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公平与机会平等的政治哲学阐释

2024-05-28 00:10陈培永杨慧聪
江苏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

陈培永 杨慧聪

内容提要 作为政治哲学范畴的机会公平中的“机会”,是指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面向全体或特定社会成员提供的关乎其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条件,而非泛指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机会”。机会平等或机会公平涉及是否给、如何给、在什么时间和条件下给、给哪些社会成员机会的问题。机会平等在今天无论是在处理“机会有无”问题上还是在处理“机会大小”问题上,都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机会公平是当下更值得追求的价值理想,它不追求机会平等所要求的严格的等同性、整齐划一性,而允许存在更多的差异化对待。机会公平也有其自身的限度,它只是社会公平的一个方面,是推进社会公平的一个着力点,不能指望以机会公平来完成社会公平的重任,甚至将机会公平等同为社会公平。

关键词 机会公平 机会平等 差异化对待 社会公平

陈培永,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杨慧聪,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向中国社会现实的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论的当代建构”(21AKS011)的阶段性成果。

机会公平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理论尤其是社会公平正义理论的标识性话语。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1],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2]。而与实践要求不相匹配的是,机会公平的理论建构并没有完全展开,这一词语往往只是在特定领域(尤其是在教育问题上)才被谈及,一些基本概念还没有完全被厘清,什么是机会、什么是机会公平、如何才算机会公平等问题,尚未在学理层面上被充分探讨。再加上受西方政治哲学话语的影响,国内学界更多谈论的是机会平等,还存在将机会公平等同为机会平等的状况,少有深入思考两者之间差异和不同价值导向的成果。我们有必要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深入分析机会公平这一范畴,厘清这一范畴与相似范畴之间的差异,从而为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提供理论助力。

一、如何理解机会公平中的“机会”?

“机会”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率非常高,我们可以分析出三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达到某种结果的可能性、概率,例如“中彩票的机会”“发财的机会”“成功的机会”等;二是指有利于达成目标的情境,大致相当于“机遇”“契机”,如“抓住机会”“创造机会”等;三是指享受某种权利或参与某种活动的资格,例如“受教育机会”“参与劳动机会”“报考公务员的机会”等。学界使用“机会”一词,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1]“社会成员扩大自己生存与发展空间,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的可能性条件”[2]等。这些定义基本上是站在社会成员的角度,强调其是拥有机会的主体,机会是实现其目标和自身发展的要素或条件。美国学者彼得·韦斯滕(Peter Westen)在这个意义上把机会的本质理解为一种连接主体与其目标之间的特定关系,“机会是某个主体与某个期望之物的关系”[3]。

这样的定义确实指明了机会的本质,但美中不足的是在字面上没有强调机会的提供方——国家或社会。不强调国家或社会,不限定机会是国家或社会给社会成员提供的机会,很容易使机会平等或机会公平的探讨成为过度泛化的论题。因为,生活中的很多机会都给人们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可能,包括一个人买彩票有发大财的机会、因某些偶然的因素而有与客户相遇的机会、异性给其一个追求他或她的机会……但这些机会并不适合政治哲学讨论,它们具有偶然的、私人的性质,其出现取决于个人的活动或者运气,无法从平等的或者公平的维度进行评价。

这意味着,不能认为社会成员所遇到的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和条件,都属于机会平等或机会公平探讨的范围。政治哲学谈论的机会平等或机会公平,对机会应当是有特定所指的。有学者看到了这一点,认为根据提供者的不同,机会可以分为“社会提供的机会”和“非社会提供的机会”[4]:前者包括受教育机会、劳动机会、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获取竞争性职位的机会等,后者指家庭、天资、运气提供的机会。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前者是国家提供的或社会创造出来的,后者是家庭或个人活动创造出来的。可以认定,前者才是政治哲学所思考的“机会”范畴,后者是私人领域的问题,不应该成为政治哲学讨论的问题。美国学者诺齐克(Robert Nozick)在谈论机会公平论题时举过一个例子,一个人因才智敏捷、相貌英俊、性情可爱而得到了女士的芳心,其他人并没有任何理由抱怨不公,也不能要求别人为其支付整容手术或者智力训练的费用[5]。实际上,一位男士基于自身的条件获得了爱情的机会,其他人没有这个机会,这与公平不公平无关。因此,不应泛化对“机会”的理解,把机会公平或机会平等的探讨无限度扩展。

