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视角下校园欺凌的防治对策研究

2024-06-16 09:48丁桓宇黄宇婷胡雪梅张泽文
客联 2024年3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对策研究

丁桓宇 黄宇婷 胡雪梅 张泽文

摘 要: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各个国家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青少年时期的孩子对于一切事物都很敏感,校园欺凌的反复性、多样性和固定性给被欺凌一方的身心带来极大的危害,这种危害极有可能影响他的人生轨迹。迄今为止,对中国校园欺凌现象的研究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笔者从不一样的视角切入,以被欺凌者的角度来看待校园欺凌问题。从法院审判角度来研究,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规避将要发生的欺凌行为以及鼓励被欺凌者勇于发声。

关键词:校园欺凌;对策研究;刑事审判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与类型

(一)校园欺凌的定义

校园欺凌,实际上系综合性问题,它涵盖了诸如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内容。校园欺凌作为一种以学校为主要发生场所的特殊攻击行为,对涉事双方的身心都会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普遍意义上讲,校园欺凌行为有两大明显特征。一是校园欺凌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这一点也是任何攻击性行为的普遍特征。二是校园欺凌行为涉事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也是校园欺凌行为和校园暴力行为最大的区别所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内外及其周边区域,一个学生或一群学生故意且反复多次地对另一学生主体发起的身体或心理上的攻击和伤害行为,这种攻击伤害行为是长期存在的,并且欺凌双方在力量和地位上具有不对等性。

(二)校园欺凌的类型

校园欺凌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欺凌”“言语欺凌”“关系欺凌”“网络欺凌”四类。

具体来讲,身体欺凌是指通过肢体冲突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攻击性行为,主要包括一般身体欺凌行为,这种行为的发生频率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多次,既可以是偶发行为,也可能是长期反复行为。言语欺凌是指通过言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攻击性行为,包括常见的骂人、起外号等言语侮辱行为,也应包括涉及性相关问题的不当言论以及言语恐吓等。关系欺凌是指通过孤立他人的方式造成伤害的攻击性行为,主要包括孤立关系、破坏声誉、等级压迫三类行为。网络欺凌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依托的媒介由日常交往转向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类型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往往会同时存在或相互交织。校园欺凌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因个体差异和环境因素而有所不同。

二、校园欺凌的形成原因

(一)个体因素

研究发现,校园欺凌的涉案人员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问题:

1.缺乏自我认知和情绪管理能力:缺乏自我认知和情绪管理能力的学生更容易陷入欺凌行为的恶性循环中。

2.不擅长社交:缺乏有效的社交技能可能导致个体无法有效地与他人交流、解决冲突,从而造成与同学之间的隔阂和紧张关系,最终可能演变成欺凌行为。

3.自尊和自信水平较低:自尊水平低和缺乏自信的个体更容易成为欺凌行为的受害者,同时也可能通过欺凌他人来寻求自我肯定。

(二)家庭因素

家庭对于孩子的教育方式、家庭成员关系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孩子形成欺凌行为或者成为受害者。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的孩子因为家庭结构不完整不能够感受到家庭温暖,容易变得冷漠、孤僻,缺乏信赖感,更易受到欺凌以及去欺凌他人。如果学生在家中经历了暴力、忽视或家庭冲突,他们可能会在学校中复制这些行为。

(三)学校因素

学校管理层对欺凌行为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以及学校文化中对于尊重和包容的重视程度,都会影响校园欺凌的发生。如果学校没有提供足够的反欺凌教育和社交技能培训,学生可能不知道如何以健康的方式解决冲突。

(四)社会因素

学校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校园欺凌行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问题,影响校园欺凌的社会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社会价值观,当社会普遍对权力、歧视等现象容忍或者漠视时,也容易传递给学生错误的价值观,从而滋长施暴者的气焰;其二是媒体影响,媒体对于暴力、歧视等行为的宣传和渲染也可能导致学生形成错误的行为模式,而对相关的行为缺之止确的认识的青少年,极易去学习和模仿;同时居住环境、社区结构以及文化发展程度等都会影响学生对欺凌行为的认识。

三、校园欺凌的刑事审判现状

(一)湖北省基层法律实务部门的实践概况

以上情况说明,青少年在缺乏引导的情况下,未能充分认识其行为性质,这导致其可能在学业压力、成长环境、自控力和责任感缺失等因素的诱导下做出非理性行为。未成年人的青春期是生理、心理和社会角色的重要转变期。在这一时期,他们面临身体、情感和社会角色的变化,由于情绪不稳定和自我认同的困惑,他们可能更容易表现出冲动和寻求刺激的行为。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和责任感相对较弱。他们可能欠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充分认识,容易冲动行事,缺乏对自己言行的思考与约束。

(二)刑事审判中校园欺凌案件的特点

1.家庭教育缺失未成年犯罪率更高:

调研结果显示,单亲家庭、留守未成年在涉案未成年中的占比体现出绝对优势。导致这一结果的因素有以下几条:

(1)家庭支持与关爱不足。在单亲家庭中,一个父母的时间和精力可能不足以满足孩子的需求。而留守儿童由于父母或监护人的长时间离家,他们可能缺乏稳定的家庭支持和情感依靠。

(2)经济困难与社会压力。单亲家庭通常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这可能导致家庭无法提供足够的资源。这种经济困难可能限制了孩子在教育、文化和社交方面的机会,增加了他们产生犯罪行为的风险。留守儿童则面临着家庭的分离和缺乏直接的父母监督,这也可能导致他们更容易受到社会压力和负面影响的影响。

