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景柱,李 博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一书中对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强调激起这样一种理论探讨:在以社会正义为目标的政治背景下,社会基本结构应当如何在产生条件、运行过程和结果指向上确保公平的机会平等实践,其中,产生条件的公平性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结果指向的公平性是评估公平的机会平等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为确保从起始到结果的公平性之间的连贯,罗尔斯和斯坎伦(T.M.Scanlon)在有关公平的机会平等的表述中,对产生条件的两要素(即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提出了差异较为明显的主张。这种差异主要是价值起点的辩护理由方面的差异,以及产生条件的差异。特别强调的是,作为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要素,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是如何平衡政治公平与个体能力之间的张力,以及个体在获得同等的成功预期中能力如何受到同等对待,并排除部分自然的和社会的任意性的影响,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具体而言,笔者第一节明晰了罗尔斯和斯坎伦支持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属于实质的机会平等范畴,并解释了作为实质的机会平等的二要素,即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第二节探讨程序公平在罗尔斯和斯坎伦的理论中是基于何种理论前提获得证成的,这种证成以程序公平本身的价值为基础。第三节关注实质机会在罗尔斯和斯坎伦的理论中的不同特征,这些不同的特征使得二人提出辩护理由分别加以说明,进而引发实质机会的实现方式有较大的差异。第四节在比较罗尔斯和斯坎伦论证差异的基础上,指出罗尔斯论证的优势和不足,进而探讨斯坎伦在确保连贯的正当性证明的解释中更具合理性的依据是什么,本文认为,这种依据是斯坎伦恰当地在试图通过民主制度增进实质正义的道德动机与平等主义的要求之间建立一致性,更合理地体现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尊重。
为解决制度引起的不平等问题,罗尔斯区分了形式的正义与实质的正义。要理解这种区分,更深层的认识来源于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这种区分在关于机会平等的二要素——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中分别发挥不同的作用,即形式的作用和实质的作用。关于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的关系性质,罗尔斯认为,它是由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决定的,程序公平规定社会基本结构以何种条件影响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经济地位,实质机会是在程序公平条件得到满足后,调节人的天赋和出身的不平等。斯坎伦则认为,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建立在某些不平等的证成之上,既依赖于这些不平等的制度,又试图转变这些制度到增进平等的轨道上,在不平等的产生条件上可以评估制度做出的决定是否满足对任何人平等的道德价值的关切。(1)斯坎伦认为,“程序公平建立在对某些不平等的证成之上。因为,程序公平似乎不是一个平等主义的概念——尽管把它包含在内的‘三层证成’在这个意义上是平等的主张,即它预设了相关的不平等需要获得证成”。参见[美]托马斯·斯坎伦:《为什么不平等至关重要》,陆鹏杰译,张容南校,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9年,第52页。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的并列关系,以及二者共同作为判断“个体间平等的道德价值的关切”的标准,是作者在对相关研究进行理解的基础上总结出的斯坎伦区别于罗尔斯的不同论证方式。关于条件和结果的依据与辩护理由,罗尔斯将机会平等的运用范围限制在职务和职位上,提出程序公平的五个理由,其中以公平为制度的主要理由,实质机会既作为程序的条件,又作为改善经济不平等对个人产生伤害或负担的方法。(2)罗尔斯对于程序价值的五个方面的总结可参见本文第二节,参见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Reply to Habermas”,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92,No.3,1995,p.173.斯坎伦以结果的公平价值作为评估条件,倾向于程序公平五个理由中的两个,强调程序公平依赖于对不平等的制度的证成,同时,侧重实质机会的开放性,为个体的同等能力和合法期望提供好的理由和条件。
回到形式与实质的划分,正义与平等之间的联系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阐释的:“公正只存在于其相互关系可由法律来调节的人们之间。而法律的存在就意味着不公正的存在,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与不公正的区分为基础的。不公正的存在又意味着不公正的行为的存在,尽管不公正的行为并不总是意味着不公正。不公正的行为就在于在好处上使自己得的过多,在坏处上使自己得的过少。”(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48页。亚里士多德的阐释表明了公正的判断标准取决于良法,良法以公正为原则之一;不公正的形式与内容可以分离,表现为平等的人受到不平等对待和不平等的人受到平等对待。罗尔斯承认正义与平等的关系应当通过法律检验:“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正像西季维克强调的,这种平等恰恰就隐含在一种法律或制度的概念自身之中,只要它被看作是一个普遍规范的体系。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或像一些人所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西季维克补充道,显然,法律和制度可能在被平等地实施着的同时还包含着非正义。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并不足以保证实质的正义。这一准则有赖于社会基本结构与之相适应的原则。”(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第58-59页。当认识到形式的正义与实质的正义在促进每个人平等的道德价值进入社会状态中不总是保持首要的稳定性时,罗尔斯提出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罗尔斯相信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它可以从形式的机会平等与实质的机会平等(即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区分中理解:“形式的机会平等是指职位向所有能够并愿意为之奋斗的人开放,所有人都有相同的权利担任他们有资格担任的任何职位。但罗尔斯担心,仅仅制定对人才开放的职位会导致自然能力(natural abilities)的分配,随着时间的推移,转而影响那些受到青睐或被允许发展的自然能力,因此,我们最终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些人拥有更好的生活机会,仅仅是因为他们出生在过去能够更好地利用其自然能力的父母身上。这将不是一个真正的机会平等的情况,所以我们必须得出结论,仅仅有权担任一个人有资格担任的任何职位并不足以实现真正的机会平等。”(5)Kristina Meshelski,“Procedural Justice and Affirmative Action”,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Vol.19,No.2,2016,p.4.为解决该问题,罗尔斯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中增加了一项限定条件,即具有类似技能和能力的人应该拥有类似的生活机会。但罗尔斯发现这一限定条件“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才能和天赋的自然分配决定。在背景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分配的份额是由自然抓阄的结果决定的,而这一结果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第74页。在罗尔斯那里,为避免自由主义观念的不稳定性,有必要增加新的正义内容(即差别原则),使社会基本结构可以调节处境有利者和处境最差者之间的严重不平等。
