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模式下现场签证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

2024-06-11 02:49李光平
四川水泥 2024年4期
关键词: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

李光平

(喀什大学,新疆 喀什 844000)

0 引言

现场签证是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施工合同之外的零星项目或零星工作,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令。现场签证常被作为一种快速应对解决施工合同之外的直接发生在现场且具有零散、紧迫特点的变更项目的处理方式。在施工现场,由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造价咨询人)、监理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现场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代表(一般为项目经理或指定负责人)就完成指令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进行签认证明[1],形成有效力的会签文件。清单计价模式下,现行的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三个部分组成。按照解释的优先顺序,协议书位于通用条款之前,专用条款位于通用条款之后,而协议书、专用条款中的内容多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一步协商或谈判确定的,但合同条款约定往往做不到面面俱到和天衣无缝,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可能适用性不强,解决争议还需要发承包双方进一步协商。几乎所有的工程项目都会或多或少产生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发包人一旦发出实施指令,必然会涉及增加费用,承包人可以据此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报送签认,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拨付进度款的重要依据。本文针对清单计价模式下现场签证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

1 现场签证常见问题

1.1 签证主体不合法

现场签证的主体是指有权代表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在签证单上行使签字确认权利的合法行为人,一旦签字便产生证明效力。各方委派的有效行为人应是具有相关专业管理能力的人员。必要时,发包人可以邀请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审计部门派人参加,借助专业单位人员力量把好关,同时也增加此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度,进一步增强现场签证效力。一般情况下,有效的现场签证需要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合法的行为人作为主体资格,并且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签证主体的职务、授权范围、签证事项、审签权限。而实际工作中,签证主体资格常常不合法,导致签署的现场签证也无效。在后续合同价款调整和拨付进度款的流程中,类似的现场签证通常不被采信。

1.2 签证内容不真实

现场签证的内容涵盖发生时间、项目名称、产生原因、实施部位、处理措施、必要的附图(如附施工方案及图片等)、发生的工程量与价、意见、签字、盖章等。现场签证内容须实事求是、佐证齐全。而实际工作中,现场签证内容往往会出现一些不真实的情况,比如高估冒算、重复签证、内容不全、计量有误、特征描述不清、漏项、隐蔽工程量少计、套价混乱等问题[2]。现场签证本质上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等施工法定依据的补充契约。发包人没有对承包人按施工指令完成的内容进行实地检查、认真复核,缺乏主体责任意识,会导致签证内容与实际现状不符。

1.3 签证格式不合规

现场签证单格式不规范,没有按相应规定格式填写内容。凡涉及签证单格式明确要求记载的内容都应当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证主体到场见证,包括实地核查工程量、查看细部做法、翻看日记资料、校对尺寸详图、协商确认价格,并附有针对所涉项目的发生地点、时间、施工部位、产生原因等事项的详细说明。但实际工作中,在进行现场签证时,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证主体只是在格式要求栏内签上“同意”或者“属实”,并未附上以上详细说明,不重视签证内容、签证原因、发生时间、价格说明等必备要素,没有及时组织补充、补签程序,以致签证格式不合规。

1.4 签证流程不完整

承包人在接受指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实行预申报。监理人检查签证单上记载内容的完整性,在接到指令后的规定工作日内通知承包人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内容描述准确无误后进行审签。监理人应及时将审核完成的签证单报送至发包人审定,并通知承包人。指令任务如涉及隐蔽或拆除等项目,需要履行签证手续后方可隐蔽或拆除。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发包人要求立即组织实施的项目,应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协商处理。若出现下列情形:描述内容不齐全、表述事实不清、涂改字句而无签名划改痕迹、不加注日期、对完成指令任务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未予准确描述等情形,签证单将按申报传递路径返回,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1.5 签证范围不明确

清单计价模式下,对于一些建设规模较大、施工技术较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在拟订施工合同时不可能完全预见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变化浮动情况。现场签证事项应属于发包人责任,监理人应代表发包人履行职责,承包人应按指令制定并落实施工处理方案,必要时征求勘察、设计单位意见。而实际上,对签证主体授权的签证范围并没有在施工合同条款中进行详细约定,比如:施工合同约定之外的现场零星用工、零星用料、零星工程设备、零星机械设备使用台班、零星隐蔽工程以及因此引起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窝工费用补偿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往往将合同变更、工程变更、工期及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工程风险、不可抗力事件、市场波动及政府调价文件等均列为现场签证范围是不妥的。

2 常见问题原因分析

2.1 客观原因

2.1.1 涉及内容复杂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现场签证所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复杂,造成承包人搜集相关资料的工作面较大、恐难以面面俱到。一个完整的现场签证单,其内容一般包括产生原因、实施部位、处理措施、必要的附图(如附施工方案及图片等)、发生的工程量与价、与签证内容有关的各种声像文件(注明施工内容、项目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施工部位等)等各种技术及经济资料[3]。另外,现场签证往往只有简短的文字和数字表述而缺乏辅助图样,签证内容混乱。现场签证也有时过境迁、后续不易查证的特点。

2.1.2 形成周期较长

一个现场签证从发出指令到完成任务需要经过多个程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参与,视工程复杂程度等情况有时会被拖延。具有持续性影响的现场签证所涉事项,随着工程建设而持续发生,形成周期较长,应做到随发生随记载,最终应在任务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签证流程,当然这样会增加收集、整理和归档的工作量。

