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视角下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

2024-05-29 22:56荆铭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8期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荆铭

摘   要:公司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受到关注。目前工业污染、生态破坏等负面影响频频出现,引发公众环境权益遭受损害。为有效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法律承认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推动相关企业承担起应有的环境责任。通过以民事公益诉讼这一重要环境诉讼方式为视角,探讨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民事公益诉讼在推动公司切实承担环境责任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案例分析,指出民事公益诉讼在公司环境责任承担中的实际运用现状,进而提出相应建议,以更好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公司;环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8-0149-04

引言

公司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受到关注。为有效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法律承认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推动相关企业承担起应有的环境责任。本文拟以民事公益诉讼这一重要环境诉讼方式为视角,探讨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民事公益诉讼在推动公司切实承担环境责任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案例分析,指出民事公益诉讼在公司环境责任承担中的实际运用现状,进而提出相应建议,以更好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一、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依据

早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有防治污染环境的义务,从而奠定了我国环境立法中企业环境责任的基石。进入21世纪后,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环境立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2005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聚焦企业责任,涵盖减量、安装污染防治设备、交纳排污费等内容[1]。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它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等规则,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社会组织原告主体地位提供了法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力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直接规定了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中,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这一法律规定将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明确纳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当前,我国环境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损害法》(2011)是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其第五条指出,企业法人的运营管理者应对本企业法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而第66条也指出,企业法人应当先行赔偿由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2]。以上法律立法奠定了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与实现依据,明确表明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全部环节企业法人都承担明确的环保责任,这为后续民事公益诉讼在推动公司环境责任中的运用奠定了基础。

二、民事公益诉讼在推动公司承担环境责任中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訴讼的特点

1.主体范围广泛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广泛,是其最大特点之一。首先,广泛的主体包容性。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环境公益案件的原告和诉讼主体,这超越了传统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案件主体范畴。其次,公民个人的地位提升。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律赋予广大公民个人以环境公益案件原告主体资格,这让个人也可以直接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活动中来,是对公民环境权利的极大强化。最后,社会组织的作用凸显。民间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推进企业和政府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2.立论依据充分

民事公益诉讼中不仅可直接援引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还可参考环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环境损害的规定,构建完整的逻辑主张;此外,原告提供证据的义务也较轻,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较低的举证要求,使得民事公益诉讼在受理和审理过程中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较大[3]。

3.救济效果显著

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效果显著。首先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环境损害责任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重法律责任。这对维护环境权益具有直接而显著的法律效果。其次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望得到实质性增加。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影响范围判决更高数额的惩罚性赔偿,这将显著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责令企业公开赔礼道歉,这类非货币化救济同样能够高效震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4.社会影响积极

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社会影响具有积极意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会产生较高的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舆论的关注成为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压力。成功的典型案例发挥了明显的社会教育和舆论导向作用,这有助于弘扬社会公德,增强公众的环境权益意识,推动所有者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且民事公益诉讼中所产生的各类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同样会产生较强的社会示范引导作用,这些司法文书的社会影响力有助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理念的全社会传播。

(二)对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推动作用

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其自身特点对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发挥着独特的正面作用。这主要基于以下法条规定。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一司法解释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类案件获得民事公益诉讼形式的司法救济提供了直接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来源。

第二,《环境保护法》第58条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这为环境社会组织监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推动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赋予了社会组织原告主体资格,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制止和纠正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其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无疑是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该法条为环境社会组织就企业环境违法事宜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程序法依据,明确了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案件中担任原告的法定地位。

三、案例分析

(一)典型案例简介

近年来,民事公益诉讼在推动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方面,成功运用于一系列典型案例,北京畅汇园热水管网泄漏污染案就是其中代表性案例之一。案发地畅汇园为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东北部一个商品房项目,由北京华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21年7月,该项目所在的地区热力公司管网发生泄漏,大量污水倾泻而出,流入附近农田,造成麦苗等农作物死亡,多个鱼塘遭到破坏。此环境污染案引发当地村民强烈不满。随后,在北京市政法委指导下,北京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北京市科技法律协会等8家社会组织决定采取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对华远公司和负责管网运营的密云燃热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本案作为首例社会组织联合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当地和全社会形成了较大影响,多家主流媒体进行了案件报道,社会各界也给予关注和讨论,对推动企业尽快承担污染治理和赔偿责任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民事公益诉讼在典型案例中的运用