尽管罗尔斯指出形式的机会平等的不足,并强调以公平的机会平等替代形式的机会平等,但是罗尔斯的立场仍然为形式的机会平等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留下空间。波季曼(Louis Pojman)认为,罗尔斯的程序平等(procedural equality)是一种形式的平等,试图在发挥其积极作用时为公平的机会平等提供公民之间具有基本平等的理论假定,尽管只能作为必要条件。(7)Louis Pojman,“Theories of Equality:A Critical Analysis”,Behavior and Philosophy,Vol.23,No.2,1995,pp.4-5.波季曼的理由是,罗尔斯从纯粹程序性的原则来理解同等对待,“说人们是平等的,这就是说在没有强制原因的条件下,任何人都没有受到特殊对待的权利。举证责任也支持平等:它规定了一个程序上的假定,即人们应当被同等地对待。背离平等的做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在同一个为着全体人的原则体系的法庭上自我辩护并接受审判;基本平等被认为是在受尊重方面的平等”。(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第509页。该表述可以通过反思两个问题来进行理解:其一,形式平等在评估结果正义方面不能提供符合平等对待的准确原则,如某一群体在其群体内部实现同等看待却对群体外部采取差别对待;其二,形式平等在司法过程中提供的责任证成不能同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它与个体的平等地位相背离。对于这两个问题,哈伍德(Sterling Harwood)和西尔维斯(Anita Silvers)认为,应当重视形式平等的积极作用,“平等主义是一种道德立场,围绕着这样一个基本观点而统一,即我们必须以相同或同等的方式对待相关的类似情况,从而避免对他人的不公平行为。这种观点的一个衍生原则是,我们应该接受我们在社会中的公平负担,并避免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获取超过我们公平份额的利益……还有一个原则是,我们不应基于种族或性别等与人的价值无关或无法控制的特征来歧视人;这里的基本概念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的价值是平等的,任何不平等的待遇总是需要理由的”。(9)Sterling Harwood and Anita Silvers,“Moral Reasoning”,in B.Moore and R.Parker,Critical Thinking,New York:McGraw-Hill Education,1992,p.367.然而,哈伍德和西尔维斯的错误在于形式上达成相似对待的判断并不能推导出其避免了不公正,这不是公平性的充分条件,而且,有理由同等对待公民的责任的前提是这些公民具有同等的能力和同等的权利资格,如果某些公民不具备这些能力和资格,那么区别对待不一定不合理。
从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着手,斯坎伦关注起始平等在促进结果正义中的可能性,并区别其他学者从差别原则论证实质正义的方法。波季曼从差别原则入手强调罗尔斯的主张属于资源平等的一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主张近似平等,在这种状态下,唯一被容忍的不平等是那些有助于改善处境最差者命运的不平等。这样一种状态是在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由于知道正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改善他们的处境,处境最差者将被激励着与现有的社会计划合作。此外,无知之幕后的人将得到保证,无论他们的命运如何,他们将与其他人一样得到令人满意的照顾。”(10)Louis Pojman,“Theories of Equality:A Critical Analysis”,Behavior and Philosophy,Vol.23,No.2,1995,pp.14-15.斯坎伦认为,相较于差别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处理社会关系时更加注重不平等的产生方式,并且其对政治制度的正当性证明比差别原则有关分配正义的证明面临更少的质疑。由此,斯坎伦将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分为两个主要要素(即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作为论证实质的机会平等促进社会关系的合理不平等的主要要素。
罗尔斯对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的阐释偏重于原则论证,其核心主张是程序公平优先于实质机会,这是由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简言之,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关系是:“它们是基于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理想的单一原则的一部分。机会原则是这个原则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基本结构如何影响才能和野心,而差别原则规定了即使在机会原则完成其工作之后,由于(自然)才能的差异而可能产生的不平等。即使更有天赋的人有更好的机会获得一些令人羡慕的职位,他们从中获得的收益也会受到差别原则的限制。”(11)Lars Lindblom,“In Defense of Rawlsian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Philosophical Papers,Vol.47,No.2,2018,pp.241-242.在机会原则发挥作用的过程中,程序公平对政治正义的优先价值,决定了在经济不平等的条件下保障起始平等的重要性,它可能产生公正的结果,在起始的机会平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共教育等方面的实质机会提供了再分配的重要理由。以优势职位的获取为例,程序公平要求参与竞选的个体不受其他条件的影响,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每个人都能获得同等的成功前景,这是政治正义为确保结果之正当而在起点方面要求的前提条件。实质机会是在满足程序公平的政治正义观念指导下,为促进合理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的延续而对处境最差者进行的补偿性分配,以弥补不同个体在能力和意愿上的差距。