政治哲学所探讨的“机会”,应当至少具有以下几个要素:其一,它是由国家或社会所提供的,不是个体或私人单位所提供的,提供方一定是公共机构或者承担公共职责的单位;其二,机会应当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或者是根据它的基本属性面向特定社会成员群体的(例如“获取扶贫资金的机会”),它要具有公共的性质,不是专门为某个人或某些社会成员提供的;其三,这些机会能够为机会的获得者带来一些利益和好处,比如可观的收入、丰富的知识、较高的社会地位、发展的前途等,而没有机会的社会成员的地位则有可能因此从相对优势沦为相对劣势。

总结来说,政治哲学所讲的“机会”,应当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面向全体或特定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可能性條件。这些机会关系到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发展空间甚至人格尊严,所以它们的分配必须是合理的、正当的,就此而言,机会平等或机会公平关涉的就是是否给、如何给、在什么时间和条件下给、给哪些社会成员机会的问题。

谈到机会,学界有“形式机会”与“实质机会”之说。支持形式机会的观点认为,只要社会的职务向有才能者开放,不为社会成员参与竞争设置血缘、种族、民族、地域等方面的限制,那么社会成员就是拥有机会的。虽然不同的社会成员在竞争力上存在差别,有人胜利,有人失败,但不能说只有胜利者才拥有机会——失败者也有机会,只不过因为自己的能力不够,没抓住机会使它变成现实。而支持实质机会的观点看来,“只有当人们面对机会并具备把握和实现机会的能力时,他们所面对的才是真实的机会”[1]。机会需要以物质资源为支撑,包括教育条件、发展条件等,没有这些要素,就不能说社会成员拥有机会。有些竞争者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他们的成功早在竞争开始之前就基本确定了,没有这些优势的社会成员只是竞争游戏的陪跑员,不是真的拥有这些机会。

形式机会和实质机会不是完全对立的,切不可认为形式机会是空洞的话语。机会只要是机会,本身就具有形式性。形式机会的功能在于,它划定的允许/禁止的领域构成了机会平等或机会公平的基础。同时,它本身也包含一定的实质成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给予人们形式机会的同时,必然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源来保证人们拥有这些机会。实际上,讲机会平等或机会公平,应该主要指向形式机会,而所谓的实质机会更多与个人的努力、勤奋、创造乃至天赋、运气有关,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应该鼓励个人的付出,应该保障更有能力、有更多贡献的人得到更多。就此可以说,机会平等或机会公平,涉及的是一个国家分配机会的问题,即提供形式机会、保障实质机会的问题,从根本上而言是如何提供机会、如何保障机会才算合理、正当和应该的问题。

二、机会平等的源起、界定与限度

机会平等可以称得上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得到了广泛承认和赞同,正如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安妮·菲利普斯(Anne Phillips)所言,“机会平等已经成为当代自由民主国家的默认立场,这是没有人会真正反对的”[2]。根据英国工党理论家迈克尔·扬(Michael Young)的观点,“机会平等”一词最先出现于19世纪中期工人政黨的宣传小册子,意指反对依据出身、财富、血统等因素限制机会,主张按照才能、知识和功绩选拔人才进入国家领导层和担任社会上的重要职位[3]。机会平等可以说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而出现的,是针对生来机会不平等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提出的。恩格斯曾就此论述道:“对资产阶级竞争者来说机会都是不平等的,而自由通行和机会平等是首要的和愈益迫切的要求。”[4]这说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不是没有关注机会平等,反倒认为它是人类解放事业的一个目标,在特定历史阶段应该作为追求的目标。

