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系统观视域下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宏观样态与建构方案

2024-06-03 03:28王灿发张祖增

王灿发 张祖增

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4.02.08

摘要: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与生态文明法治交融的产物,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对于整体系统观的理论期许主要表现在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根本思想指南、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中汲取养分以及将“天人合一”的环境伦理观作为其历史脉络三个维度。在宏观样态方面,整体系统观在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中的融入主要体现在绿色低碳理念与经济发展需求深度融合的理念锚定、人际同构型环境利益公平分配格局的目标构筑和“环境权利—环境权力”二元架构均衡配置的范式轉变三个场域。在新的历史交汇点上,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应坚持以“整体系统观”作为“元理论”的方法支撑和价值指引,构建彰显环境法治现代化新内涵与新要求、多维度拓展环境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有机系统性方案。

关键词:整体系统观;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理论向度;宏观样态

作者简介:王灿发(1958—),男,山东菏泽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张祖增(1995-),男,河北沧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ZD062)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359(2024)02005208收稿日期:20231108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科技实力的大幅提升、发展理念与模式的更新、对现代化认知水平的拓展以及在全球事务治理过程中政治影响力的扩大,我国逐渐实现了从全球现代化运动的追随者到重要参与者和积极贡献者的伟大角色演变。党的二十大报告创造性地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命题,并明确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中心任务。相比于西方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结构化失衡”的掣肘,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呈现出整体性、全面化的典型特征,主要体现在中国式现代化是建构在引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法治等各个领域现代化的基础之上的,“整体系统观”由此成为贯穿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始终以及塑造多维一体现代化发展模式的应然思维范式。这与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的“以系统观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方法论在价值立场方面不谋而合。

一、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对整体系统观的理论需求

整体系统观凝集政治、哲学、伦理等多维学科话语,构成了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向度,同时适应了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期待,主要表现在: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既需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根本思想指南,也应该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中汲取养分,更有必要将“天人合一”的环境伦理观作为其发展演变的历史脉络。

(一)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需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根本思想指南

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融汇而成的体系完备、内涵丰富的理论体系,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从生态价值论与生态方法论两个维度回答了新时代我国为什么要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以及如何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一系列事关环境法治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集大成者,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指引党和人民走出一条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同时,亦因本身蕴含着以“整体系统观”为价值内核的思维范式而展现出习近平总书记将整体系统观运用于生态文明法治领域的思想魄力和实践伟力,为我国在整体系统思维范式下坚持不懈地推进环境法治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性理论支撑和思想动力。

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对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引领与思想奠基作用,主要体现在以“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为核心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价值论和以“协同论、整体观”为要义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法论两个维度上。于前者,由于环境各要素间具有协同性、复杂性以及动态关联性等自然特征以及生态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生态功能、人格利益、财产权益等复合型利益贬损的内在机理,要求我们秉持整体性思维以及体系化方法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一体化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论便是站在全局性角度生成的旨在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的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之道。于后者,由于生态环境是一个不存在任何行政边界的有机整体,基于此种认知所形成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的博大胸襟反复强调“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看问题,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管一摊、相互掣肘,而是应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这与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所追求的“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战略目标高度契合,为以系统性思维范式推进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根本性路径指引。

(二)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需要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中汲取养分

整体系统观作为融贯于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科学思维范式,具有坚实的法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为整体系统观的生成提供了深厚的哲学滋养,构成全面精准把握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演进规律的最直接哲学资源。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其认识过程从本质上来讲应是下到局部、上到整体的“上下求索”,为此要用全面的、发展的眼光看待客观事物、解析复杂问题。以此为价值指引,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图景要建构在共时性与历时性有机统一的理性认知的基础之上,为此需要以一种全景化研究视角审视环境法治过去、现在以及未来间存在的前后相继、遥相呼应的关系,进而形成周延的考察与判断。这启示我们,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建设一方面具有回顾性与追溯性,毕竟过去从未彻底退场,只不过是以另一种形式存在于当下。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是我国以往环境法治历史经验累积的结果,为此要继续承袭环境法治历史变迁的脉络和有益实践探索来谋划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绵延相续的渐进工作和长远布局。另一方面,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建设还应具有前瞻性,即要清醒认识到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并非一蹴而就的即时性目标,而是未来向度集多个时间节点于一身的渐进性、系统性工程,为此应以动态、纵向、运行论的视角对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发展演变规律进行综合考察、整体研判。