斯坎伦对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的阐释,偏重于制度不平等背景下的关系论证,表明二者的关系是并列的、相互作用的。简言之,程序公平确保过程之正义,实质机会体现资格之平等;程序公平以起始平等为前提,以公平竞争为结果正义进行辩护,实质机会以分配正义为标准,以参与的成功前景为依据。程序公平注重平等关切,使任何有才能的人都能够满足优势职位的目标,并以其才能之运用所产生的效果,来证明优势职位的组织方式和选拔过程是正当的,这又反向证明了有才能者本身是有用的;实质机会注重以权力推进人的能力的培养,使个人在进入程序之前具备彼此尊重所必需的能力,并以这种能力作为进入程序的“入场券”,检查程序的设计是否符合程序公平的要求。我们还以优势职位的获取为例,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均依赖于相关制度的证成,其中优势职位要求的能力是进入程序的最低标准,具备这些能力的个体,不论其性别、民族、种族、出身、身体素质和工作资历等条件如何,都受到公平对待;对某些特殊需要的职位,增加相关的准入限制也没有违反平等对待的要求,而是为职位的特定目标和组织方式采取合理的对待方式。这些方式的最终指向是那些能力符合优势职位目标且选拔过程公平的候选人获得择优录用的资格,这是其他失败者不能有理由拒绝的。实质机会要求制度提供好的条件以满足所有人都有同等的培养机会,同时,个人对实质机会的选择价值负有较为完全的责任,尽可能排除制度性和文化性不平等的影响,也较少或不受差别原则的特殊调整。
罗尔斯和斯坎伦在程序公平上最主要的差异源于各自契约论的核心思想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罗尔斯阐释的程序的价值中产生较为明显的分化,其中罗尔斯通过五种价值的共同作用促成实质的机会平等的结果,斯坎伦强调平等的基础价值和公平的制度条件,以“不能有理由拒绝”为原则来论证其正当性。这种差异产生的结果也指向不同方向,其中罗尔斯更加注重纯粹的程序正义,以起点的公平标准来确保结果的正义,斯坎伦强调择优录用是合理不平等的制度所允许的结果,只需证明制度要求的成效在个体能力的发挥中达到预期。
从契约论核心思想的价值而言,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要求,“尽管我们在推理正义的具体能力上可能有所不同,但我们通常都有足够程度的正义感,我们应该被赋予公民的权利并承担公民的义务。平等主义的假设是,我们都有足够程度的这些能力,可以被算作是平等的——被承认是平等的,并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即使我们推理或考虑正义或善的能力可能有差异”。(12)Norman Daniels,“Democratic equality:Rawls’s complex egalitarianism”,in S.Freeman,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7.为此,罗尔斯强调公平的机会平等需要建立作为保障条件的公平程序,以便规范开放职位的各种竞争。在这里,程序公平始于两个条件的满足:第一,正义原则在社会主要制度中已经广为人知地、稳定地建立并得到遵守。程序公平取决于制度背景的正义,起点和结果相符合表明公平的程序被正确履行,即使结果与人们的直觉相悖。同时,制度背景的正义依赖程序的公正遵守,任何有害的结果都可能与程序公平相对立,进而导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共政治承诺产生分歧,使得结果被某类群体主导并产生与社会正义要求不相符合的不正义结果。第二,制度性不平等对个体的社会地位的影响被公平的机会平等所限制,公正程序已经将个体责任与制度责任视为道德意义上应当促进的义务。那些受社会地位影响的个体,不仅受到自身不利条件的影响,还受到政治与经济不平等的制度性影响,公正程序假定个体自身不利条件的影响和制度性不平等的影响不是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是制度应当为个人提供某些具体机会的责任。达斯库卢(Ileana Dascălu)将其视为两个目标的结合:“选择过程的公正性,个人据此获得社会基本善和优势地位,也就是关于社会环境的公正性;将个人的选择标准限制在才能/技能和动机/努力上。”(13)Ileana Dascălu,“Rawlsian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Developmental Opportunities”,Annals of the University of Bucharest Philosophy Series,Vol.65,No.1,2016,p.38.
斯坎伦认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和我的‘有理由拒绝’(reasonable rejection)思想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对原则进行评估的程序,其基础本身并不涉及关于什么是正确或错误、正义或不正义的判断。”(14)T.M.Scanlon,“Forms of Hypothetical Justification”,Journal of Human Development and Capabilities, Vol.20,No.2,2019,p.128.程序的基础价值在于,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中确保基本的道德平等得到遵守,并且这种遵守与普遍意义上每个人有理由进行道德评价的正当性保持一致。因而,程序的核心内容在于肯定两方面的价值:第一,“程序公平建立在对某些不平等的证成之上。”(15)[美]托马斯·斯坎伦:《为什么不平等至关重要》,陆鹏杰译,张容南校,第50页。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程序公平产生的不合理结果为合理的制度不平等所允许,或者是程序公平使个人对不平等结果的抱怨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另一方面,程序公平赋予某些人控制或干预他人生活的权利在道德上具备可接受的条件。第二,程序公平平等考虑每个人的合理要求,为每个人提供“好的条件”的平等机会。“问题不在于抽签程序的具体形式,而在于其满足程序公平要求的核心特征,即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善,即生存。”(16)Katharina Berndt Rasmussen,“Should the probabilities count?”,Philosophy Study,Vol.159,No.2,2012,p.208.对于某些有特殊需求的职位,如果不平等的结果切实改善了特定人群的特殊利益,那么它的正当性便来自于程序公平在产生这些特殊利益方面的平等起点,因为它没有助长排斥某类群体的文化或观念,以及没有预设某类群体的道德价值低人一等。因此,从关系平等主义理论的中心思想看斯坎伦对罗尔斯的改进,即促进社会正义在实践中的贯彻,需要那些参与程序的主体在时间的连续线上确保双方平等对待彼此。“在政治背景下,这要求社会成员合作塑造重要的共享制度和实践。他们至少会集体决定如何构建有利于他们合作的社会实践——政府、市场、公民社会机构以及一些促进互动的非正式社会实践。当社会成员以这种方式做出一系列特定的决定(例如,关于他们的政府和其他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时,他们是完全平等的。一些决定要求一个人的利益优先于另一个人的利益,所以双方渴望在关系的过程中满足这种历时性的约束。”(17)Dan Threet,“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 and Emergent Social Inequalities”,Res Publica,Vol.28,No.1,2022,p.52.