根据英国分析马克思主义者柯亨(Gerald Allan Cohen)的定义,机会平等旨在“消除一些人遇到而另外一些人没有遇到的机会障碍”[1]。当所有人共同免除了特定的阻碍时,他们的机会就是平等的;反之,当一些人面对阻碍而另一些人没有面对阻碍时,他们的机会就是不平等的。根据柯亨的观点,机会的阻碍有三种主要的类型:一是社会造成的地位对生活机会的限制,既包括农奴身份这样的“正规”的制度性限制,也包括种族歧视等非正规限制;二是由出生和培养的那些环境造成的限制性的结果,如家庭背景的影响;三是天赋的差异造成的阻碍。每一个层面的机会平等理论,都在致力于消除这个层面的“机会障碍”。不过,我们应该认识到,以机会平等解决后两个方面的阻碍,注定是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当然,如果后两个方面的问题成为带来第一方面阻碍的因素,那又是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机会平等的吸引力在于,它主张每个人的生活状况、事业成功不应由不受个人控制的自然、社会等偶然因素来决定,而应当由个人的奋斗、努力和抱负来决定。正如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所言:“我们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我们的成功不受制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力量,而取决于我们自己。我们不是环境的受害者,而是命运的主人,只要我们努力、有天分、有梦想,我们想飞多高就能飞多高。”[2]每个人只有在机会平等的时候,即每个人都“有机会”并且“机会大小相同”、人们的背景条件的影响都被消除的时候,他们的生活境况才能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努力和奋斗。这样看来,机会平等似乎是非常值得追求的价值理想。但是,经过深入分析会发现,机会平等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可以从“机会有无”和“机会大小”两个方面来认识机会分配到每个人手里的情况。如果社会成员没有受到直接的资格限制,那么这些社会成员就都是有机会的,这是机会有无的问题;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有的社会成员机会多些,有的少些,这是机会大小的问题。“机会有无”涉及机会的绝对障碍问题,“机会大小”涉及机会的相对障碍问题。

在“机会有无”的层面,机会平等强调,破除一切外在因素强加给社会成员的资格限制,让每个人都有平等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换言之,只有这些机会对全体社会成员开放的时候,它才能说是真正“平等”的。柯亨所说的第一种机会阻碍及其对应的“机会平等”,解决的其实是“机会有无”的问题,它要求一切社会成员被赋予同等的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不因血缘、身份等与生俱来的、自己无法掌握的因素而受到限制。简单地说,它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相同的机会。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我们也会看到,某些资格限制的存在是合理的。例如,一些政府部门招聘公务员都会设置一定的年龄、学历、专业门槛,只有满足相应条件的人才有资格应聘。这些门槛,仔细想来,其实都是个人无法完全控制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种新的“身份”。这些基于“新身份”资格限制的存在,都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而且,给予某些地区、某些人群更多的机会(“绿色通道”),似乎也并无不妥。例如,给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地区一些合理的“政策优待”“招生指标”,不会引起太大争议。这些现象都表明,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基于一些基于身份设置的限制造成机会的不平等,其实是可以接受的。

即使解决了“机会有无”的问题,在“机会大小”层面,机会平等也将面临挑战。柯亨所说的第二、第三种机会阻碍及其对应的“机会平等”,事实上就是要解决“机会大小”的问题。在这类观点看来,由于社会、自然等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人们把握机会的能力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要使这些因素的影响平等化,从而使每个人的“机会大小”相同。问题就在于,个人生活的各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机会大小”:家庭的熏陶、父母的资助、成长的环境、先天的禀赋、投入资源的差异……这些因素的考量不是用“平等”一词就能完全概括的。而机会平等却不满意于机会有大小之分,要解决“机会大小”问题,实现机会同等大小。正是在这一点上,机会平等的理想容易受到质疑。

从资源投入的层面看,机会平等实际上主张每个人用于自身发展的资源应该是相同的,否则,社会成员就会认为,他受到的资源限制是对他的机会阻碍,社会是不平等的。但是,一旦我们在机会的大小与资源的数量之间画等号,就会产生“机会平等=结果平等”的问题。正如美国学者马克·纳文(Mark Navin)所言,除非对人们的背景资源进行持续的、平等化的再分配,否则机会平等将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理想[1]。正因如此,有的学者坦率承认:“只要这些差距就总体而言没有达到极端化的地步,尚未损害公正的保证原则和共享机会……对于差别机会的这种积极作用,应当予以恰当的肯定。”[2]实际上,资源分配不应该在机会平等的考虑范围内,不能以机会平等为依据认为资源也应当平等分配。这也意味着,“机会大小”的平等,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与其他社会正义原则相违背。

