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凭证的法律风险研究

2024-06-23 08:34黎宏利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11期
关键词:电子发票

黎宏利

摘要:由于铁路部门对纸质客票改革不彻底,铁路传统纸质客票变为了电子客票和纸质报销凭证。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谭某案进行法律分析,认为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打印的时间限制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风险,从而提出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凭证电子化改革的建议,以及相应的法律对策,更好地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助力铁路事业稳步向前发展。

关键词: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凭证;电子发票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11.061

0前言

随着全球政务电子化进程的发展,税务电子化也随之推动。电子税务不仅能大幅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还有助于实现更好的法治税制。如今我国已迅速步入电子信息时代,尤其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许多传统的凭证都开始拥有电子版本,如电子发票。为了更好地推进税务电子化进程,国家计划逐步推行发票电子化改革,目标是在2025年前完成全领域的发票电子化。在这种形势下,铁路部门也注意到了票据电子化的趋势,开始对传统的纸质车票进行电子化改革,把电子客票与报销凭证的形式分开,使得原本的纸质车票变成了电子客票加上纸质报销凭证。在这个过渡阶段中,这种暂时的替代品——纸质报销凭证出现了。但是由于改革并未完全落实到位,导致了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未电子化,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和社会问题。

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存在的电子形式,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称“无纸化”车票。铁路电子客票与纸质车票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形式不同:铁路电子客票是无形的,普通纸票是有形的。

二是功能不同:电子客票将原纸质车票承载的旅客运输合同、乘车、报销三个凭证功能分离,目前只承担前两个功能,不承担报销凭证功能。如果乘客想要拿到报销凭据,他们必须前往火车站打印出一张纸质的报销凭据,这是唯一的获取途径。这意味着原本为便利于人而设计的电子客票,并未充分考虑报销人群的需求,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问题。

本文通过谭某案进行法律分析,认为国铁集团设置打印电子客票纸质报销凭证的时间限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通过问卷调查分析、网络舆论分析等研究方法发现有部分网友不支持现有的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最后本文提出对电子客票纸质报销凭证进行电子化改革的建议,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1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打印的时间限制存在法律风险

从谭某案的分析中我们得出国铁集团设置的关于打印报销凭证的时间限制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存在法律风险,理应废除的结论。

1.1谭某案概况

谭先生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12306客户端购买了一张于11月6日发车的火车票。随后他在11月5日16:52通过12306客户端办理了退票,在退费时铁路方扣除了59作为退票手续费。在距离办理退票之日12天时,即11月17日16:10左右,谭先生前往火车站退票窗口要求领取退票费发票时被拒,办理人员给出的理由是乘客在办理退票后10日以内可以领取退票费发票,超过10日则丧失了退票费发票领取权。谭先生前往北京南站值班站长窗口,核实是否有这一规定,请求办理领取退票费发票,但遭其拒绝。随后谭先生致电12306客服电话,反映此情况并请求其协助解决实际支付了退票费而不能提供退票费发票的问题,亦遭其以超出办理时限为由拒绝。谭先生认为,中铁北京局在收取退票费用后有提供发票的法律义务,对于中铁北京局设置的关于领取退票费发票的时间限制,即退票费发票必须在退票后10日内领取,逾期不予办理是违法和不合理的。谭先生遂于2019年4月25日对中铁北京局提起法律诉讼,诉请被告中铁北京局向原告谭先生提供59元的退票费发票(以下简称为“谭某案”)。

2020年8月12日,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在谭某案中,中铁北京局具有向谭某提供发票的法定义务,中铁北京局事先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即12306网站中规定购票者逾期不能领取退票费报销凭证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领取发票的法定权益,故谭某在超出10日后依旧具有退票费发票领取权。

1.2法律分析

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必须出具。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是一项兼具公私法性质的义务。从公法属性层面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收款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从私法属性层面上来看,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从合同义务。故中铁集团具有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的法定义务。

通过对谭某案的法院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12306官网中有关领取退票费报销凭证的时间限制的规定不能导致购票者逾期丧失凭证领取权利,该规定侵犯了消费者领取发票的法定权益。电子客票报销凭证和退票费报销凭证具有发票属性。2023年11月,12306官网上显示“如需报销凭证的,应在开车前或乘车日期之日起180日以内,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到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换取”。这说明了电子客票目前仍未承担报销功能,且纸质报销凭证的打印依旧具有时间限制。国铁集团设置的打印电子客票报销凭证的时间限制属于加重购票者责任、排除购票者主要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其内容无效,应予以废除。国铁集团逾期不予办理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领取发票的法定权益。