(三)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需要将“天人合一”的环境伦理观作为其历史脉络

思维范式的形成深受一国传统文化特质的影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环境伦理观为整体系统观提供了丰厚的本土化文化资源的滋养。在传统中国,历朝历代无不奉行“以农为本”的基本国策,由于农业的发展与自然环境密不可分,导致对自然生态极强的依赖性,由此一来,“天人合一”“重农敬天”“顺天而为”等敬畏自然、尊重自然的价值观念逐渐演化为古代社会的思想共识。在“天人合一”环境伦理观的影响下,我国古代人民不仅跳出了人与自然割裂对立、以人类为中心的思想藩篱,而且奠定了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文化根基。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作为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双重关系行為规范的法治化表达,与“天人合一”环境伦理观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互惠共益的理性追求方面具有高度关联性、统一性和贯通性,“天人合一”的环境伦理观由此构成了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生成、发展及演变的重要历史脉络:一方面,“天人合一”环境伦理观所蕴含的本质要求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行进方向,在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引导以及约束功能;另一方面,从目标导向上看,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推进亦应始终秉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通过严守生态安全边界、严格践行生态优先原则以及充分尊重与认同自然环境本身具有的内在价值,以坚实的生态伦理根基与厚重的文化底蕴努力协调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存在的矛盾。

二、整体系统观视域下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宏观样态

为全面分析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内在运行逻辑,应在整体系统观这一方法论指导下,以更高的历史站位、更科学的理念谋划、更系统的范式变革来找寻它的价值取向、目标定位以及路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理念引领—目标定位—模式塑造”从不同场域全方位展现了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宏观样态。

(一)深入推动绿色低碳理念与经济发展需求的深度融合

从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价值之“式”来看,其所蕴含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目标对环境法治理念的更新迭代提出了时代性要求,在此背景下,绿色低碳发展作为国际社会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中国话语表达与演化,深刻体现了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其核心即促进绿色低碳理念与经济发展的融合互生。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因此,在整体系统观方法论的指导下,推进绿色低碳理念与经济发展需求的深度融合是统筹发展与保护的首选之路。一方面,绿色低碳理念立足于整体系统观,为有效协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提供了战略指引,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需求。具体而言,绿色低碳理念既能够通过政策的顶层设计为重点领域产业的绿色转型提供宏观性、长远性指引,也能融贯于生产生活中的微末事宜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的绿色转型;既注重发展与保护的整体协同,也兼顾两者各自内部的科学规律;同时,排除仅依靠末端治理管控的思维,而更加强调以源头管控、精细化管理根治生态环境问题的发展观念。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中贯彻绿色低碳理念,赋予了马克思主义自然生产力理论新的时代内涵,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与时俱进及其生态文明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创新发展。由此,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整体性思维将绿色低碳理念融贯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是当代我国环境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环境法治自主发展的标志,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建构理路应当以此为遵循。

(二)积极构筑人际同构的环境利益公平分配格局

作为法律分配功能在环境法部门的具化与应用,环境利益分配既象征着环境法对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关怀,同时也构成环境法运行与发展的核心使命。自从环境保护议题纳入法治视野,环境利益公平分配格局的塑造便成为从发展和代际公平的角度来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情况的基本尺度,原因即在于地球环境资源的客观有限性与人类社会的主观无限发展需求存在内在张力。为保障当代人这一存在于现代生态系统的“物种”对环境资源要素的占有使用不会威胁未来各个世代人对于地球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法的主要功能便是从生态系统所具有的历时性特征出发,通过调整代际内外不同社会群体在环境资源占有使用上所形成的利益分配不公的局面进而保障人类社会实现永续发展的目的,这同时也构成环境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最为显著的特征所在。

