钱。从此她当了六年丫头,然后才与王从来真正成了亲”[3]43。

(二)婚姻存续:经济依附与活动限制

婚姻关系形成之后,女性地位低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女性在经济上依赖男性,经常受男性的歧视和打骂;二是女性几乎囿于家庭生活之中,极少参加社会公共活动。

传统观念里,男人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女子被男人养活,梁启超曾描述道:“惟其不能自养,而待养于他人也”[4]。不平等的社会制度,造成男女在家庭生活方面的地位差异。换言之,女性的生活状况往往取决于男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这导致女性极其依赖男性。由于男方完婚需要支付一大笔财礼,潜意识中就认为娶来的老婆就是自己的“附属品”,因此村里的男人在婚后经常歧视和虐待妇女,当时流传着“娶到的妻,买回的马,由我骑来由我打”类似的俗语。在特殊时期,如饥荒时,妇女还会被当作商品被丈夫或婆家卖掉,《翻身》中的张庄游民王桃园就是以卖掉自己妻子的方式渡过了艰难的抗战时期。在家庭中,女性除了受丈夫的歧视和虐待之外,大多数妇女还要挨公婆的打骂,在一些极端案例中,婆婆甚至残害自己的儿媳妇。

在传统的婚姻关系中,男性不断强化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绝对权力,将女性牢牢限制在家庭的私人空间。在参加社会公共活动方面,女性往往被自己的丈夫和婆婆阻挠。在大部分乡村男人看来,女人出去活动就一定会导致“伤风败俗的事情”发生。对于男人来讲,女人最大的职责就是伺候好自己,伺候好公婆,生儿育女,下地出力气干活。村里的男性不允许女性主动和别人搭话,女性活动受到了极大限制,“炕头坐,锅台转,一生一世没个完”就是真实的写照。《翻身》中因坚持出去开会遭丈夫毒打的满仓媳妇就是典型例子。“她从妇女会开完会回家,满仓二话不说,按住她就是一顿好打,一边还喊道:‘给我老老实实在家呆着!叫你出去浪!”[3]179

(三)婚姻解除与再嫁:社会禁忌与稳固夫权

从婚姻的解除和妇女再嫁问题上可以看出女性地位的卑微。由于传统乡村社会离婚是禁忌话题,女性往往无法通过离婚手段改变自己的悲惨境地。根据《翻身》的记录,“按照传统,妇女对已故的男人,一直到死都应该保持贞节,虽然这在大多数人都是不可能做到的。一个寡妇如果改嫁,就会使她前夫的一家蒙受耻辱,而且也会失去她的孩子,所有的孩子都只算是男人的后代,他们的责任就是供奉祖宗牌位,和为本家传宗接代。母亲只不过是一种工具,一个用来产生男性后嗣的奴隶。如果她决定出走,就只能一个人出走,并且要受人辱骂”[3]354。在张庄,妇女没有离婚和再婚的自由,离婚和再婚的行为被男人看作是对夫权地位的威胁,哪怕村里允许寡妇和光棍私通,也没有批准过离婚的事,这其实就是为巩固夫权而采取的妥协。

总的来看,土地改革之前婚姻关系以传统宗法制度为主导,女性承袭了传统的卑贱形象。由于婚姻关系的稳固涉及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传统社会不断借助立法和道德的双重规范约束妇女,让她们即使面对父权和夫权的压迫也只能置身于封建大家庭的秩序结构之中。偶有触犯乡村核心制度者,“监督制裁机制会趋于牺牲后者(女性)的利益,维护本村的秩序利益,维护前者(男性)的利益”[5]。

二、土地革命中婚姻关系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重塑了乡村的社会秩序,改变了乡村的生活面貌,让乡民第一次体会到,在家庭和宗族之外还有更强的力量在推动着乡村的发展,乡村真正迎来了“政权下乡”和“政党下乡”的时代,新型婚姻关系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发展起来的。

(一)由习俗制约到法制介入

在婚姻关系上,传统社会往往利用立法和道德的双重规范确立以夫权为主、夫唱妇随的模式结构[6],婚姻的约束机制一般是传统的风俗习惯和缙绅维持的礼治秩序。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中国共产党就主持制定了《闽西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极为重视婚姻法对新型婚姻关系的重塑。土地革命时期,边区政府先后出台若干婚姻法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7]等一系列婚姻法规的核心皆是强调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如《婚姻暂行条例》禁止早婚、纳妾及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强调订婚、结婚和再婚须遵从男女自愿原则,父母及他人不得干涉。夫妻感情恶劣者,男女双方均可提出离婚。在婚姻政策的保护下,一些人开始行使自己的自主择偶权利,如张庄妇女主任胡雪贞就是自由婚姻的受益者。

(二)由夫权依附到物质保障

女性因经济依附于男性而造成的压迫渗透到社会政治文化的各个领域,经济的成因也必然用经济的方法去摧毁。在广大的乡村,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妇女却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土地改革“使中国妇女破天荒第一次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从而铲除了妇女受压迫的经济根源,为农村妇女的解放创造了物质前提”[2]557。根据《土地法大纲》的规定:乡村中的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土地。另外,乡村农会要把接收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分给乡村人民当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8]。和乡村里的男人一样,妇女在土地革命中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房屋、牲口、农具、种子等生活和生产资料。这种经济上的转变无疑对妇女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就像黄碾镇的许多妇女说:“男人们把我们当作一条看门狗,我们自己也瞧不起自己。那是因为自古以来就这样:‘男人上县,女人下院,就连我们在门外站一会也要挨骂。我们分到地后,就可以自己当家作主了。”[3]465可见,妇女越是受压迫,她们想分得土地的愿望就越强烈。总之,“土改给妇女以财产权,打破了家庭里那种严格的宗法式统治。妇女有了自己的财产,就能够为争取平等权利而进行有效的斗争”[3]708。