从程序价值的辩护理由看,罗尔斯提出程序的五种价值:“公正和平等,公开性(没有人和相关信息被排除在外)和缺乏胁迫,以及一致性——它们结合起来指导讨论,使可概括的利益得到所有参与者的同意。这个结果当然是实质性的,因为它指的是公民的普遍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此外,一旦这些价值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被包括在内的原因是它们使结果公正或合理是必要的,那么上述五个价值中的任何一个都与实质性判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制定了符合我们对这些结果的判断的程序。”(18)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Reply to Habermas”,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92,No.3,1995,p.173.这五种价值在罗尔斯的理由中是同等重要且相互作用的,它们共同作用于参与和评价两方面。就参与而言,程序公平可被视为自由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使公民的同等地位能够有机会通过权利资格的实践参与政治进程,并通过投票、选举等行为影响结果,并且在过程中,处境最有利者在社会地位中的优势不足以超过处境最差者参与的平等价值,其权利资格产生的优势不足以在竞争中威胁处境最差者的选择标准。就评价来说,程序公平表现为“从一开始就提醒公民注意实质的正义的重要性,并解释这主要是各方的责任,同时,提高各方对所达成结果的过程目标的意识,并鼓励各方深入思考他们选择采用的正义标准。”(19)Ellen Waldman and Lola Akin Ojelabi,“Mediators and Substantive Justice:A View from Rawls’ Original Position”,Ohio State Journal on Dispute Resolution,Vol.30,No.3,2016,pp.426-428.具体而言,程序公平的作用在于为达成公共政治承诺和制度规范,公民作为决定者,要确定什么是实质的正义,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选择一致同意的政治正义观念,同时,公民又作为评价者,要在反思平衡中确保正义原则符合各方的观点,确保任何参与政治的公民有充分的能力和资源选择正义原则。
斯坎伦更加注重平等的基础地位,以及公平选拔有能力的个体。就平等价值而言,斯坎伦肯定平等关切适用于具有无偏倚性的公共机构,这种无偏倚性表现为,公共机构在确保起始平等的正当标准时需要建立“一种做出选择的方式,并且这种方式在设立职位时不会涉及某些候选人的利益比其他人的类似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20)[美]托马斯·斯坎伦:《为什么不平等至关重要》,陆鹏杰译,张容南校,第59页。进一步讲,平等关切的正当性需要通过选拔结果的成效证明其价值。程序对具备相关能力的个体负有同等尊重的义务,表现为制度的不平等通过选择恰当的个体并经由个体能力的施展,证明其对优势职位的目标的贡献达到职位的预期。就公平选择而言,优势职位的数量通常少于参与选拔的有能力的个体的数量,结果必然是某些人获得优势职位并享受职位带来的巨大利益。人们应当确保结果不被失败的参与者抱怨并将其视为羞辱、歧视等涉及身份的不平等,选拔程序应当通过其设定的能力清单判断入选者是否达标,以及其组织方式是否排除了裙带关系、任人唯亲等不正当行为。简言之,在承认程序公平不是一个平等主义概念的条件下,证明程序公平之择优录用的结果符合同等对待有能力的个体的正当性依据是,一方面取决于选人以能力的最低标准为依据,另一方面取决于待人以责任的最优结果为依据。在制度性不平等获得证成的条件下,个体成功进入优势职位的竞争程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对所有参与者的平等尊重,程序就是在这种有限的平等中以责任为起点、以公正为形式进行政治评价和审议,以确保恰当的个体获得优势职位。
就程序公平的结果指向而言,罗尔斯强调以纯粹的程序性标准评估制度合法性。罗尔斯将程序公平划分为三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程序正义。他倾向于纯粹程序正义,因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最高层次的纯粹程序正义理念,是公民在反思平衡中充分发挥理性能力自主达成的正义原则,并自愿受到原则的合理限制,同时,在反思平衡的过程中,没有预先存在的和独立的正义原则干扰公民的判断”。(21)James Gledhill,“Procedure in Substance and Substance in Procedure:Reframing the Rawls-Habermas debate”,in James Gordon and Fabian Freyenhagen (ed.,)Habermas and Rawls:Disputing the Political, New York:Routledge,2011,pp.188-189.可见,公民至少在原则上享有平等权利,尽管受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公民的社会基本善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是程序公平的合理结果。这是由平等权利要求程序公平满足公民彼此尊重的准则决定的,也就是说,纯粹程序正义根据保障正确结果的标准,评估不平等的分配能否保障公民权利平等的最大实现可能性。在评估制度合法性方面,政治正义观念在增进社会正义的理想目标下,其现实目标之一是建立正义的宪法制度,它的合法性在于将抽象的正义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正的程序。姆拉德诺维奇(Ivan Mladenovic)认为罗尔斯的程序公平既包含形式的机会平等要求的多数规则,又包含实质的机会平等的要求,(22)姆拉德诺维奇以合法性概念的两种含义统一罗尔斯有关程序公平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狭义的合法性概念(the narrow conception of legitimacy)指如果民主决策是根据多数规则进行的,那么它就是合法的。广义的合法性概念(the wide conception of legitimacy)指民主决策是合法的,当且仅当其结果符合公正的宪法所表达的独立于程序的公正原则”。参见Ivan Mladenovic,“Considerations on democracy in Rawls’s a Theory of Justice”,Prolegomena,Vol.21,No.1,2022,pp.10-11.尤其是后者是罗尔斯优先考虑的,“因为它可以解释民主权威及其局限性。换言之,罗尔斯认为决策程序的公正性(以多数规则的形式)对合法性来说是重要的,但对民主权威来说,决策的结果必须符合公正宪法所表达的公正原则。合法性的广泛概念也说明了民主权威的局限性,因为当这些原则被多数人投票的方式所违反时,那么挑战和不遵守多数人统治所制定的法律就是合理的”。(23)Ivan Mladenovic,“Considerations on democracy in Rawls’s a Theory of Justice”,Prolegomena,Vol.21,No.1,2022,p.11.它产生的结果是,罗尔斯兼具形式与实质之优势的程序公平既具有内在的公正价值,又具有工具性价值,它们在社会实践中的共同作用将确保政治正义,其中合法性作为主要支撑,允许程序公平既满足不完善程序正义的独立标准,又确保纯粹程序正义对正确的、合理的结果的可接受正当性。
然而,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没有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即“那种追求平等对待每个人的目标的程序——作为目的本身——可能与另一个可能的程序目的本身相抵触,即关注个性化的情况和考虑特殊例外的需要”。(24)Robert Folger,“Workplace Justice and Employee Worth”, Social Justice Research,Vol.7,No.3,1994,p.239.斯坎伦在解决这两方面的需要时,提出在非比较意义上,程序公平意味着处境最差者能够获取优势职位的机会,至少应提高到与处境有利者一样高的水平,这并非对处境有利者不公平,前提是处境最差者认识到该职位的价值以及有同等强烈的成功意愿。如果这种能力标准达到平等状态,那么那些更有能力的个体得到优势职位就合乎情理。即使处境最差者在有特殊需求的职位上全部失败并导致优势职位处于空缺状态,他们也可以因其能力被提高至与处境有利者同等程度而认为程序对他们是公平的。在比较意义上,程序公平能够产生更为合理的择优录用结果。这种合理性一方面体现在程序的选拔标准具有某些灵活性,即为适应职位的特殊需求,程序标准可以在公开的能力标准之外增加新的标准,从而使某些处于弱势或少数的候选人提高获得该职位的机会,而它之所以不被认为是对同等能力的其他候选人的歧视,就在于它满足该职位对其服务群体的平等关切,且符合道德责任的合理动机。另一方面,程序公平要考虑不同个体对其应得何种结果的重视程度,也就是人们期望在公平条件下竞争优势职位时关于能力选择的标准、制度评估的标准等多样性的考虑。“在特定的情况下,答案可能既取决于制度践行更谨慎的活动所需要的成本,也取决于各申请人所在乎的事务是什么。我的观点是,仅凭前一种考虑无法充分地解决这个问题。应有考虑的要求既独立于制度效率的要求,也超越了这一要求。”(25)[美]托马斯·斯坎伦:《为什么不平等至关重要》,陆鹏杰译,张容南校,第60页。总之,程序公平要在个体多样化的需求中应用程度不同、标准不同、效益评价不同的方法进行评估,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导致结果的过程,以及取决于制度提供结果的条件。程序公平的结果,指向一种平衡,即程序的效率或功绩依赖于不平等的制度,其选择的价值要尽可能考虑到所有人差异的不平等需要的现实情况,解决这些差异的办法就是平衡不同需要对优势职位的诉求,尽可能地确保个体的能力、努力和选择在公正的条件下进行,并导向一种可接受的公正结果。