在北京畅汇园热水管网泄漏污染案中,民事公益诉讼的运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为北京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北京市科技法律协会等8家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根据案发地民众的环境权益受损情况,依法向法院提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这不仅彰显了民事公益诉讼开放的诉讼主体设置,也体现了社会组织力量在环境公益案件中的作用。社会组织直接介入环境公益案的维权过程,可以使环境公益诉求得到更好的社会表达,也方便社会组织整合和汇聚民众环境权益需求,有助于构建权利与义务更为对等的公益诉讼平台。

2.公益诉讼明确了企业环境责任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要求华远公司和燃热公司应当承担管网迁移、污染治理和损害赔偿三个方面的责任,这基于对企业环境责任边界的明确界定。一是管网迁移责任。热力管网的设置与运营企业作为污染的直接责任方,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阻断污染的持续扩大,因此原告请求对应的企业承担管网迁移安置责任。二是污染治理责任,泄漏污水对周边土壤、地表水体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后果。作为污染的责任方,相关企业自然承担治理和恢复这一环境责任,原告的该项诉求切合“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3.案件受理带来舆论压力

本案作为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受理后迅速吸引了媒体关注,在当地和全国范围产生了较大反响。多家主流媒体,如新华网、法制晚报等进行了案件报道,反映了案件事实及原告诉求,并引发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运用和企业环境责任的讨论,这使卷入环境公益纠纷的华远公司及燃热公司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报道使企业面临公众谴责,污染案件的负面报道让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遭到影响,同时面临来自公众和环境保护人士的批评。网络讨论也进一步加大企业承受的诉求压力,一些自媒体机构和公众号也进行了案件跟进报道和热点评论,网络互动讨论使企业面临来自公众更多方面的询问、质疑与攻击。

4.司法裁决明确了责任主体

在本案一审裁决中,法院依法认定华远公司和燃热公司应共同承担污染治理和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明确的司法裁决从多个方面推动了企业切实承担环境责任。一是司法生效固定了企业法律责任。一审判决明确华远公司和燃热公司承担污染治理和经济赔偿责任,这是对国家环境法律体系及相关政策在具体案件中的司法实现,也使企业的法律责任获得司法确认和生效,为后续的责任强制执行奠定基础。二是司法结果增加了企业行为成本。裁决的法律责任将成为企业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大成本支出。这会迫使企业制定更严密的污染防控措施,以降低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风险,从而推动企业界自觉强化环境管理。三是积极的司法示范效应。本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其司法结果的明确性将会发挥积极的司法示范效应。环境法庭通过支持公益诉讼并明确责任主体,为后续类似案件中的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案例启示

本案作为我国环境领域首例由社会组织集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其审理过程和结果为我们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作用提供了以下启示。

1.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拓展性

社会组织的介入可以更好地收集和汇聚基层民众的环境权益诉求,打通环境权益与环境公益诉讼连接的“最后一米”。社会组织与民众的密切联系,使其可以深入挖掘公共权益损害的基层诉求。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也意味着民间力量可以直接介入环境公益案件的司法过程,这为公民权益提供了更直接和广泛的司法救济途径,从此不再局限于政府部门或检察机关的代理诉讼。收集和组织民众诉求,并推动这样的诉求形成环境公益案,是社会组织发挥社会治理功能、弥补政府供给不足的重要方式,本案为社会组织的这一作用提供了典型样本。

2.责任主体认定的公正性

本案的司法裁决认定开发商华远公司和热力管网运营方燃热公司应承担共同的环境治理和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责任共担的认定体现了公正性。该认定符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本案泄漏污染的责任主体可以界定为管网的所有者与运营者,法院判决的双主体认定与之对应,没有错误推定责任主体。同时,共同承担更符合案件污染发生的客觀事实。本案管网泄漏实际上是由于设施老化以及运维管理不善共同作用导致的,若单独追责运营企业似乎过于武断和片面,共担责任更符合污染发生的完整情节。