然而,较为遗憾的是,由于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第一代环境法在目标定位和规范作用上并未脱离传统部门法理论和实践的窠臼,只是在社会共时性维度中通过结构主义环境法治模式的构建而单纯着眼于“当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均衡关系的维护以及对“当下”不同人类群体间基于环境因素而产生的各种利益的公平性分配问题。有鉴于此,第二代环境法在吸收第一代环境有益规则建构与规范作用的前提下,将目标定位拓展至环境利益的代际关怀之上,旨在通过建构完整有效且公平合理的环境利益分配法律制度,以确保当代人为满足自身发展需求而进行的一系列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不会对后代人满足其发展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最终使共时与历时双重维度的环境利益分配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作为我国环境法治的终极发展向度与理想结构形态,在以整体系统观为“元理论”的价值指引下,应努力传承与接续好第二代环境法在目标定位上致力构建的“跨世代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配的规范制度”。

(三)均衡配置“环境权利—环境权力”二元架构

整体系统观在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中的融入,除了绿色低碳理念与经济发展需求深度融合的理念锚定以及人际同构型环境利益公平分配格局的目标构筑两个面向,还需要塑造中国化、现代化的环境法治模式,以确保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宏观样态从“理念引领—目标定位—模式塑造”等不同场域得到精确描述与全面展现。具体而言,由于权力主义具有高效率、普适性和强制拘束力等优势,使得以行政权为主导的环境治理模式在现代环境法治结构中长期处于“一人独舞”或“一手遮天”的状态。然而,在环境价值结构日趋多元、环境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的时代背景下,行政主导的单一化环境治理模式极易掩盖环境法治的应然逻辑与实践走向,并且可能让部分学者陷入“环境法实质就是行政法”的错误认知之中。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的社会治理体系”。以上述政策的精神意涵为根本价值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颁布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重点围绕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发挥进行了顶层设计,这为弥补权利主体在环境治理结构中的缺位以及构建从“政府单一主导”向“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环境治理新格局提供了内生性动力。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作为我国环境法治的系统性升级,亦应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以整体系统观作为“元理论”价值指引,在赋予政府广泛环境行政权力的同时切实保证社会公众依法享有参与环境治理的权利,即通过“聚合互动”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及统筹行政资源、市场机制与社会资源的合理调度与权力(权利)配置,努力塑造出政府与公众双向互动的环境法治模式,确保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中得到集中体现和必要诠释,为开创“环境权利—环境权力”二元架构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实现法权结构动态平衡的法治新典范而不懈努力。

三、整体系统观视域下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建构方案

在新的历史交汇点上,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应坚持以“整体系统观”作为“元理论”的方法支撑和价值指引,通过对法治这一具有独立特性的自主运行“系统”的内容解构,构建彰显环境法治现代化新内涵与新要求、多维度拓展环境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有机系统性方案。

(一)中国式环境法律规范完备体系的构建方略

作为现代法治在法治系统结构层面所致力实现的目标追求,“良法善治”涵盖静态、文本层面的“良法”以及动态、治理层面的“善治”两个维度内容。就二者的关系定位而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重要论断。循此逻辑,为在环境法治领域实现“善治”之局面,加快构建以“环境良法”为支撑的法律规范体系,便成为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首要关切。

然而,何为“良法”?对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思维逻辑上存在价值认知的耦合,二者均将“体系化”作为诠释法学学科理性和科学性的象征性标志,认为“良法”是“对法律的‘内在体系条理化以及随之而来的‘连续性与‘可预见性的追求,进而使法律成为一个逻辑上一以贯之的综合体系”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界定,体系是“若干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整体”。在法释义学下,法律体系一般被定义为“由法律要素以一定的结构联结而成的整体”。