罗尔斯和斯坎伦相信,个体平等参与公平程序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需要由社会基本结构将公共教育和其他条件作为实质义务的关注对象。不同的是,在辩护理由上,罗尔斯强调个体的成功前景应当排除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提高个体的平等公民权的实现程度,斯坎伦关注“正义不平等的理由”(26)斯坎伦论述了“正义不平等的理由”和“自我实现的理由”,其中正义不平等的理由是较窄的理由。“要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成为正义的,开放性的要求是一个必须得到满足的条件。由此可见,这一要求所适用的职位只是那些带有不平等报酬或特权的职位。让我把这种支持开放性要求的理由称为正义不平等的理由。”参见[美]托马斯·斯坎伦:《为什么不平等至关重要》,陆鹏杰译,张容南校,第65页。可以为某些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提供正当性证明,而实质机会的开放性是提供这种证明的必要条件。在实现方法上,罗尔斯强调职位和职务的比例不平等分配,斯坎伦强调激励、努力都不是合理分配的依据,应当关注不同个体能力发挥的各种条件的供应情况。在结果指向上,罗尔斯试图以补偿性和预防性的制度措施建立公民彼此尊重的基础,即培养所有人都能拥有进入公平程序的同等能力,斯坎伦认为不平等的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致力于增进平等的政府应当为个体获得合理优势提出好的理由和供应好的条件,反对在不民主的政府体制下权利资格由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延伸。
罗尔斯的实质机会体现为“主要制度程序是为所有人提供公共和免费教育”。(27)罗尔斯指出,在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背景下,正义程序与正义原则相联系的条件有三个:其一表现在分配方面,法律和政府有效管理市场竞争和资源利用,并通过税收确保财产与财富的普遍分配;其二是全面的教育,它保障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其他平等自由的实现;其三是收入分配和期望类型倾向于满足差别原则。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第87-88页。其作用在于限制道德上的任意因素对基本善的分配的影响,目标是“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2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第73页。这意味着,罗尔斯提倡的实质机会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他排除个人在社会地位方面的差异,以道德意义上的自由平等衡量公民进入或被排斥在政治过程之外的原因是否出于责任的考虑;其二,个体之间的差异应当通过分配来解决起始不平等,以此促进结果公正,这种促进遵循纯粹程序正义并在政治意义上进行调节。
相比之下,斯坎伦的实质机会是指在遵循程序公平选拔人才的过程中,判断个体是否具备相应能力的参与资格,需要通过其拥有的教育和某些其他条件加以证成。这种证成还可以作为制度不平等的证成依据之一。“这种证成性至少要求那些带有特殊优势的职位,或许还包括在该社会中人们有理由去重视的其他职业,都必须对所有人开放。”(29)[美]托马斯·斯坎伦:《为什么不平等至关重要》,陆鹏杰译,张容南校,第82页。斯坎伦实质机会的特点在于:其一,赋予个人参与政治过程的权利,并以其道德责任在政治过程中的一致性为其行为提供正当理由;其二,注重在好的理由和好的条件的充分保障下服务于合理的不平等制度,应当拒斥的是在不民主的政府体制内某些个体的经济优势向政治优势转化;其三,每个人都有责任发展自己的能力,但是这种发展不能作为竞取特殊优势职位的工作资格,不能作为证成实质机会平等的充分条件。
就实质机会的辩护理由而言,罗尔斯的实质机会是在程序上(而不是结果上),是在地位上(而不是身份上)要求民主的平等。对此的理解是,实质机会自身属于程序公平的过程,是以提供一种有利于每个人在政治过程中同等有利的条件作为起始平等的必备要素。这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机会是在有限的领域范围内通过对竞争进行合理调节而达到的公平环境,而不是保证表面上的公平结果。实质机会适用于获取优势职位和职务的过程,其他环境,如居住环境、语言表达艺术等通常不会提供至彼此接近的程度。其二,实质机会作用于改善地位差异引起的起始不平等方面,它威胁社会地位低下的处境最差者,因而至少应当在公民身份层面上确保公民获得平等的尊重。此外,罗尔斯发现,家庭环境应当被包括在道德任意性的范围内,是需要受到调节的因素。要改变这种差异,就需要改变孩童成长的环境,至少在进入社会状态前培养其同等的能力,而教育水平构成了一种理想的基准点。它至少能够缩减处于有利地位的孩童与处于不利地位的孩童在接受公共教育方面的条件差异,并且这种调节不会拉大处于不同世代的家庭的不平等概率,这也在客观上纠正了道德任意性对持续存在的不平等的影响。
斯坎伦对拥有“同等水平的能力”和“具有相同的意愿”提出质疑并提供新的理由。“同等水平的能力”的判断在制度中预设某种达到参与条件的教育形式和其他条件。它的错误在于,不同家庭的教育投入存在显著差异,这不足以改善处境最差者获取同等能力的可能性,还会加剧政府对参与条件的巨额投入。“具有相同的意愿”的错误在于它预设“努力应得观”,即获得成功的人因其努力培养能力并恰当运用能力而应得这种奖励,失败的人是在培养能力方面不够努力。然而,应得背后隐含着个体做出选择时的环境,也就是说,选择是由个人在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并且理性比较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做出符合自身偏好和价值观的决定,这依赖于不平等的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处于做出选择的良好条件之中。基于此,斯坎伦发展了罗尔斯的开放性标准,并以正义不平等的理由一方面为合理的等级制度作辩护,另一方面为权利资格的平等关注作辩护。对于前者,斯坎伦认为只要尊重和身份的等级制度不会引起地位差异的污名化,就处于合理不平等的范畴内。换言之,尊重和身份的等级制度获得合理性证成可以通过两种办法:“其一,确保社会成员有获得尊重的多种机会:这些机会是广泛存在的,并且对他们来说是有意义的。这里要避免的特别危险是,只有少数几个尊重的来源变得非常重要,当给定的尊重来源转化为其他社会基本善的收益,如更大的机会、资源和政治权力时,这种后果尤其有害。其二,是给予所有人一种人人平等享有的单一地位:这种地位足以防止人与人之间的其他差异导致污名化。”(30)Rekha Nath,“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Philosophy Compass,Vol.15,No.7,2020,p.4.米勒(David Miller)认为,这是基本的道德平等在制度背景中转变为身份平等,“在有社会平等的地方,人们会觉得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享有与所有其他人平等的地位,这种地位超越了他们在特定方面的不平等评级。这种地位的一个重要备选方案是平等公民身份”。(31)D.Miller,“Equality and justice”,Ratio,Vol.10,No.3,1997,p.232.
