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三治融合”实现乡村善治

2024-06-09 11:30:37王丽艳
村委主任 2024年5期
关键词:自治乡村治理德治

王丽艳

摘要:乡村治理能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治理效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乡村治理形式也随之变化。现如今,如何在乡村治理中建构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新型治理模式,已经成为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因此,要想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就必须明确“三治”的具体内涵,厘清“三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探究“三治融合”的路径,为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关键词: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乡村振兴

文章编号:1674-7437(2024)05-0088-03 中国图书分类号:D422.6 文章标识码:A

乡村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单元,其治理效能直接影响基层的运转。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乡村的传统产业结构发生变化,这导致乡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态处于一种被分解又尚待重构的状态。乡村面临内部治理矛盾尖锐化的问题,传统治理手段已经无法有效处理新生问题。因此,探索新的乡村治理模式迫在眉睫。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

1 自治、法治、德治的内涵

1.1自治

自治在中国乡村社会历史悠久,但是不同时期的自治内涵也不同。在传统社会,最高权力并不直接治理乡村,乡村的治理主要由郡县负责,这就导致了国家权力在郡县层级上的专治和在乡村层面上的无为。面临这种权力无法下沉的境况,乡村为了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开始依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如德高望重的族长、有学识和资产的乡绅等进行管理。在此背景下,乡村治理呈现一种微观结构上的家长式管理特征,这种模式被学界称为乡绅自治。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乡村的治理模式发生了改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乡村治理开始转变为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20世紀80年代初,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逐渐在全国各地推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使得村民的自治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乡村开始出现“空心化”等问题,仅依靠村民自治组织进行乡村治理已经无法解决日益复杂的村务。因此,必须辅以法治和德治,才能弥补乡村治理存在的不足,达到乡村善治的目的。

1.2法治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理模式,它强调治理的整个流程都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社会是一种“人治”或“礼治”社会。党的二十大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3]。“至此,法治在我国的宏观国家治理层级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然清晰。”[4]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模式,不应局限于对法律规范的应用上,应注重对法治精神的理解。现代法治的核心是良法善治,法治不仅要建立法律,更要扩充和明确“法”的范围和实质内涵。同时,在法律的基础上真正形成一套关于依法治理的原则和理念,使法治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达到统一。法治的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社会法律秩序,规范治理模式,追求公平与民主。随着乡村治理的发展,村民的民主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乡村治理的实际需求与法治的精神内核更加契合。在新时代,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引的法治是乡村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乡村法治监督与法治保障不断加强、村民法治意识水平不断提高的法治,是与自治和德治不断融合、协调治理的法治。

1.3德治

在中国的乡村治理中,德治的内涵一直在变化。在传统社会,统治者强调德治仁政。德治以儒家思想为依托,以伦理纲常为治理规范。传统的德治思想与乡绅制度、宗族关系等互为依托。作为一种国家层面的宏观治理模式,德治嵌入特定的乡村治理环境后,会与当地的文化环境相结合,形成最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德治模式。在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中,德治早已超越其原有含义。现代意义的德治是“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形成社会秩序的治理观念和方式,道德规范约束是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乡村的善治应建立在符合乡村公共价值的道德约束上,利用道德的感化和教育作用带动乡风文明的转变,这也是自治和法治的有益补充。

2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内在逻辑

关于“三治融合”的内在逻辑,学界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一体两翼论。一体两翼论强调自治是一种制度安排,而法治和德治更强调一种约束性的规范安排,在效力层级上有主次之分,同时在适用范畴上也存在差别。二是整体论。整体论更强调“三治”功能和结构上的协调性,注重“三治”整体发挥的效用。三是组合论。组合论从乡村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侧重“供给层面”,在实际的价值层面探讨“三治”组合的可能性。探讨“三治”的内在逻辑,实质上就是探讨“三治”作为解决乡村矛盾的手段,其效力层级先后的问题。

2.1治理方式的发展演进

从微观来看,自治、德治、法治作为解决矛盾的手段,确实在不同层级的治理单元内部呈现出交织融合的特点。但是从宏观上来看,自治、德治、法治存在主导性的治理结构不同,自治、法治、德治往往各有侧重。以道德规范等软性约束为主体的德治、以硬性规定为保障的法治和以伦理纲常民俗为规定的自治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要想探究这三种治理方式如何在乡村治理中实现融合,就要界定“三治”的本质。