以法律规范体系化建构原理为根本路径遵循,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在立法层面的建构方略由此生成,即环境法应在“整体考量”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进路将环境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具体包括以环境价值融贯性为核心建构环境法的内在价值体系和以环境法内容完备性和体系结构完整性为重点完善环境法的外在形式体系两个维度。

关于前者,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灵魂,内在价值的融贯性是衡量与评判一个法律体系能否在真正意义上被称为“法律体系”的根本标准。为此,在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建构过程中,应首先建构起符合环境法自身特性的价值体系并确保这一价值体系在规范实施与制度设计中得以贯彻。环境法的内部价值体系是由环境法的价值目标所决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组成的规范体系,作为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文本表达,环境法立法目的可通过对环境法所承载的历史使命加以探寻。从某种意义上讲,环境法即人类生存发展危机应对法,满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需求构成了环境法的唯一历史使命,同时也成为有效构建融贯性环境法律内部体系的逻辑主线,并从根本上契合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在宏观样态层面的目标追求。然而,通过对我国现有环境法规范的系统梳理与综合考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虽然逐渐成为环境法律规范立法目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此种承载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维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利益这一重要历史使命的立法目的,在生态文明入宪的今天并未在环境法规范中呈现“沛然不可御”的理性局面,當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湿地保护法》等环境法规范均面临主流价值目标缺失的尴尬境况。有鉴于此,环境法治现代化应肩负起推动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从抽象的法治精神迈向具象化立法表达的时代重任,一方面应确保相关环境单行法在制定或修订过程中,明确将“实现经济社会/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嵌入立法目的条款之中,并将这一彰显环境法唯一历史使命的价值目标进一步贯彻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中;另一方面应确立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对于环境法典编纂的方法论意义,并将可持续发展确定的价值体系外化为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与规范构造。

关于后者,应将内容的完备性以及结构的完整性作为环境法规范外部体系建构的方向所在。当前,经过四十多年的环境法治建设,我国环境法领域已经形成了以环境宪法规范为根本统领,以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与诸多环境单行立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环境标准为重要补充的规范性集群。然而,遗憾的是,在内容归属上,环境法律规范被一分为二,其所辖的污染防治法体系被划入行政法,有关资源和生态保护的法律则被整合到经济法之中,这一类型划分严重肢解了环境法所应具有的独立的部门法属性。为此,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在立法层面的建构方略上,应首先赋予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独立性部门法地位,以确保环境法这一承载着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历史使命的规范体系得到独立认证。以此为基础,我国环境法外部体系的建构方略应着眼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对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化重整,以为环境法规范的外部体系化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这要求我们既要为现有环境问题应对的法律规范在外部体系中“找寻”到适配的位置,同时也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环境问题的应对法规范在外部体系中“预留”足够的容纳空间。二是要加快推进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保障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则实现内容上的全面性、规范上的一致性以及逻辑上的自洽性。具体进路包括:推动环境保护重要领域立法的制定与修改,对重复和矛盾的规范条款予以剔除,对陈旧的法律规范进行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对位阶较低的环境法规范进行升级;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和专项清理工作,确保环境法规范的合宪性、时效性、集约性;积极鼓励与探索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发挥好地方性环境立法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

(二)中国式环境法律高效实施体系的塑造逻辑

正如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公式”的论断:“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一论断揭示出“静态良法”的最终使命在于通过“动态的运作实施”从而获得公众普遍遵守的应然治理效能,其主要涉及国家权力结构下以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为核心内容的两个维度的公权运作。具化到环境法领域,以行政权能的积极行使为逻辑主线而形成的环境执法机制和以司法权的能动发挥为价值依循而塑造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成了我国环境法实施的两条传统路径。其中,由于环境行政执法具有治理上的高效性、权力上的强约束性、空间上的联动性、组织上的严密性以及手段上的多样性等环境治理优势,以行政权为主导的环境执法机制的塑造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环境法规范的整体治理效能。职是之故,如何构建政府主导、动态运作且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体系,既事关环境行政规制进路的体系性塑造,同时也是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回答的时代性议题。