就实质机会的实现条件而言,罗尔斯和斯坎伦尽管都强调分配正义的作用,但是对实质机会的分配标准提出不同主张,其中罗尔斯强调应当避免道德任意性的影响,以纯粹程序正义进行比例不平等的基本善的分配,斯坎伦强调激励和努力都不能作为应得的分配标准,只能关注结果上好的条件的供应程度。具体而言,罗尔斯采用“比例不平等”(32)桑塔斯认为,罗尔斯将比例不平等运用于机会的分配,并提议将免费公共教育作为程序上实施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主要制度。同时,比例不平等是尝试确定什么是经济不平等的原则性方法。参见Gerasimos Santas,“Economic Inequalities and Justice:Plato and Rawls”,Philosophical Inquiry,Vol.42,No.3,2018,pp.17-18.(proportional inequality)的方法在调节经济不平等方面获得较为广泛的共识,“它禁止国家或私人机构的任意歧视(基于种族、性别等原因),并谴责所有垄断性特权(包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障碍,如封闭式工会主义和排他性职业许可)、 阶级地位或家庭背景”。(33)Robert S.Taylor,“Rawlsian Affirmative Action”,Ethics,Vol.119,No.3,2009,p.480.它与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分配要素——天赋与能力、社会环境、运气之类的偶然性——的一致性在于它们都与动机紧密相关,旨在使产生不平等的道德任意性能够有明确的指向确定处境最差者,并且在不确定偶然性的状态下确定公民之间自由平等的关系性质以促进公平的社会合作。纯粹程序正义在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在于提供独立的标准以保证程序与结果的一定程度的分离,以及确保结果的公正由可靠的程序标准推导。具体路径如下:“(1)机会平等的(自由主义)理想是,所有影响职业成就的环境差异都应被消除;(2)这就意味着所有剩余的差异都源于遗传;但(3)如果(如假定的那样)消除环境差异的理由是它们在道德上的任意性;因此(4)既然在道德上的任意性不应影响人们的所得,那么职业成就的差异就不应影响收入。”(34)Brian Barry,Theories of Justic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9,p.225.总之,罗尔斯的实质机会的分配主要是对资源的分配,是通过调节收入与财富的比例缩小由道德任意性产生的不平等,尽管政治上强调职位与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但这种开放并不能稳定地导向结果正义。如果以实质机会提供的开放性作为评估结果正义的标准,那么社会主要制度在消除某些不平等方面的努力将流于形式,其导向的是依据社会地位的关系性质确保优势职位向所有人开放的形式平等。
对斯坎伦而言,受道德任意性影响的分配不总是不公平的,在好的理由和好的条件的支持下,某些形式的激励可以得到奖励。例如,那些在经济领域完成生产目标的个人可以获得激励,但激励的形式采取收入或财富的形式就不一定恰当,将这些激励形式运用于特定优势职位的分配,这种做法便更不适用。这是因为物质上的激励更多与个人的贡献相联系,但是它与道德动机的联系却较为间接,不能据此判断某个人达到职位的目标是因为他关注与他人的关系并努力在平等的道德价值基础上增加物质激励的程度。此外,对个人努力的激励也不一定基于努力本身,而是在于其处在好的条件下有正当理由选择正确的价值,因此,那些处于好的条件下却不努力的个体接受差异的收入和财富才不会有正当的抱怨。对斯坎伦而言,实质机会的合理分配在于结果方面好的条件的充分供应,这种供应可以从好的条件的工具性价值和非工具性价值加以理解。工具性价值的分配在于政府有责任培养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能力,它的实现以公民在参与条件上达到一定标准为最低要求。此外,政府有责任培养公民能力还取决于这一承诺:“政府培养选民能力的目标是确保选民达到最大能力水平,即最有利于高质量政治结果的水平,也必须遵守对能力培养的责任限定,即自由、公平和竞争的责任。”(35)Michele Giavazzi and Zsolt Kapelner,“The State’s Duty to Foster Voter Competence”,Episteme,Vol.31,No.1,2022,p.9.非工具性价值的分配在于供应好的条件以确保形式的机会平等受道德责任的影响而转向实质地践行平等的权利资格,它要求政府确保真实的、充分的信息,并通过公共教育和某些其他形式的学习锻炼,使个体能够做出合理的选择。它之所以是政府的责任,是因为个体没有权力自行消除统治或命令的等级制造成的差距,只有政府才有适当的能力和资源改善公民所处地位的背景条件,同时,政府没有预设每个个体因其遗传因素不同而产生能力培养方面的差别对待,转而以同等对待的形式确定每个人都有权利资格接受好的条件的培养,以此减轻道德任意性对处境最差者的更大影响。
就实质机会的结果指向而言,罗尔斯主张通过补偿性或预防性的制度措施解决个体之间社会基本善的严重不平等,公共教育提供了一种将制度性不平等的影响降至最小化的方法,同时也纠正因歧视等观念产生的不平等。其结果是,“正义倾向于缩小出生在贫困背景的人和拥有更多特权背景的人之间在生活方面的差距。这一理想在严格意义上是平等主义的。因此,罗尔斯的正义概念同时表现出了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关注。只要对不平等回报的竞争能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相对优势的地位,那么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不平等是可以被允许的”。(36)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Some Questions for Egalitarians”,in 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The ideal of equality,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2002,p.4.相比之下,斯坎伦没有忽视能力差异会阻碍关系平等的事实,即使双方都基于正当的立场,因而,他相信,相互认可的关系在政治意义上只是部分地与权利、地位不平等不相容,解决办法在于平衡地位不平等与统治和支配的等级制之间的关系。实质机会的结果就是提醒政府,在解决个体之间权利资格的不平等时,应当考虑行使权力所产生的结果不平等是利益受损者不能合理抱怨的正当结果,这一点适用于个体获得职位或职务的主张,同时,在确保程序公平的正常运作中,以职位需要的能力标准作为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最低要求,而不基于在优势职位上做出的贡献。总之,罗尔斯的目的在于确保起始平等,创造一种不受天赋与能力、社会环境、运气之类的偶然性影响的公平环境。斯坎伦将起始至结果的正义视为相通的,其特殊性在于获得合理优势的能力基于正当的理由,即避免三种不公平的歧视(程序不公平、羞辱和缺乏平等的关切)。在每个人应当具备必要的能力获得证成的基础上,由合理的不平等制度供应好的条件就能为那些具有同等动机和同等意愿的个体获得同等的成功前景提供公正的起点,并使其结果具有他人不能有理由拒绝的正当性。
