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琛 李秋湄
[摘要]当前,AI新闻作品版权研究领域出现一系列新案例、新问题。文章阐述AI新闻作品版权研究的基本情况,分析AI新闻作品版权研究的主要议题,提出AI新闻作品版权研究的趋势展望。在人工智能时代,学界对AI新闻作品版权研究领域更多关注AI新闻作品的可版权性分析研究、版权归属认定研究、版权利益分配研究与版权规制路径研究等热点。未来,AI新闻作品版权的研究趋势将集中于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明晰、版权利益分配机制构建、版权保护新技术探究、新型版权监管方式探索等方面。
[关键词]AI新闻;版权保护;研究热点;趋势展望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新闻传播领域,AI新闻作品不断涌现,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应用和研究成为热点,但是其发展也面临知识产权方面的挑战,其中AI新闻作品的版权界定、版权保护、版权利益分配等问题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一、AI新闻作品版权研究的基本情况
笔者在中国知网以“主题=智能新闻版权”或“AI新闻版权”或“智能新闻知识产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在Google Scholar以关键词“journalism copyright”或“AI news copyright”进行检索,共检索出42篇中文文献、20篇外文文献。经分析,笔者发现:检索结果中最早的相关文献研究时间在2010年,为机器人新闻回归公共新闻提出了制度建议;截至2023年10月,相关研究成果的论文发表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于2021年达到峰值(11篇),近两年则有所回落。虽然论文发表数量有所下降,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学界对与ChatGPT等智能聊天机器人相关的AIGC讨论与日俱增,不断涌现诸多新的研究成果,彰显AI新闻作品版权研究的重要进展。
在检索到的62篇文献中,有AI新闻作品可版权性的论文14篇,版权归属的论文13篇,与利益分配相关的论文6篇,版权规制路径的论文20篇,其他9篇。笔者重点探究AI新闻作品的可版权性、版权归属、版权利益分配和版权规制路径等问题。
二、AI新闻作品版权研究的主要议题
(一)AI新闻作品可版权性分析研究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白皮书(2022年)》提出,AIGC既是从内容生产者视角进行分类的一类内容,又是一种内容生产方式,还是用于内容自动化生成的一类技术集合。有学者提出,人工智能新闻生产是将人工智能的知识、大数据、算法和算力等运用于新闻传播领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新闻行业交叉生成的生产新模式[1]。其所讲的AI新闻作品是运用AI生成的作品。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AI新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尚未有清晰的界定,学界对AI新闻作品的可版权性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AI新闻作品不符合可版权性要求。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在生成过程中必须具备独创性,其中新闻作品的创造性是判断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标准;AI新闻作品是基于算法、规则和模板而产生的,其不是创作,而是计算,并不具有创造性,即不具有可版权性[2];我国著作权法鼓励创造性劳动,激励人类创作,也只对人类创造发挥作用,而机器无法对其作品负责,也不能被激励创作[3],应明确将AI新闻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4]。
第二种观点认为,AI新闻作品符合可版权性要求。有学者尝试从三个角度出发加以论证:一是从著作权法释义角度,认为作品应具备“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和“具有独创性”三个条件,当前的人工智能已具备一定的自主性,能够实现“组合创造性”,因此AI新闻作品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要求,应予以著作权法保护[5];二是从司法实践角度,认为在相关实践案例中机器生成新闻的独创性及外在表现被法院认可,因此只要AI新闻作品具备独创性,就应被视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6];三是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角度,认为AI新闻作品符合著作权法“鼓励经济、文化和科技领域创新”的立法目的,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种观点则对AI新闻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既不明确支持,也不反对。有学者认为,若AI新闻作品在市场以及公众阅读中能与人类作品等量齐观,则有可能倒逼著作权认定标准的修改。
(二)AI新闻作品版权归属认定研究
