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生
摘要: 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之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订立监理合同是做好工程项目监理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委托人 监理人 义务 权利
一、订立监理合同的必要性:
在事前就双方在合同中的一切事项加以明确,通过签订合同,使双方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一方和对方在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包括实施服务的具体内容、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工作需要的条件等等,便于做好工作。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地保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指:1、合同必须全面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于承诺合同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规定的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行为;2、合同已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之后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是违约行为;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都应以合同的条款、约定为依据;4、国家强制力是履行合同的保障,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就要支付违约赔偿费,或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因此,用书面的形式来明确工程服务的合同,最终是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共同的利益服务的。
二、监理合同的订立:
(一)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
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及信息、合同两项管理。
施工阶段监理可包括:
(1)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
(2)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
(3)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通常施工监理合同中“监理工作范围”条款,一般应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所涵盖的范围相一致。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例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实现监理工作目标相应的监理措施,从而保证监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二)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订立监理合同时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结算酬金。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双方必须商定监理期限,标明何时开始,何时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监理工作开始实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据工程情况估算的时间,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根据这个时间估算的。如果委托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须明确: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额支付还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货币的币种等。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的外部条件。
(2) 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监理项目部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等应由业主免费提供。
(3)为了不耽搁合同履行,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2、委托人权利:
2.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1)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
(2)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
(3)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
2.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2.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1)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监理人的义务:
(1)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设计以及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5)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有建议权。
(6)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三、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斷,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二)合同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合同中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