从自然天赋的层面看,机会平等要求“运气均等”,考虑并且尽可能消除自然天赋对人们实际竞争能力的影响,从而使竞争结果仅仅反映个人的努力程度和选擇。这里不是说在机会获得前就有方法识别天赋和努力,而是说对于获得机会的人采取一种再分配的措施,从而平衡获得机会优势的自然天赋影响。这种观点也受到了不少学者的批判。有学者指出,个体天赋不能被视为应当排除的阻碍,因为正是在不同天赋优势的基础上,经济合作和优势互补才会存在[3]。例如,我拥有生产A的天赋,你拥有生产B的天赋,只有我们各自生产A和B,我们才能通过分工合作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反之,如果你本来有生产B的天赋却坚持要生产A,那么我们不仅不能获得分工的效益,而且由于我在A方面有天赋,还要对你进行补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机会平等的理想强调的“自由”和“选择”,其实是抽象的、不考虑现实因素的“自由”和“选择”,这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实践是相矛盾的。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就认为,我们事实上无法分辨一个人到底是凭借超乎常人的努力还是凭借自然天赋的优势来获得职位的,这使我们基于运气平等的再分配很容易误伤那些经过艰辛努力才达到和天才同等水平的人[4]。

具体到家庭对机会的影响方面,机会平等只看到家庭的负面因素,而对家庭合理的、积极的影响认识不足。美国学者布莱豪斯(Harry Brighouse)和斯威夫特(Adam Swift)认为,家庭对孩子提供的合法偏爱和自由是独特的家庭关系商品,它们是主体行为的结果,其对机会的影响不应当被排除[5]。简单来说,在家庭关系方面,机会平等一方面设定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更优越的社会资源,但另一方面认为这些资源用来消费(甚至浪费)的时候不能用于下一代的培养,这是相互冲突的。

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是因为机会平等将人和社会都放在了“真空”中,认为人可以摆脱一切现实条件来进行自由选择并实现人生价值,这既是对现实的误解,也是对人生价值的误解。从现实的角度来说,诸种背景因素影响的测量及其消除都是无法实现的;从价值层面看,人们与生俱来的个性,不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是人确立并实现自身价值的基础,即使是个人无法控制的、非选择的因素,有时候我们也应当为其负责,也正是在这种负责中,人的价值才会显现。因此,有学者对机会平等的评价是有道理的:“自我所有权是人们根深蒂固的道德直觉,日常意义上的公平与责任等概念都立基于自我所有权。……因此,所谓的机会平等,一旦澄清了其含义与蕴含,我们就会发现它既无法做到理论的自洽,同时又与人们根深蒂固的道德直觉相违背。”[1]

总体而言,机会平等在人类社会的特定历史阶段,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应该作为追求的目标,它确实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时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特权、等级、出身等已经不再作为明显障碍的当今时代,机会平等所涉及的“机会”越来越从政治法律领域走向经济社会领域。对机会平等的再阐释,扩大其适用范围,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机会平等在现实性和实际价值追求上都是有问题的。这表明,机会平等有其自身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有限度的。如果认为它适用于解决一切机会分配问题,那将是不正确的;不能无限地放大机会平等,激进追求平等是有问题的。机会平等可以作为理想追求,但应该作为有限目标,解决有限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机会公平应该是一个在今天更值得提倡的范畴,是更有现实针对性的价值观念。

三、从机会平等走向机会公平

机会公平和机会平等表达的意思存在很大差别,这根源于“公平”和“平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机会平等强调的是机会分配结果在数值或者比例上的等同性,而机会公平则强调机会分配结果的恰当性,只要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可被接受的,那么它就是公平的。机会平等要求排除“一切”对机会的阻碍,使每个社会成员享受的机会及其大小“平等化”,而机会公平则要求排除对于机会的“不合理”的阻碍,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拥有合适的、实现自身自由全面发展的机会。比较地看,主张机会公平,是以时代的变化发展为依据,继承吸收机会平等好的方面,规避其过度理想化、激进化的一面,它不追求机会平等所要求的严格的等同性、整齐划一性,而允许存在更多的差异化对待,只要这些对待是恰当的、合适的。