首先,“三治”是解决乡村矛盾的一种手段。在实际操作中,“三治”具有环境依赖性。其次,“三治”本质上是一种微观的矛盾解决手段,三者相互交织,这也为后面探讨“三治融合”提供了可能。再次,解决问题只是“三治”的出发点,其落脚点在于通过解决矛盾形成完整的治理模式,建立健全的矛盾处理机制,最终形成一个矛盾发生—“三治”机制—矛盾解决—归纳经验—“三治融合”的生态系统。最后,“三治”的本质是从矛盾出发,通过解决矛盾形成效能良好的硬性制度,进而推动整个问题解决机制运转起来。

2.2治理形态的内在联系

矛盾的解决是“三治”探讨的核心,“三治”效力层级的排序标准决定其解决矛盾的效能高低。在传统乡村治理中,“三治”的等级排序如下。首先是德治。治理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尤其是乡绅、德高望重的人,治理基本无强制力。其次是自治,治理主体为田会或者宗族,属地管辖基于村民推选,或者属人管辖,不告不理、半强制。最后是法治。治理主体是法院,不告不理,具有强制性。

三种治理方式产生的影响从小到大依次为德治、自治、法治。随着乡村基层治理格局的演变、村委会的形成以及国家权力的下沉,原有的效力层级逐渐被打破。目前,乡村实践中的“三治”效力排位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不同乡村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不同,如何将“三治融合”应用到广泛的乡村实践中,打破原有治理依赖,仍是当前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重点。

3 “三治融合”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路径探寻

3.1加强党在乡村的全面领导

乡村作为我国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历史悠久,地缘环境与人文环境复杂。自治、法治、德治的融合需要强大的领导力量,只有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才能实现治理资源的整合。因此,乡村治理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至关重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优化基层党组织的人员结构,吸纳乡村中的先进分子。其次要加强党组织人员对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乡村高质量发展等先进理念的学习,把握“三治融合”的大方向,提升基层党组织对“三治融合”的理解水平。最后要切实提高乡村基层党组织的服务能力,利用党组织的服务带动效应提升乡村凝聚力和领导力,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3.2优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良好的制度是体制健康运行的基础。相对于德治,自治、法治的治理显性更突出,这是因为自治和法治都有成文的、硬性的规定。“三治融合”首先要提升村民的自治水平,推动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完善,将村务管理的权力进一步下放,激发村民的主体意识。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法治,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依法治村。最后要弘扬道德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道德约束机制,促进乡村道德体系的建设。

3.3搭建多元化的乡村治理平台

搭建治理平台就是搭建沟通平台。传统乡村中的沟通平台主要是村委会,其他平台的功能相对较弱。一方面,繁杂的村务工作让村委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村务不分类,全部集中在村委会,造成村委会处理效率低下。而搭建多元化的乡村治理平台可以将村民的诉求进行分类,提高解决问题的速度。“除了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等村社区层面的传统自治载体外,还可以建立各种兴趣协会、议事会、监事会、调解委员会、‘睦邻客厅等新型载体”[5],进一步丰富乡村治理的平台,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

3.4培育村民的公共精神

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是所有成员对所在村庄的一种思想价值观念上的认同[6]。借助各种公共活动增进村民之间交流沟通,通过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加强村民之间的共同合作,推动他们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增强文化认同和价值认同,在社会治理中提高村民对村庄发展目标、公共事務内容的重视程度,增强村民对村庄的归属感和责任感[7]。

4 结束语

当前,乡村振兴大潮涌动。如何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实现协同治理、系统治理是新时代农村善治的发展方向。在全国各地乡村治理的实践中,“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新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可以有效整合治理资源,提升治理效能,激发乡村治理活力,有效有序解决乡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如今,“三治融合”已成为实现乡村治理升级、协调乡村治理的关键,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01).

[2][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22-10-26(01).

[4]钟海,任育瑶.“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研究回顾与展望[J].西安财经大学学报,2020,33(04):53-63.

[5]郁建兴.“三治融合”的持续创新[J].治理研究,2020,36(06):8-11.

[6][7]李小伟.“三治融合”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系[J].经济问题,2021(10):9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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