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动机,可以被理解为他试图使用独立的标准促成结果和过程具有连贯的正当性理由。根据罗尔斯的意图,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要求,那么个体通过其制度运作所产生的对职位和职务的获取就是合法的,并且个体对这种结果拥有制度授权的正当性依据,以及持有该职位和职务产生的相关权益。罗尔斯解释的合理性主要在于对两个问题的回应:
其一,罗尔斯最大限度地增加由起始的正义向结果的正义保持连贯的概率。应当承认,通过设定独立标准评价起始和结果的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而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不仅符合成为独立标准的工具性价值,还因其内在价值的公平性质而较少被质疑。基于此,依托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构建的独立标准,可以在程序条件和结果指向中拥有四种组合:“第一种是不公平的结果,公平的程序;第二种是不公平的结果,不公平的程序;第三种是公平的结果,公平的程序;第四种是公平的结果,不公平的程序。”(37)Robert Folger,“Distributive and Procedural Justice:Multifaceted Meanings and Interrelations”,Social Justice Research,Vol.9,No.4,1996,p.400.罗尔斯增加正当性概率的方式是在起始方向通过纯粹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提供公平的独立标准,使结果公正性的判断可以被转换到或应用到起始平等的评估标准,因为程序标准本身将被视为公平,由它产生的结果也通常倾向于尽可能地接近该标准,此外,受它影响的分配正义也为差别原则要求的道德应得与个人责任、个人能力相符合留有空间。
其二,权利和自由以其程序性的概念规定了程序性目的本身的结果指向,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应当更倾向于关注建立公平的竞争条件,确保平等权利对个体自尊的维护,而不是注重表面的公平结果,却导致能力不平等的个体在程序过程中不公平地参与竞争而卷入更不利的污名化地位。具体而言,程序公平对起始平等的功能的保证在于,以符合公民关于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准则而行动。只要程序的设计和运行以此准则而行动,它就同时满足两方面的平等状态:在起始的公平性方面,它确保所有人都有权得到最低限度的基于自尊的平等对待,在政治意义上排除自由平等的公民被某些群体视为低人一等的特定印象;在结果指向上,将通过分配正义衍生出的公平性概念化,这种概念化是基于程序公平做出的选择,旨在回应丧失尊重、地位等表达方式的结果。程序公平表明,对机会平等的任何结果,原则性的程序标准的丧失比社会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具有更优先的象征意义。实质机会可能有助于确保权利和自由扩展至那些经济地位低下的公民身上,至少在社会基本结构具有一部正义宪法调节的规则制度下,“不宽容者可以被阻止侵犯其同胞的权利——即使这些不宽容的公民在他们自己的自由被剥夺时没有权利抱怨;通过塑造相互宽容的行为,通过实践对不宽容者的所谓‘有抱负的’宽容,我们希望最终说服他们相信自由”。(38)Robert S.Taylor,“Rawlsian Affirmative Action”, Ethics,Vol.119,No.3,2009,p.490.罗尔斯提出的实质机会至少表明,倾向于对处境最差者在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方式和实现内容的改善,以及适当补偿过去侵犯权利产生的不正义结果,至少能够在两个方面促进机会平等的公平性,即在形式的机会平等条件下,有较为充足的机会消除个体之间权利不平等的歧视现象;补偿基于性别、种族、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劣势,帮助处境最差者在竞争过程中享受更有效的、明确的同等自由配额。总之,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相较于差别原则的优先性,通过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的设计在起始平等的条件下,为采取更为强有力的干预措施提供正当性依据,并且直到公平的机会平等在起始的平等至结果指向的公平均符合正义原则之前,其他重要的目标可以被暂时搁置。
然而,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优先性会带来某种代价。这种代价发生在公平的机会平等实现之前,且差别原则要求的分配正义被临时搁置的阶段,表现为处境最差者的社会地位被要求某种程度的牺牲。沃尔(Steven Wall)解释道:“这一原则针对的是人们从与家庭和社会阶层相关的特权和关系中获得的优势。该原则认为,不应允许这些优势影响公民在一个良序社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机会。即使,尤其是当无视这一原则会改善最贫困者的社会经济前景时,这一点仍然是正确的。从这个角度看,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相对于差别原则的高度优先性是以牺牲底层人民的物质地位为代价的。”(39)Steven Wall,“Self-Government,Market Democracy,and Economic Liberty”,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Vol.39,No.3,2013,p.526.此外,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罗尔斯主张的立宪民主政体的内在价值不完全保持一致,这种不一致性表现当民主程序引起不公正的结果时,比如某项民主程序做出的决定会构成对某类群体的平等权利侵犯时,公民对民主的道德认知可能与平等正义的要求不相符合,也就是说,可能产生对某种必要的不平等的一致意见。
为回应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面临的质疑,也为发展罗尔斯关于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在增进民主的平等方向的解释力,斯坎伦在支持实质的机会平等的观念中促成了新的转化,强化了实质的机会平等的合理性。首先,在道德动机方面,斯坎伦提出平等关切的主张,要求所有受影响者的利益得到同等重视,而非平等分配社会基本结构产生的利益和负担,以避免可能招致的向下拉平异议。由此出发看待从起始到结果的公平取向的连贯性,斯坎伦的合理性可以被理解为个体拥有“可以按照其他人不能拒绝的条件阻止自己生活”的权利,这既涉及罗尔斯关于自尊是首要的社会基本善的阐释,也在结果上表明实质的机会平等是平等权利的部分基础,表现在程序准入条件上,公民之间彼此尊重不会容忍将某些群体视为低人一等,不会容忍某些群体被定义为能力较低的印象,更不能容忍侵犯个体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在结果指向上,公平的不平等之所以合理是因为合理的制度在满足程序公平的条件下允许该结果的产生,即使是进入程序前被程序排斥在外的群体,也会承认他们不具备进入相关程序所需要的能力或资格,而这并非歧视或地位差异产生的不公平结果。这事实上扩大了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作为独立标准产生组合的合理性范围。