3.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本案的司法裁决体现出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权益保护中的司法地位得到加强,司法权威得到凸显的积极态势。法院积极受理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从而展示出司法体系已经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纳入支持和鼓励的重点范围。生效裁决明确支持公益诉讼诉求并确定了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和赔偿责任。这一明确的司法态度表明,民事环境公益案件可以获得与公益性质相符的司法救济。对双重责任主体的认定也彰显了司法机构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独立核心地位和积极作为,表现出司法权威为本案环境责任的切实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4.社会效果的正向性

本案的审理在社会层面产生了多个层面的正面影响,推动了公众对环境权益的关注,也有利于弘扬社会法治精神和环境保护理念。

(1)本案案件报道激发了公众对环境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

本案作为首例社会组织集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得到媒体等渠道大篇幅报道后,激发了公众对环境权益保护问题的广泛关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案件报道使更多公众意识到环境权益同样是一种公民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这有助于普及和唤醒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二是典型案例的宣传也让公众进一步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成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一种高效途径。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将鼓励更多权利受损公民选择环境公益诉讼这一维权手段。

(2)公众舆论支持为司法维权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本案在受理和审理后获得了较高的媒体关注度和广泛的公众讨论,社会各界普遍对原告的环境权益诉求表示支持。这为后续其他环境公益案件获得类似社会支持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公众关注本案并给出集体正面评价,体现了普遍性的環境价值诉求。

同时,网络空间的正向讨论也展现了民间支持环境公益维权的广泛共识。在这样一个民间环境权益意识较为强烈的时代背景下,其他环境权益侵害类公益案件也会迅速呼唤社会各界声援[4]。本案公众支持所反映的社会治理进步需求,也将推动环境司法体系不断完善,从而为其他环境公益案件提供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双保障”,更加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开展。

(3)网络讨论让更多民众了解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制度安排

本案在网络平台上产生了大量跟随性评论和讨论,这不仅加深了公众对本案的注意力,也使更多公众第一次系统了解了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司法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案件报道和评论文章向公众介绍和解释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渊源依据,使其理解这一司法制度的法理基础。网络互动讨论还解析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运作方式,包括案件受理、举证责任分配、裁决结果执行等程序性内容,这些知识的普及有助于民众对这一司法机制形成系统性了解。其带来的舆论争鸣也让民众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障的公共权益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权益、人身健康权益等,这有助于民众判断自身权益受损情况,并选择环境公益诉讼这一维权手段。

四、进一步发挥民事公益诉讼作用的建议

为更好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在公司环境责任承担中的重要作用,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进一步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比如,规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优先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范围,明确支持环境领域相关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实现司法救济。这可以强化公益诉讼在公司环境责任司法实现过程中的适用性[5]。

第二,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公益诉讼的开展门槛。减轻举证责任,简化举证程序,允许社会组织提供的证据材料优先采信等,同时进一步明确企业和政府部门需依法配合公益诉讼证据调查,这样可以更好发挥公益诉讼在环境责任司法实现过程中的操作性。

第三,明确责任主体范围,防止企业通过分散主体逃避环境责任。比如,明确总公司和子公司可以作为共同环境责任主体;必要时,还可考虑引入“去公司化责任”原则,即在子公司资不抵债时,可以追究总公司的环境责任。这对于防止环境责任的空想化具有重要作用[6]。

五、结束语

本文从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司法机制视角出发,分析了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法律依据,论证了民事公益诉讼借助其多元主体、宽松标准等特点,能够有效推动企业切实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经济赔偿等方面的责任。典型案例研究也证明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正逐步走向成熟和深入,有助于构建完善、高效、权威的公司环境责任司法实现机制,为更好发挥其环境公益司法职能,进一步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与制度提供进一步思考方向。

参考文献:

[1]   杨红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刑民衔接的困境与完善路径[J].学海,2023(6):180-190.

[2]   王淑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程序研究[D].兰州:甘肃政法大学,2022.

[3]   金秋涵.论恢复性司法视域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D].贵阳:贵州大学,2021.

[4]   黄亚洲.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客体[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62-69.

[5]   彭燕辉.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20.

[6]   杨秀清,谢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困境及其破解[J].河北法学,2020(5):42-65.

[责任编辑   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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