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可版权性的前提下,目前学界至少存在六种对AI新闻作品版权归属认定的可能性,即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员、归属于人工智能用户、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员与人工智能用户、归属于投资者以及归属于公共领域。然而,学界对以上AI新闻作品版权归属观点也存在反对意见。第一,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系统具有智能、理性、独立等特征,可类比人类,应被视为拥有合法权利和义务的独立实体,且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权利能力的拟制应考虑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特殊性,赋予其有限的权利[7]。也有学者从“人格理论”与“激励理论”两个层次出发,否定人工智能的可版权性,认为人工智能无法成为诉讼主体,且人工智能不适合享有经济利益[8]。第二,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员。目前,大部分学者主张人工智能无法作为法律主体,并肯定人类在创作中所起到的能动作用,而人工智能的核心是算法程序,人工智能程序员作为算法的直接创作者,对AI新闻作品的贡献更大[9],因此AI新闻作品版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员。第三,归属于人工智能用户(采编人员)。有学者认为,相比人工智能程序员,人类在AI新闻作品中的创造价值更多来自采编人员。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固定程序,AI新闻作品的生产依靠采编人员的创意思考、材料选择、编辑加工,从而具备商业价值[10]。在这个创作过程中,采编人员因投入自身的创造力与劳动力而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这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激励人类主体创造的立法目的,也符合以作品产生的实际贡献分配权利的原则[11]。第四,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员与人工智能用户(多方共有)。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复杂性,且涉及多方主体,有学者提出由多方联合共有AI新闻作品版权归属,在难以区分多方主体的贡献值时将复杂的生产纳入联合选择者构想的整体[12]。第五,归属于投资者。部分学者提出,通过构建新的邻接权对AI新闻作品予以保护,将其中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益归属于投资者。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属于对设计版权的演绎,人工智能设计者对人工智能本身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而人工智能的再创作所形成的智能作品属于一种演绎行为,符合著作权邻接权的相关特征,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应该归属人工智能所有权人[13]。第六,归属于公共领域。有学者认为,在AI新闻作品生产中,人工智能既不能成为生成内容的创作者,也没有在创作过程中付出具体的创造性努力,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应该归属于公共领域。有学者则反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归属于公共领域,认为这种归属无法对人工智能程序员等产生激励作用,忽视人的创造性,可能会导致抄袭、剽窃现象,冲击现有权利秩序。
(三)AI新闻作品版权利益分配研究
在数字时代,AI新闻作品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视为对原有作品或采访素材进行新型开发利用的作品,其版权利益分配也应被纳入讨论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版权纠纷中,财产权成为冲突的焦点,而单一版权主体不足以满足市场需求[14]。
对AI新闻作品版权利益分配,目前学界有以下观点:一是借鉴美国版权法中的“视为作者”原则,将人工智能视为“雇佣者”,人工智能相关的利益归属于投资者;二是从现有的私人订购中汲取灵感,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收益的解决方案,通过技术或合同措施来规范、保护作品[15];三是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多方主体对版权利益分配方案进行事前约定[16];四是采用非赋权模式,将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知识公有领域的组成部分,使相关利益归属于公有[17];五是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财产权的开放共享模式,形成版权创新链路的融通开放[18];六是由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管理系统,帮助相关权利所有者对使用其内容的文章或视频方按使用数量要求一定比例的收入[19]。
(四)AI新闻作品版权规制路径研究
AI新闻作品版权规制方面的研究聚焦于版权界定不明晰、版权利益分配模糊以及侵权责任认定等问题。关于法律界定及侵权判责,规范立法与借鉴他国律法是可行之路;关于版权利益分配,技术确权与行业协作亦可发挥作用。
第一,立法规制AI新闻作品版权研究。目前国内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规定尚未完善,学界对此争议尚存,业界对其应用价值较小。有学者认为,要想规制AI新闻作品,相关主体应重点把关新闻原始素材及生产程序,并依靠技术防范AI新闻作品存在的风险。一方面,相关主体应避免AI新闻作品因AI的无意识性而在自动抓取数据、生产内容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以有效降低AI新闻作品侵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相关主体应防止AI新闻作品版权权益受侵害。未来,相关主体需要在细化评判AI新闻作品的侵权场景、认定方式以及技术方案上强化法律法规的实际作用,避免因超前立法而阻碍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20]。第二,技术保护AI新闻作品版权研究。有学者认为,相关主体应利用技术对AI新闻作品进行版权保护,一般集中在作品发布、平台保护及被侵权追诉三个环节。