根据环境行政规制进路是否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划分标准,我国环境法实施系统在执法构造上可以划分为以“刚性约束”为基本表征的权威管制性执法机制和以“韧性治理”为形式载体的激励促进性执法机制。一方面,权威管制性环境执法机制又称为规范主义规制模式,它以我国环境法体系中蕴含的行政法规范为根本支撑,试图将环境问题以及产生的外部性风险通过强制性规范和“命令—控制”型规制模式在严格的形式主义论证中输出为规范的行为约束,客观上遵循的是以“对抗、威慑和法律服从”为价值旨归的制度逻辑,本质上是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科负义务或减损利益的权力约束,目的在于通过强化环保机关的能力建设以期最大限度实现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面对现代环境危机日益加重的严峻形势以及环境问题逐渐呈现出的高度科技关联性、广度利益冲突性等,权威管制性执法构造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环境行政规制的主要模式,根本原因在于其能在行政权运作产生的高压态势和国家强制性法令的支撑下通过国家警察权的全面且彻底的行使,达到快速有效规制那些破坏环境与生态福利的私人行为的目的。我国环境法规范也构筑了以“专责机关—管制规范—监督检查—违法矫正”为逻辑主线的环境行政规制体系。

另一方面,环境问题产生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之中,是经济社会生活的副产品。权威管制性执法机制虽然适配于环境法治长期以来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秩序期待,但以“行政—命令”为规制逻辑而生成的执法性构造因无法触及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很难以主动、互惠的方式使环境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从我国现有环境治理实践角度考察,权威管制性执法机制因为刚性思维的长期植入,不仅会产生很强的“结构化、层级化、约束硬性化”路径依赖,而且因为规制理念单一、方式粗放随意,容易导致环境治理流程缺乏弹性与包容性,从而影响环境法规范的持续有效推进。基于此,在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既要在环境法实施体系中强化行政权要素的植入,确保权威管制性生态环境执法机制所具有的高效率、普适性和强制拘束力等制度优势转化为环境法规范的治理效能,又要充分挖掘并释放行政机关所肩负的实施积极行为,为公众提供集体福利之任务以及承担给付、服务、指导、激励等柔性治理手段的促进性功能。当前,我国已经建立或正在施行的激励促进性环境执法构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柔性规制工具:第一,行政合同机制。作为环境管理的创新形式,区别于权威管制性执法机制基于单方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合同机制需要贯彻实施环境公共利益的多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以美国的“栖息地保育计划”和我国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中的农田地役权改革为典型例证。第二,行政指导机制。法释义学视角下,行政指导系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环境保护柔性规制进路,行政指导主要通过行政机关对企业和民众展开宣传教化的方式发挥作用,以营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及低碳环保的社会氛围。第三,以金融和市场为主干的经济激励机制,前者包括绿色信贷、碳金融、生物多样性金融等制度建设,后者则以实现“双碳”目标为价值旨归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典型例证。对此,有学者认为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代表的经济激励性环境规制措施的运用能够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碳减排目标并激励控排企业履行减排义务,这既表现在碳市场激励机制可以显著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也体现在碳排放权配额价格对驱动控排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导向功能。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权威管制性机制与激励促进性机制在环境法规范实施体系塑造过程中各有利弊,笔者并不试图从制度创新的视角对现有的环境执法构造进行修正,而是尝试在整体系统观这一元理论的价值指引下尝试对两种环境执法机制进行理性反思,并完成基于“刚柔并济”运行逻辑的环境规制进路的范式转变。对此,有研究指出的“碳减排市场激励政策与行政命令约束性规制所表现出的协同相生”,即权威管制性機制与激励促进性机制在协同配合、互动协调基础上所构筑的环境规制二元执法构造模式的最佳例证。因此,在现代环境法治框架下,积极推动权威管制性机制与激励促进性机制的一体化建设,不仅是基于实现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目标而对环境执法构造进行系统性升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在人类面临环境风险的不可预知、环境利益主体的多元分化以及环境损害结果的系统叠加等环境问题日益复杂多变的时代背景下最大程度地释放环境法实施效能的应然之举。