2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凭证存在不便民问题

2.1问卷调查分析

本文通过调查问卷收集了人们对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打印便利性的一些观点。参与调查的人群包括上班族、学生和基层务工务农人员等。本次调查共发放150份问卷,回收113份有效问卷。在本次调查中,大约70%的人表示他们在打印纸质报销凭证的过程中遇到了不便,而剩下30%的人则没有感到不便。其中,在认为打印纸质报销凭证不方便的人中,有近80%的人觉得去火车站打印报销凭证非常麻烦,另外,也有同样比例的人对于报销凭证一旦丢失或损坏就不可补办的规定感到不满。这两个问题被认为是影响人们使用纸质报销凭证的主要因素。但是,如果电子客票报销凭证能够进行数字化改造,改为以电子形式存在,那么上述提到的“去火车站”和“遗失不补办”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2.2网络舆论分析

官方数据显示,铁路12306网站接到的其他性质的投诉中,涉及报销凭证接近全部工单的三分之一。南都NDX实验室发起了一项共有2583人参与讨论的热点站站队调查,调查显示近七成网友觉得电子客票报销凭证相较于传统车票更麻烦,三成网友则认为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没有使得报销变得更麻烦。参与调查的网友呼声最大是要求加大推广电子发票、推进报销无纸化。人民网官网留言板有旅客反映,车票报销凭证只能到车站获取非常不方便,建议12306开通退票费电子发票业务,或者开通乘车票据邮寄业务。还有旅客反映,建议报销凭证电子化,取消纸质报销凭证。政府官网也有群众留言表示,希望火车票报销凭证能尽快实现电子化。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认为,未来,报销制度与公共交通服务“电子化”将同步发展,铁路部门公共服务企业的完善与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更加相关。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相信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客票等服务,意在让群众办事出行更方便,减少资源浪费,降低企业成本,但与之相匹配的报销系统却有没有被电子化,使得这些前端的努力最终效果不如预期。全国人大代表冯帆呼吁,铁路部门要在全国推行火车票电子报销凭证,不再以纸质车票作为唯一报销凭证。全国人大代表洪杰表示,实施火车票报销电子化对百姓、对企业、对铁路部门是一举三得的事情,也是为企业减负的重要举措。洪杰建议实施火车票报销电子化,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根据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以及网络舆论分析来看,电子客票不具备报销功能这一问题是许多人认为的一大不便之处,与当前的时代发展趋势不符。无论从个别乘客的角度出发,比如谭先生,还是从整个社会的发展角度看,中铁北京局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其电子客票的功能,重新审视有关报销凭证打印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建议他们考虑增加电子客票的报销功能,简化相关操作流程。

3建议及法律对策

3.1建议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凭证进行电子化改革

建议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凭证进行电子化改革,旅客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时打印,不受现行的12306设置的关于旅客打印报销凭证的时间区间限制。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凭证的电子化改革实质上是一次联动国家命脉行业的税制改革,改革具有必要性,铁路部门需在推动客票电子化的进程中,同步实现报销凭证功能,让“电子化”客票实至名归。建议税务部门同意用铁路电子发票作为差旅报销凭证,同时铁路部门加快建设基于国税系统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步伐,开放12306接口并升级系统,让公民可以按需通过12306APP、小程序汇总或逐张打印电子发票和乘车行程单,让旅客能用上电子报销凭证,降低获取报销凭证的成本,获得更好的体验。

铁路发票的数字化不仅是纸质发票的电子化,更是发票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的过程,是业务、财务、税务一体化智能化转型的过程。对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加快铁路电子发票改革,充分发挥电子发票在税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2法律对策

结合目前学者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在我国电子发票推广中仍然存在相关管理办法法律层级较低的问题。2013年,欧盟以《新增值税法》规定了电子发票的主体法律地位。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法律层级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发票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国税发文件法律层级。由此可见,目前关于电子发票相关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并不足以为电子发票的推广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针对目前电子发票推广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首先,我们需要从整体上“升级”发票管理办法的法律层级,使其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其次,在立法方面,建议专门制定一部《电子发票管理办法》,作为规范电子发票行为的法律依据。在这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电子发票与传统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最后,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现有的诉讼和仲裁法律体系,将电子发票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为电子发票的普及和使用打下牢固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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