2.1.3 涉及单位和专业人员多

现场签证从指令发出到完成任务涉及到的单位多,主要利益方涉及发包人、承包人,流程上涉及监理 人,必要时还会涉及到造价咨询机构、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单位、法务部门等。从发包人内部关系看,现场签证涉及到计划、招标采购、基建、财务、审计、资产、使用等部门。从发包人外部关系看,现场签证涉及到监理人、承包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因此,现场签证应是由多个单位委派专业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完成,上面记载的信息量大,专业技术含量高,表达形式多样,客观上造成资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的工作量较大。

2.2 主观原因

2.2.1 签证主体重视不够

发包人主观上存在着“重建设速度、轻程序手续”的思想,办理现场签证的重要性不如建设进度受人重视[4]。另外,承包人采用惯性的工作模式,使收集、记载、积累、整理、报审的效率很低。现场签证所涉事项往往具有持续性影响的特点,造成形成周期较长,所以完整的现场签证单需要时间和不间断的收集整理。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签证主体往往忽视程序手续的办理,认识不到位,没有安排专人持续跟踪收集。因此,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现场签证出现数据不全、描述不清、缺张少页是常事。

2.2.2 参与人员素质不高

为急于完成建设任务和投资目标,发包人往往将很多建设项目全面开工,还将建设工期人为缩短。而作为现场签证的重要主体,发包人顾不上人员的配备数量、职责分工、水平能力、业务培训和对工作的熟悉程度,迫切地将人员派驻现场开展工作。监理人只是代表发包人履行监管职责,属于中间方。承包人作为利益的重要关联方,在接受指令任务后即开始实施,收集整理现场签证相关资料不及时,工作没有延续性,存在事后补办甚至凭记忆完成的情况,导致现场签证失去其原始性和真实性。

2.2.3 内控制度不健全

发包人作为现场签证的主体,位列五方建设责任主体之首,可能存在盲目追求工期,忽视内控制度的建设。摆在眼前的内控制度要么流于形式,要么粗略简单,要么落于形势,导致无法沿用。按照科学管理模式,内控制度应作为发包人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贯穿于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而现场签证作为涉及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证主体的会签证明文件,要直接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拨付进度款的重要依据,增加签证效力,那就更应该按内控制度来执行。所以,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管理人员无章可循,出现管理混乱、主观臆断、争议较多等情形层出不穷。

3 现场签证问题应对策略

3.1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明确签证授权范围

发包人作为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之首,从筹建到运行的全过程项目管理中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最大。

因此,从源头上看,加强内控管理机制的建设十分必要。而发包人加强内控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做好施工合同的会审会签。发包人应通过施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签证主体的授权事项、岗位职责和权限范围,确保签证主体合法行使权力,提高签证效力。发包人作为签证主体,往往在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方面做不到全面掌握。为减少工作纰漏,降低责任风险,发包人可以从内控机制建设上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招标采购、基建、计划、财务、资产、审计、使用等部门参加的现场签证的签认过程,增加此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保持工作的前后延续。另外,发包人也可以邀请地勘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人、审计部门派人参加,借助外力协助,在授权范围内把好现场签证质量关,确保现场签证的全面性、准确性和规范性[5]。

3.2 紧密联系现场实际,确保签证内容详实

为避免现场签证内容过于简单、含糊不清、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出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应紧密联系现场实际,尊重事实,相互配合,加强交流,确保签证内容详实。从发包人发出施工指令到承包人完成任务,承包人应视施工周期长短、施工复杂程度、施工内容多少、持续影响时间长短、环境条件变化及市场浮动等因素,及时搜集现场相关原始资料,包括影像资料,跟进具有持续影响的事件,连续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在规定允许时间期限内履行书面报告程序,防止在后续合同价款调整和拨付进度款的流程中产生纠纷。必要时,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组织承包人进行现场核实清点,此项签证事项涉及的劳务人员、材料供应商及现场库管员、工程设备供应商及施工机械台班操作人员等也应参加,进一步在现场证实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的真实性。工程签证单内容特征描述准确完善,才不会影响工程结算金额,否则最容易造成结算纠纷。

3.3 不断提升业务水平,确保签证合规有效

现场签证主体作为有权行使签字确认权利的有效行为人,一般为派驻现场的日常管理人员,应加强专业知识和规范标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这样才能完整、准确地按照施工合同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委派的代表即有效行为人应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水平的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内控流程,确保签证合规有效。尤其是发包人,作为现场签证的首要责任主体,发包人代表应知晓签证单上应体现哪些关键信息,今后在认定造价时,不会产生推诿扯皮现象。而对于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及机械设备使用情况,应能结合现场实际,从专业和经验方面,准确识别消耗量和组价是否合理。而对于其中一方有欺诈、显失公平或另一方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现场签证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文件,应进行限期更正。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现场签证单后的48h之内进行核实并予以确认签章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已提出修改意见的现场签证单属于效力待定签证,补充内容属实,再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签认无误后产生效力。

4 结束语

清单计价模式下,现场签证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按月产值拨付进度款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在项目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竣工结算审核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发包人应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着手,紧密联系现场实际,不断提升自身队伍建设管理水平。建设项目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导致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会签的现场签证单不可避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作为五方建设责任主体之首,发包人面对的风险和承担的责任最大,这就更需要有发现问题、分析成因和加以应对的定力和勇气,这样才能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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