在作品发布与被侵权追诉环节,相关主体应第一时间对AI新闻作品进行确权、锁定侵权行为证据,将AI新闻作品与相应侵权内容的作者信息、内容表达及发布时间进行固定存证,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追溯性、可验证性和不可篡改性的特性进行版权登记和追诉。在平台保护环节,相关主体应明确AI新闻作品侵权常发生于营利性的在线内容分享平台,其具体表现为原创内容未获得授权、内容涉嫌抄袭。具体到AI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相关主体应开发并利用敏感度更高的技术过滤系统,通过不断的实践开发出反制各类侵权行为的技术。第三,行业协作加强AI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研究。有学者认为,相关主体可以通过创新和建立相应的专业知识库,进一步确认AI新闻作品的应用场景,限定纠纷领域,并出具有针对性的侵权作品盈利标准,为AI新闻作品版权纠纷提供评判依据,从而保护相关权益。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分开作者和所有权,并定义人机协作中的“独创性”,但对人工智能的热切拥抱会更有利于科技公司,而这又可能导致破坏新闻自主性[21]。因此,新闻行业之间可以组建联盟,共同协作,防范AI新闻作品版权侵权,形成竞争优势。
三、AI新闻作品版权研究的趋势展望
在对AI新闻作品版权领域研究热点的分析中,笔者发现AI新闻作品的可版权性、版权归属、版权利益分配、版权规制路径等相关研究取得显著进展。据此,笔者立足该领域的研究趋势,展望AI新闻作品版权的发展。
(一)明晰AI新闻作品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
基于我国著作权法鼓励科技创新,AI新闻作品版权的发展将顺应时代,走向规范化。一方面,相关主体应从司法实践出发,以现有的司法判例为借鉴,对AI新闻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另一方面,除了通过我国著作权法界定AI新闻作品的可版权性、版权归属、主体责任与义务、权益等,相关主体还应联动我国民法典以及行政法规等,多视角厘清AI新闻作品版权的权利与责任,有效避免相关侵权纠纷的发生。
(二)构建AI新闻作品版权利益分配机制
目前,有学者发现,AI新闻作品版权存在利益分配方案较为单一,未出现成熟的运作模式等问题,并认为相关主体可以从对外合作、版权内容管理两个方面考量AI新闻作品的版权利益。一是在对外合作方面,相关主体可以从行业角度共建媒体版权合作机制,与互联网平台建立版权许可协议,并在与互联网平台合作过程中发挥新闻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形成AI新闻作品版权议价细则,保障相关权益。二是在版权内容管理方面,相关主体可以建立AI新闻作品版权内容管理工具,一方面管理单纯的版权交易,另一方面管理迭代的版权交易。
(三)探究AI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新技术
有学者认为,相关主体可以探究AI新闻作品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可能性。一方面,随着技术不断发展,AI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链路迭代更新,释放新闻版权交易的商业潜能,这需要相关主体不断探索版权保护新技术,以保护权益。另一方面,AI新闻作品受限于技术发展,无论是确权层面,还是维权层面,都亟待相关主体积累相关的新闻实践经验。例如:相关主体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在“人民版权”平台等确认AI新闻作品享有的版权,以保护权益;建立全国范围内的AI新闻作品版权可追溯平台,以便AI新闻作品版权人存证、取证和维权。
(四)探索AI新闻作品新型版权监管方式
现阶段相关主体对抄袭、违规转载等AI新闻作品侵权行为主要依靠事后问责,通过要求侵权作品下架或再追究赔偿来维护权益,然而避风港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侵权成本降低,维权难度增大。因此,有学者认为,相关主体摸索AI新闻作品版权监管方式势在必行。2017年,《人民日报》等10家主流媒体互相协作,建立版权保护联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关主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最大限度地发挥版权联盟的作用,保护相关权益:一是完善AI新闻作品版权评估制度,建立AI新闻作品版权评估流程、方法和标准;二是发布AI新闻作品版权行为规范,发挥版权联盟作用,通过将侵权者纳入版权联盟的诚信黑名单等方式,提高侵权成本,警示并有效避免侵权行为;三是创建AI新闻作品版权线上交易平台,加强交易监管。
四、结语
文章以中国知网和Google Scholar为文献数据源,分析AI新闻作品版权研究,发现目前该领域内的研究热点集中于AI新闻作品的可版权性分析研究、版权归属认定研究、版权利益分配研究与版权规制路径研究等,并展望AI新闻作品版权发展,即明晰AI新闻作品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构建AI新闻作品版权利益分配机制、探究AI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新技术、探索AI新闻作品新型版权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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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项目“融媒体时代原创新闻作品的数字版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23F006K)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贺琛(1974—),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工商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李秋湄(1997—),女,湖南娄底人,湖南工商大学数字传媒与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