(3)心理健康与自控能力缺失。单亲家庭和留守儿童可能面临更多的心理健康问题,如孤独感、焦虑和抑郁等。这些问题可能影响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和决策能力,使他们更容易受到不良行为和犯罪的诱惑。

2.通常为共同犯罪:

受社交行为以及朋辈引导的影响,未成年的犯罪行为往往结伴而行,在从众心理与炫耀行为的诱导下,共同犯罪成为了未成年人邪恶念头滋生的温床。个人的客观力量与主观冲动的局限性在同伴的起哄中荡然无存,他们相互鼓舞、相互依存,教唆挑动下,施暴阻力越来越小,犯罪行为越发猖獗。一旦有人提出抢劫、强奸等欺辱他人的行为,团体中的个人便会碍于情面,讲究所谓的哥们儿义气而一呼百应,于是共同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屡见不鲜。

(三)刑事审判中校园欺凌案件的难点:庭前审理与庭后教育链接薄弱

在司法实践中,施暴者的事后教育引导与被害者的心理疏导与法律教育往往在审判结束后不了了之,导致双方仍然困于校园欺凌的囹圄。而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

1.缺乏专业指导。庭后教育需要专业人士,如心理咨询师、社工等提供指导和支持。但在现实中,庭后教育通常缺乏足够的专业指导和资源,使施暴者和被害者无法得到适当的心理疏导和帮助。

2.重视程度不够。校园欺凌问题在一些地区或学校中可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缺乏认知和意识,庭后教育的重要性被忽视,导致施暴者和被害者无法得到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3.缺乏跨学科合作。校园欺凌案件往往涉及心理、社会、教育等多个领域。庭后教育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之间的跨学科合作,但这种合作在实践中往往比较困难,导致庭后教育的综合性和针对性不足。

4.刑事法律系统的局限性。庭后教育主要由刑事法律系统承担,但刑事法律主要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处罚,对庭后教育的关注相对有限。这可能导致施暴者和被害者在庭后阶段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帮助。

四、实证研究与案例分析

(一)实证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1.实证研究方法:由于暑假时期学生的分散性,我们难以对仙桃、荆州等鄂中南地区中小学开展问卷调查收集学生样本,本小队采取了以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为主的质性研究方法,同时辅以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方法开展研究。

2.数据来源:鄂中南地区法院的数据统计、律所的案例分享。

(二)校园欺凌刑事审判案例分析

15岁辍学在家的女孩马某莲,因生活琐事对车头小学的六年级女生熊某心生怨恨。马某莲纠集镇中学八年级学生何某和七年级学生施某、夏某、刘某四人,尾随放学回家的熊某并胁迫其到偏僻处,五人轮流对熊某掌掴。同时,马某莲让围观的小学四年级女生熊某用马某莲的手机拍下现场视频。当晚,马某莲将视频传至本人的微信好友圈,随后该视频被转发扩散。警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何某进行治安拘留(因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裁决不投监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马某莲、刘某进行治安拘留(裁决不投监所);对不满14周岁的夏某、施某、熊某某、刘某,责令其监护人分别严加管教。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外欺凌结合网络暴力案件。本案特点有三个:一是本案发生在校园外,打架双方涉及辍学学生和两个学校的在校学生,对学校其他学生造成恶劣的影响;二是马某莲与熊某心是因生活琐事发生校园欺凌,主观恶性较大;三是马某莲在欺凌结束后将欺凌视频在网上传播,给被害人造成了远大于生理伤害的心理上的二次伤害。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为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家长和学校的责任重大。

(2)被告人马某莲辍学在家,在三观不成熟的年龄过早流入社会,缺乏正确引导。

(3)网络的匿名性和快速传播性尤其容易对被害人造成更大的二次伤害,国家应当注重管控网络环境,对于此类网络信息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五、校园欺凌的刑事审判防治对策

(一)完善校园欺凌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校园欺凌的防治需要明确法律责任。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校园欺凌的防治没有明确规定,现有法律法规也没有针对校园欺凌的相关条款,所以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出台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校园欺凌的防治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都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校园欺凌进行处理,但该规定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另外,我国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于校园欺凌进行了规定,例如在《浙江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办法》中就规定了对于校园欺凌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干预,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于校园欺凌的防治也只是停留在了口号层面,这些文件对校园欺凌的防治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二)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与专业素养

校园欺凌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由于校园欺凌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十分广泛,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等。因此,司法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才能更好地对校园欺凌案件进行审理。刑事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能力对打击校园欺凌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就基层司法人员而言,他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校园欺凌案件往往能够掌握较为全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司法人员参与各类培训课程、案例研讨等方式提高其办案能力与专业素质。

此外,为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应完善司法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对于在校园欺凌案件中表现优秀的司法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同时还可以通过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知识,还可以由法院聘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授课或讲座。通过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司法人员办案能力与专业素质,才能更好地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三)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参与

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具有阶段性、分散性,在治理过程中需要多方参与,才能取得最大成效。要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入手,从根本上防治校园欺凌。与此同时,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主动了解孩子在校情况,与老师保持紧密联系;同时要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社会各方面应加大对校园欺凌现象的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网吧、酒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绿色网吧环境建设;媒体应加强对校园欺凌现象的报道;公众应提高对校园欺凌事件的警惕性,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公众应保持理性心态,积极向校园欺凌事件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四)建立校园欺凌的预防与干预机制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欺凌的预防与干预机制,通过完善校规校纪、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完善道德教育,减少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可能性。学校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我国关于校园暴力的立法仍不完善,因此,对于校园霸凌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仍需更深层次的研究,鉴此,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建立校园暴力罪和建立青少年刑事司法体系来进一步防治校园霸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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