除此之外,与罗尔斯依赖制度背景正义不同,斯坎伦认为程序公平本身不是平等主义的概念,它与实质机会总是依赖不平等的制度。当实质的机会平等被公平对待时,更强的平等主义影响体现为,真实的民主制度需要考虑不同社会地位的群体差异的利益需求,以及满足这些利益倾向需要的社会能力,这包括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各群体相互尊重和良性互动。这种考虑不仅需要程序的公平运作,还需要实质机会满足平等关切的要求,包括“如果存在需要特殊资格并带来特殊利益(也许是金钱利益,也可能是有趣工作的非金钱利益和发挥发展才能的好处)的职位,国家有义务提供发展这些资格所必需的教育。既然如此,它就必须平等地提供给所有有必要才能的人,而不管他们属于哪个社会阶层”。(40)T.M.Scanlon,“Plural Equality”,in Reading Walzer,eds.by Yitzhak Benbaji and Naomi Sussmann,Abingdon:Routledge,2014,p.15.简言之,政治制度不仅要考虑总体的群体利益受到同等看待的责任,还需要考虑个体提高其自我所有权的相关福利所需要国家平等对待的义务。
其次,从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的并列关系看,斯坎伦比罗尔斯更为明确的概念是,职务和职位设计的合理性应当由择优录用的候选人通过其能力运用产生的良好效果证明不平等的奖励制度具有公平的独立理由,反过来说,对有才能者的认定取决于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个人获取该优势职位的性质和合理性。在满足这一合理性的条件下,程序公平表现为按照政治公平的制度运行,实质机会表现为参与竞争的个体是经由资格的充分发展获得这些能力,特别是通过公共教育和某些其他条件的培养获得同等成功预期的机会。在这里,斯坎伦对实质机会的开放性的要求,事实上设定了一个较为广泛的证成程序公平没有背离政治正义的公共空间,这个公共空间既可以为引入差别原则的制度设计提供合法性证明,又可以表明平等的结果也是公平程序的适当结果,因为平等和公平共同要求结果指向上个体对能力的培养、对优势职位的获取应当有同等的机会。“相应的,该关系结构不需要以充分的起始实质机会的名义要求教育机会完全均等,这是很难实现的,尤其是在不剥夺经济上享有特权的人以斯坎伦认为过分的方式赋予其后代优势的机会的情况下,如降低富人孩子的教育水平。相反,它可以通过降低大学选拔中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水平来实现。”(41)Christian Schemmel,“The Many Evils of Inequality:An Examination of T.M.Scanlon’s Pluralist Account”,Ethics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33,No.1,2019,p.92.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斯坎伦发展了罗尔斯关于实质机会的两方面的阐释。一方面,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不是作为一种比较个体应得某种职位或某些基本善的道德原则,而是作为某些竞争失败的个人不能合理抱怨其没有被公正对待的非比较性的评价原则,它强调的是基本结构已经为个人提供好的理由和好的条件以满足其有能力做出合理选择;另一方面,个体有通过公平程序竞争优势职位的机会,是证明政治公平的必要条件,其成为充分条件还需增加符合政治正义的民主制度奖励个体的职位设计和未能达到成功预期的代价的合理性。这意味着,斯坎伦使用程序公平时试图避免起始平等导向结果不公平,这种程序公平的核心特征可以提供某种灵活性,以某种合理的不平等方式推进制度的公正目标。福克斯(Hayden Fox)将其归结为“如果造成某些不平等的制度是合理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为社会提供了特殊的利益,那么,这些不平等的位置必须以一种实际产生这些利益的方式来填补。这就是斯坎伦所定义的程序公平的制度说明的核心概念”。(42)Hayden Fox,“What Defines Merit with Regards to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The Oracle,No.15,2021,pp.22-23.这就是说,程序公平与实质机会之间的关系证明了,民主制度的合理性不仅仅是部分地取决于程序的公平和对“民主的平等”价值的共同认知,还取决于个体能力在民主制度中始终导致公平的结果,包含个体自由权利的实现内容和选择价值的实现条件。
最后,斯坎伦反对不为其公民负责的非民主政府,是一种弱意义的反对等级制度的主张,强调的是个体在选择有价值的机会方面,以及在某种制度环境中可以预期的生活质量方面的担忧。其隐含的一项条件是,对某些制度中包含非民主因素的程序所产生的可能比纯粹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所产生的更有效率的解决方案,是不能合理拒绝的。这意味着,民主的问题部分地取决于个体在对民主价值的认识倾向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因为个体的基本权利仅仅通过投票,难以充分实现投票权的价值。斯坎伦对实质机会的强调确立了这样一种前提,培养个体选择有价值的机会的平等权利,是与政治公平和民主程序相容的。遵循霍华德(Jeffrey Howard)的阐释,“对于斯坎伦推理过程的民主再造来说,站在不合理的基础上积极拒绝提案的人的强大形象是不可或缺的。这种主动拒绝在审议中有两个重要作用。第一是揭露恶意:人们故意按照他们无法向他人证明合理的规范行事。但是第二个——我想在这里探讨的——是认知性的。当我们问自己,为什么在现实生活的讨论中,一个有道德动机的人可能会提出一个合理拒绝的原则,答案很清楚:因为她不知道这是不合理的”。(43)Jeffrey Howard,“Democracy as the Search for Justice:A Defense of the Democracy/Contractualism Analogy”,Political Studies,Vol.63,No.1,2015,p.22.因而,采用民主的公平程序的合理性,至少应当尊重他人的选择的价值或者是他们的正义感,不是基于结果(而是基于前提)看待,赋予程序过程中的每个参与者以平等权利决定正当的结果是什么以及如何产生正当的程序。实质机会的合理性至少是,一方面,明确在道德认知的维度对他人能力、意愿进行诋毁、歧视等现象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民主的道德价值在于使具有同等能力和同等意愿的个体(即使是处于从属地位的个体),能够平等参与权力如何对他们行使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以一种开放性的态度关注不平等的补偿措施,并由政府权力提供满足公民所处特定制度背景的认识能力,使个体在程序公平条件下能够维持权利资格的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