(三)中国式环境司法严密保障体系的范式革新

在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司法权能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也日益被国家赋予了重大使命。目前,我国传统司法体系的“生态转向”虽然已是清晰可见,环境司法能动的繁荣程度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越了传统部门法领域,但通过对环境司法实践的客观性考察,在环境风险以科学不确定为基本面向充斥着包括生物安全、气候变化在内的各个领域的时代背景下,环境法规范所倡导的风险预防原则并未在环境司法治理中实现深层嵌入与全面融入。

有鉴于此,应将整体系统观嵌入环境司法治理进路的转型与重构过程中,通过塑造以“预防-救济”互动配合为运行逻辑的环境司法构造模式,以建立起兼顾环境风险规制以及环境损害治理的严密的中国式环境司法保障体系。一方面,应突破传统意义上“生态环境无损害则无救济”思维范式,将对人类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灭失风险的干预行动上升为司法规制的调整对象,以实现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前瞻性保护功能,这也是司法能动主义在环境领域具化应用的基本要求。当前,囿于预防原则基本意涵法律界定的失范、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性规则的缺漏以及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预防性责任的缺失,司法权能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所应有的前瞻性保护功能受到了严重制约。为此,建议从以下三个维度内容进行突破:第一,在“环境重大风险”的评估认定上,可参照法所不容许风险客观归责方法,从事实审查和规范评价两个维度,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导致的“重大风险”的认定规则予以科学化建构;第二,建立具体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性规则,避免因简单套用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而产生严重偏离生态环境预防性司法治理内在逻辑的掣肘,具体包括和解程序的设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确定、预防性责任的承担以及重大风险认定结果公示制度的建立等;第三,针对环境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存在的“单轨制运作”的境况,应结合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主导性特征,建立起“行主民辅”的诉讼模式,即通过联合检察机关引入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当检察机关综合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风险发生的高度盖然性时,允许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或损害结果实际出现之前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以此形成对政府所担负的环境治理责任的全面有效性规制与监督。

另一方面,整体系统观视域下,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在司法结构的范式革新上还应兼顾到救济性环境司法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这一重要维度,通过建立“修复-赔偿”二元责任模式协调互动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以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提供适配的司法保障制度。一是应协调好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确立“生态修复”在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中的优位性,努力构建符合破损生态利益救济规律期待的衔接规则;二是对环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生态修复责任承担的具化问题,例如谁来修复、如何修复、修复监督及保障等事关生态环境修复效能的关键性问题作出规范性阐释,包括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生态修复基金、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保险、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规则与标准、引入生态环境修复监督评估机制以及探索建立诸如补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多样化生态修复方式等;三是对于发生在重要生态功能区或敏感脆弱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要在救济性环境公益诉状中及时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惩治与威慑,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之“严密法治观”。

四、结语

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作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交汇融通的产物,无论是在理论向度、宏观样态以及建构方略上均彰显着整体系统观这一思维范式所具有的“元理论”指导价值,这同时也为全方位推进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基。展望未来,应坚持把整体系统观嵌入当代中国整个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命题之中,通过系统构建中国式环境法律规范完备体系、积极塑造中国式环境法律高效实施体系以及逐步建立中国式环境司法严密保障体系,同时加快建设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向度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以塑造起整体主义思维范式指引下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话语体系与规范秩序。

[责任编校张家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