机会平等主张打破地域、血缘、种族、等级等因素造成的资格限制,赋予一切社会成员以平等的机会。这些主张,是进步的、合理的,应当被完全肯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地域、血缘、种族、等级这样的“旧身份”不再被看重,同时,性别、文凭、职业、价值观等“新身份”却在不断涌现,如果忽视这些“新身份”的具体情形,简单地以机会平等处理“旧身份”的逻辑来处理这些“新身份”,就会面临不少难题。例如,一些国家机关工作的招聘会明确说明“仅限男性”或“仅限女性”,“仅限某某专业”,这是从工作的性质和任务上做的规定。我们既无法选择自己出生的性别,也很难一开始就选择一个合适的专业,根据机会平等的原理,我们会要求取消这些限制,但这样做显然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又比如说,我们禁止私人资本进入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领域,这对私人资本来说是一种“机会不平等”,但如果我们以此为由放开对私人资本的管制,就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其实,机会公平促使我们更深入地去思考诸种资格限制的合理性问题,这些问题在机会平等那里都通过“扫地出门”的方式被遮蔽了。这种遮蔽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对机会的资格限制都是机会垄断的表现,是不合理的、应当去除的,所以才会有取消这些资格限制、推动机会平等化的呼吁。但另一种情形是,有的合理的、可被接受的资格限制的存在,确实限制了一部分人的机会,但并不是不公平的。例如我们在选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都会要求不同群体的代表数量不低于一定的比例,如果没有这些资格限制,那么有的群体可能就没有自己的代表,这时候,机会的资格限制尽管对于有的人来说不平等,却是公平的、合理的。又例如,一些部门招聘公务员时会设置学历门槛,这显然也是机会不平等的表现,因为学历与完成工作的能力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有统计歧视的嫌疑,但考虑到筛选应聘者的时间成本问题,这种机会不平等也是可以接受的,是相对公平的。

我们依然可以从“机会有无”和“机会大小”这两个角度来分析。在“机会有无”的问题上,机会平等的回答是“给所有人机会”,而在机会公平看来,这一回答不僅过于理想化,而且过于简单化,没有把握到现实的复杂性。机会,应当按照其性质给予所有满足其要求的人,但也要考虑到机会主体本身的特征、机会主体间的关系、得到机会的后果以及其他现实因素的影响。这是机会公平在“机会有无”问题上的观点,因此,只要不符合此机会设定要求的资格限制,都应该被取消,除非有正当合理的理由。

在“机会大小”问题上,机会公平也有独特的追求。有很多因素会影响到“有机会的人”的“机会大小”,其中一些比较重要的因素包括受教育的水平、家庭的影响、个人的天赋等。机会平等企图使这些因素的影响平等化,从而保证每个人“机会大小”的相等。在有些方面,机会公平与机会平等的要求是一致的,比如,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达到一定水平的基础教育,要尽可能缩小社会成员的起点差异,等等;但是,在如何认识家庭和个人天赋对“机会大小”的影响,以及如何对待这些影响方面,机会公平的要求及其价值导向有所不同。

以家庭影响为例,家庭环境的熏陶和财富的差异,会给社会成员提供不同的发展条件。拥有较高素质的父母往往能在价值观念、为人处世、社会规则、人际交往等方面潜移默化地对孩子产生积极的影响;财富较多的父母能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孩子的教育,提高孩子在各方面的能力;一般的父母则无法提供这些条件,这些都对不同社会成员的“机会大小”造成影响。家庭的积极影响为社会成员在机会获取方面提供了更多的胜算,是正当的、合理的,并且只有在不平等存在的情况下,这些积极影响才会存在;如果父母对孩子的积极影响都被“平等”掉了,父母就没有动力用心培养孩子,这从社会的角度看,反而是一种损失。