(三)由原子化的个人到组织化的团体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发挥妇女组织的特殊优势,对乡村妇女实施了最大限度的组织与动员,妇女组织成为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力量之一。其中妇女会就是一个服务于革命需要而成立的组织,不仅为广大妇女争取自由和解放而努力,更能为支援“清算活动”、支援大生产、支援保卫战提供力量。如农民周增福殴打妻子,妇女会的代表积极耐心地劝导他,并以打人可能导致离婚为由进行说服教育,让他尊重自己的妻子,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周增福还找人写信感谢妇女会的帮助。妇女会让广大乡村妇女有了一个强有力的依靠,她们不再以原子化的个人对抗势力强大的传统力量。在既有政策的影响下,凭借妇女会的组织引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尤其是夫妻关系中有了更高的地位。

(四)由边缘化到公共活动的积极参与者

在传统社会,乡村妇女被限制在家庭的私人领域,与社会公共活动几乎绝缘。中国共产党鼓励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尤其是公共劳动,因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劳动中去”[9]。土地革命扩大了乡村妇女参与的公共领域,逐步改变其在婚姻中的从属地位。在过去,张庄的村民对妇女的偏见很大,认为她们无法像男人一样做一些事,比如下地干重活和参加其他社会公共活动。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女性地位认知的不平等,甚至很多妇女也认为自己比不上男人。但是在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中,妇女有了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和平台,她们在“诉苦会”“清算运动”“过关会”上的表现在某些方面甚至要优于男性。

三、关于新型婚姻关系的反思

虽然土地革命为新型婚姻关系的构建注入了新的力量和因素,但在新型婚姻关系的构建过程中却充满着诸多消极因素和阻碍力量。在犬牙交错的新旧婚姻关系博弈中,婚姻关系呈现出特有的矛盾和形态,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婚姻关系的构建提供了思考空间。

(一)传统观念对构建新型婚姻关系的影响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型婚姻关系向着文明、和谐、平等的方向稳步推进,不过,传统思维的惯性力量依旧牢牢束缚着村民,新旧观念的冲突与融合形成了这一时期婚姻关系的独特矛盾。比如婆媳关系,土地革命时期的婆媳有共同的诉求,都希望自己名下拥有土地和财产,这给她们带来多方面的安全保障,但在其他问题上分歧较多。一是打人问题,年轻妇女反对家庭里的任何打人行为,年纪大的婆婆则倾向于允许打人,尤其是自己动手打人,以此来保障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这是几千年来的传统,婆婆不希望新建立的平等关系损害了她们依赖的传统支柱。二是婚姻自主问题,年轻妇女非常关心婚姻自主,而年纪大的妇女则把婚姻自主看作是对她们控制女儿和儿媳的一种威胁。如张庄的王老太在为自己的儿子挑选儿媳妇时依旧选择的是传统包办的方法,并且选择的儿媳妇一定是看起来温顺乖巧类的女孩子。

(二)革命战争对构建新型婚姻关系的影响

新型婚姻关系的构建受制于当时的革命大环境,在构建新型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违背结婚自由的情况。边区政府倡导的新型婚姻关系和民主革命的任务息息相关,为了推翻国民党反动派的阶级统治,边区政府通过新的婚姻政策和制度,倡导平等的夫妻关系,鼓励妇女走出家庭,支持革命、支援生产,以进一步壮大革命力量。为了保障革命胜利,婚姻法规对军人婚姻和军属做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地方村干部在婚姻问题上却做出有违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的事情。比如《翻身》记录东关村的村干部强迫一位妇女嫁给一个复员军人,理由是这个复员军人为我们打了好多年的仗,要是没有他,大伙怎么能过上太平日子?我们应该给他找个媳妇儿报答他。如果这个妇女拒绝,就让她到群众大会上作交代[3]466。

四、结语

相较于传统的婚姻关系,土地革命背景下形成的新型婚姻关系有了实质性的变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土地革命让妇女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翻了身,翻身的妇女参与反帝反封建的斗争,成为土地改革和解放战争中极为重要的力量。妇女力量的彰显充分证明了党的土地政策和妇女工作的实效性和正确性。土地革命背景下形成的新型婚姻关系,不仅是对封建婚姻制度的彻底颠覆,更是对妇女权利和自由的极大提升。这种新型婚姻关系,不仅为当时的社会变革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今天的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参考文献:

[1]郑玄.礼记正义[M].孔颖达,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1681.

[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妇女运动史[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9.

[3]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M].韩倞,等译.北京:北京出版社,1980.

[4]梁启超.论女学[M]//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册.上海:上海中华书局,1936:38.

[5]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163.

[6]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理论室.毛泽东妇女思想研究[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3:157.

[7]卢鹤.抗战时期晋冀鲁豫边区的婚姻法规[J].档案天地,2018(3):13-16.

[8]《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422.

[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85.

作者简介:蒋承伟(1990—),男,汉族,山西长治人,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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