这确实又会带来一个现实的问题,得到越多的机会和机会带来的收益的人,越能把优势通过合理的方式传递给下一代,这会拉大社会成员间的“机会大小”差距。我们认为,如果仅仅是家庭在言传身教、教育投资方面的机会影响,并不会造成机会的不公平,相反,还应该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更好地教育、培养自己的孩子,为社会培养更优秀的人才。家庭在孩子教育方面的投入、投资,父母将资源,无论是时间资源还是物质资源,用于切实地提高孩子的个人能力和道德水平,是用个人资源为社会培养人才的行为,值得鼓励,而孩子得到机会,也是自身能力达标使然,无论如何都不应当否定。这些行为都具有纯粹的社会正价值。

家庭因素里真正影响机会公平的,是假借“家学渊源”之名,行“裙带关系”之实。比如一些人凭借亲属血缘关系而垄断了社会上的机会,这属于“机会有无”层次的问题,是一切机会分配理论都应该反对的。还有一种行为是,将家庭的资源直接转移给下一代,使其在机会的竞争中提高胜算。这种“资源转移”的行为,本质上是上一代亲自下场与下一代竞争,来为自己的孩子谋利益,是一种纯粹的“拼爹”行为,它不仅阻碍了其他人才对机会的获取,而且损害了社会的利益。这类行为并没有直接垄断机会,因此不属于“机会有无”层面的问题,但又在事实上垄断了机会,所以仍然是一种机会不公平。不同形式的“家庭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否则不仅会失去解决现实不公平问题的指向,而且对从条件较好家庭中走出的优秀人才本身也是不公平的。

那么,如何看待自然天赋差异造成的机会差异呢?罗尔斯有个观点:“在社会的所有地方,对于那些拥有相似天赋和动机的人们,应该在修养和成就方面存在着同样的前景。”[1]简单地说,同一种层次的人应该有相同的机会,甚至还要达到同样的结果。这个观点看似有道理,问题却也很明显。一方面,它超出了机会平等或机会公平的问题,进入了结果平等或结果公平的维度。科学的表述应该是,拥有相似天赋和动机的人们,应该拥有同等的机会,但不能要求一定有同样的前景。另一方面,它实际上认同不同天赋的人,就不应拥有同样的前景。当然,这可以说是不平等的,但又是公平的。一些研究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了反对“天然特权”的观点,并据此认为机会分配应当尽可能排除自然天赋的影响。实际上,马克思在文本中论述的是天赋对产品分配的影响,而不是对机会分配的影响,不能简单将两者等同。总结起来就是,人的自然天赋尽管会造成“机会大小”的不平等,但这并非一种不公平。从根本上说,机会公平的理念,是为了鼓励勤劳致富,激发社会的创造活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切不可理解为只鼓励贫困人口、弱势群体勤劳致富,而要抑制较富裕人群的创造活力。机会公平要求消除对全体社会成员不合理的机会阻碍,但社会成员合理的机会优势,不仅不能限制,而且还要鼓励,这样才能最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当然,机会公平只能分析和解决机会分配中的公平性问题,不能用来分析一切社会不公平问题,它也并非完美的理想,这就是机会公平的限度。机会公平只是社会公平的一个方面,是推进社会公平的一个着力点,不能指望仅仅以机会公平来完成社会公平的重任,甚至将机会公平等同为社会公平。应该树立的正确观念是,有了机会公平,才有可能有社会公平,但有了机会公平,也不是一定有结果公平和社会公平。给每个人公平的机会,不一定会得到公平的结果,但也不能为了结果的公平,就不讲机会公平,特别是在过度追求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实际上会违背机会公平。

人们并不是在真空中得到机会的,机会的分配始终是和社会的结构、社会发展的状况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机会公平受制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能够创造出来的机会。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应考虑到地区间、行业间、产业间的不同人的不同状况,在资源配置上尽可能地为相对弱势的群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但也不能不考虑经济利益,不追求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如果盲目地追求机会公平,就会有损社会发展的效率,影响到更多机会的创造,带来负面的效果。说到底,机会公平的问题,还是离不开那个长期以来应该思考和理顺的关系,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要在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中思考机会公平的问题,特别是要处理好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且要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对机会的具体限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哪些机会限制是合理的、应当被保留的?哪些机会限制是不合理的、造成了机会的垄断与不公平?这些都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责任编辑: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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